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青山, 崔国文, 潘永峰, 臧悦含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5; 2.沈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辽宁沈阳 110002)
DNA证据鉴定意见属于刑诉法8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的特点在于它能通过科学的手段最后得出具有排他性的似然率结果,具有科学性和经验性的结合。DNA鉴定发展到今日,公安与司法机关对DNA鉴定意见日渐重视,常常作为法庭定罪的重要证据。
然而在法医学界推进DNA证据为核心的浪潮中,有些因依赖DNA 证据而引发的新型冤假错案却时有报道,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地对待DNA证据。所有技术的产生都有其弱点和盲点,每个程序的违规操作都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从技术角度看也仍然有不足之处,在提取、检验到得出结论都有可能遇到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的难题,这给技术人员的判断带来巨大的挑战。
因此,各国争先推出法律约束来规范DNA鉴定的效能,利用DNA证据的质证防止过分依赖DNA证据而割裂了证据链间的连续性。相关司法工作者更应注重DNA证据的质证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公安和司法界的公正形象。
学界认为,狭义的质证主体是指双方当事人。而本文所主要讨论的是广义的质证主体,广义主体是把法庭质证环节当做调查环节的一部分,那么主体还应包括当事人、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质证的目标就是为了向法官证实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使法院对证据的效力予以正确的认定。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不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同时鉴定人也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鉴定人在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可以书面解答当事人的质询。而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结果与质量,因此对质证环节必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DNA证据作为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应具备证据所应有的两方面特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3种特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的实现是指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举证的可采性进行质疑与辩证的过程,是法官心证的关键。
(1)真实性:DNA的来源必须准确,包括采集、移交、录入、鉴定等过程都要客观真实,鉴定意见也应该按所得的似然率结果进行推断。
(2)关联性:要求采集的DNA样本与本案争论的论点有关联,尤其是现场物证中微量检材更应该考察其与本案的相关性,是否为社交活动、医源接触、二次转移的无关检材。
(3)合法性:DNA证据从采集到质证期间是否所有操作都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采集过程要符合程序,采集类型要合法,还应有必要手续,否则会发生侵权行为。
在DNA质证过程中,首先要根据证据的特点做到具体而论,对本案的结论是否有证明作用;其次要综合各证据相互论证是否协调一致;同时在庭审质证环节,要从其内容和诉讼程序进行质证。如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是否超出规定,若举证超出了举证期限,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利拒绝质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判断的要点,该规定着重考察了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技术、鉴定意见等方面。DNA鉴定除了提到需考察的几个方面,还应特别强调几点:
DNA采集人是否具有资格,一般DNA采集是由经过培训的公安现场勘查人员、法医、医师进行采集。有时其他无资质人员也可以提供物证,但在法医提取录入DNA时应该排除伪造、污染等可能。
由于DNA检测的敏感性,稍有不慎就会失效,DNA检材的来源、采集、保管、移交都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各单位的行为与交接要有登记记录作为凭证。
DNA鉴定意见上要标明似然率和随机匹配概率 ,一般来说似然率大于1 000(有些专家认为应大于10 000)或随机匹配概率大于0.999 9就可以认定现场DNA与检材一致。
DNA鉴定意见需要两名法医师的共同签字盖章,书面要素包括案情、委托方、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实验过程及DNA图谱以及相应日期。日期应严格要求,包括案发日期、委托日期、鉴定意见书完成日期等。
DNA鉴定机构资质要符合国家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DNA鉴定机构,除此之外还有司法部批准的社会鉴定机构,只有上述机构才有权给出鉴定意见,其他医疗生物公司做出的DNA分析不能直接作为DNA证据。
目前我国DNA质证的普及率不高,公安部、司法部已颁布多部关于DNA鉴定规范和标准,虽然已经初步起到指引作用,但其中推荐性建议多,强制性法规少,具体落实和执行不彻底,约束力不强,这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鉴定人出庭率不高。就2013年以前5年的统计表明,鉴定人出庭率为1%左右,2013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因追究鉴定人拒不出庭的责任等问题使鉴定人出庭率明显升高,但一些地区仍有对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不足,保护不足等现象,对法律法规落实不足的案例发生频繁。
DNA证据不同于其他的鉴定意见,若想对其进行深入的质证,就要对DNA质证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这不仅要求鉴定人具有专业性技术、遵守专业流程,还要求质证人员双方具有专业性的纠错理念。
2.2.1 DNA鉴定过程易出现的程序与技术的不足
目前在鉴定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DNA鉴定程序不仅在于实验室鉴定活动,也包括DNA检材的采集、保管、送检、鉴定、质证、认证等全方面的刑事实践活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会影响到 DNA 鉴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影响到 DNA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几类常见的违规行为:
(1)采集DNA 检材方式,能够造成DNA检材的破坏,主要为现场保护不足或不及时,提取的方法不当,导致DNA检材的腐败、降解、污染和损毁,如侦查人员在采集检材时未带无菌防护措施,那么自身上皮细胞和毛发就可能会附着于检材或散落在现场而被误提;此外,也不排除提取人主观故意或人为疏忽。如美国法庭科学家Pamela Fish曾隐瞒两起案件的无罪DNA鉴定结论而被开除。还有青海省李建林杀人案中,也因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被害人与嫌疑人的样本录入错误,而导致错误结论。
(2)在物证的保管方面也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保管不善会使重要检材受到外界影响导致降解或者污染,如法医现场提取可疑血痕和组织后不经过晾干直接装入物证袋,或装于塑料袋导致检材腐败降解。更严重的是可能误用来源不明的检材,使无关的人被卷入案件,造成冤假错案。
(3)实验室鉴定过程也存在诸多隐患。普遍认为,从事司法鉴定的实验室应达到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 ISO/IEC17025 标准的要求。但是,至今为止还存在实验室未达到该认证标准。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落实不彻底,司法鉴定人员准入制度不统一,易出现虚假鉴定。甚至,由于技术上或者鉴定时间、鉴定条件的改变,不同机构不同鉴定人各自所做出的结论不一致,导致法官对DNA证据的采纳不尽相同,严重影响案件的判定。
(5)必须考察DNA证据的连续性,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两个检材之间的关联性,而检材是否为案件证据的来源,与被告人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其中复杂的关系需要侦查人员认真审查。 如一些并非遗落现场而是本身就属于现场的物证,还有一些为与案件无关人员的DNA被携带并遗落在现场的物证。
(6)实验技术的错用、简化和夸大作用。
①线粒体 DNA 技术只可用于确认被检人的母系亲缘关系,不可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
②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能DNA鉴定图谱中只检出少数几个基因座,在排除污染等影响因素后,可做出嫌疑人的“否定”结论,但在做出“肯定”结论时需慎重,鉴定书需标明似然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补充鉴定。
③单亲鉴定中检测体系二联体累计非父排除率要达到99.99%,在个别母子鉴定中可加做SNP或者线粒体DNA遗传标记检验。
④Y染色体DNA分析结果有助于排除无辜嫌疑人,而当检材与样本匹配时,却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嫌疑人其兄弟、父亲、叔叔、儿子亦或是共同父系远亲皆有嫌疑。
2.2.2 针对鉴定结果纠错理念的重点方向
(1) 普遍存在的生物学现象干扰
同卵双生现象,据遗传学表明,同卵双生或多生的双胞胎或多胞胎的DNA基因几乎完全相同,这大大挑战了DNA鉴定的关于“每个人只有一组DNA且各不相同”的立场,导致DNA证据在某些案件的定罪和定性上失效。如果警方无法确定犯罪分子为多胞胎中的某一人,而他们之间又相互推诿,就无法定罪。2006年警方通过DNA技术抓获4起强奸案嫌疑人范业和,但其否认其中一案,在警方追查下抓获其同卵双生弟弟范业东,范业东对该案供认不讳,这也为我们办案敲响警钟。
(2)STR基因图谱中的异常情况
我国目前的DNA鉴定主要应用STR自动分型技术,广泛应用于实验室法医DNA分型。样本STR分型结果可以储存和打印分型图谱,也可以转化为数字化命名表格或者其他表格形式供数据库录入等使用。在正式报告STR结果之前需要进行评价和分析,不是每个样本分析都能由计算机准确自动完成,DNA图谱分析的异常情况,专业人员应给予重视。
在DNA 的STR分型峰图上常常会见到stutter峰、off-ladder峰等,整体漂移和峰的不平衡现象常常出现,有些是因为仪器、试剂、污染、降解、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据英国的排除警务人员污染检测中发现,被警察污染的样本大约10%。而有一些则隐藏着案件的重要信息,这就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分析。
(3)微量物证检验的弱点
如今微量DNA检验已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现在的灵敏度从微克级发展到纳克级,小于100 pg的DNA检材也可成功分析。随着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不断提高,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如精斑、血痕、毛发、组织等)常常被犯罪分子销毁和破坏。而微量DNA物证是在犯罪分子不经意间留下的,是不受意识控制的新陈代谢产生的脱落细胞,只要到过现场,就或多或少遗留下脱落细胞。
但在现场发现的微量物证,并不能确定都为嫌疑人所留,也可能是跟被害人接触的与案件无关人员的DNA,也附着在被害人身上而被带入现场。如公交车上乘客之间的擦蹭,介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接触,都有可能干扰案件的侦查思路,此时要根据证据的连续性否定其中一些无关人员。在一些怀疑夫妻之间的杀人案中,在住所或者日常用品类凶器提取到的夫妻二人的DNA并不能说明案件证据确凿,夫妻二人生活在一起接触同样的物品或者在住所各处都留下生物物证都在情理之中,如众所周知的辛普森杀妻案中,DNA证据就是因此而排除。
随着微量DNA检测的灵敏性升高,其特异性随之降低,也就是说该DNA证据在提供线索上有强大功能,但是对案件的指控力下降了,因此更需要嫌疑犯归案后其他证据的补强和配合。
目前,DNA证据的质证不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类是法庭DNA证据质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不足;另一类是质证主体为非专业人员,对DNA证据存在的漏洞及审查要点不明。那么针对这两方面原因,可制定出完善DNA证据质证的措施。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DNA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类型,若要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法庭查证属实。为了避免专业或非专业人员对DNA证据的质证无从下手,针对前文总结的DNA证据的不足之处,本文找到几点审查与完善DNA证据的切入点:
(1)DNA样本来源要真实,鉴定结论要真实可靠,对于得出的排除结论各部门和个人不应隐瞒,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出庭时对采集样本和鉴定过程进行汇报,物证交接应有登记并予以印证,若对DNA样本的真实性无法阐明,则应按情况排除DNA鉴定意见或进行证据的补强。
(2)DNA证据应与案件密切相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论在逻辑还是情理上都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微量检材的鉴定意见更需要注重与案件的必然联系,对质证一方提出的其他合理解释应辩证听取。如在现场发现的微量物证,并不能确定都为嫌疑人所留,也可能是跟被害人接触的与案件无关人员的DNA,附着在被害人身上而被带入现场。如公交车上乘客之间的擦蹭,介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接触,此时要根据证据的连续性否定其中一些DNA证据。
(3)DNA鉴定意见应有合法性,DNA鉴定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司法部、司法管理局、公安部已经发布的相关标准与规范有十余部,在DNA证据的受理、检验及鉴定中却往往落实不足。对于侵权取样、违法违规操作、鉴定人或实验室不具备鉴定资格、未按法律回避、鉴定文书不合规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减弱效力采纳。
(1)鉴定人出庭制度:为保证诉讼双方的质证权利,包括DNA证据在内的各种鉴定意见,由于涉及到专业知识,法庭质证环节均需要专业知识人员的介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有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就鉴定意见询问或交叉询问鉴定人。但是我国法律未对鉴定人必须出庭作出要求,这也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低的根本原因,导致无法让质证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应继续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对拒不出庭或不配合询问的鉴定人予以处罚,排除其鉴定意见,取消其鉴定资格,但同时也要加强对鉴定人保障制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足够的安全保障。
(2)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在法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其具有充分的专业知识,对DNA鉴定意见的质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力地保证了DNA证据的客观性。但目前对DNA证据的审查往往遇到难点,专家辅助人权限有限,很少对一整套DNA鉴定的流程进行询问,而且因为DNA证据的高度排他性,就其鉴定意见进行辩证的专家辅助人还是少之又少。为此,我们应聘请业务熟练的法医,开放权限,不仅可以聘请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还可在遵守避嫌原则下聘请其他单位在职的法医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
(3)例行审查意识: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很多庭审中没有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应对DNA证据进行例行审查,比如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具有资格、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实验室是否具有资格等,如本文“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所提及的方面,养成良好的质证习惯,对不符合的规定证据进行减弱、排除或补充。
目前我国的DNA鉴定技术已走在前列,我国相关立法也借鉴了各国和各地区成果而循序渐进。为了防止过分依赖DNA证据,需加强与完善鉴定技术的审查判断机制,尤其是在不远的将来,随着DNA技术知识的普及,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印证,这就更需要法庭的认证质证机制,达到一些国家鉴定人不出庭不采信的高度,建立更完善的证据体系,形成完整连续的证据链,将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发展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