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消费税 积极引导居民消费

2018-01-15 00:53白鸥
时代经贸 2017年34期
关键词:零售价卷烟税制

【摘 要】随着结构性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消费税改革逐渐提上日程,本文通过对消费税税理和当前税制进行分析,对照现行税制的缺陷,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增减不同税目的税率、扩大征税范围等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积极引导;调节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税收政策的结构性改革范围逐渐拓宽。近十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合并、营改增的同时,消费税政策也有少许的变动。长期以来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是我国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当在充分认识消费税的基础上设计出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国情的改革措施,以使我国的税制更加完善。

一、消费税的出发点

历史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征收过盐税、酒税,这是消费税的起源,当时的征税目的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财政收入。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制度,同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作为增值税的配合和补充,对14类商品征收消费税。现行消费税以此为基础,后经过几次调整。现代各国普遍认识到,征收消费税的作用除了基本的筹集财政收入之外,还包括引导消费行为、调节收入水平。实际上,这三个作用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引导消费行为这一作用日益被大家所认同。对个别奢侈品和不环保不健康有危害的商品征收消费税,既能够正确引导居民消费,又能够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还可以使高收入者在消费奢侈品时负担更多的税金,起到一举三得的作用。因此,我国的消费税应当以正确引导消费行为为首要原则。

二、消费税的归属

随着近几年营改增的进行,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税种已经消失,如果为了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失,将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是否可行,有几点要考虑。一是有效性。现行消费税为中央税,归中央财政支配,征收范围只包括15类消费品。如果消费税转为地方税种,各地方状况差异大,与这15类商品的生产制造关系不大的地区很难从中征到足够税款,不仅不能有效弥补财政收入,还会扩大地区财力不平衡。相对于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征收与各地区消费能力更加匹配,但这样改变征收环节将对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纳税人在定价、营销策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方案不成熟时不宜采取。二是税收成本。现行消费税由国税机关征管,征收环节以生产环节为主(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卷烟的批发环节税之外),这样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利于税源监控,并且可以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如果将消费税转为地方税,为了解决上述各地区税源差异问题,只能改变征收环节为零售环节,将税源从生产制造端变为消费端。这样一来,征税从相对大额集中变为小额分散,会使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大增,同时也削弱了税源监控的力度。因此,消费税仍应作为中央税种,由于营改增产生的地方收入不足可以通过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得到解决。

三、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结构性税制改革是在不同税种之间有增有减,也包括在同一税种内进行增减调整。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实行之后经历了几次调整,主要包括提高卷烟和成品油税率、降低化妆品和摩托车税率,取消护肤护肤品、酒精税目,增加高档手表、电池、涂料等一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环保的税目。从调整方向看,逐渐趋向于健康环保、节约能源,但尚有明显不足。尤其是,部分消费品税率偏低,调节作用发挥不充分。为了正确引导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消费税改革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稅率方面

提高卷烟、白酒税率。烟酒对人民健康和环境危害、社会秩序安定的影响是当今世界共识,对提高国民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容忽视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烟酒消费量都居世界前位,卷烟消费税也是各税目中最高的。经历了几次上调之后,现行消费税对卷烟的最高税率为56%的比例税率和每箱150元的定额税率,及后增加的11%批发环节税,同时我国普通居民消费的卷烟价格多为每包10元以下,对消费者不构成明显负担,显然近几年烟税增加导致零售价上涨的幅度不够大,没有在现实中起到有效限制作用,而只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从国际来看,依靠税收有效控烟的典型地区是香港。香港控烟效果举世瞩目,得到联合国的认可,依靠的是颁布控烟法规的同时对卷烟施行重税。香港对卷烟征收消费税率为每支1.906元,即每包烟(20支)含消费税38.12元,而香港普通居民消费的卷烟零售价多为40至50元之间,明显看出消费税在零售价中的比例比我国内地高很多,且零售价也比内地高出数倍。如果借鉴香港经验,在实行控烟法规的同时提高卷烟税率,高企的烟价和严格的执法将直接影响吸烟者的心理和行为,减少卷烟消费和吸烟数量。相对于卷烟,白酒的税率低得多。目前对白酒征收20%的比例税和每斤0.5元的定额税。这样的税收负担对于白酒消费者显得过轻,因此应提高白酒税率。且提高定额税率还可以促使生产企业为了降低税金而主动降低产量、生产高品质产品。

提高奢侈品税率。我国已将一些奢侈类型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但目前游艇和高尔夫球具的税率仅为10%,对这类型的消费行为无法起到任何限制,即没有起到调节作用,同时只是增加了少许税收金额。应尽快提高税率,体现引导作用。

(二)降低税率方面

降低摩托车税率。我国地域广阔,大城市控制摩托车的手段主要是依靠注册牌照限制。在很多地区,小排量摩托车都是日常代步工具而非奢侈品,且油耗和排放均不高。目前排量在250以下的摩托车税率为3%,排量250以上摩托车税率为10%,而豪华小汽车最高税率为40%加上零售环节10%。与小汽车相比,大排量或豪华型摩托车的税率明显偏低。因此应降低摩托车税率,或可以考虑将小排量摩托车给予免税,仅保留大排量豪华型摩托车的消费税,以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

(三)增加税目

我国消费税设计的征税范围包括影响人类健康、节能环保的商品和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目前的税目中已包括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实际生活中消费更广泛的税源是高档服饰类商品包括高档名牌服装、箱包和配饰,以及高档服务行业(如整容整形业、高档美容业)。零售价1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手表要负担消费税,同理,零售价很高的服饰类商品和高档服务行业也应负担消费税,这类商品已经脱离了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奢侈性甚至攀比、炫耀性。有必要将这类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税目,通过不同商品的税收负担差异体现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的消费观念。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 101101)

作者简介:白鸥,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财贸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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