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陈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店面,房屋交接时,陈先生发现伸缩缝存在问题,便在移交项目清单上注明:开发商对店面伸缩缝未检查,如出现漏水问题应予以处理。后来,开发商进行过改造,但漏水问题没有解决。陈先生一直被房屋伸缩缝漏水的问题困扰,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陈先生未能证实伸缩缝的漏水问题是伸缩缝自身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了陈先生全部诉求。陈先生很郁闷,再次上诉,近日,法院二审作出了判决。
庭审时,陈先生表示,在《房产验收交接确认书》中已明确注明开发商对伸缩缝漏水问题未予以检查,并于收房后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即反映存在伸缩缝漏水问题,且开发商的员工也自认,予以了维修。基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复函中关于漏水的原因也绝大多数指向房产自身的质量瑕疵,结合补充查明的事實,法院二审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先生维修费用6880元、租金损失30000元。
(摘编自《海西晨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