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修改《道路交通法》的启示

2018-01-01 08:42赛迪智库
中国计算机报 2018年39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驾驶员义务

赛迪智库

为了应对渐行渐近的自动驾驶时代,德国联邦交通和数字化基础设施部对德国《道路交通法》进行了新的修订,该修正案已经在2017年 6月21日生效。

虽然本次修订受到了严厉甚至是攻击性的批判,但德国联邦交通部长还是认为它是“全世界最现代化的道路交通法规”。

鉴于德国法律在大陆法系中的重要影响,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有必要从中汲取有益的經验和做法。

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确定了“自动驾驶车辆”的概念。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指出,法律意义上的具备高度或者全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是指“带有为完成驾驶任务而能够控制车辆以及在高度或者全自动控制车辆时符合为车辆驾驶所设立的交通规则的技术配备”。针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描述,“驾驶员可随时解除这个驾驶功能或者切换到人工驾驶模式”,“驾驶员亲手控制车辆的必要性须为这个功能所识别”,它能够“及时通过可视、可听、可触及以及其他感知方式呈现给驾驶员亲手控制车辆的必要性”。

该部分最大的特色在于给自动驾驶车辆下了明确的定义。不符合该定义的车辆不适用针对“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规制,而是适用德国《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规则》中针对传统车辆的普适性规定。

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的特殊义务。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条b确立了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的特殊义务,即在必要时刻及时重新接管车辆的控制权。该规定对需要人工接管的情形作了两大分类:当高度或全自动化系统要求其接管时;当驾驶员意识到或者(基于常识)应该意识到,汽车已不再具备符合规程的高度或全自动驾驶功能的运作条件时。”

该部分最大的特色在于一方面点明了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的特殊义务,另一方面没有重复赘述驾驶员的所有义务。因为传统驾驶员的义务毫无疑问也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而这部分义务已经详细规定在德国《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规则》的其他规定中,第1条b不必复述。

增加了车辆数据记录和传输的义务。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第63条a是有关“在带有高度或全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中的数据处理”的规定。它规定当“车辆控制从人工驾驶向技术系统转换”或“技术系统向人工驾驶转换”时,必须记载位置以及时间信息。该条规定有利于判断具体时刻中自动驾驶车辆所处的状态以及证据,以便后续责任判定时能够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第63条a第1款第2句规定,“当系统要求驾驶员接管对车辆的控制或者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时”,也应保存相应信息。该条第2款第1句规定,应向依照州法律主管制裁违反交通法规情形的机关传输所保存的数据。这一句既暗含故障时车辆制造商的信息传输义务,也点明接受数据的主管机关。

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启示

修订的时间比修订的内容更重要。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出台以后,饱受德国联邦参议院的批评,认为其没有完美解决诸如“驾驶员人工介入的时间和方式”等法律细节问题。但事实上,德国舆论界有意识地强化修订的法律色彩而弱化法律标准的主导权问题。在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问题上,所有国家的立法者都面临国内法和国际法接轨的问题。这是由于自动驾驶技术国际化以及车辆跨越国界行驶的客观趋势所致,导致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渐近似化。在这种趋势下,一国先出台的相关法律,很有可能成为后续国家修订同类法律的参考依据。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德国的法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有极强的示范效应。而法律制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力,可能影响具体的技术走向。当前中国在自动驾驶领域正全面发力,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等待技术完全成熟后再修法,可能延误时机,在自动驾驶法律制度领域继续受制于德国国内法衍生而来的“国际规则”。因此,我国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抢占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话语权的关键。

我国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应规定“测评”条款,以便快速启动下一轮的法律修订程序。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条a的内容核心是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定义,里面有对自动驾驶车辆技术特征的法律描述。第1条b的内容核心是对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特殊法律义务的规定。这两个条款的共同特点是对技术发展现状的“即时”描述,但是由于自动驾驶技术更新迅速,第1条a和第1条b在短期内脱离现实的可能性极大,而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原则又使得启动修订程序的条件苛刻。为了弥补两者间的矛盾,新版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条c规定,在2019年之后将对第1条a以及第1条b的适用进行全面测评。如果届时由于技术发展导致第1条a以及第1条b明显不合时宜,可以顺势启动修订程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同样面临修订条件严格和技术发展不可测的冲突。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修订相关法律时,除了修订具体的规制条款外,再增加一个包含具体时间和具体针对对象的“测评”条款。

我国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技术层面,“增设”法律条文是首选方式。德国在修订《道路交通法》时,立法者并未致力于通过修订全面解决自动化道路交通的全部相关问题,而是在致力于将自动化驾驶的相关问题与传统的道路交通法进行融合的同时,力求规则的精简化。虽然饱受批评,但这种思路较为科学。一方面,自动驾驶并未彻底摧毁传统道路交通规则,诸如道路交通法中赔偿责任制度的根本结构并未改变,贸然实行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的二元化法律架构太突兀;另一方面,自动驾驶只是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大量应用的范例之一,还有工业生产、医疗和服务型机器人等众多领域。每一个都单独立法显然会浪费大量的立法成本。因此,应当借鉴德国修订《道路交通法》的做法,首先是把自动驾驶融入到传统道路交通法;其次,保持传统驾驶的法律条文不动,原则上不做“删减”,只“增设”和自动驾驶有关的条文;最后,诸如“驾驶人注意义务及程度”“驾驶人介入自动驾驶的时间及方式”等问题由于过于细致且难有定论,暂时不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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