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A防水工程公司(下称“A公司”)将B防水工程发包给个体户吴某,因吴某施工质量不过关,B工程地下车库防水层及混凝土外饰层掉落砸坏车辆,造成了车辆补漆、防水返工等损失。该损失均由A公司垫付。A公司认为其与吴某系劳务关系,故向吴某追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吴某是劳务关系,但对双方之间的质量纠纷、工程款扣除情况未予考虑。于是A公司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其无须支付吴某劳动报酬,并依法改判吴某承担损失。同时,吴某也提起上诉,对一审中认定的劳务关系不服,要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为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
法院二审认为,A公司与吴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A公司认为其与吴某系劳务关系,而吴某认为其与A公司系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为A公司进行防水施工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A公司在承接防水业务后,由吴某负责施工,施工费用由A公司结算的事实,该事实符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A公司虽称与吴某之间系劳务发包关系,但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基于劳务发包关系进行劳务费用结算的相关结算材料。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負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应当认定,A公司与吴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原审关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证据不足、不当,应予纠正。综上,A公司以劳务关系为前提请求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支持吴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报酬的判决。
律师提醒
本案就A公司与吴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是劳动关系。在防水工程施工关系的法律实务中,这两种关系常会引发纠纷。如何区分这两种关系?简单来说,除达到退休年龄等法定主体不适格明显确认的劳务关系认定外,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接受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吴某提供的职务名片、工资结算关系均是劳动关系的证明因素。而劳务关系没有实质管理的从属性,业务的选择也是自主自愿,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劳动者吴某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需要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要从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应承担经营风险的角度,根据致损类型考量。而劳务关系的索赔则根据实际损失按侵权责任大小或约定进行赔偿。建议在防水工程施工关系中,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直接涉及适用的法律。分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也有利于化解劳资纠纷,避免风险。
(供稿沈晓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