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卖引法对茶叶市场的管理

2018-01-04 03:41陶觉逊
中国茶叶 2017年7期
关键词:政和茶商官府

陶觉逊

(扬州大学法学院)

宋代卖引法对茶叶市场的管理

陶觉逊

(扬州大学法学院)

宋代卖引法作为茶叶市场管理的法律,是从禁榷法转变而来。它反映了自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官府茶叶市场法律管理思想和手段的根本性变化,即从二元茶法向统一茶法的转变。关于卖引法,史载:“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罢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1]。而“建炎渡江,不改其法”[2],说明政和茶法与南宋茶法一脉相承。

一、崇宁年间恢复榷茶法

宋徽宗时期是北宋政治最为黑暗的时期。为了搜刮更多财富,扩大政府对茶利的占有,于是大改茶法,废通商行榷法。主持者蔡京于崇宁元年声称,“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时几五百余万缗。庆历之后,法制寝坏,私贩公行,遂罢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后商旅所至,与官为市,四十余年,利源寝失。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买,勿复科民,即产茶州郡随所置场,申商人园户私易之禁,凡置场地园户租折税仍旧。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於旁近郡县便鬻,余悉听商人於榷货务入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於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商税自场给长引,沿道登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买茶本钱以度牒、末盐钞、诸色封椿、坊场常平剩钱通三百万缗为率,给诸路,诸路措置,各分命官”[3]。蔡京对“法制寝坏”“利源寝失”极为不满,对通商法的指责更为严厉,认为这是利源流失的根源,因此迫不及待祭出“仍旧禁榷官买”的法宝,全面复辟榷茶法,重新由官府控制茶叶市场。

崇宁榷茶法的主要内容有如下8条:一是将荆湖、江、淮、两浙、福建7路州军茶产,依旧禁榷。二是各茶场均有茶本钱。三是确定茶园户的买茶年额。四是设立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五是各茶场登记管辖的园户姓名,产茶由官府直接收购。六是“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於旁近郡县便鬻”。七是“余悉听商人於榷货务入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於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八是“商税自场给长引,沿道登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4]。如此则“大法既定,其制置节目,不可毛举”,形成两宋时期全国茶产基本被榷的时期。

蔡京榷茶的根本目的是“茶利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其子蔡绦不打自招地供认,“公始说上以茶务,若所入厚,专以奉人主”,这当然是“京本意”,“而西北边粮草,名曰便籴、结籴、贴籴、括籴之名起,盖以官告度牒之类,等第抑配,而边民不聊生矣,京之误国类如此!”[5]蔡京倒行逆施,所作所为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要求,很快也搞不下去了。榷茶仅有3年,崇宁四年茶法再次改革。

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引代榷,实行卖引法。主要内容为:“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给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篰,官为抽盘,循第叙输讫,批引贩买”。官府取消官方茶场,不再直接经营茶叶,放开茶叶买卖业务,商人直接到产茶州县或州县请长短引,经官府“抽盘”检查后,输息批引贩卖。茶引有长短引之分,长引可以到其他各路贩卖,期限为1年,短引仅限本路,期限也只有1个季度。“限日贩卖,如有过限,并行拘收,别买新引”[6]。由于“逐路重别立到息钱多寡不等”,故作出“每斤各量添一十文,其见纳息钱不及一十文者,并只对数增添”的规定,而“内元买价小,搭息多,即不得过元买价一倍”[7]。同时对茶商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诸路旧例原无加饶耗茶去处,并依江东例加饶一分”,以“招诱客人广行兴贩”。经过如此整顿,茶法更加严酷,官府搜刮到大量茶利。“至崇宁以后,岁入之息,骤至二百万缗,视嘉祐益五倍矣”[8]。大观三年,东南七路茶息达125.19余万缗,榷货务两年所得茶钱118.5万余缗,一年的茶利超过184万缗。蔡京每年以百万缗输京师供徽宗挥霍,至此“茶事益加密矣”,但后果十分严重,所谓“掊息益厚,盗贩公行,民滋病矣”。

二、政和二年行合同场法

崇宁四年的茶法仅维持了7年。政和二年,蔡京第三次对茶法进行了改革,所谓“大增损茶法”,正式行合同场法。其法:“置场于产茶州军,而簿给于都茶场。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判,毋得止凭批引为定,有赢数即没官,别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规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条,若避匿抄札及擅卖,皆坐以徒”[9](政和茶法42条的主要内容,不再进行转述,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9~44,并参阅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及《农业考古》2007年第2期第200~204页)。

从市场管理手段来看,政和茶法已经从崇宁榷茶的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转移到依靠法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茶法加强了对茶园户的控制,茶园户有固定的户籍管理,茶园户所产茶数量和质量也纳入到管理的范围,规定不得卖茶给无引茶商。茶法对茶商的控制更紧,从茶引领取、买茶方式、茶叶销售地域、销售时间,甚至盛茶用具均有严格规定。茶商只能在官府约束和严格管理下“自由”交易。如此看来,官府虽然不再直接插手茶叶贸易,但丝毫没有放松对茶叶贸易与市场的监管。宋代茶叶市场正是在卖引法的榷茶形态下,按照官府意志进行有效管理。这种制度既不是通商法,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禁榷法。官府没有干涉茶叶具体生产环节,又不断绝商人同茶叶生产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但是,官府对茶商从事茶叶贸易有相当严密的法律规定,从而通过这些规定操纵市场,最大限度地榨取茶利。正是因为卖引法有如此特点,因而成为南宋茶法乃至嗣后历代茶法的样板。因此,卖引法市场法律体制的建立,具有深远的影响。

合同场卖引法对茶叶市场的影响甚巨,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一是官府的茶利激剧增加。至政和六年4年中,收息钱1000万缗,茶增128.56万余斤。政和改茶法,官府“岁收息至四百余万缗”[10]。茶利增加的全部秘密是官府建立了“责土产于园户,收引息于商人”的卖引茶法。二是造成对市场的严酷搜刮。为了加紧搜刮,官府严立“比较之法”,各级官吏不遗余力搜刮茶利,以求考课及时乃至升迁。一些非产茶区,如陕西也有增课之说。增价的结果,造成市场萎缩,茶销更加不畅,官府采取强制手段把茶硬性摊派到农民头上。茶引也是摊派的,“盐钞茶引类多抑配”。三是造成茶价飞涨,私贩泛滥。茶价高昂,消费者难以承受。两浙一带人们饮茶成习,“穷荒之民,有经岁不食盐者,茶则不可一日无也。一日无之,则病矣。昔时晚春采造,谓之黄茶,每斤不过二三十钱,故细民得以厌食。今买引之直,已过数倍矣。未有茶也,民间例食贵茶,而细民均受其害”[11]。销地市场与产地市场茶价飞涨,使茶叶市场受到严峻考验,私贩骤兴,泛滥成灾,“盗贩公行,民滋病矣”。四是对国家财政产生消极影响。表面上看,官府的茶税收入激增,但这无异于杀鸡取卵,把天下财物全部集中到官府,造成地方财力贫乏。宰相李纲指出:“摘山煮海者,天下之利源,而国家经费所赖以给足也。祖宗之时,茶盐之利在州县,则州县丰饶。崇(宁)(大)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其后悉归于御府,以为玩为宴游锡予之物,则天下利源竭矣”[12]。

蔡京像及其手迹

三、南宋对合同法的发展

南宋茶法以政和茶法为范本,经增删而来,实际上是合同场卖引法的继续,其对茶叶市场的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没有变。这也是史书所云“建炎渡江,不改其法”,政和合同场买茶,“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的原因。东南地区“高宗建炎初,於真州印钞,给卖东南茶盐”,建炎二年由梁扬祖建立了茶盐法。南宋在临安、镇江府、建康府建立了榷货务,“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场”,专门管理茶引和茶息事宜,“罢合同场十有八,惟洪江、兴国、潭、建各置场一,监官一”。

东南茶法在继承北宋末年卖引法时,也稍有不同,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别印食茶小引。形成“长短小引相兼,从人之便”的局面。二是增收茶税翻引税。翻引钱即前往以前禁止贸易的地方销售,茶引要批改而收的茶税。原来长引“水路不许过高邮县,陆路不得过天长县”,现在“如愿往楚州及盱眙军界住卖,每二十三贯并二十六贯引各贴纳翻引钱十贯五百”,如到楚州盱眙军翻改去淮北州县,“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这样到楚州盱眙军的引钱在原引价的基础上增加了57.0%~65.2%,到淮北等地更增加了80.8%~91.3%。三是对园户增俵茶引。如江州瑞昌“民负茶引钱,新旧累积为一十七万有奇,皆困不能偿。死则以责其子孙”,牵涉到千余户之多。四是不管茶树数量及存废,一律收税。如邵武军“管下四县,有产茶价钱岁纳之数通不及一千七百缗”。绍兴年间行经界法,“乡民植茶虽止一二株,尽籍定为茶园,敷纳价钱,无虑数千户,后虽荒废无复存者,所料钱依旧输纳”[13]。五是对不植茶的贫下户摊派茶引或茶。此以荆门军最为典型。茶“以人户为率,计口均敷,如家有一丁,则岁受茶三斤”,有的“一家买十三斤者”,这种行为“行之将及十年,豪商与猾吏通谋为奸,其弊不一”[14]。六是直接大幅度提高引价。这是官府搜括茶利又一最为有效的方法。福建借茶“系贵细品色最高,客人兴贩利厚”,官府增加引价60%~68%[15],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大量茶利。

南宋东南茶利比北宋有过之而无不及。绍兴以后,茶引岁入240万贯[16],绍兴二十四年,东南卖茶引岁入269万贯[17],,淳熙初年达到420万贯[18],茶利增幅达75%。正因为引价步步高涨,茶价日增,私贩屡禁不绝,且愈演愈烈。尤其是茶经“商贩自榷场转入虏中,其利至博,几禁虽严,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19]“鼎、澧、归、峡产茶,民私贩入北境,利数倍”[20]。官府对私贩严厉打击,规定“京西、湖北商人,以牛马负茶出境者,罪死”[21],但根本抵挡不住一浪高过一浪的私贩潮。给事中王师心谈到茶商私贩时说:“自知戾法不顾,因去为盗。由引钱太重,贫不能输,故抵此”[22]。私贩的根子在于引价过高,中小商人无利可图,因而走私市场繁荣,“茶盐之寇”也始终是南宋封建统治权的一个重大威胁。

必须着重指出:南宋茶法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川茶的废榷引卖引法上。其蓝本仍然是政和二年蔡京创设的合同场卖引法。四川茶法的重大变革是建炎二年的事,主持者为成都府路转运判官。在此之前,“蜀茶旧无榷禁。熙宁间,始令官买民卖,置提举司以专榷收之政”。榷茶造成私茶盛行,人民深受其害,“其始岁课三十万。李稷为提举,增至五十万缗。其后岁益多至百万缗。久之,不能敷其数,而蜀人以为病”[23]。为此,御史中丞刘挚、彭州知府吕陶、右司谏苏辙等人均予以猛烈抨击。北宋末年,东南废通商行合同场后,茶利骤然增加,宋室南渡后,茶法照抄不误,这不能不对四川茶法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四川又处于抗金战线,急需大量财政支撑。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建炎元年赵开提出了更改茶法事宜。

赵开指出,榷茶买马有五害。一是黎州买马,嘉祐岁额才2100余匹,“自置司榷茶,岁额四千,且获马兵逾千人,犹不足用,多费衣粮”。二是嘉祐时以银绢博马,价皆有定。“今长吏旁缘为奸,不时归货,以空券给夷人,使待资次,夷人怨恨,必生边患”。三是设置榷茶机构榷茶时,向转运司借本钱52万缗,向常平司借20余万缗,“自熙宁至今,几六十年。旧所借不偿一文,而岁借乃准初数”。四是榷茶造成茶户破坏,私贩公行。“榷茶之初,预俵茶户本钱,而官买岁增,茶日滥杂,官茶既不堪食,则私贩公行,刑不能禁”。五是蜀茶入关陇已难销售。“承平时,蜀茶之入秦者十几八九,犹患积压难售,今关陇悉遭焚荡,仍拘旧额,竟何所用?茶兵官吏,坐縻衣粮。未免科配州县”。

赵开明确要求“请依嘉祐故事,尽罢榷茶,仍会转运司买马”,如此“即五害并去而边患不生”。但赵开意识到行通商法阻力重重,尤其是东南茶区自嘉祐四年通商到崇宁元年复榷,仅43年时间,这与通商前榷茶长达近百年相比,一半时间都没有,况且赵开更茶法前,东南茶区又先复榷,后实行改良了的榷法合同场卖引法,这不能对四川茶区有所铗制和影响。因此,赵开建议“如谓榷茶未可遽罢,亦宜并归转运司,痛减额以苏茶户,轻立价以惠茶商”。他认为,只要按此法行事,“则私贩必衰,盗贼消弭。本钱既常在,而息钱自给”。换言之,四川榷茶,同样私贩不断,“盗贼”活跃。赵开的话打动了朝廷,“是其言”,提升赵开为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推行更法。建炎二年四川“大更茶法,官买官卖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24]。“茶百斤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茶所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称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旧制买马及三千匹者转一官比,但以所买数推赏,往往有一任转数官者。开奏请推赏必以马到京实收数为格,或死于道,黜降有差”。由此可见,赵开茶法就是政和茶法的翻版,当然其对市场的管理手段也如出一辙。至此,南宋基本上第一次完成了全国范围内以合同场卖引法作为管理茶叶市场的法律依据,东南、西南茶法在嘉祐四年至熙宁六年短短14年相同的通商法后,再次实行同样的茶法。不过,这次历史意义的茶法并轨后,再也没有出现过东南、西南的所谓二元茶法。这说明融禁榷法与通商法与一体的合同场卖引法具有较强生命力,比较适应官府、茶商的双重需求,是两宋茶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官府也取得了诱人的利益。到建炎四年冬,茶引息钱达170余万缗,买马超过2万匹。绍兴以后,提举官又旋增引钱,至绍兴十四年(1144),“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比应祥初立法增及一倍,于是茶司一年遂收二百万,而买马之数复不加多”。绍熙初,成都府利州路23处茶场,岁产茶2102万斤,“通博马物帛,岁收钱约二百四十九万三千余缗”。这大概是南宋川茶茶利的最高数额,这些钱对南宋抗金事业贡献很大。

[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9之16。

[2](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甲集卷14《总论东南茶法》。

[3](元)脱脱:《宋史》卷184《食货志·茶下》。

[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五·榷茶》。(元)脱脱:《宋史》卷183、卷184。

[5](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榷茶》。

[6](清)陆贵逵编:《宣和遗事前集》。

[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6~37。

[8](宋)魏了翁:《鹤山集》卷48《邛州先茶记》。

[9]同[3]。

[10]同[2]。

[11](宋)杨时:《龟山集》卷4《论时事》。

[12](宋)李纲:《梁溪全集》卷63《乞修茶盐之法以三分之一与州县札子》。

[13](元)脱脱:《宋史》卷392《赵崇宪传》。

[14](宋)洪适:《盘洲文集》卷49《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卷51《荆门军论茶事状》。陈傅良:《止斋集》卷19《桂阳军乞画一状》。

[1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6~7。

[16](宋)汪应辰:《文定集》卷2《应诏陈言兵食事宜》。

[17](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7。

[18](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总论东南茶法》。

[19](元)脱脱:《宋史》卷184《食货志·茶下》。

[20](宋)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18《蒋行简墓志铭》。又见(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七月庚午。(宋)熊克:《中兴小记》卷37为“北境”,非“此境”。

[21](元)脱脱:《宋史》卷35《孝宗本纪》。

[22](宋)熊克:《中兴小记》卷37。

[2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甲集卷14《蜀茶》。

[24](元)脱脱:《宋史》卷374《赵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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