江山市新一轮林改后林地主要经营模式现状分析与评价

2018-01-17 08:24黄盛怡徐文才
安徽农学通报 2018年16期
关键词:江山市大户林地

黄盛怡 刘 华 徐文才 王 斌

(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杭州 311400;2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 230000;3江山市林业局,浙江江山 324100)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意见的出台,集体林区涌现了多种林地经营模式。根据决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村集体经营模式、联户经营模式、合作社经营模式、公司经营模式、单户经营模式5种。其中单户经营模式包括大户经营模式、家庭农场(林场)经营模式、普通农户分散经营模式[1-3],多样化的林地经营模式有力推动了集体林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地林地流转日趋活跃,据浙江省林业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全省林地流转面积达82.92万hm2,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11.89%,流转形式包括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租赁经营、拍卖、有偿转让等[4]。江山市是浙江省乃至全国林改启动比较早,林改成效比较好的县(市),政策和科技的支撑使江山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以江山市为调研点,通过调研了解江山市林改后林地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利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促进林农增收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林改后江山市主要林地经营模式概况

根据林地经营决策主体和经营林地规模性质的不同,江山市林地经营模式可分为公司化经营、合作社经营、村集体经营、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5种规模化经营模式,以及农户经营1种分散林地经营模式。

1.1 公司化经营 公司化经营模式是指具有土地经营资格的公司法人,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法定程序获得农户林地的使用权[5],在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基础上,采取系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对林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经营管理[6]。公司化经营模式一般经营林地规模较大,需要丰厚的资金和较规范的管理制度。在江山市开展林地公司化经营,一方面政府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村委会的帮助,农户与公司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目前,江山市林地流转虽然已经有相对完整的市场机制,但是农户的林地相对比较分散,林地不连片,一般都是农户之间的互换和小范围承包,通过村委会统一集中农户林地,统一租赁,不仅方便了农户,而且林地流转价格相对较高。

1.2 股份合作社经营 在199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15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林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是以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主要是农户在林地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将林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到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对林地经营管理、对林产品加工销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7]。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出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户增收,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推行[8],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以林权作价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已逐渐不合时宜。根据调查,江山市以前成立的林权股份合作社现在均无实质性运作,有部分已经注销。现存的专业合作社基本上以产品入股,利益按入股产品量分给农户。农户入股后林地均由自己经营管理,农资集体采购,合作社有相应指导人员,产品合作社统一销售,农户不用担心产品的销售;合作社多为村干部带头成立,由其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调农户之间的矛盾。

1.3 村集体经营 村集体经营指由村集体组织或组集体组织作为经营者,从事山林的管护、造林和采伐等活动。林改前村集体经营林地面积较大,但所经营林地权属不明确,造成造林投入、管护、培育严重不到位[9]。江山市林改后村集体经营林地均确权到农户,但部分交通不方便、林地立地条件差等不宜经营的林地,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现在的村集体经营林地多为毛竹林、杉木林和乡土树种为主的杂林,且其中大面积为连片的公益林,短期内农户很难从这类林地中获取收益。

1.4 大户经营 大户经营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模式[10],是具有较为先进的林地生产技术和丰富的林地经营经验,并且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农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林地流转获得大面积林地的使用权,然后对林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突破单个家庭生产力边界,取得相对可观的经济效益[11]。大户经营的林地既有分山到户的林地,也有从其他农户或村集体流转的林地。调查发现,江山市林业大户流转林地多为村集体所经营林地,流转经营经济林的林地价格普遍偏高,经营竹林价格普遍偏低。林业大户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上,文化水平以初中及以上为主,租赁林地之前多为经商者,手头积累一定资金。大户经营林地主要依靠本人及家人,没有固定雇工,均为短期雇工且都是当地人。林业大户基本都能意识到通过产品认证及注册商标后统一销售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所以很多林业大户已申请商标和产品认证,或正在申请。

1.5 家庭农场经营 家庭农场是由家庭为单位经营林地或农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等流转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在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后,通过家庭经济组织形式进行规模化的管理。家庭农场在保留家庭经营制度相关激励功能的同时也解决了林地分散的问题。随着土地流转的活跃和家庭农场激励政策的推进,在相对靠近城市的农村,家庭农场已成为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为林农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12-13]。调查表明,家庭农场是江山市林地经营模式的重要组织形式,已逐渐替代了股份合作社经营和林业大户经营。江山市家庭农场农场主多为40岁以上男性,通常小学到高中文化程度,经营毛竹的家庭农场面积较大,普遍在67hm2以上,多为山地;经营猕猴桃的家庭农场面积偏小,在1~2hm2。家庭农场均有雇工情况,主要以采收时期雇用短期工为主,员工基本上为本地人。家庭农场生产的产品均有注册商标。只要有相应的林业保险,家庭农场一般都会积极参保。

1.6 农户经营 农户经营是指农户自己经营责任山和自留山,以及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小面积林地,未形成系统经营管理的经营模式。林改将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以“自留山”和“责任山”形式分配给农户,农户分到几块或十几块不等的林地,林地分散现象严重。根据调查,江山市分散经营农户中80%为小学文化程度,林地内种植的经济作物主要有毛竹、杉木、油茶、茶叶、猕猴桃、板栗等,由于经济效益不高,杉木林和板栗林现在大多没有经营,目前仍在经营的主要是毛竹林、猕猴桃和油茶林,其中部分交通不方便的毛竹林农户也在逐步放弃经营。

2 江山市不同林地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2.1 规模化经营利弊分析 公司化经营、股份合作社经营、村集体经营、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为林地规模化经营模式,这5种模式均需对林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经营,即改变了分山到户后农户分散经营的状况,避免了林地的闲置,克服了林地细碎化带来的一些弊端,盘活了森林资源,优化了资源配置;又解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了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速了城镇化进程[14]。但也存在着各自的弊端:

2.1.1 公司化经营 规模大,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的生产与品牌化经营,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了经济效益。公司化经营林地的弊端主要在于林地流转期限长,导致农户长时间失去林地。而我国农村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在外就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失业风险高,这种情况下农户长时间失去林地就成为了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2.1.2 股份合作社经营 在不改变林地权属的同时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15],农户既没有失去林地的风险同时还获得了林地的长期受益权,经济效益显著的同时还促进了入股农户非农就业。但目前江山市大部分股份合作社经营都不再以林权作价入股,而是以产品入股,农户加入合作社以后林地依然由农户自己经营管理,仅限于林业产品交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由于前期林权股份合作社形式下入股农户家庭成员非农就业率较高,合作社分红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较小,农户认为林地入股统一经营管理后并没有产生多少收益,便希望自己经营林地,进而演变为合作社只负责统一加工售卖产品,再返还收益给农户。

2.1.3 村集体经营 不改变林地权属,主要是将农户手中不宜经营的林地集中起来,雇佣护林员进行看护和管理,减轻农户管理林地的劳动力投入,同时避免林地闲置,增加林地生态效益。其最大的弊端是农户很难从此类林地上获得经济收益。

2.1.4 大户经营和家庭农场经营 大户经营模式经营主体明确,产权明晰,户主经营林地积极性高。家庭农场品牌化经营林地,且林地经营收入均归农场主所有,具有极强的激励作用。这2种模式均是农民为林地经营决策者,文化素质以及管理水平较低,林业生产技术大多是平时经营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不能够及时掌握现代林业技术,经营面积的增加会影响林地生产率的提高。这2种模式均是以单户经营方式经营大面积林地,其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很薄弱,承受的风险远高于农户分散林地经营。

2.2 分散经营利弊分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了林地权属和经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但也导致原先属于集体的林地分散到农户手中,林地规模变小、加上农户经营意识和能力差,带来了生产经营上的一些问题。对于林地的经营规模,大部分学者认为分散林地存在明显的缺陷:如经营规模不经济,组织化程度低;林业融资困难,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水平较低,资源利用率不高等,因此赞同适度规模经营,倡导农民联合经营。但是,林地分散经营也有其必然性,首先它迎合了农民的意愿,由于山区耕地面积非常少,对于山区农民来说,他们迫切需要拥有自己的林地,林地对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其重要程度和平原地区的耕地对于农民的重要程度一样[16]。其次林地规模经营对管理的要求较分散经营高,实现规模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7]。农户经营则适用于不适宜规模化经营的分散林地,并且农民通常采取精细化种植方式,林地利用率普遍较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户分散林地经营决策者通常只有1~2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且农户年龄较大,对本来就缺少的技术指导掌握程度也较差,林产品不能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不高,在产品销售上易出现价格受打压现象。

3 江山市不同林地经营模式的发展对策

江山市目前林地经营模式种类丰富,但各模式组成结构单一,且均存在相应问题。公司化经营林地由企业管理,农户只能收入林地流转资金;合作社经营林地实际依然由农户经营管理,并未发挥集体增收的优势;村集体经营林地主要是进行山林抚育和公益林保护,农户并未从中获取收益;家庭农场、大户、农户分散经营均为单户经营,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较低。因此,为进一步推动林改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有必要对林地经营模式进行一些完善。

3.1 积极探索新模式,提高林地经营效益 江山市各个模式均存在其合理性,可以尝试将不同模式进行整合形成新的林地经营模式,如“公司+其他模式”。公司化经营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受财力、物力影响,对其林地经营规模有限制;同时,公司还必须考虑地方劳动力供给问题,如果盲目扩大林地经营规模,引起资金和劳动力缺乏,不仅农民损失林地,还会降低林地经营效率。家庭农场、大户、农户分散经营以及目前以产品入股的合作社经营均是由单个农户经营管理林地,公司化经营模式与其他模式相结合,农户负责经营管理林地,生产林产品,公司则承担林产品加工销售,充分发挥公司生产的标准化效应。这样既可以解决农户林产品加工销售问题,又能解决公司劳动力缺乏问题。此外,对不同的林地经营模式,还可以探索种养结合的生产模式,在林下养殖鸡、鸭、鹅、兔、羊、牛等家禽家畜,在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可以发展植物为动物提供食物,动物为植物提供养分的生态循环模式。

3.2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规划引导分类施策 推动整个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的创新,积极引入外来资本,为林业产业注入强大的发展活力,增强林业发展后劲。同时积极拓展销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林产品进行线上销售。一是各种林地经营模式均可以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林业产业,在解决农户林地经营过程中投入资金缺乏问题的同时,促进林地流转,扩大林地经营规模,解放农村劳动力;二是借助投资者财力对林地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深度全面的开发林地,充分提高林地的附加值,提升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三是加强林地经营的分类指导,村集体经营林地中非公益林积极引进投资,流转林地,为农户增加林地收入;公益林受政策影响,不能流转,砍伐受限制,但可以积极育林,增加蓄积量,缩短采伐周期,以增加长周期的收入。

3.3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一是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形成高效的经验技术和完善的管理办法;二是帮助有林地流转意向的农户解决林地流转困难的问题,增加农户收入,充分发挥林地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调研发现,江山市只有公司化经营和少部分农户受到科研院所和林业局的科技支持和指导,大部分农户对林业先进生产技术和方法掌握程度较低。各地应紧密与林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科研基地,设置实验林、示范林,供林地经营者参观学习;同时建立咨询讲解点,为农户普及林业相关经营管理知识,促进农户对先进林业生产技术的了解。

3.4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丰富完善林业保险 家庭农场、大户、农户分散经模式在江山市比较普遍,其中家庭农场和大户通常通过农户之间自发的林地流转而形成,其权责明确,经济利益高度一致。但家庭农场、大户和农户分散经营均为单户经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差,农户对各类林业政策和保险有着很强烈的需求。江山市目前针对单户经营模式的政府扶持和补贴政策相对较弱,林业相关的保险险种单一,林业经营无保障[18]。应创新林业补贴形式,根据经营林地面积、林产品、林地条件等对林地经营者进行不同等级的补贴,并且细化补贴内容,根据具体林地经营情况设置如良种补贴、农械补贴等补贴类型。同时丰富林业保险种类,推出类似森林火灾险全覆盖的其他险种,扩大保险的补贴力度。为推广相关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设立林业投保相关补贴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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