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通常认为,现如今对诸如法学是什么等本原性法学命题已经没有必要做过多讨论,然而荷兰法学家斯密茨在新作《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中却对它们进行了重新反思。在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态度上,作者大力着墨为法学研究者拨开迷雾,并坚定其法学的规范性立场。斯密茨对于法学研究的这种反思精神,为转型时期中国法学的研究与建构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法学;法学方法;规范性法学
【作者单位】吴纪树,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法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法学到底是做什么用的?法学研究者如何建构学科身份认同?法学研究的使命、观念、目的和方法又应当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是学者们进入法学领域、从事法学研究无可回避的本原性、基础性命题。或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在法学这门学科创建之初就已经或者应当解决了,陈谈旧调没有累述的现实意义。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作为欧洲私法和比较法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的荷兰法学家斯密茨,在其力作《法学的观念与方法》( The Mind and Method of the Legal Academic )一书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刻追问和独到解释。该书第一章对四种法学研究类型的目的和方法进行了阐释;第二章作者集中探讨法学研究的目的何在,法律应当是什么;第三章作者对规范性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并致力于建构法学研究的规范性方法;最后一章作者专门就规范性法学研究方法对于法学教学与科研的组织方式,以及创新性研究和方法之价值的重要影响展开了讨论[1]。笔者认为,尽管斯密茨这部作品主要是为欧洲的读者所撰写,但他对于法学研究的种种反思亦为中国法学的研究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在大转型的特殊时期,建构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更需要反思的力量。
一、重拾陈年的命题:问题意识的导向
作者斯密茨开门见山,直接发问法学学科处在危机之中,法律学者真正应该关注什么?有没有必要重新发现法学研究方法?当然,一提及此类问题将令人头痛无比,诚如学者所言:“你会发现自己突然坠入了宏大理论的危险深渊,那是认识论、目的论和形而上学栖居的世界,而且与你的理解交相辉映的其实只是小伙伴们佯装理解的现实!”[2]因此,我们必须要开始反思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重新拾起这些法学的本原型、基础性命题。这不是旧谈累述,而是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在“佯装理解的现实”面前必须有人擦亮眼睛,去挖掘“真理的现实”。对此,《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一书提到了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处在十字路口的法学正遭遇一场身份认同危机。斯密茨认为,法学这门学科的身份认同危机的警钟至少从19世纪初开始便已敲响。而我们知道,法学作为一门正式的学科出现在世人面前也就是19世纪的事情,换言之,法学学科在肇始之际便伴随着身份认同的危机。这种危机鲜明地表现为:“不仅圈外人士指责法学的非学术性,而且法律学者自身似乎也不甚明了他们要实践的是何种学科。”如今,法学越来越多地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传统法学研究正朝向一种愈发学科化和实证性的转变态势,甚至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涉足法学领域,法学似乎站在了其漫长生涯的十字路口。
第二,我们具有充分的理由去重新发现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作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必须具有自己的研究方法,但正如前述,现今法学研究正呈现外部研究方法占据上风的态势。在斯密茨看来,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趋势。“毋庸讳言,法学可以从其他学科的视角中获益。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的规范性研究方法就应该被抛弃。恰恰相反,核心问题不应当是其他学科如何能够帮助我们使得法律学术研究变得更加‘科学,而应当是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如何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一门学术科目之预期。”因此,斯密茨坚信我们具有充分的理由去重新发现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梳理传统的研究:三种类型的阐释
对法学研究的目的和方法本身的类型化研究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斯密茨通过四个问题引出对法学研究目的和方法的讨论:一是如何阐释法律,这种类型的学术研究目的就是描述,传统法学大都是对实在法的描述;二是应该如何阐释法律,在描述法律之后,法律学者就要处理法律应当如何阐释这一规范性的问题;三是适用某种法律规则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即关于法律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的讨论;四是法律何时生效以及如何形成的,这是一种外部视角解释法律的方法。在此通俗易懂的回答基础之上,作者给我们阐释了三种法学研究类型。
第一,描述性法学。这种类型通常被视为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同义词:对于特定领域内的法律采用一种尽可能中立和连贯的方式来进行系統性描述。这种教义式的、恪守条文或者死板的研究方法往往不再被视为具有特别大的影响力。然而斯密茨却认为,恰是这种方法与其他学科中对于科学方法的认知最为相似,它也仍然受到法学院的热烈欢迎并被普遍采用。斯密茨还特别强调了没有哪一门学科可以在不对其研究对象做出适当描述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其实,除了教义式,法律的描述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外部方式进行,比如我们熟知的法律的社会学描述、法律的经济学描述、法律的历史学描述、法律的比较描述等。
第二,实证性法学。这种类型并不致力于对法律进行教义的或其他的描述,而是旨在探讨它的适用和效果。斯密茨指出:“实证性法学对法律参与者、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了解他们如何运作及它们产生什么效应。因此,这个领域并不关注法律规定了什么,而在于法律实际上产生了什么效果。这种类型的研究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中一部分原因源自这样的一种观念:‘真正的知识必须能够经得起实证的检验。”因此决定了实证性法学研究方法需要借鉴使用其他学科的方法,它通常包含定性实证研究方法和定量实证研究方法,前者如组织采访、个案研究、文献分析等,后者如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
第三,理论性研究视角。这种类型关注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法律与其他规范集合有什么不同?法律何时生效?法律是如何形成的?等等。传统法学通常将这些问题交给法哲学或法理学来解决,当然部门法学也不可能完全漠视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讨论。正如斯密茨所言:“理论性视角的巨大价值在于,它通常不以实体性法律领域的分支作为起点,而是设法获取与各种法律领域相关的洞察。由此,理论性视角所面临的挑战是对这些特定领域的发展态势保持了解,并且使得专家们很容易地再次得到业已获取的一般性洞察,而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如果现在还采用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哈特的承认规则等模型或标准来确定法律是什么,则必将陷入困境。因此,为法律找寻崭新的法律正当性理论(新哲学基础)成为时代的挑战。
三、摆脱过往的迷雾:规范性法学的坚守
斯密茨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一书中不止一次地强调,法学的核心是由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规范问题所构成的。因此,作者用了两个章节的篇幅对这一法律学科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
按照作者的理解,在每一个学科之中都存在一两个能够被研究者们脱口而出的核心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学研究者们在法学核心问题上却没有明确的目标。法学研究对核心问题缺乏关照的重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常常身处规范性的迷雾之中,详言之,“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对现行法律的描述性与规范性(有时候是实证性)维度之间经常难以明确区分开来”。作者由此引出,对规范性法学进行重新评价成了必要。
为了能够成功摆脱规范性的迷雾,我们需要在传统的内部视角(描述性规范或者解释性规范)之上,寻求一种外部的规范性视角。如此一来,也就是斯密茨所谓的“迈向一种实证—规范性研究方法”。法学的目的是为一个人或者组织在法律上应当或者不能做什么提供论据,法学乃是一门极富论辩性的学科,因而其目的不在于探寻“真”问题,而在于探寻“好”问题。作者坚信教义法学能够在历史的激荡中留存下来,因此,他不遗余力地为法学的规范性立场进行辩护,呼吁法律人“重新发现研究法律的方法”。
其实透过作者的文字我们会发现,人们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争论与反思,其实质是:“由美国学术霸权推助起来的社科法学进路(法律与某研究方法)与主要由德法等欧陆国家传统所支撑的教义法学之间的博弈。”[3]斯密茨在一团乱麻的争论中为法学研究者找到了本原性问题的盲点,这种反思性的问题意识和独特的研究视角给我们带了诸多有益的启示。看似是在关切法学学科的独立性(身份认同)问题,实则是让法学研究者重拾法律实践所托付之使命。
四、反思中国的路向:特色法学的可能
处于大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仍然处在建构的阶段。由于本土法治传统可依赖的土壤有限,因而中国法学不可能摆脱移植与继受西方法学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欧美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学术争论也蔓延到了我国。十年前,邓正来先生为挺立中国法学的话语地位发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呐喊;而今先生故去,在中国大地上却无端冒出愈演愈烈的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其被本书译者魏磊杰称之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2.0版”。“前者立基于纯粹的学术立场,而后者则往往呈现为表面暧昧实则具有内在指向的政治立场。在学术与政治的复杂纠葛之间,中国法学界的这场方兴未艾的内部争论仿佛给人一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惶惑之感。”倘若揭开这场论争的面纱,其根本则是关于中国法学体系的建构究竟是取道西方还是立基本土的问题。
而摆在中国法律人面前的事实是,本土取向的社科法学(政治思维)与西方导向的教义法学(解政治思维)皆无法独立完成中国新法治体系建构这一兹事体大的民族工程。那么,中国法学到底如何抉择?或许,我们应该学习斯密茨的反思精神,在立基本土与取道西方均不理想的情势下,中国法学必须要有新的旨向和视野。对此,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提出,对这一通过法律控制的“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要求法律人必须“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发现、发展针对文明社会合理生活预期的特定法律前提预设”[4] 。 “如果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一次思想解放,改革开放是另一次思想解放的话,那么,中国法学研究现在还需要再一次的思想解放。那就是,抛弃对西方的教条和迷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中国实践来验证西方理论,进而提炼中国理论。中国法学不是为了印证西方理论的正确性、先进性而存在的,而是应该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同时能够回应法律的国际问题。”[5]亦即,在未来谋求一种能够融贯东西、会通彼此的中道策略。“教义法学者需要破除对于‘法治抱持的原教旨主义式的僵化理解,拓宽自身的学术格局与政治視野,协同社科法学者将他们立基于本土政法体制的智识成果渐次系统地转换成法学的符码,导入规则体系之中,从而最终造就出一种真正可堪折中东西文明、兼济认知现实与政治现实的中国新法治形态。”在现阶段,我们既不要抱悲观情绪,也不要迎合理性主义,而是应当站在现实主义的立场。中国法学及其话语体系的建构必须立足于当下的政治现实,必须承认中国宪法作为法治大厦的基石,必须承认党的领导是主权代表结构的重要部分,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6]。这也就是所谓的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其显然是一项未竟的事业,任重且道远。我们要按照立足当代、传承历史、面向未来的思路,从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人才体系、话语体系等重点方面予以推进,以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智慧和中国气派。
|参考文献|
[1][荷]扬·斯密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M].魏磊杰,吴雅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英]雷蒙德·瓦克斯.读懂法理学[M].杨天江,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2.
[3] 魏磊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2.0版[N].法治周末,2016-12-27.
[4] 罗斯科·庞德.法的新路径[M].李立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
[5] 支振锋.西方法理学研究的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351.
[6] 马永平.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N].人民法院报,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