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视阈下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党员犯罪惩罚从重

2018-01-14 14:43杜俊华周与欣
中州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玉璧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

杜俊华,周与欣

(西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与现代中国社会变迁研究中心,西安 710048)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局部执政的政党,高度重视党员队伍的建设,并对党员干部严加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条例,在实践中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党员中的犯罪分子,但以往学者从法学的角度探讨较少,本文拟对之探析。

一、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干部从严要求的法规条例之制定

法是有阶级性的,其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统治阶级、执政党、立法者在立法中往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限制自己的利益的立法是比较少见的。但是,统治阶级为了自己长远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也要限制自己的眼前的、表面的、局部的利益。抗战时期,毛泽东及共产党人为了抗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对自己的党员做出更重的处罚,这是一个革命的、处在上升时期的政党的正确选择。因为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代表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所以毛泽东对他们严格要求,要求各根据地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条例,采取严厉措施惩治党员队伍中的坏分子。

首先是1939年2月1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①,其中的第11条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1]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②,是抗战时期陕甘宁根据地政府的法律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根据抗战和根据地的实际对党建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关于党员干部提出了廉政原则和党员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第8条明文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2]335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多次议案中,也涉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其中就有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格要求党员,严厉惩治党员干部犯罪的规定。在党员犯罪从重处罚的问题上,毛泽东一反封建社会“官当”的做法,提出了对执政者更严格的法律要求,这是一个政党为了根据地社会长治久安的英明做法。陕甘宁边区政府1938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了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缴纳的财物、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等10种行为均为贪污,还规定了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和苦役的具体标准及追缴办法。规定处刑标准“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3]这使抗战时期的反腐斗争增强了法治色彩。党在各边区成立的抗日民主政权,都将厉行廉政、严惩贪污腐化、肃清贪污浪费作为施政纲领核心内容之一,并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严惩党员干部中的腐败分子。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规定,对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蔽者,给以惩戒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起公诉。[4]

相比较而言,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待党员以外的民众则处罚要轻一些。比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7条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2]334

二、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司法实践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从严治党,严惩党员犯罪分子,以确保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党的群众路线工作落到实效。最为典型的司法案例是黄克功因杀人被判死刑,以及肖玉璧因贪污被判死刑的实践。

(一)法律视角下的黄克功事件

1937年10月5日,在延安发生了黄克功枪杀抗日军政大学学员刘茜的事件。黄克功当时是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队长。15岁参加革命,打土豪、分田地、爬雪山、过草地,冲锋陷阵,为革命流过血,立过功。案发当年才26岁,在抗日的战场上大有可为。虽然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自古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官当”的规定,实践中也是官官相护。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也规定:“凡是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5]但毛泽东为了革命从抗战大局出发,不徇情枉法,没有执行功可减罪的原则。

1.黄克功在法院公审中被判处死刑的司法程序公正

1937年10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的操场召开了公审大会。在审判之前,审判人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有单位代表——抗大政治部、边区保卫处的负责同志和边区高等检察官共同作为公诉人,有抗大和陕北公学的4名学生作为人民陪审员,有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参加,最大程度地让人民群众知晓、参与和监督司法。

经过讯问被告人黄克功,证人出庭证明,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后,审判长问黄克功:“在哪些战斗中受过伤、挂过彩?”人们从他敞开的衬衣里,看到他从臂部到腿部伤疤连着伤疤,犹如打结的老树皮。黄克功请求说:“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最后,审判长庄严地宣布了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向大会宣读了毛泽东的来信。信中说:“黄克功过去的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6]110

2.中国共产党对黄克功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

之所以对黄克功采取死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黄克功案件的恶劣影响。一个行为,如果只是个人的单纯行为,社会是不关注的。而之所以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刑法严厉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它“触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在于行为的社会影响。黄克功事件当时在国内外给中国共产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就国民党而言,在延安建立的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权的核心地域,国民党顽固派总是找理由加以攻击,以混淆视听。当时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对这件事大肆宣传,污蔑根据地。说是“延安发生的桃色事件”,边区是“封建割据”,共产党“无法无天”“践踏人权”。因此,对黄克功执行死刑可以回应和反驳国民党的污蔑。在陕甘宁边区,许多从国统区千里迢迢到达延安参加革命的与刘茜有着同样理想的年青男女,以及根据地的老百姓也都对黄克功的乱杀人不满。其二,中国共产党内部和一些红军干部,在根据地政权建立以后,确实少了长征时期的危机感,在婚姻和其他生活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与老百姓的关系,所以杀黄克功可以警告干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毛泽东在给边区高等法院的信中提到:“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6]110其三,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要树立法治政府形象,以法办事。毛泽东在给边区高等法院的信中写道:“黄克功过去的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般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法律。[6]111其四,黄克功的主观思想。毛泽东认为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很显然,这里毛泽东已经不是就某一个人的处理,而是站在全党全军的高度,从从严治党治军的立场出发来分析这一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讲,对开始局部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对黄克功的严肃处理,也是加强执政党建设、依法治国执政的良好开端。

3.黄克功杀刘茜被判死刑与国民党员张灵甫杀妻被蒋介石释放之对比

与黄克功事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抗战时期国民党将领、蒋介石的心腹爱将张灵甫杀妻但蒋介石并没有处死他,而是让他将功补过。抗战前,张灵甫因怀疑妻子吴海兰不忠,从腰间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小手枪,对着吴海兰的后脑勺猛然扣动了扳机。“呯”的一声枪响,花容玉貌的吴海兰顿时血流满地,玉殒香消。张灵甫枪杀妻子后,连尸体也不收拾掩埋,便返回了部队。蒋介石知道此事后,命令胡宗南将张灵甫撤职查办,押送南京。张灵甫到了南京后,上书蒋介石要求当面说清“杀妻”的缘由。蒋介石心里有气,哪里把他放在眼里,于是下了一道口谕,将张灵甫关入“模范监狱”,判处10年徒刑。监狱对张灵甫不予收监,让他住进监狱的招待所了事。张灵甫原准备锒铛入狱,没想到会受到如此优待。抗战爆发后,张灵甫以立功赎罪的名义被释放。

(二)肖玉璧贪污被法律严惩的司法实践

肖玉璧,红军英雄,全身伤疤90多处,曾任陕甘宁边区某区主席、贸易局副局长。1941年底,肖玉璧被执行枪决,体现了司法对党员干部犯罪从严惩处的原则。

1.肖玉璧贪污犯罪事实清楚

1938年初,肖玉璧结识在靖边太黄口开店之军官张某,张某即要肖玉璧为他招募新兵,说“招满一营即为营长,招满一团即为团长”。该犯利欲熏心,为了升官发财,不惜前后两次挪用公款2520元借给张某,企图达其升官发财之迷梦——用多收少报之方法欺骗上级。1939年2月间,经财厅发觉,当派员与之清算,该犯籍口出发讨账,复拐带公款250元税票18张,实行逃跑逃至宁条梁,将税票以72元卖给徐二。但因税票期间已过,不能使用,徐二又复退回该犯。同年4月间,肖玉璧潜至绥远东胜县桃力明地方会晤张某——此时张某已在某部当连长,该犯仍受命回宁条梁为张某招兵,后招兵不着,无以为生,乃潜回清洞原籍,当被发觉捕获。后被依法判处死刑。”[7]

2.依法处理定刑适当

当时,边区政府对违纪贪污行为处分相当严厉,1943年公布的《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对贪污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边区政府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不服,直接写信向毛主席求情。当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转交毛主席时,毛主席并不看信,问:“肖玉璧贪污了多少钱?”林伯渠答:“3000元。他给您写了一封信,要求看在他过去作战有功的情分上,让他上前线,战死在战场上。”毛主席沉思了一阵,对林伯渠说:“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林伯渠说:“忘不了!”毛主席接着说:“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就这样,肖玉璧被依法执行了枪决。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三、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从严治党的成效及意义

延安时期,毛泽东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反腐败斗争,仅1939年至1941年上半年,陕甘宁边区就查出贪污案件1157件,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在延安乃至全国的威望大大提高。对此,中外媒体无不称颂陕北共产党政府是一个廉洁的政府、一个真正为民众的政府。1942年1月14日的《解放日报》报道:“前边区财政经济处财政科出纳员刘合明,身为共产党员,遗失公款,隐匿不报,似此情形实有重大贪污中饱之嫌疑,经边府审计处黄、刘处长呈送请高等法院究办,昨经高等法院批交延安市地方法院办理。再比如,1942年2月11日的《解放日报》报道[8]:“边区建设厅运输局职员宋桂年,前在该局点收各县公盐代金中,遗失公款500余元,经侦察,发现宋桂年于该点征收公盐代金时,窃取100元,详细追问后,又发觉宋于去年冬曾由吴堡家乡带来鸦片一斤余在延安出售。建设厅以宋桂年身为公务员,竟敢违反政府法令私售鸦片,屡窃公款,解送司法机关查办,现延安市地方法院已处宋桂年7个月徒刑,并责令归还窃款512元2角2分。”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从严治党的司法实践也为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初期的从严治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应该是毛泽东继民主革命时期处置肖玉璧之后依法从严治党的又一力作。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其间,先后担任过中共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虽然对革命有功,但因堕落为大贪污犯,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十分明显,毛泽东对刘青山、张子善的态度与抗战时期处理肖玉璧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注释:

①1939年1月17日至24日,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前提下,在陕甘宁边区特殊环境下,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它是一个地区自治性宪法文件,以三民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同时又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它不仅对陕甘宁边区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全国其他抗日根据地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②又称《五一施政纲领》,是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政治纲领,共21条,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和倒退行为,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它比《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更全面、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抗战的方针,对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政策。

参考文献:

[1]《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辑)[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1985:142.

[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科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31-32.

[4]陕甘宁边区各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N].解放日报,1943-05-16.

[5]俞荣根.艰难的开拓[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58.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7]肖玉璧任内贪污公款3050元,已经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死刑[N].解放日报,1942-01-05.

[8]边区建设厅职员宋桂年、李文源利用职权之便贪污公款,被送县究办[N].解放日报,194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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