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与创新监管对策研究

2018-01-05 11:20彭静张宇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21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商业模式

彭静 张宇

内容摘要: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转型将从投资拉动逐步向消费主导升级。在我国“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主体不断增长,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并逐步进入迅猛发展的快车道。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时间尚短,在法律政策、监管方式、技术水平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 商业模式 监管对策

引言

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互联网+”发展战略下重要的金融创新模式,一直都是金融领域内的关注焦点。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通过互联网网络平台媒介,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互联网技术为社会各类型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业务,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消费金融的升级模式,使传统消费金融的各运行环节具有信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特征,其市场定位与服务对象更准确,运作效率更高。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起步于2009年银监会颁发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正式开始发展。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迅猛。根据艾瑞咨询的研究和统计数据显示,2012-2014年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启动期,该时期互联网消费金融保持了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2015-2017年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增长期,该时期内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千万亿级别,并同时保持高增长速率。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主体方面,除了有传统银行和持有牌照的消费金融企业以外,以互联网技术为发展基础的互联网电商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是重要的运营主体,并且不同类型的主体在业务经营方面具有不同的优缺点(见表1)。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线上场景和线下场景方式已经在许多领域进行了渗透与发展,其中线下场景包括旅游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医疗消费信贷等,线上场景包括互联网电商消费信贷、农村金融消费信贷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然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创新,不仅拉动了市场消费需求,还改善了市场消费结构,带动了经济增长。然而,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许多平台出现了过度授信以及违规经营现象,尤其是在模式创新方面与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相违背现象。因此,创新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模式,不仅可以保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内涵及商业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内涵

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发展时间尚短,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定义以及理论体系,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廖理(2010)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或者新型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向消费者提供用于消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黄小强(2015)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借助云计算、大数据、智能技术在互联网网络进行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业态以及服务体系。叶湘榕(2015)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通过互联网媒介向家庭和个人提供支付、存储、信贷和风险管理等与消费相关的新型金融服务。刘山(2016)认为从广义角度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一切与消费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面向个人与家庭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消费信贷等;从狭义角度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专指针对个人和家庭的消费信贷金融活动。徐上博(2017)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使用互联网技术,向具有消费倾向的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购买产品资金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本质还是消费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消费金融各环节进行了信息化和网络化。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

按照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主体分类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共分为四种,分别为: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模式以及P2P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不同种类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在资金渠道、服务对象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分别有不同的特征表象,具体特征如表2所示。

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是传统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线上模式,主要通过银行网上消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与服务。其中,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的业务渠道分为自营商品和供货商企业两种,具體商业模式如图1所示。第一,消费者在银行网上消费平台选择产品并以消费信贷方式购买;第二,银行根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产品;第三,如果是银行自营产品,直接由银行向消费者发货,如果是供货企业产品,则由银行通知供货商向消费者发货。对于银行而言,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的优势在于银行可以没有时间、网点和地域等因素限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客户的覆盖面更广。银行通过自营销售产品以及收取供货商摊位费的方式可以增加银行收入来源。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接在银行网上平台购物更利于银行对消费者的信贷评价,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贷等级和信用额度。对于供货商企业而言,利用银行的社会信用地位可以获得更多消费者信任,以增加企业的产品销售量。

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模式是银监会批准,专为消费者提供小额度的消费信贷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模式为消费者提供的信贷额度主要依靠央行征信,但是资格审批力度比银行更宽松,效率更高,具体商业模式如图2所示。第一,消费金融企业自身并没有消费场景,因此需要与购物平台进行业务合作,采用嵌入到其它购物平台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第二,消费者在购物平台选购完商品时,会向消费金融企业申请消费信贷。消费金融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会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对于新的申请人企业会制定信贷额度,对于老客户企业会查询消费者的剩余信贷额度;第三,待消费者征信通过后,消费金融企业会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同行拆借的方式将资金发放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再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向购物平台支付货款。第四,购物平台收到资金后向消费者发放产品。

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模式主要指具有自营电商平台的大型电商企业,如淘宝、苏宁以及京东等电商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的实质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以赊账形式获得产品,并以分期还款形式按月向电商平台支付借款和服务费。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优势在于电商平台基于自身流量优势和客户粘性优势更受消费者认可,同时电商平台的互联网技术优势在对消费者的信用评价方面更加准确,具体商业模式如图3所示。第一,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进行产品选购,并申请平台消费信贷服务;第二,电商平台将消费者日常消费数据整合发送到平台技术部門,技术部门在分析完消费者的日常数据后,会将结果传送到平台金融部门;第三,平台金融部门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认证消费者信用等级,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信贷额度,并向平台支付货款;第四,电商平台在收到货款后,向消费者发货。

P2P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P2P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由于资金限制只能将业务集中在某一领域,通过与供货商的业务合作开展消费信贷业务。P2P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的盈利来源主要有两种途经:一种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借贷资金获取利息,另一种是通过与供货商的业务合作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分成,具体商业模式如图4所示。第一,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选购产品,并向P2P平台提出消费信贷服务申请;第二,P2P平台将申请人信息传送到P2P平台的消费信贷项目部门,并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待信用评定合格后P2P平台使用投资人或者股东的资金向消费信贷部门提供资金;第三,消费信贷部门将资金打给供货商,同时供货商向消费者发送产品。

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监管必要性分析

(一)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问题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建设阶段,传统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仍以央行征信系统信息为主,市场信用信息不完善,给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而社会其他类型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我国仅有150家,不仅整体规模小,同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种类少,同样无法满足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需求。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企业目前也采用线下面签形式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与验证,但是该种方法的信用验证方法效率较低,无法进行大范围推广。而对于互联网电商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虽然该类型企业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对消费者进行线上信用评级,但是该种信用评级方法仍有一定的局限性,所分析出的数据质量和深度不足,信用评级的准确性无法保证。在金融监管政策方面,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和新兴产业,因此与产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较为落后,许多业务环节存在法律监管空白。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背景下,许多发展问题和纠纷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严重阻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积极性。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产物,因此许多业务存在二重性,而监管政策与法律对此监管存在模糊性。例如,电商企业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时,互联网电商身份要受到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而消费金融业务要受到金融法律监管,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存在定位模糊问题。

(二)专业技术安全问题

因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网络中开展业务,所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主体需要掌握两种不同产业的技术特征。对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技术的落后尤为突出。例如,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数据系统以及计算机之间的数据端口极易受到网络黑客或者病毒入侵,轻则造成系统瘫痪,业务无法顺利运营,重则会对消费者或者平台造成巨大资金损失,存在平台技术不足以及软件扛风险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对于互联网电商企业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金融风险抵抗能力的缺失问题尤为突出。对于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及时预知和防范,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同时,互联网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不足,资金持有量远不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足。因此,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会忽略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进行违规经营,容易发生金融风险。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存在虚拟性和隐蔽性,无论是企业的产品还是服务都是在互联网中虚拟交易,因此业务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骗贷、逃贷事件频发。同时,互联网网络的信息传输成本更低、信息传输速度更快,一旦产生了金融风险,势必将引发大范围的系统性风险。

(三)竞争及产品质量问题

随着国家大力推广金融改革以及创新力度不断增强,政府陆续出台了若干有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造成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数量急速增长,运营主体不断增多,给产业发展带来极大的竞争压力。在较大的竞争压力下,许多企业不惜采用恶性竞争方式以获得消费者认可和市场份额,因此急需政府加强监管和创新监管,以助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最主要表现在消费信贷金融产品创新性不足,同质化严重,市场中的消费信贷产品千篇一律。在产品相同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只能采用降低借贷利率方式吸引消费者,以降低收益甚至是亏损的运营状态挤压同行业,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同时还降低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此外,还有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获得客户,盲目的扩大业务范围,对借贷人的身份审查力度不严,忽视了信用状况,增加了潜在金融风险。

创新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法律体系,创新监管方式

第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学习相关经验并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针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状况和趋势制定相应的行业约束与规范制度,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也要对不适合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进行合理删减,使政策法规更加合理;第二,制定互联网消费金融专项发展政策,明确产业发展规范。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政策只限于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级和约束力较低,因此需要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特征制定专项政策,以达到监管发展的全面性。建议专项政策制定内容要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范围以及业务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贷人的催收方式进行约束与监管;第三,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新型业态,因此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深入了解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特征,采取差异化和功能化监管方式,一方面防止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产生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减少监管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的约束力。建议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不同消费场景制定不同种类监管标准与策略,实行差异化监管方式,以满足不同运营主体的发展需求,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提供一个较为宽松、利于创新的发展环境。

(二)完善征信体系,建立高效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重视信用产业发展,建设多元化征信体系。征信作为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以央行征信为基础,鼓励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征信业务,不断丰富与完善我国社会征信数据,提升信用数据深度与广度。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工商行政部门、保险产业等不同行业以及部门之间的信用数据联动性,增强信用数据的真实性与信用数据质量。此外,需要建立我国信用数据统一标准和信用信息库,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可查询信用数据;第二,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可以从两方面开展,一方面可以引进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企业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理念和风险防范技术,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例如,对企业员工进行风险培训,包括风险预防、识别和处理。建立企业风险防范部门,提升企业风险评估能力;第三,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违规企业和失信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例如,建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出现诚信问题以及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曝光,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对企业施加压力,约束企业运营行为。而对于具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失信行为并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企业,需要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再从事与行业相关业务,以净化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环境。

(三)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技术水平,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第一,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技术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对计算机、互联网网络等硬件设施进行升级,保证硬件运行效率。同时,提升企业软件水平,减少业务系统漏洞,增强计算机风险防范与抵抗能力。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互联网电商企業而言,需要加强企业的金融业务能力,提升金融业务水平。建议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人才交流互动,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第二,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提供充足人力资本。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是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产业的融合产业,因此需要复合型人才。建议人才培养机制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进行企业内部人员培养,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互联网技术培训,提升互联网思维,对互联网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提升金融知识水平;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来培养人才。例如,与高校合作开设互联网消费金融专业课程,提升学生理论知识水平,互联网消费企业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使其将理论应用到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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