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杨成湘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就构成形态而言,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当前,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运行机制已基本建立,但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运行机制却还很不完善。如何正确看待和规制集体劳动关系,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就业状况持续改善,职工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不断向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趋于健全,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局部地区劳动关系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发展态势趋于紧张。
从数量来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14年—2017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当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屡创新高,分别达到71.5万件、81.4万件、82.9万件和78.5万件,甚至都超过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的69.3万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6783件增加到2016年的9743件,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由2013年的21.9万人增加到2016年的29.0万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明显增加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以及涉及劳动者人数的明显增加,折射出我国劳动关系特别是集体劳动关系趋于严峻的社会现实。
从内容形式来看,除了由于局部的个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单个劳动者形成集体力量一起申请仲裁或者上访来主张权利以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劳动者群体由于合理利益诉求(比如,提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得不到满足而采取集体停工等方式来主张利益。近年来,每年劳动报酬类和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案件数约占当期受理案件总数的60%左右。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及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要求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将会越来越强烈,因合理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可能会更加凸显。
从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来看,劳动者一方的力量将逐渐增强。虽然当前我国劳动力总量仍供大于求,但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正成为历史,资本短缺的时代也将成为过去。这从近年来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出现的用工荒、招工难现象就可见一斑。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16—59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90199万人,比上年减少了548万人。这是继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首次出现绝对减少345万人后,这一数据连续第六年下降。这一变化必将改变我国劳资双方力量对比,“资强劳弱”的格局将难以延续。毫无疑问,这不但会增强劳动者单独同资方讨价还价的力量,而且会给劳动者群体采取集体协商等方式获取更多合理利益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集体劳动争议具有群体性、复杂性、突发性和无序性,决定了必须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相对于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涉及的劳动者人数较多,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千人,组织化程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广。虽然因劳动报酬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仍占多数,但是这类争议已逐渐从拖欠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向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分享企业发展红利等方面转变。很多劳动者还要求改善劳动保护条件或者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障权益。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包含有多种利益诉求,处理难度较大。同时,不少集体劳动争议往往是在企业和政府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劳动者会采取上访、停工、静坐等集体行动,有的甚至还存在过激行为和暴力倾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劳动争议比较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往往一个案件背后有许多相关利益群体在观望。面对这些集体劳动争议,如果不能见微知著、主动应对,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规制,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将会显性化,就有可能从企业溢出到社会,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
二是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决定了必须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矛盾就不可避免。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方式大量涌现,劳动关系的边界和范围不断扩展,集体劳动关系将进入更为复杂的时代。如果不能将这些新型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就得不到很好的结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从而可能严重影响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是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开启,决定了必须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新时代新起点新征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必将引领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这就要求通过法律来规范包括集体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相关制度规则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事实上,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发展遭遇的主要困境是法治困境,当前集体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同相关法制建设滞后有关。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制度,但还不健全,尤其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还比较零散,甚至残缺不齐。《劳动合同法》虽然为构建集体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但主要是作为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法而存在的,对我国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难以进行界定和规制,比如怎么规范集体停工,如何处理集体协商利益争议,等等。这些都表明,处理好集体劳动关系不仅需要主动寻求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需要有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的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治理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变化,跟上发展的节拍。让集体劳动关系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理当成为新时代劳动关系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健全集体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这是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础。作为劳动领域基本法律的《劳动法》,颁布20多年从未修订过,已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新时代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应该尽快进行修改,让它真正成为规范劳动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为适应形势变化需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常凯认为,无法可依是有些劳资冲突未能预防或及时解决甚至扩大的重要原因。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运行,有关集体劳动关系立法应该早日提上日程,比如,制定出台《集体合同法》《集体争议法》等。在暂时难以出台这些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先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同时,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地方人大可以在已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基础上进行健全完善,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刚性约束力。有了大量的地方性立法实践作为基础支撑,国家层面的立法才更有可能早日实现。
二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这是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制度支撑。劳动者一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自主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因劳动报酬等引发的集体停工事件,最后几乎都是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的。从长远来看,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就是要在劳资之间建立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对此,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在新时代,就要不断健全集体协商主体、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丰富集体协商内容、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高集体协商实效,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要积极推进工会组织改革创新,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克服工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充分激发工会组织活力,使其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吸引力增强了,代表职工同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集体协商才有可靠基础。
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保证,要求政府明确自身职责定位,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具体在集体劳动关系治理中,政府要扮演好规制者、调解与仲裁者、损害控制者、监督者等角色,比如积极制定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制度规则,提供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相关服务指导,及时协调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等等。另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平等法治、和谐共生的劳动关系新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