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艳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时,农业人口还占据国内总人口的71.9%。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之后,我国农业人口在国内总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截止2017年,已下降至43.6%。在这种形势下,广大农牧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地得以释放,他们纷纷走向城镇,转入工矿、基建、第三产业等领域。[1]在全国2.45亿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已超过3000万。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城镇境内有55个少数民族,城镇少数民族人口为40万人,其中回族人口最多,有近32万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推动了我省城镇化的发展,满足了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更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交融交流。
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是指在不改变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作为本民族文化的携带者,出于经济追求、社会交往等原因,往来于户籍所在地和某一城市之间的群体,由于他们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他们成为城市流动人口中比较特殊的群体。这种特殊群体,既有流动人口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又和民族问题密不可分,因此,要特别重视和慎重对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生活、就业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风俗习惯得不到尊重、子女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政治权利无法行使等等。[2]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民族的团结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也给他们的市民化进程造成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程度的高低即市民化程度是衡量我国城乡差异和民族差异的重要标尺,也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以及各民族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在目前城市民族各项工作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化。
首先,我省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工作,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目前此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其次,我省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的管理涉及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数个单位和部门,这种管理主体的混乱,造成了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职责不清等现象。[3]再次,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工作还没有充分发挥出社会组织和汉族城市居民的作用。
政治权利、受教育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都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但目前我省在政治权利、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都是以具有城市常住人口身份为前提的。政治权利上,主要表现为选举权得不到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我省城镇中政治参与的 “边缘人”。在子女受教育权利上,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他们的子女在受教育条件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他们往往因为无法承担城市高昂的教育费用,只好把孩子留在农村当“留守儿童”。[4]当前,没有我省城市户籍的流动人口,除有关部门非常有限的临时救济措施外,几乎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并不否认城市发展机会大,挣钱相对容易。但在市民化的过程中,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同时在进行着理性的利益计算,特别是以婚姻以及找工作的难易程度为最。因此,并不是每个流动少数民族的个体都愿意接受市民化。
流动人口市民化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我省城市回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化仍处在初级阶段,如果想取得阶段性进展,需要一种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
我省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的管理部门除民宗委外,还涉及到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战部等单位和部门,管理服务工作复杂、涉及面广。如果能够建立以民宗委为主导的城市民族工作各部门一体化联动机制,将相关任务内容进行明确的分工和分解,同时,摸底我省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情况,利用基层组织和微信等对我省流动少数民族人口进行动态服务管理,有的放矢制定工作措施,就有望能较好地进行矛盾的排查调处和服务管理的跟进工作,[5]这对加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进程即市民化进程是十分有利的。
从限制型户籍制度向服务型户籍制度转变,完善户籍制度,把户籍制度和福利政策相脱离,使城市流动人口能够基本享有城市各种保障。例如2016年成都市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该制度要求,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3天以上,应登记流动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连续就读任何一个条件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6]改革户籍制度可以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城市居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这中间就包括就业、生活、教育等基本社会保障。
1.在我省各城镇分别设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急难问题。
2.注重发挥民族宗教代表人士的作用,加强与少数民族感情联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利益。
3.切实发挥我省城镇民间组织及社区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流动少数民族加强自身管理;开展社区民族文化系列服务,为各族居民共居共学共事共乐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党政主导,公众参与、社会协同、上下联动”的基层民族工作新格局,促进各族群众团结和谐、共同繁荣。
近年来,我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指示精神,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当前,我省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自贫穷落后地区,这些地区不仅教育水平比较落后,并且许多少数民族的儿童自小学习的都是本民族语言,生活在本民族的语言环境之中,对汉族语言和文字并不熟练。跟随父母进入城市生活之后,他们和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就会出现障碍,这不仅阻碍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更阻碍了他们融入城市的步伐。[7]笔者认为,不仅要让少数民族子女平等享受我省教育政策,还应改善少数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切实帮助我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好他们的子女教育问题。
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这是他们生存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1.在我省城镇、街道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专门负责少数民族就业工作的队伍和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同时建立就业情况跟踪台账机制。[8]
2.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我省应切实建立高效专业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工作。
3.加快我省中、小、微企业园区的建设力度,发展和扶持一些有特长有能力的少数民族手工业者进企业园区办厂创业。
4.大力开发少数民族就业岗位。如结合旅游项目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族风情文化、民族特色饮食等民族优势品牌,[9]为少数民族未就业人员提供广阔的就业空间。
5.积极争取上级有关少数民族就业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归根到底是他们在认同、心理、身份上的市民化。我省在少数民族城市流动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中,既要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也要以合理的制度作为引导,积极培养和构建他们的职业认同、社区认同和市民认同,[10]帮助他们在乡土文化或游牧文化与城市市民文化的相互碰撞中,形成一种以市民文化为主、其他文化并存的文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