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
——以C市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研究对象

2018-01-02 05:39王建剑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务工人员调研子女

艾 超,王建剑

(长沙理工大学,410074)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
——以C市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研究对象

艾 超,王建剑

(长沙理工大学,410074)

出于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预防提供实证依据的研究需要,通过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C市T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原因进行了基础数据收集与分析、重点人物访谈与调研,归纳总结相关经验可以发现:补充学校实质法制教育、构建社区法制宣传职能以及引入社会组织进行法律帮扶是预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迫切需求。调研表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具备独特的个人、家庭、社区以及学校原因,在预防层面存在着学校法制教育名存实亡、社区职能尚未构建、家庭教育缺位等突出原因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系统预防策略,可以达到最大层面上预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社区职能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罪与流动人口治理成为两大社会热点问题,各项数据表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数量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可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尤为重要,而提出有效的预防建议必须建立在研究对象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因此,为了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犯罪提出真实可靠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建议提供准确的实证背景,在研究对象的横向选择中,本文选取C市T区为调研对象来调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现实情况、犯罪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该区为我国中部省会城市,其经济发展位列全国前列,能够真实的反映出我国的大规模城市建设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在研究对象的纵向选择中,本文选取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突破口,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大量适用,大批涉罪未成年人未进入审理阶段,故该选择方式最有利于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孙昌军教授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有利于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深刻的剖析其原因后才可有的放矢的制定对。[1]本文对上述人群的家庭维度、社区维度以及个人因素进行了数据分析和重点访谈的调研方式,能够为我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提供相应的实证基础和对策依据。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基本情况

谢佑平教授在2011年指出,在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一特殊的群体时构建其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乃是当务之急[2]。本文中的T区是我国中部某省省会城市C市的重要市辖区,近些年来城市化建设大力开展,外来务工人员不断涌入,与我国绝大多数由于城市建设而使得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的人口现状一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基本情况也不尽相同,故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基本特点具备普遍性的代表能力。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占绝大多数,且呈不断增长状态

表一 T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比率变化情况

从表一看来,T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出明显的整体上升趋势。与此同时,该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半数以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并且在四年间呈总体上升趋势,在2015年时出现顶峰。可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该区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为重要主体,其对该区的社会威胁之大可见一斑,同时也可以体现出本研究的价值。

(二)男性未成年人犯罪稳中有升,女性未成年人发生新变化

表二 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男女比例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性别以男性为主,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增长趋势。从表二可知,男性未成年人依旧是犯罪的主体部分,其依旧涉及财产犯罪与严重暴力犯罪等。结合访谈,我们了解到受到社会各项娱乐设施的影响,男性对于金钱的需求加强,但由于家庭因素所限,其经济来源渠道狭窄,为了拓宽经济渠道,追求高额娱乐消费的同时又避免自身劳累,挺而走险步入犯罪道路。其次,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的犯罪率的逐渐提高已经不能忽略的事实。近年来,有关校园暴力事件被频繁爆出,广大网友对该类事件极为愤慨,曝光视屏中的施暴者均以女性未成年人为主,兼有男女共同欺凌,故有关女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犯罪年龄段多集中在14到16岁之间,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趋势由表三可以得知,14岁至16岁的犯罪年龄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流年龄段,不可否认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属于青春期阶段,内心有浮动躁动心理,但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正是处于知识文化储备的最佳时期,若因外部因素影响其成长发育,较为可惜,应当对于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予以重点预防;其次: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上涨的趋势,除2015年犯罪率有所回落外,其他年度均呈现明显上升形式。这呈现出一个较为危险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这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原因分析,并且施加有针对性的方案予以预防。

表三 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年龄段位

(四)持中专、大专学历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的主要构成力量,初中及初中以下呈明显上升趋势

表四 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文化程度

从受教育背景中看,涉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多数是中专或大专学历,持这部分学历的涉案未成年人占总数据的半数以上,且在2015年度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这恰恰与2015年度14--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高交相呼应,这就反映出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与中专教育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管理与法制教育的缺位。其次,初中包括初中以下受教育背景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在2016年度时以占到总比重的三分之一之多,这就与表三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低龄化的趋势交相呼应,其反应出的社会现象表现为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频发。而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视屏通过自媒体的传播引起了公众的气氛,舆论给予当地公安机关以巨大压力,但单纯以事件的发生、公安机关对单一事件的处理并不能根治源泉,故应当深化犯罪原因的挖掘。

(五)涉财性呈现明显升高趋势

表五 T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案的主要案件类型

从表五中可以看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及的犯罪类型以涉财类案件为主,其暴力程度低于其他主体的未成年人犯罪。其主要以盗窃手段取财,伤及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所占比重不大。盗窃罪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近些年来一直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主要罪名,可见其最为突出的特点为涉财非暴力性。其次,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单纯以人身伤害为犯罪原因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率有逐渐减少的趋势,可见在当前经济发展的现代社会,单纯追求故意伤害的心理逐渐减弱。

(六)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逐渐增涨

表六 T区涉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率

由表六可以看出,T区自2012年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付条件不起诉程序以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正在逐年增长。其次,从较高的适用率中可以看出T区检察机关坚持贯彻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教育挽救为主,以刑事惩戒为辅”的原则。对大部分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可以给予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第三,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后认罪态度良好,罪行也并非十分恶劣,给予正确挽救,回归社会的条件得以逐步完善。

二、外来务工原因涉罪的原因分析

根据犯罪社会学的理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其成长的社会中的诸多结构性因素,包括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因素的影响[3]。由于生长环境的不同,不同因素在整体结构中也呈现出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的原因时,做分层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了。笔者将C市T区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区因素和社会因素五个方面进行原因分析,得出上述人群的一般性犯罪原因。

(一)个人层面:行为偏差惯性,价值观漏洞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其生理与心理发育还未完成,极易被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个性认知失衡[4],其思维简单、判断力较低,有着喜欢模仿、好奇等特点。所以直击被研究的未成年人内心世界是研究个体层面的主要手段,例如,屈智勇教授就在其研究中编制了成长故事问卷、价值观描述问卷来直击涉罪未成年人的内心,对其“自我控制”能力进行分析[5],得出低自我控制能力是引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这一与众不同的研究结论,在本次研究中,笔者也引入了圈定式访谈的方式来直击上述未成年人的内心。

首先,笔者认为行为偏差的惯性成为了绝大多数涉财类案件的个人因素的原因。从表五中可以得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大部分涉罪案件为涉财类案件,不可否认其经济上的刚性需求十分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上述人群的行为偏差惯性。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偏离规范行为的活动;而行为偏差惯性是指行为人的偏差行为形成了心理惯性,当特定情况出现时,便出于心理惯性而再次实施偏差行为。在本次调研中,笔者圈定了13名被访谈者,发现大多数涉财案件未成年人是存在前科劣迹的,即小偷小摸行为已经形成,逐渐形成犯罪恶习,积重难返,屡教不改,形成了行为偏差惯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矫治。在面对“取财”机会时,往往意志力很弱,敌不过已养成的偷窃行为惯性,在侥幸心理的催动下,实施了犯罪。

其次,在本次访谈中,调研小组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存在着价值观、金钱观、消费观偏差等个人因素的原因。美国心理学家拉德的挫折侵犯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皆是因为其内心的欲望未得到满足,而体验到了挫折感,这种挫折感又进一步引发了愤怒感和焦虑感。在访谈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以“赚大钱”为人生目标,幻想以“中彩票”等极为不现实的方式获取财富。如图七所示,其在极端个人主义、侥幸、利己主义等心理背景下,催生了错误的价值观、金钱观、消费观,“将追求和占有金钱与物质财富当做人生的第一要务与最高目标,以获得它们并不断的扩大之为最大的幸福、自豪与最高的荣誉。”[6]在本次调研中发现,调研对象认识能力较低,不明是非,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不良行为习惯,形成了存在偏差的价值观、金钱观、消费观。由于偏差的价值观、金钱观、消费观作祟,往往将错误的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当做社会的主流,禁不起社会的物质诱惑,缺乏控制力,呈现利欲型或贪利型动机。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笔者选择的13名调研对象中有网瘾的少年仅占很少一部分,更多的被访谈者并无吸烟、上网等不良嗜好,在笔者访谈过程中追问下得出结论为,上述被访谈人员在犯罪中取得的财务用于“交朋友”,笔者异常费解,但一名被访谈者道出实情,其到达生疏的环境中被人看不起,无人愿意与之交流,但通过购买零食可以化解上述问题。由此个人层面的最后一个原因也得出,便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城市融入可能性极低、归属感低以及大城市的包容性差等原因。

(二)家庭层面:教育理念缺失以及教育方法有误

在总结家庭因素的相关原因之前,要先说明一下本次调研的所有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均是完整的,并非调研小组刻意为之,而是呈现出的普遍情况。家庭的完整不代表家庭教育的完善,调研小组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成为了几乎所有被调研对象的普遍因素。外来务工人员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受教育背景普遍偏低导致教育方法实施不当,工作时间较长无力在子女教育中投入相应时间。

首先,教育理念缺失是家庭因素中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主要原因。教育理念是直接决定教育效果实现与否的直接因素,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通过访谈,发现外来务工人员的受教育背景普遍较低,对于子女的教育束手无策。在访谈过程中,接触过一位受访者父亲,他告诉访谈人员,他不希望他的子女像他一样,就只能尽量的挣钱来满足儿子的需求,想让老师在学校将他教育成才,自己也没有时间进行教育,也不知道怎样教育。类似上述家长的情况在本次访谈中并不少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教育又是教育的先驱,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足是增加社会教育成本与拉低法治水平的顽疾。本次调研中,由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父母教育时间等种种因素,使得家庭教育缺失,涉罪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家庭的指引与理性庇护,对其日常行为缺乏理性评价,导致上述未成年人难以分辨其行为是否为失范行为。

其次,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在家庭因素中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教育方式在教育过程中起到一个工具作用,有着独特的工具价值,教育方式的适当与否也是实现或阻碍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通过访谈发现,其父母的受教育背景与社会平均受教育水平相比,呈现低态势,随之而来的便是其教育方式不当的相关效果。父母教育方式多数以暴力方式进行。在访谈中,调研小组也针对该问题询问了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受访的父母表示由于自己的受教育水平所限,做不到说服教育,也不知道应该说些什么,觉得“棒下出孝子”是没有错的。教育方式具有教育与指引的双重功效,它即是子女陷入深渊的“刹车阀”,也是其走向光明的“指示牌”。没有一个适合的教育方式做指引,该未成年人群就如同在昏暗中盲目乱撞的小鹿。

由此可见,在家庭因素中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决定其教育理念与教育方式的贯彻与执行。但笔者认为在家庭因素中,对被调研群体的父母进行继续教育的空间较小,应当从其他维度中改善本因素的缺失。

(三)学校层面:法制教育形同虚设,心理测评机制未建立

学校因素是调研的重要指标。现代学校已经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专门教育机构,承担了绝大多数的教育工作,在我国,学校教育成为了每一个人成长中必不可少的教育阶段,其教育的关键性可见一斑,故本调研小组将学校定为第三个衡量指标。我们从以下两点来做出学校因素的原因分析。

首先,通过调研发现在上述涉罪未成年人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形同虚设,并未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在我国八十年代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就指示要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的序列,但其实施的效果欠佳。时至今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法制宣传教育依然实施不畅。在本次调研中,受访者均表示,T区的学校里有不同形式法制教育课,但并未触及到自己内心深处,亦未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我国的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均以思想政治课的面孔出现,并无专门的法制宣传,而思想政治也是以考试类的应试方式来考核,且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地位不及各类考试课,即使已经开设法制教育课亦作为了解类的课程,并未认真备课,甚至授课教师自身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认识。所以本调研小组认为学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形同虚设。

其次,通过调研发现T区的学校一味的追求高升学率,并未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因而也未建立相应的心理测评机制。当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处于人生中矛盾最多、最为复杂的时期,也是磨砺和磨难最多的时期,在某种不良情绪的刺激下,容易使其用非法方式来发泄内心的不满与矛盾,如在访谈过程中遇到犯寻衅滋事罪的周某。此外,未成年人在该时期亦属于欲求最多、最强烈的时期,当正常途径不能满足其欲望时,便有可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和方式其获取满足,最终诱发了犯罪。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大部分学校采取应试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一味追求升学率,未及时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变化,没有形成心理测评机制,最终在本校学生触及法律时,已经悔之晚矣。

由此可见,学校因素中法制教育的形同虚设与心理测评机制未建立均是学校教育的缺位之处,而在家庭因素改善空间不大的情况下,应当在学校维度中较大改革的力度。

(四)社区层面:流动人员社区管理失能,社区教育矫正全无

社区层面上的原因应当是本次研究中的创新点。在以往的研究中,针对社区的功能并未有相关调研。在本次调研过程中,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社区的职能发挥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社区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环了,可以说社区是城市的细胞,而城市是由千万个社区组成,当代社区拥有这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教育职能、监督职能。但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社区建设与管理却成为了一大社会性难题,其流动性与低素质性也阻碍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区相对集中,并不具有分散性,但流动性大亦成为了困扰社区建设的一大重要原因,其所在的社区的管理失能,丝毫未发挥出社区的基础管理职能。

其次,社区教育矫正亦为一个全新的主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且并未开展。社区教育矫正职能是指其拥有的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在社区范围内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外来务工人员所在社区均未行使其管理职能,更无从谈论其教育矫正职能。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社区功能的实现能够起到缓冲社会矛盾、教育社区居民的作用,在流动人口聚居的社区中,正确的运用其教育矫正功能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建立与学校教育平行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五)社会层面:贫富差距较大,社会环境浑浊

三元犯罪原因论着重强调从个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三个方面出发的同时也强调了经济状况、成产状况、教育文化、风俗习惯等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原因论则是在强调不能忽视犯罪的个人原因的同时,也要重视诸如贫穷、失业等社会原因。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外来务工人员处于社会底层,受限于经济收入,在组织家庭财产分配过程中,难以满足子女的消费需求。此外,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社会环境浑浊,各类群体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崇尚金钱,毫不顾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盲目的提供高消费、成人化消费等产品与服务,导致本就茫然的未成年人容易误入歧途。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学校教育

通过原因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因素与家庭因素的可改变空间不大,所有涉罪未成年人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了价值观偏差与行为恶习,并演变为惯性,除此以外,其父母的教育程度也受到可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对其进行继续教育。故笔者认为由于上述原因所限,必须要强化学校教育,尽可能多的承担社会教育职能。

1.扭转法制教育不利的局面,建立实质普法机制

在学校教育中,应当将法制教育列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课程,该课程的开设、讲授与考核均应当列为未成年人升学的基础指标,上升成为与中学主干课程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对于该类课程的讲授老师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进行授课,使上述未成年人在了解法律的同时更加能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为我国法学教育与发展储备后备人才;第三,学校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畅销合作机制,请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到学校里,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讲解国家刑事政策、刑事法规与真实案例,给予上述未成年人以警示作用。

2.开展定期心理测评,完善心理帮扶机制

在学校教育之中,心理测评可以成为检验上述未成年人心理变化的最要指标,应当建立定期的的心理测评机制,并在心理测评后对心理量表进行精细化分析,找出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加以矫治;其次,应当选聘专业心理学背景的老师最为矫治人员,建立疑难个案研究小组来综合分析心理疾病严重的学生,与高等学府或研究机构的心理学研究机构建立案例互通机制,将疑难案件编辑为案例上传至专业研究机构,建立专家分析答疑环节;第三,应当完善心理帮扶机制,该类工作机制的建立应当由学校开发资源,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资源,将有心理疾病严重的未成年人带入社区、养老院、孤儿院等地方观光,甚至做义工,使其心理逐渐趋于正常。

(二)发挥流动社区的管理职能

在强流动人口所在的社区管理,不仅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更是一种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对于流动人口所在社区的管理长期缺位,更无从谈到社区教育职能的发挥。要预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社区职能应当从以下方面发挥其职能:

1.建设专门流动人员社区

流动社区是指专门为流动人口设置的专门社区,该社区不同于一般社区,其具有流动性大、人员流转速度快、人口素质呈现较大差异等特点,该社区的构建应当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工作报告之中,并且将该社区建设的数量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指标。在该社区中应当建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如:社区管理部门、社区宣传部门、社区服务部门等,在设立的同时也应当在发挥出社区的基本职能。

2.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是指,依托该社区的管理人员,面对该社区成员,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旨在促进其法律意识。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之中,社区发挥着诸多职能,在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主题,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的教育功能,在法制教育与宣传上发挥主体作用。可以组织本社区居民来组成社区宣传员小组,在周末、傍晚等时间段进行宣传,在社区宣传栏上张贴法制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旨在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3.引入社会组织进行外力宣传

社会公益组织在当前社会职能发挥中承载着巨大的能量,在中央政府再三强调要将“属于社会的职能还给社会”后,社会组织如同雨后春笋般的涌现,时至今日,各类与未成年人和社区的社会组织层出不穷,而各地民政部门也不遗余力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可以说“社会组织的春天已经到来了”。引入社会公益组织进入外来务工人员聚居社区对三方主体来说是皆大欢喜的,首先,社区可以节省社区管理专员,且社会组织有更具专业性的特点,更加能够开展专业法制教育服务;其次,社会组织也可以找到平台发挥专业服务水平;第三,我们的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社区管理,即节约了管理成本,也可以将工作重心集中于对服务进行监控和检查上。所以,我们认为在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预防上,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进行管理可以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当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其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独特的工具功能,在面对各类社会问题突出的现代社会,只有正确运用社会管理工具,在能够实现“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在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涉罪这一社会突出问题时,正确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才是当务之急。首先,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发挥其主要的监管职能,确保未成年人在其成长道路中尽量避免接触社会污浊现象,如:文化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等与其成长道路上不相符的场所,教育执法部门加大力度监督学校职能的实现,人民政府应当从制度、组织维度上建立流动社区;其次,立法机关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加大立法,从制度上保障其根本权益;第三,司法机关应当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案件时,在量刑上应当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同时也应尽量考虑到其未成年人主体特点,如:可以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置多于一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验期等,为其设置行之有效的挽救措施,从根本上做到“挽救优先,惩治为辅”的基本原则。

[1] 孙昌军,周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统计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9):33.

[2]谢佑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与治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7):57.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9.

[4]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31.

[5]屈智勇,邹泓,段晓英.自我控制、价值观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J],青年研究,2006(5):42-48.

[6]文清源.犯罪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159.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Causes of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Taking The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in T District of C City as Reserch Object

AI Chao, WANG Jian-jian
(Changsha V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hnology,Changsha,Hunan,410074)

In order to provide an empirical basis for the study of the crime prevention of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Based on the basic data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key character interviews and research on the causes of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in T district of C city. The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have the habit of deviation in the individual level, and there are loopholes in the values;At the family level, the concept and method of education is wrong, which is the criminal reason of the above population.And the lack of the legal system education, there is no set up psychological evaluation mechanism, community management function, and lac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mechanism, and other factors in migrant children involved sin problem and corresponding role. Analysis the reason come to school education level above shall carry out essential method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the psychological support,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s the need to reconstruct the social education function, play social self management function,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strengthen the social management targeted.

city migrant workers children; criminal causes;crime prediction; functions of communization

天下溪)

D914.1

A

2095-1140(2017)05-0079-08

2017-07-11

艾 超(1971- ),男,湖南望城人,长沙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王建剑(1990- ),男,天津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市场投资事业部,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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