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
(1.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 200433;2.武汉传媒学院 人文学院,武汉 430205)
自由意志原本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难解之谜,但在提出的时候就被嵌入到了与外界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之中,从而具有了相当浓郁的自然科学内涵。近几十年,不少科学家更是依据不同领域的最新发现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并且反过来对哲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神经科学家本杰明·里贝特(Benjamin Libet)依据自己的实验得出的“自觉意志不会启动自愿行为”的结论[1]和心理学家韦格纳(Daniel Wegner)从中引申出来的“模块附属现象论”或“显表因果理论”[2],以及数学家康韦(John Conway)和寇辰(Simon Kochen)依据量子力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的“自由意志定理”[3-4]。不幸的是,由于受到上述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这些在科学领域成就卓著的著名学者围绕自由意志提出的新颖见解,却在不同程度上陷入了逻辑矛盾和自败悖论,其中的失误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和认真汲取。本文依据笔者在若干讨论自由意志问题的文章中提出的观点[5-6],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一些批判性的分析。
里贝特围绕手部弯曲行为所做的神经科学实验的最大贡献,就是成功地揭示了“神经活动先于自觉意向”的事实:在仪器记录到了受试者的大脑神经活动增强之后大约350毫秒的时候,受试者才报告说自己察觉到了“想要”弯曲手部的“意向”,然后又过了大约200毫秒,仪器才记录到了他们手部肌肉活动的爆发。里贝特就此解释说:弯曲手部的决定其实是在手部肌肉活动爆发之前550毫秒的时候,就由大脑的神经活动先于人们的自觉意向以无意识的方式做出的;所以,尽管这一发现并不足以断然否定自由意志的真实存在,却能够表明它对于受试者“启动”弯曲手部的自愿行为没有什么作用,只能在接下来大约200毫秒左右的时间内,做出“中止”还是“继续”手部弯曲行为的选择控制。[1]
表面上看,给定了这些由仪器记录下来、后来也在类似实验中得到反复验证的结果[7],里贝特的解释是完全成立的:既然无意识的神经活动总是先于有意识的自觉意向,那么,即便自由意志随后也能做出中止还是继续的选择控制,在行为的起点上它岂不是依然要服从大脑生理活动的启动效应吗?不过,倘若我们不是像里贝特那样单纯聚焦于实验本身的数据记录,而是全方位地反思这些实验位于其中的整体性因果链条,或许就能发现他的解释是在什么地方失误了。
受到上述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里贝特最初是这样界定“处于受试者意志影响下的自愿行为”的:“1.它是内源性地产生的,并非针对外界刺激或暗示的直接回应;2.没有外界的约束或强制直接或当下控制着受试者启动和从事这个行为;3.最重要的是,受试者内省性地感觉到他们是随意从事这个行为的,并且可以自由地启动或不启动这个行为。” 不过,他紧接着又陈述说:“行为的性质必须是实验者指定的。……受试者同意服从实验者的若干指令。其中的一条是:受试者被期望在实验开始后的某个时间点上从事指定的肌肉动作。”[1]这样问题就来了:对于受试者来说,这条指令岂不是在“间接”或“非当下”的意义上明显构成了某种来自外界的刺激或暗示,乃至潜含着约束性或强制性的意蕴吗?毕竟,它的意思几乎等于说:“你作为受试者应当接受这条指令,否则你就不必参与实验了。”有鉴于此,我们怎么还能宣布:受试者在实验中弯曲手部的行为是纯粹内源性的,既不是对外界刺激或暗示的回应,也没有受到外界的约束或强制呢?值得一提的是,不少评论者早已指出里贝特忽视了他的事前指令对于受试者所产生的影响。[8-10]但很遗憾,他们要么因此断定受试者在实验中只是被动地遵守指令而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要么仅仅强调里贝特的实验及其解释很难加以普遍化,却没有进一步反思下面这个更深层的问题:给定了实验者的事前指令具有无从否认的影响作用这一前提,受试者的自由意志对于他们在实验中自愿从事的指定行为究竟发挥着怎样的效应呢?
其实,倘若引入了一方面源于人的“存在缺失”,另一方面又会产生“弥补缺失”的诉求,因此成为从“事实”推出“价值”的关键因素的“需要”[11],我们很容易对里贝特的实验做出新的解释:作为某种间接性的外界刺激,实验者的事前指令已经在受试者的心中引发了“在实验中从事指定行为”的“需要”(尽管这时受试者还不会把它直接转化成当下就从事指定行为的冲动意欲):我需要在实验中随意地弯曲我的手部,不然我参与这次实验就没有意义了。进一步看,里贝特给出的另一条指令——受试者在实验中应当内省性地注意自己从事指定行为的冲动意欲的出现时间,无疑也会在受试者心中产生类似的效应,强化他们在实验中从事指定动作的需要。不然的话,我们就没法回答下面的问题了:既然受试者在实验中没有受到外界的刺激或暗示,也没有遭到外界的约束或强制,他们怎么会恰恰“想要”从事实验者事前指定的弯曲手部的特殊动作呢?
从这里看,真正启动受试者从事指定行为的原初动因,既不是他们在实验中察觉到的那个想要弯曲手部的自觉意向,也不是仪器记录到的他们大脑某些部位在此之前逐渐增强的神经活动,而是他们在实验前自愿接受实验者的指令时业已形成的特定需要;正是后者通过神经活动和自觉意向这两个中间环节,推动着受试者从事了指定行为(而非其他动作)。不管怎样,假如我们断然否定了“受试者在接受指令时已经产生了相关需要”的预设,又该如何解释偏偏是他们大脑的某些特定部位会在实验中先于自觉意向地出现那些特定的神经活动呢?毕竟,这些活动不可能是没有原因地从虚无中凭空产生的吧。
于是,我们现在就能更完整地描述里贝特实验位于其中的那根因果链条了:1.实验者在实验前提出了指令。2.受试者在接受指令时产生了在实验中从事指定行为的需要。3.在实验过程中仪器记录到了受试者大脑某些部位的神经活动逐渐增强。4.接下来受试者报告说产生了想要从事指定行为的意向。5.最后仪器记录到了受试者手部肌肉活动的爆发。相比之下,里贝特在解释他的实验时,只是把这根整体性链条中的后三个环节孤立地抽离出来,仅仅关注受试者的脑部神经活动与自觉行为意向之间的先后次序,所以才凭借“神经活动先于自觉意向”的事实,得出了“自由意志不能启动自愿行为”的结论。这样,他就忽视了受试者在同意服从他的指令时业已形成的相关需要的启动效应,没有看出他的实验实际上证明的是一个与他的片面结论很不相同的复杂事实:倘若就“受试者在实验中随意地从事了指定行为”这一事件看,他们的自由意志实际上存在于“相关需要—神经活动—自觉意向”的因果链条之中,并且只有凭借这根整体性的链条才能发挥出“不仅启动自愿行为、而且进行选择控制”的积极作用。
不幸的是,虽然里贝特相当谨慎地对待自己的结论,仅仅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启动效应,而不愿否定自由意志的真实存在,但他对于自己的成功实验做出的上述哲理解释,却还是促使不少哲学家和科学家从中引申出了某些极端观念。例如,美国心理学家韦格纳在阐发“有意识的意志只是一种附加在行为之上的幻觉”的见解时,就诉诸里贝特的实验结果特别指出:“这一发现表明,人们是在大脑活动已经启动了某种行为后,才形成了有意识地想要从事这种行为的经验”[12],并且还因此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然而,一旦我们将他提出的“模块附属现象论”或“显表因果理论”嵌入到与他的自由意志相关联的因果链条中,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硬伤了:倘若真像他所说,大脑中的神经组织才是自动自发地促使人们从事各种行为的唯一源泉,只不过顺便在自觉心理中引发了他们“想要”这样做或那样做的意志欲望,让后者作为没有实际影响的“附属现象”发挥出“欺骗”性的“幻觉”效应[2],我们又该如何解释他自己提出这些新异理论时的自觉心理活动呢?难道他能够提出这些理论,只是因为他大脑中自动自发地产生了某些与众不同而又不知其所以然的神经活动,在自觉意识中则完全属于“欺骗”性的“幻觉”,却与他身为学者肯定拥有的“好奇心”或“求知欲”这种特定的自由意志没有关联吗?要是这样的话,我们何必还要严肃对待这些不知从何而来、因何而生、莫名其妙、无从解释的神秘看法呀?毕竟,还有什么理论能比一种等于是宣布自己只不过是幻觉产物的理论更自败的呢?
本来,韦格纳只要内省性地反思一下自己的心理活动,很容易发现事情实际上是怎么回事:由于他此前从事相关研究的因果链条的决定性作用,里贝特的实验激发了他作为学者的自由意志,觉得自己“需要(有必要)”从心理学的角度进一步论证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觉,于是经过自己的认真研究提出了那些他自以为正确、但实质上却是自败的新异理论。所以,如同古往今来的无数学者一样,在韦格纳的学术研究中作为原初动力扮演着主要角色的,既不是他大脑某些部位中作为生理基础的神经活动,也不是他主观自觉意识中作为论证工具的理性思维,而首先是被他贬抑成“模块附属现象”的求知欲或好奇心这种特定的自由意志。尤其考虑到身为心理学家的韦格纳在长时间的研究过程中,居然没有内省性地反思一下自己提出上述理论时的自觉心理活动的本来面目是否能够支持自己的理论,这一致命缺陷似乎就更是难以宽宥的了。
综上所述,由于自由意志与外界必然二元对立架构的深重积淀,里贝特和韦格纳分别从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对于某些科学上十分成功的实验做出了哲学上相当自败的解释,要么主张自由意志没有启动效应,要么断言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觉,结果未能通过对自己身处其中的因果链条展开全面细致的内省性反思的途径,发现一个已经为这些实验所证明的简单事实:自由意志不仅在人们的自觉主观心理中真实存在,而且还有启动各种行为的原初效应。
众所周知,古希腊伊壁鸠鲁学派与斯多噶学派在围绕人的自由与必然命运展开论战的时候,已经把原子运动的偶然无序拉入到了语境中。[13]436-457,467-469从这个角度看,两千年后康韦和寇辰又提出了作为“量子力学一系列定理的巅峰”的自由意志定理,也就不奇怪了。概括说来,他们首先阐发了量子力学的三条“公理”(SPIN、TWIN、FIN或MIN)作为立论的前提,然后依据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二元对立架构(“我们将‘自由意志’定义为‘决定论’的对立面”),预设了实验者在“不是由他们此前的全部历史所决定”的意义上拥有“自由意志”,表现在他们可以在实验中自由地选择从任意方向测量粒子的自旋(或者说实验者对方向的选择“不是有关他们的可获得信息的函数”),最终通过推理证明:假如粒子不是像实验者那样也有自由意志,那么在实验者测量它们的自旋之前,其结果就能够预先确定了,但“寇辰—史拜克悖论”证明了这一点是不可能的。所以,主张粒子自旋受到因果必然链条的支配、因而没有自由意志的决定论观念势必陷入逻辑矛盾,无法成立;毋宁说,微观粒子乃至整个宇宙也像人那样拥有“自由意志”,能够做出“自由决定”、展开“自由选择”:
人们通常不言而喻地假定,实验者拥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以某种并非由以往历史所决定的方式选择仪器的设置。我们之所以把这个默认的预设明确陈述出来,是因为我们的定理从中推论出了一个更令人惊讶的事实:粒子的反应也不是由以往的历史所决定的。因此,这条定理主张,如果实验者具有某种特性,那么自旋1粒子也具有完全相同的特性。鉴于这个特性对于实验者来说是那种通常叫做“自由意志”的东西的一个实例,我们认为运用同一个术语描述粒子也是合适的。[3-4]
康韦和寇辰的立论与里贝特和韦格纳的立论,可以说是南辕北辙的,因为他们认为:不仅人拥有能够启动各种行为的自由意志,而且微观粒子乃至整个宇宙也拥有能够启动各种行为的自由意志。然而,尽管他们的逻辑推理看起来更为严密精细,但稍加分析就能发现,他们只不过是将西方主流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低级谬误发展到了另一个荒唐的极端。
问题在于,由于同样受到上述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误导,康韦和寇辰在界定自由意志的概念时,仅仅专注于它据说是不受因果链条支配的非决定性一面,却忽视了它内在固有的分析性本质规定——“自由意志”就是具有“自由(free)”特性的“意欲愿望(will)”,尤其没有看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拥有的“随意任性”的自由意志,根本不像西方主流学界断言的那样“随机偶然”到了神秘莫测的地步,相反还始终处在种种因素的决定性支配之下,乃至与因果必然维系着两位一体的直接关联。拿他们在论证中举出的实验者来说吧:如同里贝特和韦格纳的情形一样,这些实验者无疑具有探究粒子真相的求知欲或好奇心,否则他们就不会“想要”在实验中调整仪器的设置了。不过,这种认知领域的自由意志明显不是纯粹随机偶然、完全不受因果必然支配的,相反倒必须严格遵循认知领域内“趋真避假”的人性逻辑才能得到实现:只有获得了真知之善、避免了谬误之恶,他们才能完成实验的任务,享受到从心所欲的自由愉悦,觉得实现了自己作为科学工作者的人生价值。更重要的是,实验者的这种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像康韦和寇辰所说的那样,完全摆脱此前因果链条的历史性决定,相反还在下面的意义上恰恰是“有关他们的可获得信息的函数”:只有依据他们从小生成的兴趣偏好、入学时特别喜欢的学科专业、毕业后投身科研的理想志向、以及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作用,我们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他们那一刻为什么会充满好奇心地待在实验室里,“想要”随意任性地选择观测粒子自旋的方向。
尤为反讽的是,刚才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康韦和寇辰本人:推动他们认真探讨自由意志定理的那种求知欲,明显也构成了“有关他们的可获得信息的函数”,以致他们只要内省性地反思一下就会发现,自己对于这个问题的好奇心是因为哪些因果链条的决定性作用才在他们的自觉心理意识之中形成的,而不是毫无缘由、无中生有的产物。但很遗憾,如同韦格纳的情形一样,由于在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下未加质疑地接受了“自由意志能使人们以并非由以往历史决定的随机偶然方式展开自由选择”的扭曲性预设,这两位数学家也没有结合自己的切身体验去考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拥有自由意志的本来面目,结果以类似的方式误入了将随意任性与随机偶然混为一谈的死胡同。
由于这种片面性的缺失,康韦和寇辰给出的“如果实验者拥有自由意志,那么粒子也有自由意志”的类推也就很难成立了。理由很简单:虽然目前我们对粒子的认知充满了不确定性,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确定的,这就是它们不像人那样拥有自觉心理意识中的意欲愿望。有鉴于此,它们怎么可能拥有像人那样的自由意志呢?说白了,离开了“意欲愿望”的必要前提探讨微观粒子的“自由意志”,岂不是像探讨“没有猫的微笑”一样匪夷所思吗?进一步看,粒子在人们的观测面前呈现出来的随机偶然状态,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成是它们基于自己“想要怎样就怎样”的自由决定做出的随意任性选择呢?事实上,在西方学界,自由意志定理问世后面临的主要批评,恰恰就是认为它仅仅证明了量子力学业已证明了的粒子状态的非决定性,却无法证明粒子本身也有自由意志。但很不幸,这些批评没有质疑、相反还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康韦和寇辰认同的自由与必然势不两立的二元对立架构,结果往往在决定论的氛围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甚至像韦格纳那样得出了“人没有自由意志”的不兼容论结论。[14]
不仅如此。自由意志定理的最反讽之处或许在于,康韦和寇辰居然依据具有“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决定性特征的因果链条和逻辑推理,试图证明存在着被认为是不受因果链条支配、纯粹属于“既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的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结果在自相矛盾中将这条定理本身变成了一个“圆形之方”的荒诞命题。一方面,按照他们阐发的那种默认预设,自由意志具有完全不受因果链条支配的特征,以致假如它受到了任何决定性的约束,都会失去自由的特征;另一方面,他们在论证微观粒子也有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时,又不假思索地求助于决定性的因果链条和逻辑推理,结果忘记了下面一点而陷入了自败: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被决定性的因果链条和逻辑推理“证明”呢?毕竟,一个纯粹非决定性的东西,注定了要远远超出必须凭借因果链条和逻辑推理才能把握对象的理性思维能力,因此对人来说只能是无从把握、难以预测的;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还能在理论上“证明”它的存在呀?事实上,给定了随机偶然事件包含着因果必然链条的前提,我们最终还能合乎逻辑地运用决定论的工具,证明某些非决定性现象的存在;但要是想运用决定论的工具来证明决定论本身的无法成立,却有点类似于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了。
其实,当康韦和寇辰将自己的论证建立在量子力学的三条公理之上的时候,他们已经深陷自相矛盾:一方面,如果说这些公理在揭示了事实真相的意义上能够成立,那它们就足以证明,尽管微观粒子充满了随机偶然的非决定性,但至少在这些公理涉及的范围内依然呈现出“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决定性特征,否则它们怎么还能在科学的意义上美其名曰“公理”呢?另一方面,要是微观粒子也像宏观世界一样,在呈现出非决定性特征的同时还呈现出决定性的特征,它又如何可能拥有康韦和寇辰通过一系列因果链条和逻辑推理“证明”了的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乃至做出自由的决定、展开自由的选择呢?毕竟,按照他们接受的二元对立架构,答案明显是否定的:既然自由与必然不共戴天,以致只要存在因果必然的地方就不可能存在自由意志,那么,受到三条科学公理的决定性约束而没法充分展开随机变异的微观宇宙,当然也就不可能再像他们通过自由意志定理指认的那样,拥有他们所说的那种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了。不用细说,这种依据二元对立架构得出的逻辑推论,肯定超出了康韦和寇辰自己的意料。
从某种意义上说,康韦和寇辰坚持的这种主张整个宇宙都是非决定性的、因而自由意志是真实存在的不兼容论见解,要比韦格纳等人在另一个极端上坚持的那种主张整个宇宙都是决定性的、因而自由意志不可能真实存在的不兼容论见解更为荒诞:后者尽管不符合人们拥有自由意志的实然性事实,但至少还能在错误的大前提下维持逻辑上的自洽:既然自由与必然截然对立,而宇宙和人又处在必然的决定性支配之下,所以宇宙和人都没有自由意志。相比之下,要想在同一个二元对立架构里证明微观粒子以及整个宇宙的非决定性,并且因此指认它们都有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却不仅不符合微观粒子以及整个宇宙并不拥有自由意志的实然性事实,而且还会因为错误的大前提而沦为一项在逻辑上就属于不可能的尴尬任务:既然自由与必然是势不两立的,我们怎么还有可能依据决定性的因果链条和逻辑推理,证明微观粒子以及整个宇宙是非决定性的、并且因此拥有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呢?当然,更有黑色幽默意味的或许是下面这一点:康韦和寇辰采用的“自由意志定理”这一名称,在语义上就已经构成了某种类似于“圆形之方”的自相矛盾,因为它试图运用具有决定性特征的“定理”来指认纯属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从这里看,他们在种种自败性的逻辑矛盾中提出的这一定理居然还能产生热烈的反响,乃至受到不少学者的认同,的确有点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
那么,这几位曾经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做出过重要发现的著名科学家,为什么会在自由意志的问题上犯下如此之多的逻辑谬误,乃至陷入荒诞无稽的自败泥潭呢?具体到各个案例上的细节原因,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将它们联系起来考察,不难发现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的教训。
首先是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的哲理架构的严重误导。究其本质,这种从古希腊起便确立起来的二元对立架构,实际上是一个把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混为一谈的穿越式架构,硬逼着原本位于实然性的维度、作为认知描述对象的因果必然与原本位于应然性的维度、作为价值诉求动机的自由意志展开堂吉诃德大战风车式的直接冲突,主张“一定是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因果必然最终会否定和毁灭“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自由意志,就像不可抗拒的必然命运最终否定和毁灭了俄狄浦斯努力摆脱厄运的自由追求那样。[15]而在依据这种方式将自由意志与因果必然凭空对立起来之后,西方主流哲学又进一步将“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的随意任性与“可能是这样,也可能是那样”的随机偶然混淆起来,或者主张只有在随机偶然的不确定氛围中人们才能展开随意任性的开放性选择,或者主张随机偶然的不确定性直接构成了随意任性的自由意志不可或缺的本质特征。坚持这种一方面将自由意志与因果必然对立起来,另一方面将自由意志与随机偶然混为一谈的子虚乌有的理论架构,正是两千多年来西方学界面对自由意志这个本来并非特别复杂的问题始终是一筹莫展、乃至把它变成了一个越来越神秘的千古之谜的头号原因。
从前两节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上述几位科学家都是由于二元对立架构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误入歧途的。最典型的要数康韦和寇辰了:由于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不共戴天当成了“不言而喻”的“默认预设”来接受,他们干脆在随意任性与随机偶然之间直接划等号,完全无视微观粒子缺乏意欲愿望的简单事实,仅仅凭借它们的非决定性特征,就断言它们也像实验者那样拥有从心所欲的自由意志,并且在批评者们指出了这种概念混淆后依然执迷不悟,坚持在错误的道路上走下去。韦格纳虽然认同的是与他们截然相反的不兼容论观念,但在自败的根源上却几乎是如出一辙:通过强调神经活动在先发挥的决定性效应,把随意任性的自由意志说成是某种只有附属作用的欺骗性幻觉。里贝特也是因为在界定“处于受试者意志影响下的自愿行为”时,力图使其摆脱外界因果必然链条的约束,强制而把头两个条件硬加在它们身上的缘故,才忽视了他自己的事前指令在引发了受试者需要的因果必然链条中对于后者的神经活动和自觉意向的影响作用,结果得出了“自由意志没有启动效应”的片面结论。
更令人惊异的是这个理论架构对于几位科学家的积淀性影响如此之大,居然让他们遗忘了当代自然科学注重经验实证的要求,甚至在探讨自由意志的时候也没有想到内省性地反思一下自己实际拥有的心理体验,就单凭这个架构给出的抽象预设,仓促草率地得出了那些只要稍微求助于经验实证就能看出其荒唐之处的错误结论。尤其就康韦和寇辰以及韦格纳而言,尽管在具体观点上南辕北辙,有一点却是殊途同归的:无论是肯定自由意志到处存在,还是宣布自由意志只是幻觉,他们站在不兼容论的共同立场上讨论的都是某种在二元对立架构的扭曲下纯属子虚乌有的东西,因为日常生活中压根不存在他们所说的那种“不受必然支配、纯属随机偶然的自由意志”。所以,如果说康韦和寇辰极力当成事实来指认的微观粒子的自由意志原本只是某种虚构的幻觉,那么,韦格纳以及其他一些学者极力当成幻觉来否认的人的自由意志也同样是某种虚构的幻觉(或者说他们极力否定的其实是某种原本就不存在的东西),因为人们实际拥有的恰恰是在种种因果必然链条的决定性支配下随意任性地发挥作用的自由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两千年来西方学界试图解开自由意志之谜的持久努力,只不过是某种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目标、被自己虚构出来的鬼魅梦幻般的东西引入了死胡同的徒劳努力,主要是想肯定或否定某个本来并不存在的东西的真实存在。不管怎样,撇开现实中每个人每天都会在种种因素的决定性影响下形成那么多的“想要—意志”、并且实现了后就能获得从心所欲的“自由愉悦”的简单事实不谈,如前所述,康韦和寇辰以及韦格纳只要遵照自然科学的实证要求内省性地反思一下自己并不缺乏的求知欲或好奇心,就足以发现他们在理性逻辑中高谈阔论的那些奇特见解是怎样偏离了自由意志的本来面目,以致有点类似于中世纪神学家讨论的“针尖上能站多少天使”的玄妙话题。就连在界定“自愿行为”时强调了“受试者对于随意性的内省感觉”这个最重要条件的里贝特,也由于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未能内省性地反思一下自己的事前指令会不会引发受试者需要的心理体验,结果割断了那根制约着受试者自由意志的整体性因果链条。
其次,虽然始作俑者是二元对立的哲理架构,但几位科学家着重研究自然现象的学术兴趣,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他们受到误导后进一步扭曲自然与自由之间关联的倾向,并且由于他们的研究成果似乎拥有自然科学方面的实证基础,反过来在哲学界乃至更大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往往被认为比哲学家们的抽象思辨和空洞推理更有说服力,结果反讽性地产生了更强烈的误导效应。
本来,由于古希腊哲学和科学混沌未分的绵延性效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西方哲学有关自由意志的探讨往往会将自然现象自觉不自觉地牵扯进来,甚至时常流露出主张“自然界也有自由”的倾向,集中表现在伊壁鸠鲁学派与斯多噶学派的论战,霍布斯宣布“水顺着河道往下流就是自由的”[16]163,康德把“先验自由”理解成宇宙论意义上无需以意欲志向为载体就能“绝对自发”地“自行开始”的“最初开端”等等之上[17]374-379。受到这种潜移默化的文化氛围的积淀性影响,那些对自由意志问题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家很容易遮蔽自然与自由之间关联的本来面目,乃至走向比哲学家更严重的极端。例如,康韦和寇辰宣称微观粒子以及整个宇宙都有自由意志、能够基于自由决定展开自由选择的观念,尤其是他们把自由意志定理说成是“量子力学一系列定理的巅峰”,不仅在将实然性自然与应然性自由混为一谈的程度上超出了伊壁鸠鲁学派和康德,而且也比霍布斯有关水的形象描述以及“自由落体”等术语更严重地背离了量子世界的事实真相。再如,由于切断了整体性的因果链条,里贝特则走上了趋于另一个方向的歧途,忽视了受试者在先形成的心理需要如何激发他们大脑生理活动的重大问题,结果错失了在探讨身心关系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的机遇。至于韦格纳将自由意志说成是附属于神经组织的欺骗性幻觉,则可以说与康韦和寇辰异曲同工,一方面将应然性的自由诉求扼杀在实然性的生理过程中,另一方面也必然会取消身心关系这个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中都很重要的理论话题。
不幸的是,几位科学家的上述错误不仅阻碍了自然科学对于相关问题的探讨,同时也阻碍了哲学对于自由意志问题的探讨,而他们的科学家身份又在这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反作用:由于哲学家和普通人往往承认自然科学拥有实证经验方面的坚实基础,不像哲学那样偏重于概念辨析和推理思辨,所以他们也更容易接受几位科学家得出的结论,误以为它们既然是“科学”而非“哲学”的,就拥有更高的“可信度”。事实上,虽然也曾受到一些质疑和批评,上述几位科学家的新异见解不仅得到了不少哲学家的认同,而且经由科普的途径也对众多普通民众产生了广泛影响(在这方面里贝特的实验以及韦格纳的解释尤为成功),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些关于自由意志的新异见解要么建立在割裂了整体性因果链条的片面事实之上,要么不符合他们自己拥有求知欲或好奇心的日常体验,所以并不见得就比哲学家们的抽象思辨或高谈阔论更富于实证性的可信度。当然,这样说绝不意味着几位科学家是在有意利用自己的科学家身份博取声名,而仅仅是试图指出这种特定的身份有可能加强他们得出的错误结论的影响力。
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入发展,擅长理性思辨的哲学与擅长经验实证的自然科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交叉融合将会越来越常见,并且有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找到人生之谜的各种答案。不过,自由意志问题的上述案例同时也提醒我们注意,在这种交叉融合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一方面提防哲学方面根深蒂固的先入之见的严重误导,另一方面避免自然科学方面缺乏充分实证基础的片面扭曲,否则或许反倒有碍于我们揭开所涉问题的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