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文书的由来和特点探析

2018-01-01 11:05谢景连
阿坝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契约

谢景连

清水江文书是一种以汉文书写的民间契约文本,内容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间或包括分关契、借契、诉讼词、税契、文告、官府执照等。这种文书记录了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不同民族社会与经济活动的许多方面,对研究该地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引起了许多学科学人的关注,并展开了富有成效的研究。本文试图着力于其由来和特点两个方面讨论,以求教于方家高人。

一、清水江文书的由来

清水江文书用汉文书写而成,但它始于何年、因何种原因而萌生,学术界迄今尚无定论。在笔者看来,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伦理规范所达成的契约关系是其产生的社会基础。

(一)清水江文书的“前身”

已知的清水江文书中,时间最早者成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①。但现在所见的绝大多数文书出现于清代中叶至民国年间。由于其出现时间与王朝开辟清水江流域的时间大致相同,加之行文格式与内地性质相近的汉文文书差异不大,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深入到清水江流域后,才刺激了清水江文书的出现。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杨庭硕先生认为清水江文书由来已久,根据是南宋朱辅的《溪蛮丛笑》“木契”条的记载:“刻木为符。契长短大小不等,冗其傍,多至十数,各志其事。持以出验,名木契。”[1]66而在周去非的《岭外代答》“木契”条中,非常详细地记载“木契”及其运行:

瑶人无文字,其要约以木契。合二板而刻之,人执其一,守之甚信。若其投牒于州县,亦用木契。余尝摄静江府灵川县,有瑶人私争,赴县投木契。乃一片之板,长尺余,左边刻一大痕及数十小痕于其下,又刻一大痕于其上,而于右边刻一大痕,牵一线道合于右大痕。又于正面刻为箭形及以火烧为痕,而钻板为十余小窍,各穿以短稻穰,而对结绉焉。殊不晓所谓。译者曰:“左下一大痕及数十小痕,指所论讐人将带徒党数十人以攻我也。左上一大痕,词主也。右一大痕,县官也。牵一线道者,词主遂投县官也。刻为箭形,言讐人以箭射我也。火烧为痕,乞官司火急施行也。板十余窍而穿草结绉,欲讐人以牛十余头,备偿我也。结绉以喻牛角”云[2]。

包括具体的盟约、盟约双方的权责、义务等内容在上述文字中得到全然揭示。应该说“木契”已经具备了契约文书的雏形,从某种意义上说可算是清水江文书的前身。但木契当然是一种非常原始的或者非常古远的契约形式,这种契约不是用文字而是通过符号甚至是附加品呈现出其间的契约关系来,它与清水江文书有无以及存在着什么关联,值得关注。二者在空间上重合,但在时间上却断裂,即相差好几百年。若两者之间存在着传承关系,那就说明清水江文书显然不是汉文化的传播后才出现的。

(二)从“木契”到“纸契”

成书于清代乾隆年间的《黔南识略》记载:“苗田向无弓口亩数,计禾一把上田值一二金,下田值五六钱不等,不立契纸,以木刻为凭,近亦知有用契卖者。”[3]由此可知,当时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社会仍有“木刻为凭”的传统,但已出现了“契纸”,二者并行且具有同样的作用。既然如此,木契置换为后来多见的纸契的原因,肯定不在于木契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也与官府权力的深入无关。事实上,从《岭外代答》的“译者曰”就可以明显地看到,官府还拥有准确解读木契意义的通事。这就足以说明,早在南宋,官府的权力已经深入到这一地区,木契的通行并没有影响官府权力的发挥。因此,官府权力是否深入与木契是否置换为纸质文契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将纸质文契的出现归结于官府权力深入后刺激的产物显然不成立。

两种“契”的功能相同且并行运作,足以表明文书的出现与其本身的功能无关。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纸契大量出现而木契退出呢?李红香认为“内地化”、“教育”和“贸易”,是清水江流域以前通用的诸类契约逐渐被汉字文书所替代的三个主因[4]。笔者大致认同这样的观点。宋代在沿边溪洞地区实行“羁糜制度”[5],在这样的制度下与官府打交道的并非侗族居民个人而是各家族村社的首领,契约的服务对象也不是侗族居民个人而是首领。在宋代,官府和各村社头领之间频繁的信息往来早已有之,培养能够解读木契的通事自然成了双方的共同需要和社会现实需求。《溪蛮丛笑》(客语条)记载的“能省民之言者名客语”[1]229,就是佐证。但到了元代,“羁糜制度”被土司制度取代,朝廷为土司划定明确的领地范围,这必然导致土司领地内不同民族并存于同一体制之下。这样一来,侗族的各家族村社头领不仅要和官府、土司打交道,还得与其它民族的头领打交道。这就意味着侗族传统木契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其他民族,而且契约涉及的范围也会牵涉到具体的个人而不只局限于头领。这样的社会背景变迁,应当是汉文文书获得特殊应用价值的契机之一。

推行土司制度引发的另一个社会变化是人口流动,同一土司领地内的迁徙受到了特别的法律保护。土司代表国家管理地方,只要相关的家族不干涉,土司总会支持人员流动,这样的流动对提高土司的政治经济地位大有好处。与此同时,朝廷还可以在土司管辖区驻军或者委任流官管理,这直接导致少数民族流动的频率加大,导致汉人进入土司区的频率加大,刺激了文书的产生与通行。因为土司在与官府打交道时木契完全可以满足双方的需要,但个人在与官府、土司以及与异民族人士打交道时,却既没有能力聘请通事也没有能力掌握不同民族的契约符号,汉文纸质文书的重要性得以彰显。

1351年以后,红巾军起义等使得元政府失去了对沿边溪洞地区的控制,发生了更为频繁的人员流动,这是契约需要纸质化和汉文文本化的社会推动力。明朝完善了土司制度、扩大了在清水江流域的驻军规模,加之清水江流域盛产优质木材,吸引官商和民商纷纷进入清水流域进行木材贸易活动。木材贸易的兴盛自然也会推动更多的外来人群进入到清水江流域,致使人群交往更加频繁,人群流动更加常态化。此外,木材贸易的背后,同时也催生了林区雇工人群的兴起。外来官商与民商,以及雇工群体需要面对的是清水江流域的个人,因此,若要签订契约的话,因外来人群不懂侗语、苗语和木契符号,这才使得汉文纸质契约被推到了前台,即从明初起纸质文书的使用已经扩大化。但“木契”也仍在使用,只不过其使用领域主要是个人与家族村社之间,即木契在家族村社内部继续沿用。随着木材贸易规模化到了个人的私产和地位足以抗衡传统的村社头领时,纸质文书才渗透到家族村社内。这些新兴起的实权者出于雇工、木材经营、放贷等的需要,大量使用纸质汉文文书,使之逐步挤占了木契的运行空间。雇工契约、分银契约既是纸质文书深入家族村社内部的证据,也是木契退出应用领域的直接原因②。

(三)清水江文书产生的社会基础

田野调查材料证实,历史上清水江流域的各民族签订盟约时尽管不使用文字,但其内容和传世的清水江文书的内容惊人地相似。

苗族称签订盟约为“栽岩”,又称“竖岩”或“埋岩”[6]。即双方一起到达栽岩地点后由专门的人主持完成盟约,盟约的内容不用文字记载而靠双方口头记诵。通过仪式确立后,双方都承认盟约的有效性。此后凡出现相关纠纷时,双方回到栽岩的地点复述盟约的内容再加以合适的处置,与用契约文书的方式来兑现规定的内容、落实相关的权责其实是一样的。这也就是说,尽管“栽岩”的具体方式与清水江文书不同,但两者的精神实质其实一致。侗族有“合款”,清代陆次云的《峒溪纤志》就记载,“各峒歃血誓约,缓急相救名曰门款”[7]。这一社会活动与“栽岩”异曲同工,所体现的精神实质也与契约文书如出一辙。这也就是说,“木契”与清水江文书虽不是一回事,但二者的精神实质以及具体款规等存在着承袭关系。不同之处仅在于,“栽岩”、“合款”的内容到了文书中改由汉字表述,而在表述时依然可见民族特有的俗字和词汇以及通假字。因此,我们可以把清水江文书理解为“契约关系成立的渠道、基础、社会伦理规范其实由来已久。权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包括纠纷调解时社会程序等的根基,乃是来自当地各民族传统文化。而它现在的表述形式,则是借用从外面传进来的汉字书写而已。”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就可以看出其间的转换仅仅是合同当事人的社会身份发生了变化,这时的当事人不懂木契、也没有通事,汉文文书的特殊价值才得以呈现,即当事双方共同选定一种双方都掌握的符号系统,木契的使用范围才由此而日渐萎缩。而汉字之所以能够深入到清水江流域的广大地区,汉学教育的发展算是主要的推动力,如兴办书院、倡导义学等的兴起,加之汉人的不断涌入等原因,使汉字最终深入到了清水江流域的广大地区。

清水江文书中所蕴含的特定民族文化内涵,也证明其不是从外面直接搬来的。传世的清水江契约文书绝大部分是白契而不是红契。它们从确立、运行到存档都完全依靠少数民族社会伦理规范和习惯法,无需官府插手而确保契约关系的达成,即具有鲜明的民间性。这些文书在其使用过程中显然不是针对家族村社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官府的关系或者侗族村社与官府的关系,而是针对进入侗族村社的外来个人而定型下来的契约形式。这些外来个人中有大量的汉族移民,因此需使用汉文书写,这在传世文书中也可以找到有力的佐证。例如,契约文书包含大量的由少数民族语言而来的音译地名与人名,这些人名和地名有时还需要加注汉语。所有的这种翻译都缺乏规范,如同一个地名有多种书写形式。如果契约的当事方不是针对汉族个人以及少数民族的个人,这种重床叠屋的书写形式和缺乏规范的书写办法就完全没有必要了。这些文书绝不能理解为是官府权力渗入和照搬外来的书写形式,而是早就经过了适应性改变。因此,内地的很多契约术语发生了很大的改观,文字的使用照顾到了少数民族的需要,同时尽可能地依照少数民族的款约规范。

以前有学者建议照搬徽州文书和敦煌文书的研究经验和思路开展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但实际上需要另辟蹊径,需结合清水江文书的本质特点。徽州文书仰仗于汉文化的道德体系、伦理规范和社会关系而得以建构起来,而清水江文书研究则需要挖掘其背后所蕴含的少数民族文化内涵。

二、清水江文书的特点

对于清水江文书的特点,前人已经做了很多界定,除具有很强的“归户性”这一特点能达成一致外,其他特点也尚无定论。而在笔者看来,以下几个方面是其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明显的“活态性”

在清水江流域田野调查时,当地人曾给笔者讲述了有关清水江文书的传说。传说内容是,若发生火灾时,乡亲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把家藏的清水江文书救出来,其次才是想到救出孩子。这样的传说可能不真,但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文书在当地人心目当中的重要性。直到今天,清水江流域的村寨与村寨、家族与家族之间出现产权、继承权、过继权等纠纷时,还会将有关的文书拿出,以作凭证,甚至会将重要的文书作为永久的凭证刻在石头、木头等上面。敦煌文书是一种封存起来且与周边的人群没有关联的“死”的历史文书,清水江文书与之截然不同,依旧“活”在当地人的心中,依旧发挥着社会作用,这正是它具有活态性的表现。目前清水江文书原件以借的形式由收藏部门保存,而给予文书所有人以复印件并承认其享有文书的所有权且随时可以去收藏部门查阅原件。这种处理方式,恰好证明清水江文书是“活态”的。徽州文书是雇用大量师爷记录和保存下来的,不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责义务和利益得失。清水江文书与文书持有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关系,甚至与家族内部或者外部以及村寨间的关系息息相关。

(二)清水江文书具有“综合性”

清水江文书包括田土买卖契、典当山田契、分关契、借字、阴地买卖契、房屋地基买卖契、产业清单、过继契、退契、婚书、拨约契、除贴字、过亩清单、业户执照、纳税凭单、土地管业执照、田赋及借粮收据、诉讼词、宗教科仪书、书信等等,内容极为广泛,甚至可以说一个民族文化的所有内容在此都有可能涉及到,足见其极强的综合性。

正因为清水江文书内容众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其中得到反映,借之才可以复原当时社会的许多方面。如某山主有林地需要雇栽手栽种,约定要求在3至5年内成林,还约定若不成林佃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若成林山主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等。比如成林后栽手可以分到三分之一的股权,山主则有三分之二的股权;山地护林过程中山主需支付给栽手报酬;栽手享有在育林地种植粮食的权力。一份文书已经涉及到山主、栽手的权责与义务以及履责后的经济利益等等诸多内容。这一点是徽州文书和敦煌文书无法企及的,二者仅止于论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远没有清水江文书丰富。清水江文书几乎可以视为该流域的编年史、林业史和法制史,而敦煌文书和徽州文书则很难达到这样。

(三)清水江文书具有明确的“文化归属性”

研究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侗族寨子的文书会发现,其用词、字以及双方权责义务和社会规范等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侗族村寨的文书有在姓和名间加上“補”、“奶”、“馁”字的现象,如杨補逢因、石奶花珍[8],个别契约中甚至省略姓氏而直接称“補某某、奶某某”。这是因为,侗族盛行于“有名无姓,父冠子名”的亲属称谓制度[9], 而侗族夫妻生下第一个小孩以后其称谓就会发生变化,即在所生的第一个小孩的名字前面加上“bux”(父)或“neix”(母),父亲即被称为“bux某某”,母亲被称为“neix某某”。因“bux”的发音与“補”字音相近,书写契约时就被写成“補某某”。按照汉族书写契约的方式即加上姓氏,就变成了杨補某某之类的。而“neix”(母)的发音与“奶”的音近,故被写成“石奶某某”字,但“奶”不是汉族“奶奶”而是指小孩的妈妈,“石奶和香”就是小孩“和香”的妈妈。此类契约具有鲜明的侗族文化特色,体现出其文化归属性的一面。

这也说明,文书的文字是有限的,如果不结合文化属性来研究,则其价值就很难全然揭示出来。如山主雇佣异民族的栽手,栽手来到后需要遵循山主的民族文化规范而不是自己的文化规范,栽手的权责和报偿也是在山主的文化框架内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契约文书的文书归属性是落地生根的,即文书在什么民族村寨运行,其文化规范就属于这个民族。

(四)清水江文书具有隐含的“生态归属性”

清水江文书有相当大部分是关于林木生产的,对林木的种植技术、护林的技术、树种的选择、树种的匹配、林木运输等生态问题多有涉及。生态问题需要在具体的生态背景下展开具体的讨论,而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很少有人提及其生态归属性。

林业对生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如同样是种植杉木,不同海拔、不同土质、不同地理区位优先种植的树种以及与什么树种配合种植都是不同的,这些在清水江文书中都有清楚的体现。比较已经出版的锦屏和天柱两县的清水江文书可知,两地所涉林木物种不同。天柱文书中关于经济树种的记载较多,关于杉树等用材林的居次要位置。锦屏文书中涉及种植衫木的非常多,也更加细致。由此可知,对契约文书来说生态是必然要涉及到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即清水江文书具有生态归属性。特定的生态环境产生出特定的文书,脱离了生态环境研究清水江文书是不可行的。

(五)清水江文书广阔的“外延性”

张新民教授指出:“清水江林业契约涉及木材贸易活动的内容颇多,足可反映各地商人云集,木材运输繁忙,多民族协商互动的经济文化图景。”[10]清水江文书与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联系非常紧密,国家形势、社会背景以及长江下游的市场需求都会对文书造成影响,即清水江文书具有外延性。

据研究,清水江流域的原始森林是常绿阔叶林,因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发展和壮大才几乎全部被杉树林所替换,外地市场的需求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传统上,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主要以放排的方式运输,木材必然长时间浸泡在水里,一般的常绿阔叶树很容易腐烂而杉树却不会,杉树树干能分泌大量的结晶状草酸盐,使得霉菌无法寄生、昆虫不能蛀蚀从而实现了防腐[1] 122。因此,杉树成为了大量种植的树种几乎是对外界需求的必然回应。

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清水江文书里涉及的计价货币可谓是五花八门、无所不有。民国时期,全国通用的各种货币甚至国外的马克、先令等都能在清水江文书中见到。至于明清两代,内地通用的纹银、库银、散银、铜钱均见,而且光是白银就有七八种,如纹银、库银、票银、散银、漕银等。根据龙泽江的研究,在清代的不同时期,清水江流域的银钱比价分别是:咸丰五年为1∶2222;同治十二年为1∶1587;光绪十四年为1∶1562;光绪十六年为1∶1435;光绪十七年为1∶1426;光绪二十一年为1∶1570;宣统元年为1∶1443。[11]由此可知,不同年份的比价呈现出波动状态,而这些也决定于外部世界。因此,研究清水江文书时需要注意外延性,才能够准确地弄清其所涉的全部内容。

三、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得知,贵州清水江文书的由来,其实,并非完全是因国家权力渗透到清水江流域以后,将外界尤其是汉族地区订立契约的方式引介到该地区以后,致使清水江文书才成为可能的。在清水江文书出世之前,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区已经存在的“木契”、“栽岩”和“合款”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伦理规范所达成的契约关系就已具备了清水江文书所能产生的社会功效。只是随着不同族群的交往、区域政治格局的变化、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兴盛等因素,致使汉人大量进入,汉字的传入,使原本以“木契”、“栽岩”以及“合款”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逐步演变成了便于通行的书写纸契的方式了,从而最终催生了清水江文书的产生。

此外,有关清水江文书的特点,此前早已有学者进行过相应的论述,但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解,将清水江文书的特点概括为除具有明显的“归户性”外,兼具“活态性”、“综合性”、“文化归属性”、“生态归属性”以及“外延性”等特点,此种概括,并非标新立异,而是随着目前清水江文书研究工作的深入推进,此前学者所作出的归纳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至于为何作出此种概括,上文已进行了阐释,此处不再赘述。

注释:

① 此契约内容为“吐退随营住坐屯田及转批合同”,立契地点为现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时间为成化二年八月,但因契约损坏无从知晓具体日子。

② 在我们看来,汉字进入也是汉字文书产生的原因之一。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以及汉人大量流入,致使汉字深入到清水江流域的广大乡村,最终使得汉文书写的纸质文书广泛流行。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的问题较多,需另撰写专文详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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