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涛
(成都市新都区中医院 四川 成都 610500)
临床发现,应用骨水泥强化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治疗老年胸腰椎压缩骨折,可有效恢复并维持伤椎高度,减轻患者腰部疼痛症状,固定稳定,并发症少,值得临床推广应用[1]。为了提高脊柱创伤的临床疗效,改善患者的术后生活质量,本文对2015年2月到2017年6月期间的60例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临床治疗进行简要的探究和分析。
从2015年2月到2017年6月期间到本院诊治的所有脊柱创伤患者当中随机选取其中的60例作为本次的观察研究对象,这60例患者经过X线和CT等影像学检查确诊为脊柱创伤患者,且所有患者均签订了自愿参与本次试验研究的知情同意书。在这60例患者当中,男27例,女33例,男60~70岁,女55~65岁;且无脊髓受压的神经症状,病程在1~7天,平均病程为(3.4±2.2)天;将这60例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其中对照组30例,观察组30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对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1 对照组 对照组: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前,先对患者进行常规行的系统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后实施全身麻醉,然后让患者取俯卧位,采用Wiltse入路在患者的后正中以伤椎为中心作一个12~15厘米的切口,并在其旁开2cm中线,作腰背筋膜切口,然后在最长肌与多裂肌的肌间隙,沿着肌纤维走向使最长肌和多裂肌钝性分开,并分别向两侧牵开上两块肌肉,使关节突充分暴露,在患者受伤的椎体及上下相邻的各一个椎体植入六枚椎弓根螺钉,然后在C臂机的透视下对螺钉固定的位置进行观察,确认椎弓根螺钉固定位置的正确性。确认螺钉位置后根据患者的脊柱生理长度和曲度将固定棒弯曲成和正常椎体的生理曲度相同的曲度,并将其修剪成合适的长度,然后安放固定棒及螺帽,拧紧一端后适当撑开伤椎,拧紧其余螺帽,防止固定棒滑脱,C臂机透视下见伤椎撑开满意后安放横连杆,最后进行后外侧的植骨融合。
1.2.2 观察组 观察组的30例患者实施脊柱内固定术进行治疗,具体操作如下:
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前,先对患者进行常规行的系统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后实施全身麻醉,然后让患者取俯卧位,采用Wiltse入路在患者的后正中以伤椎为中心作一个12~15厘米的切口,并在其旁开2cm中线,作腰背筋膜切口,然后在最长肌与多裂肌的肌间隙,沿着肌纤维走向使最长肌和多裂肌钝性分开,并分别向两侧牵开上两块肌肉,使关节突充分暴露,在患者受伤的椎体及上下相邻的各一个椎体植入六枚椎弓根骨水泥螺钉,然后在C臂机的透视下对螺钉固定的位置进行观察,确认椎弓根螺钉固定位置的正确性。确认螺钉位置后,通过骨水泥螺钉向椎体内注入调制至拔丝期的骨水泥,每枚螺钉注入1~1.5ml,根据患者的脊柱生理长度和曲度将固定棒弯曲成和正常椎体的生理曲度相同的曲度,并将其修剪成合适的长度,然后安放固定棒及螺帽,拧紧一端后适当撑开伤椎,拧紧其余螺帽,防止固定棒滑脱,C臂机透视下见伤椎撑开满意后安放横连杆,最后进行后外侧的植骨融合[2]。
观察两组患者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和Vas评分。
对文中的所有数据采用SPSS17.5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同时采用t值进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n(%)]来表示,采用卡方值进行检验,若P<0.05,则表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观察组实施骨水泥螺钉的手术时间比传统的时间长20~30分钟,两组住院时间无差异,均为12~14天左右;术后起床时间(需佩戴支具):骨水泥钉术后2周,传统椎弓根螺钉4周。Vas评分:骨水泥钉1~2分,传统椎弓根钉3~4分。
骨水泥螺钉具有以下优点:抗拔出力和把持力明显高于传统椎弓根螺钉,不易出现螺钉切割现象,在撑开复位伤椎时较传统螺钉更具优势,复张效果更好;而且伤椎注入骨水泥后相当于进行了一次PVP手术,对椎体进行了强化,术后伤椎的疼痛明显缓解;卧床时间更短,减少了长期卧床后尿路感染、压疮、坠积性肺炎、深静脉血栓等并发症的发生率。其不足是:骨水泥渗漏;骨水泥的毒副反应(本科室临床未发现);如需二次翻修手术,骨水泥钉难以取出,且目前尚无有效的办法。
从上述结果中可以看出,观察组实施骨水泥螺钉的手术时间比传统的时间长20~30分钟,两组住院时间无差异,均为12~14天左右;术后起床时间(需佩戴支具):骨水泥钉术后2周,传统椎弓根螺钉4周。Vas评分:骨水泥钉1~2分,传统椎弓根钉3~4分。在同类研究中,脊柱内固定术的疗效与本文基本一致。
总之,采用椎弓根骨水泥螺钉内固定术治疗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能够明显降低术后疼痛VAS评分,改善和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值得进行临床推广。
[1]孙丹.对脊柱创伤患者应用脊柱内固定的临床疗效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6 ,14(13):104-105.
[2]邢海祥.椎弓根内固定术在急性脊柱损伤中的应用分析[J].浙江创伤外科,2015,20(4):676-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