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沿海地区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及启示

2018-01-12 03:59李梦琦
关键词:海岸带沿海地区海平面

李梦琦 王 慧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工业化发展,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天然化石燃料被人类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不断燃烧并释放出大量二氧化碳、甲烷、含氯氟烃和臭氧等“温室气体”。由于气候变化,整个21世纪乃至今后,海平面将在各区域呈现不同的上升趋势,低洼地区和沿岸系统即将经历越来越多的洪涝、下沉和侵蚀。海平面上升虽然是一个持续、缓慢的过程,但也将对海洋灾害的频率和危害程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沿海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是易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脆弱区。如今,人们普遍认为清洁的空气更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使得人们更加坚定了环境保护的信念,同时保护沿海生态系统的意识也日渐加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就海平面上升相关问题制定了法律规章,但我国还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对该问题进行约束。为此,通过对域外国家相关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对可适用于我国沿海地区适应海平面上升的相关经验进行总结,从而有效应对海平面上升的趋势。

一、美国沿海地区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及启示

(一)法律保障机制

过去的一个世纪,海平面沿着美国海岸线上升了几英寸。研究显示,在未来几十年里海平面将继续上升,且每上升1米,将导致美国海拔较低的48个州约25000平方英里的土地被淹没。[1]其中,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是位于东海岸和墨西哥湾沿岸的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娜州以及南、北卡罗莱纳州。

《海岸气候变化适应》(Coastal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CCCA)中提到:缓解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影响、撤退沿海居民和保护海岸线是应对海平面上升最普遍的三种方式。在美国由当地、州和联邦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立法、行政命令和沿海管理程序以指导相应措施的实行。最初,美国近海水域的管辖权由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一起制定,诉讼和立法之间的争论在《水下土地法》(Submerged Lands Act,1953)达到巅峰。该法案规定了近岸三海里内的活动管辖权,是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ICZM)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明,ICZM对于管理沿海地区和资源,刺激和维持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海岸带管理法下的沿海合作联邦制》(Cooperative Coastal Federalism under the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1972,CZMA)位于沿海法律制度的顶端,各种方案和项目计划均通过其衍生。

1.联邦政府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

1969年斯特拉顿委员会曾在《我们的国家和海洋》中强调,美国需要加强保护沿海区域。1972年10月 1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海岸带管理法下的沿海合作联邦制》(Cooperative Coastal Federalism under the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1972,CZMA)。这一立法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实施 CZMA 确保联邦政府与沿海各州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与合作”。

根据联邦制度,海岸带管理工作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各州负责,各州是主要执行机构。虽然参与协同管理项目(Coastal Management Program,CMP)是自愿的,但是1972CZMA列出的9个地区必须参与。1972CZMA曾特别指出:全球气候变暖会导致海平面上升并对沿海地区造成不良影响,沿海地区必须预见并计划此类事件的发生。CMP必须支持海岸带开发的管理,以尽量减少因洪水易发、风暴潮、地质灾害、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等可能由海平面上升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1972CZMA是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环境十年”的产物,介绍了实行环境法的关键是管理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它在很多方面是独一无二的,目的是通过自下而上、自愿的方式简化对沿海国家的管理。

2.加利福尼亚州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

加州有着全美最长的西部海岸线,维持着近85%州际人口的生活和工作,[2]是第一批在《海岸地区管理条例》下接受联邦政府援助开发管理计划的州之一。针对一系列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形,加州还制定了独立法规,建立了相应机制来规划和管理其沿海地区。《加利福尼亚州海岸线法案》(California Coastal Act 1976)采取权力下放的模式作为防御战略,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目标,对当地海岸项目进行规划。

《加利福尼亚州海岸线法案》旨在确保最大限度的公共参与,保障公民娱乐消遣的权利,详述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定。法案还纳入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问题。第30253条规定:新发展不能以干扰海岸进程,制造或扩大海岸灾害的方式进行;第30235条为保护现存建筑和公共沙滩免受侵蚀进行了规定。该法案的特点是提供了一个分散的模式,海岸各项功能由州和当地政府负责管理(15个县、60个城市)。加州海岸委员会是受委托实施该法的主要管理机构,它有权作出关于沿海发展许可证的决定。委员会作为地方机构作出海岸带管理决策的上诉机构,还负责对地方政府编制的当地海岸计划和详细土地利用计划进行评论。委员会保有对滩涂、被淹没土地和公众土地上发生活动的原始管辖权,就像地方机构对平均高潮线末端享有的管辖权一样。

1978 年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NOAA)通过的《加州海岸计划》有三个部分:加州海岸委员会——管理加州海岸的发展,旧金山湾保护;发展委员会——负责旧金山湾;还有一个第三方机构——保护、恢复和增强加州沿海资源并管理海滨使用权。《加州海岸计划》立法由《加利福尼亚州海岸线法》(California Coastal Act,1976)和《水产湿地保护法》(Suisan Marsh Preservation Act,1977)支持。

加州模式另一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实施用地规划应对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问题。回应机制就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指导州各机构考虑2050-2100年间有关海平面上升评估项目的漏洞,减少预期的风险,并增加防御海平面上升的灵活性。指导文件协助并通知沿海社区和国家机构响应海平面上升。

总之,加州善于通过修改法案并运用成熟的监管机制来管理海平面上升,相较美国其他州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3.德克萨斯州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

墨西哥湾坐拥长367英里的海滩、超过3300英里长的海湾和河口,[3]超过1/3的州际人口和主要经济活动都在沿海地区。德克萨斯州同其他拥有长海岸线的州一样,频繁遭受海岸侵蚀,64%的海岸线正以每年平均6英尺的速度被侵蚀。[4]

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机构在 1973 年以《海岸公共土地管理法》(Coastal Public Lands Management Act,1973,TCPLMA)响应了《海岸带管理法下的沿海合作联邦制》。TCPLMA号召美国土地管理局(GLO)继续发展综合性海岸管理项目,并作为领导机构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实施这些项目。TCPLMA详述了海岸管理项目的内容,包括海岸侵蚀影响评估、侵蚀治理评价方法、恢复受海岸侵蚀不利影响的地区等。突出了海岸管理项目公平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还强调需要根据新信息或状态改变进行相应的审查和修改。

另一部重要的海岸法就是《德克萨斯州海岸协调法》(Texas Coastal Coordination Act,1991,TCCA),授权专门委员批准海岸管理计划的目标和政策,建立海岸协调咨询委员会贯彻执行条例,创建海岸带管理的基本框架。《德克萨斯州海岸管理计划》(Texas Coastal Management Program,TCMP)也已制定完成,其宗旨是改善国家海岸资源管理,确保海岸带生态持续性和经济生产力。当海平面上升开始被关注,TCMP确定了两个应对海平面上升的“激励政策”:(1)让地方政府将海平面上升纳入新的发展阶段;(2)“泥沙输移”。

除了上述法律,还有《沙丘保护法》(Dune Protection Act,1973)、《海滨开放法》(Open Beaches Act,1959)、《海岸侵蚀规划与响应法》(Coastal Erosion Planning and Response Act,1999)也与之相关。而德克萨斯州应对海平面上升的一个特色就是滚动地役权。滚动地役权与公共访问有关,它们作为有效方法经常出现在一些解决因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问题中。滚动地役权鼓励拆除危险结构,从而确保公共安全,消除沿海地区淹没的可能性,是一种预防沿海生态系统的内陆移民政策。然而,作为CCCA策略的一部分,滚动地役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们只能被应用于有足够多土地可以用来内陆移民的地区。

(二)启示

根据美国海岸带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美国海岸管理立法模式是沿海合作主义的典型范例,海岸管理经营作为CZMA中一个多层次的程序提供了相应的规划框架。虽然这要求各州准备沿海管理计划,并把联邦资金用于这些计划的推行,但根据联邦一致性条款,它确保了联邦机构须遵循各州批准的海岸计划,确保了通过分散模式管理沿海结构的实际合作,并由国家认定沿海问题的严重程度。

加州的分散海岸管理模式还加强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负责任的管理角色。该模式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对同一地区的海岸线实施两种法律和管理制度,以此来鉴定一个通用的管理框架规定是否忽视了海岸环境的多样性。德克萨斯州模式与加州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强调了滚动地役权概念的可用性,保障了沿海地区的生态系统。我国沿海地区可以借鉴美国将海岸法作为其应对海平面上升影响的一个策略,并在确保私人海岸房地产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将沿海地区划为公共领域。

美国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还是较为符合我国国情的。由政府制定规划目标,而后将权力下放给下级部门,各部门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开展行动,定期将信息汇总、及时上报,同时一并保障公众最大程度地参与各过程,做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公开透明。

二、澳大利亚沿海地区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及启示

(一)法律保障机制

澳大利亚是全世界岛屿面积最大但陆地面积最小的国家,海岸线长至36000英里。[5]澳大利亚已经完全转型为“沿海社会”国家,沿海地区是该国生态系统及85%以上人口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本部。和其他大部分沿海国家一样,海洋污染、外来物种入侵和城市化也是澳大利亚海岸带目前所面临的最紧迫问题。

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海平面上升的相关问题正被澳大利亚日益关注。据报道,昆士兰、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等几个沿海地区正遭受海水入侵,而这些地区越来越依赖采取海水淡化的方式抵消水资源短缺的困境。海岸线再上升一米,与海岸线相连接的部分建成区将会被淹没。

联邦政府通过指引来协调各州活动,州和地方政府通过沿海立法以推进ICZM和CCCA实施、建立相关法规和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管理国民经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和南澳大利亚等沿海地区都有相关的海岸管理立法。以下列举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是如何规定实施ICZM和CCCA的。

1.新南威尔士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

《新南威尔士海岸保护法》(New South Wales Coastal Protection Act,1979)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沿海环境,确保代际公平原则。法案授权委员会建立海岸带管理计划以保护海滩环境和设施,推动公共访问和管理,并在发生海滩侵蚀危害时展开紧急行动。该计划还提到了风险管理,包括一般的沿海灾害和相关的气候变化影响,制定了海岸带管理计划的具体程序,并鼓励公众协商。此外,环境部长也发出了“海岸带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其中包括应对沿海风险管理的措施。

《新南威尔士海岸保护法》也制定了有关同意授予海岸防护工程发展的规则,简化了原先临时海岸防护工程的“繁文缛节”。新南威尔士也采用了沿海政策框架以协调相关管理工作,该政策的次要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强调在开发评估时需要考虑物理性质、生态过程和可能产生的危害。《新南威尔士沿海规划指南》(NSW Coastal Planning Guideline)提到 :《适应海平面上升》(Adapting to Sea Level Rise,2010)是另一份有关于制定适应海平面上升海岸规划原则的重要文件,该文件有助于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并强调了适应海平面上升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评估的预防措施。

《新南威尔士海平面上升政策声明》(NSWSea Level Rise Policy Statement,2009)是用来应对海平面连续上升所造成的影响的。它规定海平面上升规划基准,相对于1990年平均海平面,2050年预计上升0.4米,到2100年预计上升0.9米。[6]然而,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使地方议会未能充分考虑当地条件变化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此,在明显偏离既定政策的情况下,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决定重新书写海岸契约的规则。为了确保新南威尔士州有最适当的计划,通过立法建立了沿海部长级小组,以管理现在及未来的沿海侵蚀和其他海岸灾害。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取消州范围内的海平面上升规划基准,并补偿因《新南威尔士海平面上升政策声明》出台后失业的公民。

2.昆士兰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

昆士兰州享有9500公里长的海岸线,供超过80%的沿海居民生活,沿海地区环境对于该州百姓的生计起着重要的作用。[7]人口激增和海平面上升给昆士兰这个“大堡礁之家”的海岸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昆士兰海岸保护与管理法》(Queensland’s Coas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1995)通过对海岸灾害的边界问题作出规定,以缓解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所造成的影响。这是一部希望通过编制沿海计划规定,以达到监测、报告、审查、帮助沿海管理区和侵蚀易发区完成不同的标准,授权行政长官制定有关海岸带该如何管理的沿海法定文书。该计划的总寿命为10年,行政长官在编制这项计划时,必须考虑气候变化对海岸管理的影响,并由公共投入使用。

这一法案的几个要求间接地推进了CCCA的实施,授权行政长官在需要保护或管理的海岸地带设立海岸管理区域。在这些海岸管理区内,行政长官有权批准海岸保护和潮汐保护的通告。同时,行政长官还可以宣布那些遭受潮汐侵蚀严重的沿海地区为“易侵蚀区”。法案明确禁止了破坏沿海植被和沙丘的行为,提出了物料开采许可证制度。

《昆士兰海岸保护与管理法》曾提到过《昆士兰海岸计划》,这一计划有两个部分:“国家海岸管理政策”和“州计划政策3/11:海岸保护”,但后来该计划被《国家沿海保护规划条例:保护海岸环境》(Draft Coastal Protection State Planning Regulatory Provision:Protecting the Coastal Environment,2012)所取代,虽然该草案目前也已失效,但在它的推动下,沿海管理体制经历了重大的改写。

在此之前的改革中,《昆士兰海岸计划》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发展,并阐明了海岸和资源管理使用的一般规则。目前,根据《可持续计划法》(Sustainable Planning Act,2009)以及《州发展评估条款》(State Development Assessment Provisions)已建立一个独立的制度。《州发展评估条款》第十条是海岸管理区有关潮汐工程或发展事宜的独立法条,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沿海地区的发展,以保护沿海资源,提高沿海社区抵御灾害的应变能力,制定相关标准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该条款还对海平面上升的基准进行了预估:到2050年,海平面预计上升0.3米;到2080年,预计上升0.6米;到2100年,预计上升0.8米。[8]

而后,《州海岸管理计划》替代了《昆士兰海岸计划》,该计划有效期10年。那些《可持续计划法》未包括的其他活动事项在《州海岸管理计划》中有被提及。从本质上讲,它代表了“沿海最佳实践管理政策”,帮助地方政府指导社会团体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土著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普及等事宜。

(二)启示

“适应”是澳大利亚政府气候变化战略的核心,海岸是国家行动的优先领域。为了增强适应能力,由国家鉴定适应框架的潜在风险,包括气候变化和渔业行动计划的发展,以及一个蕴含有关海岸气候变化信息、以网络为基础的国家级“澳大利亚沿海门户”。CCCA还承担包括国家沿海风险评估、海岸适应途径决策项目、设立海岸和气候变化委员会、授权政府对沿海适应问题和改革的优先权。也有越来越多的法理学强调,在辨别位于沿海地区的发展是否会带来风险时还需要考虑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的预防方法。

就像美国一样,澳大利亚对于沿海地区在如何实施ICZM和CCCA方面也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经验。各州已对一些重要的沿岸水域行使了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模式还有助于巩固澳大利亚在国家层面实施ICZM和CCCA。根据1979《新南威尔士海岸保护法》和1995《昆士兰海岸保护与管理法》,ICZM通过了一个原则性的方法以及沿海地区管理计划的实施方法,尽管这些适应规则和整体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在各州的立法结构上,CCCA在昆士兰主要作为规划法的一部分,但在新南威尔士它是以海岸法为基础的。虽然在方法上的分歧还有待商榷,但有关沿海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是可以跨管辖范围的。这就需要联邦政府通过实施全国一致的ICZM和CCCA框架使分歧消失。

目前,我国尚缺一部在各级政府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依据的法律。作为能适用于各个地区的法定工具,宜居社区、房屋以及基础设施等相关利益必须在各地区政府的规划方案中被提及,从而做出最适合该地区的决定。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海岸灾害,还可以由国家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基准,建立不同地区多元化的海平面上升基准,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提出保护海岸所面临的预防性挑战,为当地政府确定沿海发展的性质提供了更多的自由。

澳大利亚管理模式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给予土著人在海岸管理方面的利益。海岸法可以是确保沿海社区权利的一种有力工具,植根于他们与海洋、沿海空间和海洋资源的长期关系中。我国是多民族文化国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土著民族所面临的处境,总结出能适用于我国各民族区域的本土规范。

三、南非沿海地区适应海平面上升的法律保障机制及启示

(一)法律保障机制

在非洲大陆,南非是倡导和推广ICZM法的领导者。南非被大西洋、印度洋和南大洋环绕,海岸线长至3650公里,有多种多样的风景和气候敏感性自然资源。将近40%的南非人口居住在沿海100公里内,超过700万居民生活在开普敦、德班、伊丽莎白港和东伦敦州等沿海城市。[9]这四个城市正处于人口快速增长时期,在未来25-30年间,这些地方的人口可能还会翻倍。

与其他沿海地区一样,南非的气候预测和规划结果也不容乐观。验潮仪测量表明,在过去的三年里,海平面每年上升了大约1.2毫米,预测到2020年可能还会上升12.3厘米,到2050年上升24.5厘米,到2080年上升41厘米。在过去的四十年间,海面温度平均每年上升0.25℃。[10]

1.不同时期的法律推演

在南非,殖民统治和种族隔离制度的主要遗产是扭曲的资源共有、利益共享制度,其中津贴享有和沿海资源使用的特权只能由少数特许人群享有。《海岸法》(Sea Shore Act,1935)声明国家总统为共和国领海和领海内水域的拥有者。在此期间,海岸带管理是自上而下模式的资源中心,导致沿海生态系统的价值作为发展的基石在决策中并未被完全承认。

随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失效和1996新宪法的生效,管理制度逐渐由“命令控制型”转变为“公私协作型”。《国家环境管理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1998)加强了环境保护权。使得沿海生态系统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基础的经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特别强调了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追溯至《2000年南非海岸可持续发展白皮书》,一系列改革引发了沿海法律制度的改写,使海岸法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白皮书》将海岸管理成就分为四个重要部分:(1)认可经济发展对沿海生态系统的影响;(2)采用以人为中心的海岸可持续发展方法;(3)促进海岸带综合管理思维方式的整体性;(4)实施有关合作、参与以及受益群体责任共担的新模式。《白皮书》还呼吁根据这些原则起草一个新的海岸管理法规。

《国家环境管理:综合沿海管理行为法》(Nata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Integrated Coastal Management Act,2008,ICM Act)是《国家环境管理法》框架下的一个法令。它的产生基于是否需要一个新的合作和参与方法来管理海岸。因此,海岸带综合管理是为了实现《宪法》所承诺的“提高当代和后代所有公民的生活质量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利益”必不可少的补充。

2.ICM Act具体内容介绍

ICM Act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设立了国家中心主义(政府控制)和资源密集型海岸管理方法,并具体化了托管制度的概念。行政长官将有关海岸带的保护和管理事宜向公众提供充分的资料,使他们能够就国家履行托管职责的程度提出建议。

(1)有效的制度机制和公众参与

与南非联邦政府体系相一致,ICM Act是基于“海岸管理合作”的三层制度结构,授权给国家级环境事务和旅游部长以及沿海省份的执行委员会委员(MEC)。在国家层面,国家级海岸委员会起着推进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有效合作治理的作用;在省级层面,MEC建立海岸委员会促进ICZM以及协调落实省海岸管理程序;在市级层面,市政海岸委员会参与实施ICM Act和城市海岸管理计划的规定。

任何拥有足够专业知识的公民,均可获任为自愿海岸委员,履行相应职责,并行使由MEC授予的保护海岸公共财产的相应权力。广泛的公众参与,能有效推动决策和活动的实施,缓解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冲突。

(2)海岸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策略

ICM Act为实现海岸管理规定了两个实用模式:海岸管理计划(CMP)和沿海规划方案。法案设想了一个CMP级联递阶体系:国家CMP通过由部长制定的战略和总体方向集成海岸管理发展;MEC联合国家CMP发展省级CMP;个体市级CMP与省级、国家级CMP共存。对应南非政策的联邦性,该系统根据国家目标适应和协调地方发展需求,起草了海岸线周边自然、社会和经济敏感性的管理对策。

沿海规划方案规定了海岸带或海岸管理区内可用于特定目的或活动的区域,同时限制或禁止某些活动或用途。行政长官、海岸保护区管理者、MEC、直辖市以及特别管理区的管理当局都可以建立海岸规划方案。

为保障相关利益,ICM Act对海岸保护、修理或拆除通告以及海岸活动环境授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环境、文化或社会经济条件独特的地区也作出了专门的管理规定。

(3)沿海地区的适应措施

ICZM第六十三条就土地使用法适用于海岸带对三级政府提出了额外要求。这一要求意味着将要贯彻实施第十七条“海岸发展过程应考虑包括人、财产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海平面上升在内的风险”。法案的一些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列举了处理海平面上升的方法。这些规定根据三类适应策略可分为:后退线、滚动地役权和覆盖区。

适应海平面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就是后退线。为了保证公众安全,维持美观,保护海岸带和财产,MEC有权设立或改变海岸后退线。这些条例可以禁止或限制海岸后退线的房屋建设完全或部分朝海。

ICM Act规定由于海岸侵蚀和海平面上升等原因造成HWM内陆移动,业主失去位于高水位线下方的土地所有权三年以上,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这就是滚动地役权。如果一项活动被视为对海岸带有害,行政长官可以为了防止破坏环境活动的发生而签发海岸保护通知,并发出指示以保护该地区。同样的,对于已非法搭建或改造的建筑物,或可能对海岸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筑,可做出修理或拆除的通知,行政长官还有权临时占用海岸带的土地以应对紧急情况。

(二)启示

从功能上讲,ICM Act规定了一个综合的、权力下放的、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具备适应性和预防性的、旨在实现可持续沿海发展的管理方法。南非立法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还包含了CCCA对海平面上升的回应。该模式基于高效和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旨在减少诸如栖息地破坏、无序发展和陆源污染这些非气候压力对海岸环境的影响,加强沿海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弹性。

海岸法制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长期不断调整和完善。南非和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发展轨迹相似。对于南非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我国应取精用弘。在海岸资源管理、海岸环境保护、海洋和海岸污染控制、河口保护等环节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完善当地政府有关海平面上升数据的收集工作,适当放宽其管辖权和资源享有权;在海岸带管理区建立自由缓冲区以保护受侵蚀的沿海地区,避免将危害转移至其他地区,必要时还需设立临时的海岸保护工程,以应对风暴潮和洪水的发生。

国家作为权力主导者,必须确保海岸公共财产的“使用、管理、保护和增强”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海岸公共财产的保护。我国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扩大地区政府的管辖权,加大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相互协作、共同管理,各沿海地区相互合作、共同应对,以保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尽早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适应海平面上升相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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