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鹏,洪 媛
先秦诸子法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借鉴意义
许 鹏,洪 媛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外语系,安徽 芜湖 241002)
法思想诞生于先秦时期。在诸子法思想中,道家最古,儒家次之,再次为墨家,法家殿其后。孔子重仁、孟子重义、荀子则礼刑并重。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主张法治,认为法律才是治国安邦最有效的工具。古为今用,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先秦诸子法思想中的精华对全面依法治国依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法思想;荀子;韩非子;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如何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纵观我国法制思想史,先秦诸子百家法思想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内容。
自开天辟地以来,到商代之前,是一段古史茫昧的时代。而随着早期国家形态的诞生,中国的法文明也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牧野一役,殷纣王战败而自焚,商亡周兴。周朝统治者借助宗法制的“亲亲”、“尊尊”来治理国家。“尊尊”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是“忠”,“亲亲”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是“孝”。周公制礼作乐,礼遂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由此可见,礼虽名义上不是法,实际上却扛起主要社会生活规范的任务。从法史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礼”和“刑”当作西周法律体系中的两个组成部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礼、刑互补,相辅相成。礼主要调整民事的、行政的法律关系,刑主要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简言之,礼是禁止性规范,刑是惩罚性规范。西周社会依靠“礼”与“刑”两种规范维持平衡,而尚无“法”之名,因此也无所谓有关“法”的思想。但西周的宗法制为先秦法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传统中国法理论思想中,道家最古,儒家次之,再次为墨家,法家殿其后。诸子争鸣,蔚然可观。限于篇幅,仅择儒法两家,以孔子、孟子、荀子及韩非子为代表,就其显著特征,试加以比较。儒家思想至孔子集其大成,到战国孟子出,稍后又有荀子。然孔子思想以“仁”为主,孟子思想以“义”为主,荀子思想以“礼”为主。
孔子重仁,视仁为诸德之本。仁者人也,是人类同理心的体现。所谓“仁者爱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亦己之所欲,必施于人:我爱自由,必不妨害他人之自由;我爱平等,必求得他人之平等。此种思想,为人类达到永久和平的基本修养,为孔子大同思想的必备条件。[1]127
孔子重视的是“德治”和“礼治”。“德主刑辅”和“礼先刑后”是孔子法理思想最主要内容和特征。 他在《论语·为证》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在《论语·为证》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而格。”意思是说,“德”是治国北斗星,其他治国之道环绕它、陪衬它。在达到同一个治理百姓的目的下,使用礼教要比刑罚来得好,因为礼教使人懂得羞耻,循规蹈矩。孔子并非绝对地排斥“刑”,他认为应当“先礼后刑”。他在《论语·子路》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刑罚的基础和依据。法律只是促成名正言顺、事成功就的手段。在孔子的心目中,真正的道德行为一定是自发的。法令刑罚的强制力对于政治理想的实现,终不免图劳而无功。如果要造就道德和谐的社会秩序,当以礼教为主、法律为辅。正如孔子所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孟子重义,绝对反功利主义,继承了孔子的思想,发挥了孔子学说中“仁”的精义。有关人类道德行为,他提出了原创性的理论构建。孟子从规范性、先验性的角度阐述了人性有四大善端,肯定了人性中本来就具有“仁义礼智”四种道德理性能力,即“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四心。他认为人类除具有道德本质外,更有实践的道德本能,“心”能够使人实践于善而避免沦落于恶。
对于法律和制度问题,孟子措意不深,仅见其言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可推测其意为道德与法律各有其效用,也各有其局限。整体而言,孟子主张“德治”之心,较孔子尤为激切,可说是一位理想主义的实践者。
与孔孟重德礼而轻刑不同,荀子注重礼刑并重。他说:“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不善者,待之以刑。”荀子认为治民仅靠“礼”是行不通的,应当“隆礼重法”,主张礼法并举。荀子的法理思想基础是建筑在“人性本恶”之上的。这是对孟子“性本善”思想的重要修正。荀子认为礼、法各适用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而用。治世用礼、乱世用法;对士用礼、众庶用法;对朝廷用礼、对百姓用法;礼法并重;重人轻法。
此外,荀子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推崇人治。他认为“有治人,无治法”。他在《荀子·正论篇》中说:“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因此,他对礼法适用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认为应当视实际情形,礼法或礼刑参用。法虽被荀子重视,但如在“法治”与“人治”两者中任择其一时,他仍然强调“人治”的重要。荀子在《荀子·王制篇》中曰:“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很显然,荀子认为法源于君子,也就是立法的源泉在于明睿的政治领袖而不是法本身。
可见,“礼”是荀子思想的主轴,“法”是“礼”的一个构成元素,法对适应新的社会和政治需要,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
集法家大成的韩非子,遵循其师荀子重人事远天道的思想,认为一切应以“法”为治,依法行赏罚,不依“天”行赏罚。所谓“以法治国,举措而已”。“法”在法家韩非子思想中居于最高、最重要的地位。其主张“法治”,以干涉强制力实行之。他批评德治,反对人治,认为仁义道德不足以为治,法律才是治国安邦最有效的工具。
韩非子从描述性、经验性的角度去观察人性,细观历史,以变古的历史观、功利的价值观为出发点,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强调如要实现该时代人民的最大利益,须摒弃“德治”、“礼治”而力行“法治”。这与儒家的“理想德治礼治”立场恰成明显的对映。
韩非提出了“趋利避害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无不为“利”而往。韩非在《韩非子·备内》中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臣子将自身的智慧、才干以至性命作为商品卖于君主,换取爵禄。君主将爵禄作为商品,换取臣子的才干以至性命。利益的诱惑使道德的说教黯然失色。人与人这种冷酷的关系便是人情的真面貌。于是,韩非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力多则人朝,力少则朝与人。”他认为,放任人性所趋,世间必乱。唯有订立法律,强行实施,方能有秩序。
此外,他主张“秘密法”改为“公开法”;把“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司法原则变为“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这种“以法为本”的统治手段,史称“法治”。韩非说:“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治国无常,惟法为治。”“一民于轨莫如法。”又说:“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
可见,“法”的思想实为韩非政治法理哲学的命脉所在。“韩非思想的体系,系以法为其目的,以国之治强为其理想归趋,以势与术为其辅翼而展开与构建完成的。”[1]148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法家思想。集法家大成的韩非子主张“法治”,认为法律才是治国安邦最有效的工具,强调如要实现该时代人民的最大利益,须摒弃“德治”、“礼治”而力行“法治”。可见,法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治国无常,惟法为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当前我国所处阶段的迫切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一方面表现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另一方面表现为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在此背景下,依法治国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由此可见,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
孔子在《论语·为证》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可见,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依法治国必须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法治社会通常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因而成为社会的唯一调整手段。法律不是万能的。一方面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越社会需要而创造或改变社会;另一方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实际上,法律应当与道德、文化等结合起来,协调地发挥调整社会的功能,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调整社会——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法律的暴政”。
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等。可见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古老原则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此外,平等原则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韩非子认为唯有订立法律、强行实施,方能有秩序。法家强调立法要明白易懂,公之于众。“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产生了许多影响深远的创新思想。法思想正产生于此时期。先秦法思想虽然产生于2000多年前,距今久远,但它思想的光芒至今依然熠熠生辉。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只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就能古为今用,继续发挥法思想的价值。我们要在借鉴中结合当代我国国情,对其进行创新和发展。
[1]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习近平.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数据库[EB/OL].[2018-11-12] http://jhsjk.people.cn/result?title=&content=.
ignificance of the Legal ThoughtsProposed by Various Schools of Thoughtin Pre-Qin Period to Today’s China for Construct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XU Peng, HONG Yuan
Legalthoughts can trace back to the pre-Qin period, first put forward in the classics of Taoism, one of the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then in classics of other schools of thought, namely, Confucianism, Mohism and Legalism. Confucius highly praises benevolence, Mencius advocates conscience, Xunzi thinks that etiquetteand lawshould be both applied, while Han Feizithinks highly of the rule of law, believing that law is the most effective tool to govern the coun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at present, the essence of Legal thoughtsproposed bythe various schools of thoughtin ancient China still has grea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governing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an all-round way.
legal thought; Xunzi; Han Feizi;legal construction
2018-11-20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6A0358);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015tszy071);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暨高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子项目(2016cx11);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暨高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子项目(2016cx09);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2015KYR06)
许鹏(1981- ),男,安徽寿县人,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外语系讲师,硕士。
10.13685/j.cnki.abc. 000377
2018-12-06 17:19:05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4.1242.Z.20181206.1612.006.html
D909.2
A
1671-9255(2018)04-0044-04
(责任编辑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