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媛
东南大学科研院
浅谈高校横向技术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
田 媛
东南大学科研院
文章旨在论述目前高校横向合同存在的常见问题,并提出横向合同管理的对策,使高校在签订科技合同时趋于规范化,这不仅能够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高校;横向技术合同;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并在国家层面上形成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高校作为科学技术的发源地,可利用强大的科研优势,实现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快速良好发展。
高校科研成果在市场化过程中,合作双方需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因此,技术合同应运而生。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1]。由于许多高校教师在签订技术合同中只针对专业知识进行审查,对其它合同条款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重视,导致个人利益和学校名誉受损。因此,高校在签订科技合同时需要规范化管理,这不仅能够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高校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种类型[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由于对“四技”合同的区别不清楚,高校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未按合同内容选择相应的合同文本,例如提供技术服务的却选择技术开发合同文本,甚至选择采购合同文本,选择不当的合同文本类型会造成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如科技服务性质的合同文本中就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另一方面会对后续的开票工作带来麻烦,除此之外,还不利于将来省级前瞻性等项目的申报。
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在高校的技术合同中,通常漏掉内容里面的一项或者几项,甚至是漏掉尤为重要的履行期限、成果归属、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即使写也写得不够详细。常见的内容的不完整形式有:①通常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写的是“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比较笼统,应有具体计算方法,且没有注明上限,这会埋下对学校不利的隐患;②成果归属只写共享,导致在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技术成果有收益时利益分配不明确,事先不约定,事后棘手;③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未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等,导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手续时无法办理;④合同中没有技术开发风险的内容,一旦产生风险则没有相应的处理办法;⑤存在多个乙方的合同没有明确各个被委托方的责任,一些项目由于各个被委托方所负责的内容是相关联的,会因为一方没有完成而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完成,而合同中却没有提及分工责任,因此会被殃及,最终造成违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⑥部分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办理免税,但由于开发合同内容过于简单而无法认定为具有技术创新性,最终无法办理免税,给科研人员带来经济损失;⑦合同中常漏掉履行期限,对合同有效期限没有加以限定,会给违约埋下隐患。
在横向科技合同中,科研经费支付方式十分重要,为科研进程提供保障。常见的支付方式为定额支付和提成支付。在定额支付中又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部分合同通常选择在技术成果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即在合同履行期间经费由科研人员垫付,交付科研成果后经费却不能及时到位,科研人员为了能长期合作,一般不会主动催促,导致科研经费到账较缓慢;而分期支付的合同,也会存在合同尾款无法到帐的情况。还有部分合同因看到长期收益选择提成支付,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旦委托方做假账,收益为负,而高效科研人员没有时间查账,最终导致无科研经费到账。因此,科研人员需针对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科研经费支付方式。
通常,高校作为被委托方,常为拿到项目委曲求全签订含有不公平条款的科技合同。常见的不公平条款有:①违约条款只针对学校,对委托方付款时间等无要求;②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不能以高校为第一作者发表任何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高校教师不能在课堂或研讨会上泄露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知识,更有甚者要求高校和所有参与人员十年内不能从事相关内容的项目研究,然而在参与人员里有研究生,高校是无法保证其毕业后的工作内容,因此,此条款较强人所难;③保密人员范围仅限于高校科研人员,且保密时间过长;④在科技开发合同中,通常要求高校承担技术风险全责,但科技开发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无法克服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是正常的,高校无法保证一定能开发出新产品,因此这种做法不合理,意味着需要高校确保万无一失;⑤合同中常见的仲裁地为甲方所在地,然而通常甲方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防止地方司法保护对高校不利,建议选择第三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⑥对售后服务处理时间要求比较严苛,例如需要24小时服务响应,节假日不休,若出问题,需要4小时内解决,解决不了时需8小时内到现场,如果委托方与高校之间的距离较远,为违约埋下伏笔。
科研人员在成本估算中通常只计算科研经费、劳务费、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等,往往忽视税收等问题。有些委托方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开具高税率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成本,而高校科研人员由于对财务专业知识的不了解,未将其计算入内,导致用于科研的经费减少,科研成果无法得到保障。
很多高校在管理技术合同过程中,都采用二级管理模式,即院系先针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审核把关,再送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但在实践中发现,院系审核不够严格,只是一种形式,没有起到技术把关的作用,而科技管理部门只对合同的法律条款把关,合同一旦存在技术风险,就有无法履行的可能,最终造成合同违约。
科研人员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把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委托其他单位来做,但是主合同中却明确提出在未经过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把部分研究内容交予其他单位。然而一些科研人员无视此条款,私自转出,如若此部分内容引发纠纷,最终将带来不好的影响。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横向合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根本途径。首先必须要有规范的审核流程,使科研人员在合同签订时有章可循。审核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横向合同审核流程
当然,在审核流程的基础上,需要对各个职能部门明确分工,院系负责人要对技术把好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风险等把好关,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并且在科技合同管理制度中要事先规定学校、学院和项目课题组分担风险和赔偿比例,为了促使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更严谨、更负责,减少签订安全隐患较大的合同,项目课题组应占较大比例的风险和赔偿。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应采用计算机对科技合同进行管理,实现高效化管理[2]。
一方面,可借助科研管理系统对科技合同的审核、变更、转出、归档、结题和经费到账情况等方面进行管理,不仅大大降低人力成本,且能快速准确地记录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与合同相关的事件,方便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可利用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科技统计,便于科研管理部门分析数据,为接下来的科技对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加强技术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是减少不规范合同的措施之一,因此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向科研人员和合同审核管理人员宣传普及技术合同法的法律法规,使其对技术合同法深入了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在合同文本选择、内容条款审核、签订、执行、变更和免税等方面有理可循、有法可依,从根本上避免技术合同中的风险。
在对科研人员和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高校应设立法制办。法制办可为科研人员和技术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在合同审核签订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可草拟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模板以供科研人员参考;除此之外,依照法律条文,帮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且便于操作的横向技术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和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目前,许多高校在制定科研管理政策上“重纵向轻横向”,这不仅会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高校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高校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比如绩效奖励,信用等级评估等,对按时按质完成横向项目的老师加以鼓励。同时,对因科技合同违约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人员,不仅从学校的考核制度上,而且在物质上也出台惩罚措施。
经费问题是当事人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作为提供经费的委托方更多地考虑此次技术贸易的利润,因此把研究经费尽可能地压低,而作为提供技术成果的高校,常常为了拿到项目委曲求全,没有充分考虑成本问题,最终由于缺少经费支撑,导致延缓合同进程。因此,在做科研经费预算时,要综合考虑研发经费、劳务费、税收及技术的市场收益等,由学校财务部门设专门人员对经费预算进行综合考评。
综上所述,科研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技术合同纠纷,还能为后期申报免税、奖项和政府资助提供便利。同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需在管理上多下功夫,多思考,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使高校的横向合同管理趋于规范化、合理化和高效化,从而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技术成果向商品化和市场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1]崔志远.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
[2]孔祥浩.浅谈高校技术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云南科技管理,2006(6):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