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猎场》听检察官讲刑法

2018-01-09 19:58小南
方圆 2017年23期
关键词:猎场狱友情节严重

小南

由胡歌主演的《猎场》终于火热开播了。不过,胡歌饰演的郑秋冬才出场三集就锒铛入狱,迅速经历了公检法监的全套流程。剧中,郑秋冬是一个心怀梦想的年轻人,他想成为一个有钱人,可他在追寻梦想的路上却屡屡碰壁。其实,郑秋冬并不是没本事,他的演讲功夫了得,煽动性强,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他一贫如洗意志薄弱的时候,一个传销组织将他拉入了伙。郑秋冬以为找到了阵地,利用他滔滔不绝的演讲本领,圈粉无数下线,迅速升到了领导位置,赚够了在北京买一套房的钱。然而,就在郑秋冬准备跳槽时,警察盯上了传销组织,将该犯罪组织一网打尽,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銷活动罪判处郑秋冬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郑秋冬因何犯罪?为何判五年六个月?

《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剧中,郑秋冬在该传销组织中可以说是最受追捧的重量级宣传培训人员,他的宣讲课基本上是堂堂爆满,被他忽悠入伙的群众也不少,他是当之无愧的传销培训领头人,因此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此外,剧中郑秋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从法庭规定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才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可见,郑秋冬应该已经达到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上述意见对该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剧情虽然没有交代该传销组织的参与人数和资金数额,但从郑秋冬组织讲课的频率和规模来看,参与传销的累计人数达到120人以上那是妥妥的。再说金额,单从郑秋冬加入不久就赚够了一套北京房产的钱,大伙儿就基本可以想到这个组织收取的传销资金有多少了吧,判决结果告诉我们,应该不会少于250万元。好在,秋冬同学是个可塑之才,不仅在监狱里觅得一位良师益友,还在狱友的鼓励下不断学习和考试,考到两个学位,还为其他狱友传授知识,获得了两次减刑。

为什么郑秋冬通过考试就可以获得减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减刑?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可见,减刑有三方面的条件,包括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度条件。

1. 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郑秋冬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符合对象条件。

2. 实质条件分两种,包括“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则是上述法条列举的6种情形。结合剧情可以发现,郑秋冬符合的应该是“可以”减轻的实质条件。其在监狱里遵守监规,积极学习,不断改造,并考取了人力资源学历,还主动教授其他犯罪分子,督促狱友学习改造,足以说明其具有悔改表现,因此符合“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3. 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郑秋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此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年八个月,实际上,郑秋冬两次减刑也并没有超过二年八个月。

减刑在间隔上有什么要求?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郑秋冬第二次减刑应该是在第一次减刑的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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