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燕礼”是周代“礼乐制度”之产物:有“礼”有“乐”,在“燕飨”礼仪和用乐操演中实现。“燕礼”因其“礼”之性质,而与社会政治相交集;又因其“仪”之性质,而直接联系仪式并与仪式活动互动,从而塑造出“燕礼”及其用乐(即“燕乐”)之社会性质与特征。鉴于“礼仪”活动与“身体”之互动,故选择以“身体”角度切入,聚焦与考察“燕礼”仪式之三大问题:一、“礼乐制度”下“燕礼”之特殊性质;二、“燕礼”背景中仪式音乐之特点;三、“燕乐”之“社会制度”建构和国人“文化心态”建构之双重社会建构。
关键词:周代礼乐;燕礼用乐;仪式;身体;社会建构
周公“制礼作乐”,是周初重大之历史事件,从而开出社会“制度”建设之新方向。“礼乐制度”之突出特点,即在其仪式性。古代社会之“仪式”生活,则是“礼乐制度”之社会基础。“仪式性”操演是周代“礼乐制度”产生社会价值的基本路径与方式,由此既影响到人们的社会行为,同时又参与其社会的建构之中。周代“燕礼”仪式活动即是其实际的展示。基于此,本文通过“仪式”与“身体”之视角,讨论周代“燕礼”(包括其用乐)在周代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以及这种作用在周代“社会制度”建构和国人“文化心态”建构方面的意义与价值。
一、“五礼”与“燕礼”
周王朝国家治理的一大举措即是建立“礼乐制度”。《周礼》将其归为“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和嘉礼。“五礼”指向周代社会的五个不同领域,《周礼·春官·大宗伯》云:“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①“五礼”中,“燕礼”属“嘉礼”,目的在“亲万民”。所谓“以嘉礼亲万民”,《周礼·春官·大宗伯》的解释是:“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②至于“嘉礼”之特点,贾公彦疏云:“余四礼皆云‘邦国,独此云‘万民者,余四礼万民所行者少,故举邦国而言;此嘉礼六者,万民所行者多,故举万民其实上下通也。案《礼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此嘉礼有饮食男女之等,皆是人心所善者,故设礼节以裁制之。”③由此可知,“嘉礼”与其他“四礼”之区别,在于“亲民”,而其中之“燕礼”,以“亲四方之宾客”而与“嘉礼”其他礼仪相区别。就“嘉礼之别有六”看,“燕礼”围绕周族群这个中心,按其“亲”缘远近由里而外延展,形成三个层级:其一,“亲宗族兄弟”“亲成男女”,为族内之“亲”;其二,“亲故旧朋友”“亲四方宾客”则为族外之“亲”;其三,“亲兄弟之国”“亲异姓之国”则属“亲”缘更远之人。以周族群之“亲”为内核的礼仪规范,显示了周朝社会体制的族群向心结构圈,亦显示了由此结构的社会样态,而“燕礼”即是依其向心度来加以建构的。解决“族外”之“亲”(四方宾客),则是“燕礼”仪式活动之目的所在。以此看,以欢愉为“燕礼”之目的,关注“饮酒”“折俎”及“行一献之礼”等当只是停留在“仪式”之表层,而未触及到“礼制”之深层。本文对“燕礼”的考察,即是将其放至此历史语境之中,以期揭示其深层的文化意涵。
“燕礼”,郑玄在其《目录》中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④据此,贾公彦进一步解释说:“燕有四等,《目錄》云诸侯无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二也;卿大夫有聘而来,还与之燕,三也;四方聘客与之燕,四也。”⑤由此可知,“君燕劳臣”即是周代“燕礼”社会性质之核心,而其中“君”“臣”之分则是这个核心的基本点。周代“燕礼”研究对此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
二、“燕礼”及其仪式
就其性质言,“燕礼”是一种仪式活动。而仪式,则是为特定目的而组织和演示的一种社会性质的活动,而其操演更是一种社会性行为。关于周代“燕礼仪式”研究,本文提出一种研究框架,认为“仪式”主要包含四要素:“仪节”“仪器”“行为”和“意义”。仪式即在此“四要素”之互动中形成。笔者以为,其中“行为”要素尤其值得重视。因为“行为”要素又牵涉到“身体”因素,没有“身体”因素之参与,便无“仪式”之行为。“仪式”行为之不在,仪式则无从生发。“仪式”既与“身体”有关,而且“身体”又为其目的之一。“燕礼”仪式即为一实例。下面从“仪式”四要素入手,来讨论“燕礼”仪式之基本特点及其相关问题。这也是理解“燕礼”仪式音乐的基础。
1.“燕礼”仪式之“仪节”
李方元仪式与身体:周代“燕礼”用乐之双重社会建构(上)
凡为“仪式”,皆有“仪节”,而“仪节”及其规定性则是仪式基本特点之一。周代“燕礼”,“仪节”浩繁,清人胡培翚《仪礼正义》将其归为三十节,并标目以名之:一、告戒设具;二、君臣各就位次;三、命宾;四、请命执役者;五、纳宾;六、主人献宾;七、宾酢主人;八、主人献公;九、主人自酢于公;一〇、主人酬宾;一一、二人媵爵于公;一二、公举媵爵酬宾遂旅酬(初燕盛礼成);一三、主人献卿或献孤;一四、再请二大夫媵爵;一五、公又行爵为卿举旅(燕礼之再成);一六、主人献大夫兼有胥荐主人之事;一七、升歌;一八、献工;一九、公三举旅以成献大夫之礼;二〇、奏笙;二一、献笙;二二、歌笙间作遂合乡乐而告乐备;二三、立司正安宾;二四、主人辩献士及旅食;二五、因燕而射以乐宾;二六、宾媵觯于公公为士举旅酬;二七、主人献庶子以下于阼阶;二八、燕末无筭爵无筭乐;二九、燕毕宾出;三〇、公与客燕。⑥上述“燕礼”三十仪节,如划分以阶段,则可视之为六大仪程:其一,“准备仪式”阶段(仪节1:告戒设具);其二,“宾客就位”阶段(仪节2至5:命宾、纳宾);其三,“主献宾酢”阶段(仪节6至10:行一献之礼);其四,“旅酬作乐”阶段(仪节11至22:行礼与作乐交织);其五,“无筭爵无筭乐”阶段(仪节28:无仪节约束之宴、乐);其六,“燕毕宾出”阶段(仪节29至30:结束仪节)。
这六大仪程集中反映了“燕礼”仪式之不同阶段,区分了“燕礼”活动不同的功能及其象征。周代之“燕礼”仪式,其主要目的即在于为周代之“君臣”关系及其社会交往提供一种新型规则及其示范。故理解周代之“燕礼”,“仪节”及其“仪程”是一重要窗口,因它具有明确的社会指向性和目的。“仪节”及其“仪程”除其时间流程和形式特征外,仍内含有丰富的意义,这尤其值得留意。另,“燕礼”六大仪程中有两大仪程都牵涉“用乐”之活动,亦值得留意。endprint
2.“燕礼”仪式之“仪器”
“燕礼”作为仪式,“仪器”必不可少。广义言之,“燕礼”之“仪器”牵涉两类物器:一类是场所;另一类是仪式所用器具⑦。周代之“燕礼”仪式,其场所在“寝东”。《仪礼·燕礼》云:“膳宰具官馔于寝东。”郑玄注:“寝,露寝。”贾公彦疏云:“以其燕在寝,故膳宰具官馔于寝东,拟燕时设之。”⑧“露寝”,即路寝,亦正寝,是天子、诸侯听政、处理事务之处。贾公彦《仪礼·士冠礼》疏云:“周天子路寝,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圆下方,明四注也。诸侯亦然。”⑨《诗·鲁颂·閟宫》:“松桷有舄,路寝孔硕。”毛传云:“路寝,正寝也。”⑩《文选·张衡〈西京赋〉》:“正殿路寝,用朝群辟。”薛综注:“周曰路寝,汉曰正殿。”B11《周礼·天官·宫人》:“掌王之六寝之修。”郑玄注云:“六寝者,路寝一,小寝五。……是路寝以治事,小寝以时燕息焉。”B12可见,路寝是周天子朝政之正殿所在,诸侯当亦类似。由此可知,周代“燕礼”行于“寝东”,亦即行于国家或地方权力之中心,此即表明“燕礼”本身所具有的“朝政”色彩,同时亦赋予“燕礼”以浓重的“权力”内涵。与场所相关的还有“位次”,即设定各类仪式参与者之“位席”,以确立仪式活动中各种“身体”之位置。凡礼,参与者皆有等次,为辨其“等次”而定其“位次”。就“燕礼”参与者言,等次主要有三:“主君”“卿大夫”“士”(包括“士旅食”之非正禄者B13)。堂上为 “主君”和“卿大夫”之“位次”,而“士”及以下之“位次”则于堂下,故“燕礼”仪式设席已因其“君”“臣”而有所区分。从仪式讲,“燕礼”有宾、主之别。宾、主设席亦有先后,先设“宾席”,后设“公席”。“宾席”由“司宫”所设,而“公席”则由“小臣”设置。
周代“礼仪”,凡行仪前皆“设具”。行仪前亦需备必要之器具,由宫中职官负责。“燕礼”仪式器具主要有:乐悬、盥洗用具和酒具。《仪礼·燕礼》云:
膳宰具官馔于寝东。乐人县。设洗、篚B14于阼阶东南,当东霤。罍水在东,篚在洗西,南肆。设膳篚在其北,西面。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两,有丰,幂用绤若锡,在尊南,南上。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无加席也。射人告具。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设加席。B15
依《仪礼·燕礼》之“设具”,设乐悬必不可少。如经文“乐人县”,郑玄注云:“钟磬也。国君无故不彻县。言县者,为燕新之。”B16此专为“燕礼”所设。按宋人杨复《仪礼图·具馔设县陈器即位图》所示,“乐县”在两阶之间。B17敖继公《仪礼集说》亦云:“此县盖在阶间,磬在阼阶西南面,钟镈次而西,建鼔在西阶东南,鼓鼙在其东。国君燕礼轻于大射,故不备乐,且于其日乃县之,而与常时同。《乡饮酒》記曰:‘磬,阶间缩溜,北面鼓之。”B18又,郑玄“具官馔寝东”注云:“具其官之所馔,谓酒也,牲也,脯醢也。”贾公彦疏:“具官之所馔者,谓卿大夫士之馔。”B19 此外,其他所设重要器具还包括“洗”“罍水”“篚”“尊”“丰”等。
(1)“洗”,承水器。《仪礼·士冠礼》云:“设洗直于东荣。”郑玄注云:“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B20(2)“罍”,酒器B21。《诗经·周南·卷耳》云:“我姑酌彼金罍。”郑玄笺云:“罍,酒罇也。”B22(3)“尊”,盛酒器。亦作“樽”“罇”。《说文·酋部》云:“尊,酒器也。”段玉裁注:“凡酒必实于尊,以待酌者。”B23(4)“篚”,竹器,方形,有盖。《仪礼·士冠礼》云:“有篚实勺、觯、角柶。”郑玄注云:“篚,竹器,如笭者。”B24(5)“丰”,承放爵、觯之礼器。《仪礼·乡射礼》云:“司射适堂西,命弟子设丰。”郑玄注云:“设丰,所以承其爵也。丰形盖似豆而卑。”B25
由此可见,“设具”是“燕礼”仪式之重要部分,不可或缺。“设具”之价值,贾公彦疏明言:“论君臣位次及命羞者之事。”B26此君臣之“位次”,既是仪式进行之前提,也是仪式之重要归属。其燕飨仪式之器具都有特定用途,对仪式意义亦有所暗示。如《燕礼》所载饮酒器“尊”有三种:瓦大、方壶和圜壶,分别对应三种不同身份者:“公”之尊为“瓦大”;卿大夫、士为“方壶”;而士旅食者则为“圜壶”。B27可见,“设具”既是对仪式本身之规定,同时也是对“燕礼”参与者之“行为”与“身体”之某种规定。
3.“燕礼”仪式与“身体行为”
“仪式”,就其本质是一种活动,活动则与行为直接相关。“行仪”之行为,则为“身体”行为。“身体行为”并非简单重现仪式之时间流程,而在于将“仪式”展现于现实并实现其意图,然“仪式行为”之依据和根源是“身体”。可以说,如无“身体”之行为,即无“仪式”之呈现。从“身体”角度看,“身体”之行为最具多样化,其表现和意义也最为丰富与充分。下面,本文从三个层面来讨论“燕礼”仪式与“身体”之关系:一是“燕礼”仪式之“社会身体”;二是“燕礼”仪式之“仪式身体”;三是“燕礼”仪式之“生物身体”。
(1)“燕礼”仪式之“社会身体”。如前所述,周代“燕礼”本是“君燕劳臣”之社会政治活动,故该仪式从其初始便有其社会性目标。下面以《仪礼·燕礼》“君臣就位次”仪节为例,分析该仪节中之“社会身体”。先看其例文:
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小臣纳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立于西方,东面北上。祝史立于门东,北面东上。小臣师一人,在东堂下,南面。士旅食者立于门西,东上。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尔卿,卿西面北上;尔大夫,大夫皆少进。B28
该仪节之主要参与者,有“公”“小臣”“卿大夫”“士”四类。据《燕礼》所载,这四种身份都是其“社会身份”。这意味着,“燕礼”仪式之参与者首先是以社会性“身体”参与其中的。“公”,周代“五等爵位”之头等。《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B29“卿”,则为周朝之高官,西周、春秋时天子、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周礼·天官·序官》:“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B30又,《礼记·王制》:“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郑玄注云:“上大夫曰卿。”B31“小臣”,周朝之小官,掌持并服务于“飨宴”等仪式。《周礼·夏官·小臣》职云:“掌小祭祀、宾客、飨食、宾射。”B32《周礼·夏官·序官》云:“小臣,上士四人。”B33“燕礼”明确其“社会身份”,意在明确其参与者之“社会身体”。“公”,为周代之社会性称号(爵号和官位),此名义下“公”之“身体”,必行使于如下“区间”:先就堂上“位”,再下堂至“迎宾”位,“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贾公彦疏云:“《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是以公将揖卿大夫,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面揖之。”B34又,孔颖达《燕义》疏云:“宾既至庭,君降阶一等而揖之,是以礼待于宾也。”B35也就是说,依其仪式“公”要“违其位”(即违其“社会身份”之位)来迎接“宾客”,即放下身位以就宾;而卿大夫们则按其定规(卑位,同样谨守其“社会身份”)行礼。贾疏又云:“三卿五大夫初入门右,同北面。三卿得揖,东相西面,五大夫得揖,中庭少进,北面不改,故云大夫犹北面少前。”B36孔颖达《燕义》疏亦云:“公卿在朝,位与君相近。今若使为宾,被君所敬,则其尊与君大相逼近。”B37这里所谓“违”“敬”等,都是针对“公”这一“社会身份”而言的。“公”之“迎宾”之礼,止于“卿”和“大夫”。“士”因其位卑而不能与“卿”与“大夫”享有同等的礼仪。贾公彦疏云:“此是士之定位,士贱,故不待君揖,入门即就定位。”B38“迎宾”礼节后,宾客就席,各在其位。此仪节即要求参与者之“社会身体”与其仪式行为(向位、作态等)保持一致。由此可见,《燕礼》“君臣就位次”整个仪节,都是建立在“君臣”之“社会身份”之上的。endprint
(2)“燕礼”仪式之“仪式身体”。“燕礼”毕竟是一种仪式活动,“君燕劳臣”之目的只能在“燕礼”仪式之仪节及规程中实现。故“燕礼”进行中,有一个“社会身体”向“仪式身体”转换之仪节。转换后,“燕礼”方在“仪式身体”之操演中运行。这个转换仪节就是“命宾”“纳宾”仪节。其史文如下:
射人请宾。公曰:“命某为宾。”射人命宾,宾少进,礼辞。(射人)反命。(公)又命之。宾再拜稽首,许诺。射人反命。宾出,立于门外,东面。公揖卿大夫,乃升就席。……
射人纳宾。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公升就席。B39
“命宾”仪节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君臣”关系向“主宾”关系转变,使参与者以“主”“宾”身份参与到“燕礼”仪式之中。“燕礼”仪式有两个现象(两种身份)十分奇特:一为“宾”;一为“主人”。“燕礼”之“宾”,专设有“命宾”“纳宾”之仪节。所谓“命宾”,即由“公”择一参与者之“大夫”为“宾”(赋予其“宾”之名义)。B40《仪礼·燕礼》云:“射人请宾。”郑玄注云:“命当由君出也”。B41所谓“纳宾”,即“宾”选出后,要与众仪式参与者“分离”,“宾出,立于门外”,等“卿大夫,乃升就席”后,在“纳宾”仪节中再次进入仪式现场。由此可见,“燕礼”参与者“身份”转换之关键,在于“公”,在于“公之命”。另一奇特现象是:“公”(君主),非“燕礼”仪式之“主人”。“公”不以“主人”身份参与“仪式”,而至始至终以“公”之身份参与其仪式活动。“燕礼”之“主人”为另一人,此人由官员“宰夫”充任,其官阶为“大夫”。“燕礼”中“主人”是一种仪式性“身份”,在“仪式”中履行与此名义相关的主持活动。《仪礼·燕礼》“主人亦升自西阶”郑玄注云:“主人,宰夫也。宰夫,大宰之属,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其位在洗北西面。君于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莫敢伉礼也。”B42又贾公彦疏云:“知大夫非卿者,以其宾主相对,宰夫为主人,是大夫,明宾亦是大夫。”B43贾疏又云:“设宾主饮酒之礼,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伉礼也。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明嫌之义也,是君不亲为主人之事也。”B44“公”不为“主人”,其原因还是在于其“公”必须始终维持其“社会身份”,“賓”既为“臣”,“公”不可于仪式中以平行或对等之身份相待之,即“公”不可能在仪式中使用其“主人”这一“仪式身份”。因为,“仪式身份”必须对等。“宾”只是“大夫”,故“主人”亦当以“大夫”(“宰夫”)为之,即以“大夫”对“大夫”,形成对等。
按胡培翚所归仪节,可见“燕礼”之“仪式身体”(即“主”“宾”身份)在仪式中之运行。如: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一献之礼)。在这里“主人”“宾”皆为“仪式身份”。然不可忽视的是,“燕礼”中仍有“社会身份”参杂运行其间,这就是“公”。如:主人献卿或献孤;再请二大夫媵爵;公又行爵为卿举旅;主人献大夫兼有胥荐主人之事;升歌、献工、公三举旅以成献大夫之礼等。这里的“主人”为“仪式身份”,然“公”“卿”“大夫”等则为“社会身份”。从“燕礼”整个仪节看,“主”“宾”之“仪式身份”乃仪节之主体,可以说,“燕礼”主要是在“仪式”背景中运行。然“公”之“社会身份”并未消失,是值得关注的。“公”之“社会身体”一致存在于“燕礼”仪式活动之中,这表明“社会身体”在“燕礼”仪式的复杂性。“仪式身体”与“社会身份”之共存,并像影子一样伴随在整个“燕礼”仪式仪程之中,则表明“燕礼”是做不到纯粹的“仪式性”的。
(3)“燕礼”仪式之“生物身体”。仪式,本质上讲是操作性的,而“身体”则是仪式运行之根源。这种运行,落脚点不是“社会身体”,亦非“仪式身体”,而在“生物身体”。所谓“生物身体”,指人之肉体。人体(“生物身体”)具有诸如立、坐、做、饮等“生物性”功能。“燕礼”仪式之仪节都只能由“生物身体”行为使之实现为现实。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生物身体”之行为,构成了“燕礼”仪式之现实基础。下面以《仪礼·燕礼》所载“主人献宾”仪节为例,聚焦仪式中之“生物性身体”行为,用以讨论该问题。其例文如下:
(公升就席),宾升自西阶,主人亦升自西阶,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主人卒洗,宾揖,乃升。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宾降。主人辞,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反幂。主人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膳宰荐脯醢,宾升筵。膳宰设折俎。宾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挩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主人答拜。B45
从例文可以看出,“主人献宾”仪节涉及到一系列“生物身体”之行为,这些“生物身体”行为包括:升/降;坐/兴;盥/洗;哜/啐;饮/酌;歌/奏;迎/送;揖/拜;献/酬;位/向等等。这些“身体行为”承载了“燕礼”仪式活动之主体内容。尽管这些行为都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现实操作层面上之行为,此即“生物身体”行为之含义;而另一层在社会象征上之行为,此即“社会身体”行为之含义。但无论如何,所有行为的基础乃为“生物身体”行为,即仍需由“生物性身体”来完成。下面就其中三组“身体行为”加以考察,以明确“燕礼”仪式之基础行为乃属“生物性身体”行为。
①“升/降”。“升/降”这组行为,“燕礼”仪式随处可见,指“燕礼”仪式时“堂上”或“堂下”间之往返。如《仪礼·燕礼》所云,“燕礼”举行之场所在“路寝”之东。路寝是君王朝政之所,有堂与庭,堂在上,庭在下,上下之间有阶级连接,东边叫阼阶,西边叫西阶。由“庭”登“堂”,叫“升”,而从“堂”下“庭”曰“降”。“主”“宾”之“飨宴”主要在堂上。“设公席于阼阶上”,即“公席”在堂上,仪式中心也在堂上。无论“燕礼”之“堂上”与“庭下”所赋予之“尊卑”之义如何,也无论是“公”“主人”或“宾”如何完成这些仪节,非常清楚的是,它们都需要“生物性身体”之行为而非其他。也就是说,完成这些操作层面的身体动作与“社会身体”或“仪式身体”之意义无涉。endprint
②“揖/拜”。“揖/拜”是礼节中最为常见,使用也较频繁之一类。凡与人交接,难离其“揖/拜”之仪。从“燕礼”“主人献宾”仪节看,“揖”使用少,仅两处,皆为“宾”所用:其一,“主人卒洗,宾揖,乃升”;其二,“(主人)卒盥,宾揖升”。“揖”,《说文解字·手部》云:“攘也,从手,咠声。一曰手箸胸曰揖。”B46“攘”为古字,后作“让”。《汉书·礼乐志》:“隆雅颂之声,盛揖攘之容,以风化天下。”颜师古注:“攘,古让字。”B47“让”,举手与心平,入门礼仪多用。《仪礼·聘礼》:“宾入门,皇;升堂,让。”郑玄注:“让,谓举手平衡也。”贾公彦疏云:“谓若《曲礼》云:‘凡奉者当心。”B48又,《礼记·曲礼》云:“执天子之器则上衡。”郑玄注云:“谓高于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B49可见,“揖”与“让”,动作相当。又,“揖”亦为“让”。“揖”首先是一身体动作,需由“生物身体”来完成。“拜”,《荀子·大略》:“平衡曰拜。”杨倞注:“平衡,谓磬折,头与腰如衡之平。”B50在“燕礼”中,“主人”“宾客”皆用,先后对拜,动作对应,后者多为“答拜”,即回拜或答谢对方,“礼尚往来”之特点尤为鲜明。如《礼记·表记》所云:“周人尊礼尚施。”孔颖达疏:“谓尊重礼之往来之法。”B51在“献”“酢”“酬”之何种程式中,先行“恭敬”一方,用“拜”,后行一方多用“答拜”。如“主人献宾”仪节,“主人”献宾,为仪式先行一方,此时“宾”之回应,多以“答拜”对应之。尽管《仪礼·燕礼》中“拜”这一礼仪,已被赋予浓郁的文化意涵——恭敬之义,然而“拜”首先是一种身体动作,亦需由“生物性身体”来完成。
③“盥/洗”。“盥/洗”这一行为,也广泛见于诸多礼仪中,如“士冠礼”“士虞礼”“乡饮酒礼”“乡射礼”“公食大夫礼”“燕礼”“大射仪”等等。“盥”,《说文·皿部》云:“澡手也。从臼、水,临皿。《春秋传》曰:奉匜沃盥。”B52《春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奉匜沃盥”孔颖达疏云:“谓洗手也。”B53《礼记·玉藻》云:“日五盥。”孔颖达疏云:“盥,洗手也。”B54可见,“盥”,就是指“洗手”之动作。在“燕礼”仪式上,因有饮酒之仪节,故有洗手之仪节。“洗”,古字为“洒”。《说文·水部》:“洒,涤也。从水,西声。古文为灑、埽字。”B55《说文·水部》:“濯,涤也。翟声。”B56《玉篇》:“洒,濯也,深也,涤也,今为洗。”B57《诗经·大雅·泂酌》:“可以濯罍。”毛传云:“濯,涤也。”孔颖达疏云:“《说文》云:‘涤,洗也。‘濯,浣也。则濯、涤俱是洗浣之名,故云‘濯,涤也。《特牲》注云:‘濯,溉也。则溉亦是洗名。下传云:‘溉,清也。谓洗之使清洁。”B58《礼记·少仪》云:“凡洗必盥。”郑玄注云:“先盥乃洗爵,先自洁也。盥有不洗也。”孔颖达疏云:“洗,洗爵也。盥,洗手也。凡饮酒必洗爵,洗爵必宜先洗手也。”B59据《仪礼·燕礼》所载,“燕礼”中有关“盥洗”仪节较多。“盥”者,主要为“主人”和“宾”;而“洗”者,则主要为“主人”“宾”“媵爵者”“司正”等。“盥手”与“洗爵”,“燕礼”中虽另有其义,但其动作当与同日常生活无甚差别,也是由“生物身体”使其实现的。
以上讨论了“燕礼”仪式与三种“身体”:“社会身体”“仪式身体”和“生物身体”。由此可知,这三种“身体”都出现在该仪式之中,“生物身体”最为基本,它是“仪式”行为之基础,同时亦与前述两种“身体”有重叠之处,而不同则在其社会向度之区别。然而,仪式本身,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活动,具有明确的社会性目的。故此三种“身体”,“社会身体”当为其主导,并成为“仪式”之意义与价值之根源,“仪式身体”则是仪式之具体功能和价值实现的保障,而“生物身体”则主要在现实的操作层面实施,成为“仪式”行为(或动作)之承载和实现者。
4.“燕礼”仪式之“意义”
“燕礼”仪式之“意义”,主要指“燕礼”仪式整体之社会意图和其社会存在之意义。如果“人”有目的,那么“人”之社会活动亦有其目的。周代“燕礼”之社会目的,《周礼·春官·大宗伯》有明确表达,即:“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据此,“人”成为了“燕礼”仪式之目的。“燕礼”仪式亦缘此而生。在“燕礼”仪式诸要素中,除“仪节”“仪器”之外,“身体行为”更忝列其中,由此使“燕禮”仪式新增一层特别意义,即是“身体意义”。“仪式”与身体的这种关系,不仅表明“仪式”中身体的存在,同时亦表明身体在其中的重要性。尤其“社会身体”的介入,进一步将“社会意义”引入到“仪式”之中,使“仪式”之内涵有所深化,即“仪式”并非是自足于时间之中的一组组单纯的行为或动作,而是该行为或动作所依存的那些社会目的和意义。由此,“仪式”之“身体行为”便不再是游离于社会性质之外之形式之物了。“燕礼”仪式中三种“身体”的存在,表明作为肉体之“生物身体”与“仪式身体”和“社会身体”一道,在其社会平台上共同完成了“仪式”性质之打造。周人在“礼仪”基础上创建“礼乐制度”,即是以“仪式”之“身体”为其中介,以“身体行为”直接服务于“身体目的”——亲四方之宾客。
周人创建一个新王朝,不仅创建一种社会新制度,同时亦打造一个社会新群体。此即“燕乐”仪式之“社会意义”。《诗经》乐歌《文王》所云“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B60,即表达了此意。“其命维新”之“新”,即一个新王朝希望以“礼乐制度”为准绳,创建一个“新”周代和周代“新”人。如郑笺、孔疏所云:“大王聿来,胥宇而国,于周王迹起矣,而未有天命,至文王而受命。言新者,美之也。”“周自太王已来居此地,周虽是旧邦,其得天命,维为新国矣。以明德而受天命,变诸侯而作天子,是其改新也。文王升则以道接事于天,下则以德接治于人,常观察天帝之意,随其左右之宜,顺其所为,从而行之。”B61“礼乐制度”背景之“燕礼”仪式,包括其中之“燕乐”活动,以其直接作用于“身体”来实现周人“维新”之命之目的。
责任编辑: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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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一八《春官·大宗伯》,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757~760。(以下简称《周礼注疏》。)
② 同注①,页760中~761上。
③ 同注①,页760中。
④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一四《燕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14下。(以下简称《仪礼注疏》。)
⑤ 同注④,页1014下。
⑥ 胡培翚撰:《仪礼正义》(五册)卷一一、卷一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73页。笔者按:其实,胡培翚所列仪节当为二十九,最后第三十仪节“公与客燕”则是对“燕礼”情况的补充说明,不当包括在具体行仪之“仪节”内。
⑦笔者按:笔者以为,关于“仪式”研究,实可考察其五种要素,即仪节、场所、仪器、行为和意义。因仪式之“场所”要素笔者在“乡饮酒礼”研究中有过专门讨论,加上本文发表限于篇幅,故本文将“场所”与“仪器”并而言之。特作此说明。
⑧ 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一四校勘记云:“寝,露寝,徐本同,毛本‘露作‘路。张氏曰:‘注曰寝,露寝。按疏露作路,后记之注亦作路。阮元按:后注‘路堵父,《国语》作‘露,则‘露、‘路古多同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18下。
⑨ 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一《士冠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948上。
⑩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二〇之二《鲁颂·閟宫》,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618上。(以下简称《毛诗正义》。)
B11 萧统编、李善注:《文选》(第一册)二卷《西京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4页。
B12 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六《天官·宫人》,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675下。
B13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一四《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郑玄注云:“旅,众也。士众食,谓未得正禄,所谓庶人在官者也。”贾公彦疏云:“《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谓府史胥徒,诸府八人禄,史七人禄,胥六人,徒五人。皆非正禄,号为‘士旅食者也。”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15上、中。
B14 篚,敖继公以为“衍”。他在《仪礼集说》卷六《燕礼》中云:“诸篇于此但言设洗,无连言篚者,而此有之,衍文耳。又下别云篚在洗西,则于此言篚文意重复,似非经文之体。且篚在洗西,亦不可以东溜为节,其衍明矣。今以诸篇为据删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
B15 同注④,页1014下~1015下。
B16 同注④,页1014下~1015上。
B17 杨复撰:《仪礼图·具馔设县陈器即位图》卷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
B18 敖继公撰:《仪礼集说》卷六《燕礼》,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
B19 同注④,页1014下。
B20 同注⑧。
B21 此为酒器,亦有水器。郑玄注《士冠礼》云:“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异。”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一《士冠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948上。
B22 阮元校刻:《毛诗正义》卷一之二《周南·卷耳》,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278上。
B23 段玉裁撰:《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二版,第752页上。
B24 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二《士冠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951上。
B25 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一二《乡射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03中。
B26 同注④,页1015下。
B27 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一四《燕礼》郑玄注云:“尊方壶,为卿大夫士也。臣道直方,于东楹之西,予君专此酒也。尊士旅食者,用圜壶,变于卿大夫也。”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15上。
B28 同注④,页1015下。
B29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一一《王制》,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321下。(以下简称《礼记正义》。)
B30 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天官·序官》,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640上。
B31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一一《王制》,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321下。
B32 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一《夏官·小臣》,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852中。
B33 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八《夏官·序官》,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381下。
B34 同注④,页1015下。
B35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六二《燕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690中。
B36 同注④,页1016上。
B37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六二《燕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690中、下。
B38 同注④,页1015下。
B39 同注④,页1016上、中。
B40 “大射仪”同此,亦有“公”命“宾”之仪节。《仪礼·大射(仪)》云:“大射正摈。摈者请宾,公曰:‘命某为宾。摈者命宾,賓少进,礼辞。反命,又命之。宾再拜稽首,受命。摈者反命。宾出,立于门外,北面。”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一六《大射(仪)》,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30上。
B41 同注④,页1016上。
B42 同注④,页1016中。
B43 同注④,页1016上。
B44 同注④,页1016中。
B45 同注④,页1016中、下。
B46 许慎撰:《说文解字·手部》,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页251上。
B47 班固撰:《汉书》卷二二《礼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页1033。
B48 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二四《聘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073下。
B49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四《曲礼下》,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256上。
B50 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下)卷一九《大略》,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版,页582。
B51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五四《表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642上。
B52 同注B23,页104下。
B53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五《僖公二十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816上。
B54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二九《玉藻》,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475中。
B55 同注B23,页236下。
B56 同注B23,页237上。
B57 顾野王撰:《宋本玉篇》卷一九《水部》,北京,中国书店1983年影印本,第352页。
B58 阮元校刻:《毛诗正义》卷一七之三《大雅·泂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544上、中。
B59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三五《少仪》,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1515下。
B60 阮元校刻:《毛诗正义》卷一六之一《大雅·文王》,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页503下。
B61 同注B60,页504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