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元
(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8;2.东海大学 社会工作学系,台湾 台中 40704)
近年来,我国接连爆发毕节流浪儿童取暖闷死,留守儿童服毒自杀,南京女童饿死以及常德女童遭性侵,百色女学生遭性侵,南京女童遭猥亵,男童遭养母虐打等多起儿童死亡和儿童受侵害典型事件。这一方面凸显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儿童保护工作仍处于薄弱状态,另一方面激发了全社会提升儿童保护意识以及增进了政府加强儿童保护工作力度。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3年开始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随后又先后发布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法规,试图通过加强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制度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更好地保障儿童生存、发展与参与权益,保护儿童免受各种暴力和虐待的伤害。毋庸置疑,我国儿童保护事业中的儿童虐待与忽视防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较为成熟的实务模式和服务方法,也缺少国外理论借鉴和本土理论创新。因此,加强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理论研究与理论创新成为当务之急。世界卫生组织(WHO)2015年的简报数据估算认为,我国未成年人遭受过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侵害的比重分别为26.6%、19.6%、8.7%[1]。而杨世昌等人通过对1989-2013年国内儿童虐待文献的Meta分析认为我国儿童虐待发生率为54%[2]。另据中国女童保护基金统计通报2013-2016年国内媒体公开报道14周岁以下儿童性侵害案件多达1401起[3]。不无遗憾的是,如此严重的儿童虐待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和重视。通过中国知网(CNKI)检索发现:篇名含“儿童虐待”(1993-2017年)的文献仅有113篇;篇名含“儿童性虐待”(2004-2017年)、“儿童性侵害”(1993-2017年)和“未成年人性侵害”(2008-2017年)的文献分别为28篇、54篇和31篇;篇名含有“儿童忽视”(1980-2017年)的文献为226篇;篇名含“儿童心理虐待”(2007-2017年)和“儿童精神虐待”的文献分别为43篇和2篇*通过中国知网(CNKI)在检索条件“篇名”栏输入相应主题关键词,检索2017年10月1日以前收录的相关文献。。从文献来源分析来看,这些文献主要分布于法学、心理学和医学等学科领域的期刊。鉴于国内儿童保护政策和国外儿童保护实践中都赋予社会工作为骨干服务力量的角色与功能定位,而国内现有儿童虐待研究中社会工作学科几近缺位的状况,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一个儿童受虐典型案例分析,探索性地探讨儿童心理虐待行为过程特点,并尝试从预防视角提出社会工作干预建议,以供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参考,进而促进儿童虐待防治的社会工作实务和理论发展。
儿童受虐待现象长期存在于中西方社会历史中,但因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在人类各时期长期被成人社会否定或忽视,以致于儿童虐待与忽视问题一直未被正视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干预[4]3-4。直至1962年美国儿科医生Kempe提出“受虐儿童症候群”后,儿童虐待问题才正式引起医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1974年美国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此后着手开展儿童保护工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6年改组为人权理事会)自1946年成立后就特别关注各成员国儿童权利保障的有关议题。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人权委员会后也开始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等弱势人群的权利。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直接推动儿童保护和儿童虐待防治成为一种全球性行动,各国有关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理论研究和服务实践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快速发展。我国随后于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全社会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的责任。1996年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预防暴力:是一个全球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决议,将儿童虐待问题正式确认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并呼吁世界各国积极采取干预行动。
何为儿童虐待和儿童心理虐待?受制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文化、宗教与制度等因素影响,有关它们的定义仍未达成一致。相比而言,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定义比较广受认可。比如WHO发布的《预防儿童虐待咨询报告》(1999年)《世界暴力和卫生报告》(2002年)和《预防儿童虐待的行动和证据生成指南》(2006年)都一贯将儿童虐待分为身体虐待、性侵害、心理虐待(精神虐待)和忽视四大类型并分别进行了概念界定。儿童虐待被界定为“在相关的责任、义务和能力条件下,对儿童实施的身体或心理折磨、性侵害、忽视、剥削,导致儿童在健康、生存、发展和尊严上受到实际性或潜在性的伤害;身体虐待则被界定为以踢打、摇晃、烧烫、下毒等粗暴或犯罪方式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性侵害则被界定为以儿童为目标人群通过引诱、胁迫、暴力控制等手段满足施害者性需要的行为;心理虐待则被界定为以限制自由、诋毁、嘲讽、威胁、恐吓、歧视、排斥等方式对儿童心理健康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忽视则被界定为父母或照顾者具备完全能力情况下未能有效满足儿童身体、心理、情感、医疗、教育、营养、庇护和安全方面的需要”[5]9-10。WHO所提供的儿童虐待概念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因为这种概念侧重于从施虐者的施虐行为进行概念操作化,便于专业人员和社会成员更加直观地和简便地识别和判断哪些针对儿童的行为可能属于虐待儿童行为。儿童虐待的施虐者主要是父母,家庭成员,照顾者,朋友,熟人,以及老师,医生,儿童福利工作者等有权力者,甚至包括年长的儿童,他们往往在与儿童形成的不平等关系(包括资源、信息、知识、能力、权力等上的不平等)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儿童身心健康和成长施加伤害和不利影响[5]7-8。
心理虐待相比于身体虐待、性侵害和忽视,有其显著的独特性,即在于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伴生性和持续性,它不仅可能独立地发生,也可能会伴生于严重的身体虐待、性侵害和忽视之中。一般而言,儿童虐待高发风险群体为0-14岁儿童,他们最易遭受来自家内和家外的虐待和侵害[5]5。心理虐待的最高发率集中于12-18岁儿童群,而最低发率集中于0-2岁的儿童群[6]467-468。任何类型的严重虐待都可能会造成心理或精神伤害,比如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焦虑、药物滥用、攻击性、羞耻感、认知缺损、睡眠障碍、自杀意念等行为障碍和精神疾病症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心理或精神创伤的严重程度并未达到或高于临床认可的诊断标准,因而以致于常常未在实务和研究上引起足够的注意和进行必要的干预[7]。还有研究表明,多数经历过性侵害的儿童往往产生的不是身体创伤而是心理创伤[6]465-468。
如何判断哪些行为会对儿童产生心理虐待呢?美国儿童虐待专业协会(APSAC)将心理虐待视为儿童照顾者的一种重复的不适当行为模式或极端事件,包括向儿童传达他们毫无价值,有缺陷,不受欢迎,没人要,有危险或者将成人价值观强加其身的行为与活动,该协会将常见的心理虐待行为分为6种形式:(1)拒绝,如故意拒绝;(2)恐吓,如威胁或采取可能危害孩子的行为,或将孩子或孩子喜欢的物品置于危险中;(3)剥削或腐化,如鼓励孩子发展不适当的行为;(4)不当情感回应,如忽视孩子的互动需求,或不能与孩子进行有情感地互动;(5)孤立,如拒绝给予孩子与同辈群体或成人互动的机会;(6)精神、健康、医疗和教育忽视,如无视或未能满足孩子这些方面的需要[6]471-473。这种分类的优点在于它的操作性很强,因而在司法干预中应用性比较广泛。Glaser(1997)则以儿童需要作为分析框架,将心理虐待行为分为5种:(1)照顾者对儿童心理需要的无法适当回应,迟钝反应和忽视;(2)照顾者消极或错误归因儿童,如照顾者总是从负面来解释儿童的行为;(3)照顾者不能与儿童产生一致的互动和沟通;(4)照顾者不能有效识别或承认儿童的个性和心理界线;(5)照顾者不能有效促进儿童的社会适应和社会化[8]。这种分类强调以儿童为中心和以儿童需要满足状况为判别依据,注重考察照顾者与儿童之间的互动关系品质。Doyle & Timms则将儿童心理虐待行为简约成为9个关键词,包括照顾者有意或无意地采取诱发恐惧,折磨,排斥,隔离,贬低,腐化,不当治疗,扮演不当角色,忽略孩子独立性等行为方式对儿童造成心理和精神伤害[9]。这一定义的特点在于其更易于实务工作者掌握和操作。以上三种儿童心理虐待的定义和分类,不仅内容上基本相近,且具有三个共同优点,一是基于儿童需要进行理论建构,其逻辑和目标与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服务目标较为一致;二是每种分类维度比较清晰,便于实务工作者借助简单的访谈和观察方法就可做出较为精准的专业判断;三是比较适合中国儒家文化和社会制度环境。中国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后将开启“法入家门”的家庭干预新时代,借鉴这些理论将有助于解决“不打不成器”“家丑不外扬”等中国文化和语境下的儿童虐待和儿童心理虐待识别和干预的实务难题。
案主小明,11岁,湖北X市人。小明出生后主要由王奶奶和她老伴王老照顾,3岁时由他们正式收养。王奶奶68岁,老伴王爷爷70岁,两人为同一单位退休职工。王奶奶夫妇主要靠退休工资生活,而且王奶奶近5年常在邻里间兼职保姆以贴补家用。王奶奶儿子在他们退下来的单位上班,工资待遇一般。原儿媳因反对收养小明而离婚。新儿媳与其儿子有一个5岁女儿。新儿媳刚开始对小明很热情,后来因小明与她的关系始终不见亲近而慢慢疏远小明。其儿子一家现在每天到王奶奶家吃一到两顿饭,但从来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给其他经济支持。除此之外,小明与王奶奶孙女见面时常会发生矛盾和争执,与王奶奶儿子和儿媳见面时也常不够热情和有礼貌。王奶奶有一个女儿,在收养小明时她正在上大学,王奶奶让小明叫女儿“妈妈”,女儿没有自己的孩子前特别疼爱小明,也特别受小明信赖。后来女儿去上海工作和定居,与女婿小杨有一个女儿6岁。女儿结婚后虽然对小明仍比较关心,但彼此间的关系却因长期不在一起而渐渐疏远了。
小明出生时母亲只有17岁,她不愿意抚养小明,因而在小明出生三天后由丽姨抱养并支付5000元营养费,随后丽姨将小明托付给王奶奶家寄养至3岁左右。期间小明曾遭丽姨三次试图售卖,但因价格不妥而终止。3岁后小明由王奶奶家送回丽姨家抚养一学期,但因与丽姨相处不融洽而被其弃养于当地儿童福利院。后又由王奶奶和老伴从福利院接回并办理正式收养登记手续。
王奶奶和老伴认为小明没有父母,身世可怜,他们一方面在其小的时候对其百般溺爱从不批评,尽其所能满足他的需要,生怕他受到委屈,另一方面当他们发现小明上学后出现偷拿钱物,抢占玩具,厌学,成绩差,易与他人冲突,性格固执等问题时,又感到不知所措和强烈失望。王奶奶和老伴由原来的过度溺爱转向时常批评和体罚小明。王奶奶和老伴因为正式收养小明过程中与原儿媳和儿子发生冲突,致使家庭关系不断处于紧张状态中,因而王奶奶会埋怨和指责小明不识“好歹”,不理解他们的用心。以至于经常会对小明说出“很后悔收养你,你再不听话我就不要你了”之类的气话。王奶奶也曾经常当着老师和邻居等人的面数落小明的不是和缺点,并希望以这种方式教育小明。2015年7月王奶奶因车祸住院,委托女婿小杨将小明带回上海代养和严格管教,小杨将小明先带回上海后又带至N市的工地,小杨要求小明白天单独在住处写作业,晚上检查作业情况。由于小明多次未按照要求完成作业,因而小杨多次对其严重责罚乃至打骂,并多次在夜间将其赶出门外在街头和小区露宿,小明无法忍受最终选择离家出走和独自返家之路,后由警察发现并送至当地N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经该中心定点医院检查被确诊脸部、胸部、腰部等有多处踢打性轻伤。
个案研究方法是聚焦于特定完整形貌的特殊事件,以特定时空范畴,以较具体方式呈现证据,通过深度观察与分析,以理解其所属类别的整体性质[10]。从建构主义典范的观点来看,质性个案研究能够让研究者与参与者形成更紧密的合作关系,透过参与者的故事能够更好地描述他们对现实的看法,并让研究者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行为[11]。在个案选择上,研究者可以选择独特的或极端的单一个案(N=1),能够有助于更深入地描述、观察和理解个案的本质和特性[12]。本案例虽为偶遇性单一样本,但这类案例在现实中较难接触到,本案主既具有受虐儿童特性,亦具有流浪儿童特性,而案家的收养过程也具有独特性,因而可归为极端性案例。透过对该案例的深度分析,能够深入细致地呈现受虐儿童与施虐照顾者的互动过程和行为特征,对于改进类似案例的实务干预方法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本研究主要以观察法与半结构式访谈法收集资料,研究者于2015年7月13日至14日在江苏省N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儿童服务时,遇到遭遇收养家庭虐待的流浪儿童小明,与其进行了两次实地观察与访谈,收集其身心状况,受虐经历,家庭关系等资料,并用手机拍照方式收集小明五篇有关受虐的日记。2015年8月20日和2016年3月20日与小明的收养照顾者王奶奶进行两次电话访谈,收集了小明的行为、认知与心理状况,收养人与小明的互动,收养家庭关系与结构,收养人与外部环境互动状况等资料。本研究者为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明确告知王奶奶及小明本研究的目的和方法,案例研究资料收集和使用都获得他们同意,并进行保密性处理。
本研究基于上文中对APSAC,Glase以及Doyle与Timms有关儿童心理虐待的定义和分类方法的探讨和分析,将他们所提出的三种分类方法作为本案例的理论分析框架,重点探讨下文受虐儿童案例中照顾者对小明实施的心理虐待行为过程,并基于案例分析提出儿童虐待与忽视防治的相关建议。
本研究聚焦于探索性地分析照顾者对儿童实施心理虐待的行为过程,因而将本案例中小明遭受心理虐待所产生的认知、心理和行为问题和状态进行悬置,留到后续研究中再深入探究。为了更清晰地呈现研究资料与案例分析的对应性和相关性,本研究将研究资料进行提取和归类后,放置于相应的分析论点的上方。
王奶奶:“……他们有三次要卖他,在买的人要来看前,她(丽姨)就叫我帮他(小明)把衣服穿好,搞干净些……”
王奶奶:“……我说奶奶帮你去找你亲妈,他就用手打我,死活不让我帮他找……有时候我也担心养不好这个孩子,要是能找到他亲生妈妈,把孩子交给她,我也就算交了差。我也想过找本地的电视台和报纸,希望他们能帮忙找找他的妈妈。可是好几次跟他讲要帮他找他妈妈,他就不干,认为我不要他了……”
小明日记:“……叔叔要我在外面待一晚上,必须天亮后才可以回家,不然就立刻折断我一根手指头,我很害怕……”
小明刚出生3天就被生母遗弃,由丽姨抱养并直接送到王奶奶家寄养至3岁。在此期间小明被丽姨3次试图贩卖,此一过程中王奶奶作为知情人和目睹者,虽然告知小明“如果人家对你不好,你就找警察送你回奶奶这里”等自救方法,但并未有效阻止贩卖小明活动的进行。在小明3岁至4岁间,曾被王奶奶送回抱养人丽姨家,而抱养人因不能与其建立亲密母子关系而在抚养4个月后又将小明遗弃到当地儿童福利院。儿童在0-3岁时期是与主要照顾者建立依恋关系的关键时期,这种被遗弃和被贩卖的经历,无疑会对小明造成严重心理创伤,会诱发他的不安全感和恐惧感。儿童期依恋关系的品质影响着儿童后期和成人以后的社会关系品质。因而小明的这种不良经历所产生的心理创伤会不利于小明以后与他人建立信任和安全的关系。从访谈资料可以看到,小明很反感和抵触王奶奶帮他去找生母,因为他害怕王奶奶不要他了。在王奶奶批评他时一旦提到要赶他出家门时小明就会表现得焦虑不安和害怕。此外,在王奶奶女婿2015年7月代管小明的过程中,多次严重打骂、责罚并将其赶出门外过夜。这种经历无疑让小明产生了惊吓、恐惧和害怕的经历。在小明的日志中可以看到他对杨叔叔(王奶奶女婿)的恐惧,并最终选择逃离杨叔叔而试图独自流浪回家。
王奶奶:“……她(丽姨)也真是的,小孩子那么小怎么可能理解呢?分牛奶、零食什么的,总是认为他(小明)小,就给小份的给他,把大份的给自己儿子……小孩子(小明)肯定会有想法……”
王奶奶:“……当初我女儿嫁到上海后就比较少回家,他(小明)跟我女儿以前感情也比较深,他老吵着要去找我女儿,我就跟他讲‘妈妈嫁到上海,她有她自己的家了,不能带你去’,他好像不能理解似的,闹了好久的情绪……”
小明在3岁后有4个月时间被送回抱养人丽姨家中生活。丽姨在给小明和儿子分配食物、零食和玩具时,区别对待儿子和小明。致使小明可能感受到被排斥、被歧视、不受欢迎,进而可能引发内心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如小明和丽姨相处过程中并不愉快,他不愿称呼丽姨为“妈妈”,有时放学后对接他的丽姨置之不理而独自回家。最终丽姨认为小明养不亲带不熟将其遗弃至儿童福利机构。另外,王奶奶让小明从小就称自己的女儿为“妈妈”,而这对“母子”也在“妈妈”未出嫁上海前的几年里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依恋关系。当“妈妈”外嫁上海后,小明曾一度失落和不理解为什么“妈妈”不带自己一起去。这种亲密关系的丧失,容易诱导小明在心理上产生“遗弃”之感。
王奶奶:“……每次他乱拿(偷)别人的东西,我就会很生气,反复教育他不能拿(偷)别人东西,常骂他‘你现在不学好,以后一定会坐牢的’,可是他就是不改。有一次,他趁辅导老师不注意拿了200多块钱和几个小孩去买吃的和玩具,老师告到我这里,气得我要死咧……”
王奶奶:“……好像你上辈子欠他的一样,他觉得你理所当然应对他这么好,但他就是不晓得好歹一样的,我就发现他有这样一个习惯……”
王奶奶:“……我就是气不过,好像我跟老头只能疼他一个,他恨不得我们跟女儿、儿子他们断绝关系,好像他们跟他有仇样的……”
王奶奶:“……我老跟他讲‘妹妹比你小,你要让着点妹妹’,他就是不听讲,一跟妹妹碰面就吵,一点都不让,妹妹一玩他的东西他就抢回来……”
小明日记:“今天我又犯了一个错误,又撒了一次谎,一个叔叔问我大门牙是怎么弄掉的,本来应该是奶奶打掉的。可是我却说是磕掉的……”
小明日记:“今天我刚到N市就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从访谈资料来看,王奶奶深感小明撒谎,偷拿钱物,爱与人争执等偏差行为总给家里惹来麻烦,也辜负了他们的期望和付出。更严重的是,王奶奶在收养小明的事情上受到第一任儿媳强烈反对并最终离婚而去,以及小明和妹妹(王奶奶孙女)相处时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从不愿与妹妹分享玩具和零食。这致使王奶奶认为小明是家庭矛盾丛生和家庭关系恶化的制造者。因而王奶奶对小明的表现很失望并感到无助和压力,常倾向于对小明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而很少鼓励和表扬小明,并将抱怨、生气和不满意等情绪和态度时常公开表达或传导给小明。在几次访谈中,王奶奶特意让小明坐在旁边,听她跟访问员叙说小明的问题和小明带给家庭的问题。从理论分析来看,王奶奶作为主要照顾者,其与小明形成的是事实上的“亲子关系”,这与他们在代际上实质上存在的“祖孙关系”产生了角色冲突,王奶奶期待小明“早点长大、早点懂事”的角色期待可能超过了他的实际年龄期的心理成长水平,无形中会增加小明的心理压力,也可能诱发小明以偷拿钱物等方式来反抗或释放压力。此外,王奶奶时常对小明的反复批评和苛责,是一种不当的情感回应方式,无形中会贬低小明的价值感,诱发其低自尊感和挫败感,而小明可能会通过强化抗拒、占有和不合作行为来维持自身的存在感和安全感。
小明:“杨叔叔每天给我布置很多作业,让我一个人留在房间里写,他自己去公司上班。作业实在太多,根本做不完,有些题我还不会做……我一个人在家,也不能出去玩,有时候实在无聊……”
小明日记:“昨天晚上我在门卫叔叔那里过了一夜……叔叔给了我两个选择:‘一、2016年春节的时候如果成绩还是很糟糕,就折断我一根手指;二、2016年春节的时候如果成绩还是很糟糕,就告别爷爷奶奶自己去外面流浪’,我选择了第二条。但叔叔说要我在外面呆一整夜,而且不能进小区,只要一进小区就折断我一根手指。我想了一会,答应了叔叔。叔叔把我送到了门口后,自己回去了……我先走到家乐福那里,在那里躺了一会之后,又起来走到小区门口那里站着,站着反思自己为什么期中考试考那么差。这时有两个警卫走过来我把带到警卫室休息,我边休息边反省自己……”
小明在日记和自述中披露,杨叔叔(王奶奶女婿)对他有严重踢打、将其独自留在住处写作业,严厉的语言责骂以及责罚其在小区外流浪过夜。这不利于小明与社会接触和互动。因为孩子拥有游戏和娱乐的天性和权利,长时间将孩子“禁闭”在无人陪伴的房子中,且布置大量的作业让孩子完成,无疑剥夺了孩子游戏和娱乐的机会和权利,不利于孩子持续社会化过程。而将小明强行遗弃于小区外,则会致使其处于挨饿、受冻、恐惧、走失、生病、拐骗、虐待等多重潜在风险中。如果小明在此过程受到侵害,不免会让他在心理上主动脱离社会或被社会边缘化。
诚如前文所述,儿童心理虐待既可独立发生,也可伴生于其他类型虐待。因而要防治针对儿童的心理虐待,就必须从总体性地预防和消除儿童虐待入手,这样才可能有标本兼治的效果。社会工作学科与医学和心理学学科相比,前者既关注个体层面的认知、行为和情绪方面的问题,又关注家庭、组织、社会和制度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强调在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下优化个体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后两者更多是聚焦于个体认知、行为和情绪方面具体问题的诊断、识别和干预。儿童虐待问题受到来自儿童个体、家庭、社区、社会以及制度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而社会工作学科的显著优势在于以生态系统视角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多个维度来评估和干预儿童虐待和心理虐待,注重根据虐待过程和阶段来积极发挥保护性因素和控制风险性因素的作用,基于受虐和易受虐儿童个体与群体及其家庭的需要开展专业服务和福利资源传递。
从控制风险性因素而言,需要从个体、家庭与社区以及社会几个层面来控制不利因素。首先,要引导家庭、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强对低年龄段、身体残疾、女童、存在偏差行为、有病态心理、受教育水平低、自我照顾能力弱等儿童的照顾和教养,改善他们的身心健康状况,增进他们的适应技能。其次,针对家庭成员有患病、吸毒、失业、关系冲突、有既往受虐史或亲子依恋关系品质差等存在或潜存儿童虐待风险的高危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亲职教育、婚姻辅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增强家庭的结构稳定性和功能可持续性。再次,针对存在严重贫困、失业、人口混杂、暴力犯罪、资源短缺等问题的社区实施综合治理和环境整治。最后,要针对社会中所存在“重男轻女”“棍棒教育”等思想,通过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和公民教育以及主题性社会宣传和倡导进行持续改造和更新。其五,要针对当前儿童和家庭福利政策与服务体系不到位、不持续、不衔通等现状通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改革来积极构建友好型儿童福利社会。如近两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其中重要的干预策略就是对处于困境或困境风险边缘的儿童和家庭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康复补贴、监护支持或转移、社会工作服务等资源和服务,以控制和消减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从而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和虐待,促进其健康和发展。
社会工作学科的抗逆力和优势观点不同于病理诊断性的理论取向,其哲学基础在于肯定人的价值和主观能动性,也就是它坚信每个系统都有优势和资源存在,相信个体、群体和家庭具有逆境抗争和成长的可能性。就保护性因素而言,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近年来密集曝光的儿童非正常死亡事件,促使政府与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度空前提升,积极促进了有关儿童保护的政策、实务与理论的快速发展。因而很有必要乘势而为,促使儿童保护和儿童虐待防治上升为国家意识和国民行动。其次,近三十年来,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反家庭暴力法》等系列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政策,有必要加强各项政策修订和优化,突破现有政策缺乏勾连性和操作性的困境,促进全局性和体系性的儿童保护与儿童福利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最后,近年来国家启动了针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的具体服务计划和项目,并初步形成了困境儿童保护和福利输送网络,培育了大量面向困境儿童及家庭服务的社会组织,很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金的投入度和持续度,加强不同困境儿童福利供给方式的内部沟通与外部整合。如加大诸如中国“女童保护”基金的支持力度,发挥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在儿童保护倡导和教育培训的天然优势,促进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提升儿童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比如加大困境儿童和儿童虐待强制报告体系建设探索,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的监测预防、应急反应、评估处置、干预帮扶等功能。再比如将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困境儿童的福利补贴与儿童保护服务结合起来,强化照顾者的照顾责任意识和能力训练。
WHO和Unicef认为儿童虐待是可以预防的,因而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儿童虐待防治体系建设。就“三级预防”模式而言:初级预防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升儿童保护意识和儿童虐待防治能力;次级预防是面向有受虐风险的高危儿童和家庭,提供风险监测和家庭服务;三级预防是面向已发生受虐的儿童及家庭,提供紧急处置、心理疏导、司法援助、社会福利服务[13]。中国儿童人口基数大,借鉴西方经验探索建立“三级预防”体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策略。首先,通过幼儿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儿童引导儿童及照顾者、专业儿童工作者乃至所有社会成员学习如何界定、报告、证明、表述所遭受的虐待,提高保护儿童的能力以及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14]162-163。其次,在次级预防中,要强化当前的困境儿童保护和保障工作,针对有家庭暴力或儿童虐待风险的家庭开展家庭访视计划、家庭支持计划等。帮助这些儿童和家长规避或降低儿童受虐风险。再次,在三级预防中,要注意探索儿童保护工作小组,吸纳不同学科和不同技能的专业人员一起开展服务,同时要将受虐者家属和施虐者都纳入服务范围,防止虐待持续发生和再次发生。
心理虐待具有独立发生和伴生发生两种途径,因而在进行心理虐待的具体干预服务时,要遵循“类型化”和“个别化”相结合干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儿童虐待的影响因素、产生过程、持续状态、虐待后果以及处理程序、干预重点方面的差异,又要考虑不同受虐儿童及其家庭的特殊经验和特殊儿童情况,从而做到依人、依地、依时地对儿童心理虐待问题进行干预和服务。因为不同虐待所产生的身心创伤和行为影响有所不同。如童年期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会在成年期易出现性行为障碍、性滥交以及易感染性病、吸毒、酗酒等行为问题;而儿童期遭受严重暴力的人会产生自我形象贬低、情绪低落、人际关系界线模糊;对于儿童期目睹暴力的人而言则成年后易成为施暴者[15];对于长期心理虐待的而言,其产生的自卑、焦虑、自私等心理疾患会潜藏于无意识中在以后的生活中爆发,并可能形成永久性神经结构从而通过生物性遗传进行代际传递;此外严重心理虐待还可能产生多种反社会性行为[16]。因此社会工作者应遵从“类型化”和“个别化”干预原则,提升文化敏感性机能,根据不同心理虐待类型来设计服务方案计划和选择介入焦点和介入方法。如对于照顾者实施的独立性心理虐待行为,社会工作者在评估时可采用日记或事件记录方法[14]254-263。在具体干预可采用示范、型塑风格,提出要求,表扬鼓励,训练教育教授照顾者如何照顾和回应儿童的情感需要[14]253-257。
本研究基于探索性研究目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探讨了单一案例中的儿童心理虐待行为过程。因而有其研究的局限性,如样本的代表性,资料的饱和度,研究结果的信效度都存在不足。但本研究的目的不在于揭示整体性和个体性的儿童心理虐待状况,类型特征、虐待后果以及精准诊断等议题,而是期望借助社会工作学科描述和探讨本案例中的照顾者与儿童之间的心理虐待过程和行为特征。因而在干预策略上不是偏向医学和心理学方面的诊断性与治疗性干预,而是偏向提出总体性干预策略。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心理虐待多伴生于身体虐待和性侵害而发生,因而首要的干预策略是构建整体性儿童虐待防治政策和服务体系,其次是针对不同类型儿童虐待和心理虐待发展干预策略。中国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后,意味着进入儿童保护和儿童暴力防治的新阶段[17]。今后政策上还可能制定防止儿童性侵害、性剥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观照西方儿童保护经验和中国儿童保护态势,社会工作必然是中国儿童保护和儿童虐待防治领域的主干力量。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社会工作学科如何参与儿童虐待与忽视防治工作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要挖掘和构建社会工作参与儿童保护、儿童虐待防治和儿童福利发展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从而促进实务工作者在儿童虐待的预防与处理中更好地发挥资源整合、关系调适、福利传递、服务提供等专业优势,整合医学诊断模式、社会生态模式和社会权利模式等多种理念和方法,从个体服务、家庭干预、社区营造、社会治理以及制度与文化创新等多维度进行整合性干预,把牢儿童虐待预防环节,强化儿童虐待案件处理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儿童受虐待的各种风险,进而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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