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的是服装设计专业,3年前辞职创业开了一个网店,自己设计衣服,找工厂加工,再通过网络出售。后来有了经验和资金,就准备在网店的基础上开一家实体店。除了出售成衣,还做一些高端的私人定制。
前年年初,我看中了一栋正在建造的商铺楼,几经考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当时合同和开发商提供的广告资料中都明确写着这栋楼的规划和设计,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并未说明有任何夹层。
可今年初,房子盖好交付,我发现楼里有两个高达2.7米的夹层,同样是做商铺使用,按面积出售。我购买的位于第三层的商铺一下子就变成了第五层,直接影响客流量。
请问,我能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吗?
威海 张亮
张先生: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要将房屋的真实信息明确,以便购房人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凭真实意愿做出是否购买、以何种价格购买的意思表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也需要按照约定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
你遇到的情况是,购房合同中记载你购买的房屋在三层,但是从未写明楼内有夹层。开发商没有在事前如实告知,后来又交付了与合同内容并不相符的房屋。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作为购房人,你享有撤销权。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将合同撤销,并且让开发商赔偿损失。
离婚分财产,首饰是否归个人
我和丈夫通过相亲认识,婚后经常出现各种摩擦分歧,争吵更是家常便饭,我不想在这样的婚姻中虚度年华,所以主动提出离婚。起初,丈夫一家人不同意,婆婆更是给我施加压力,还屡次要挟我,说如果敢离婚,一分钱都不会分给我。
他们的举动激怒了我,我决心一定要离婚,还要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我们结婚时间短,婚房是丈夫婚前全款买的,所以我们也没什么太多的共同财产。结婚后,丈夫曾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的时候,把家里祖传的玉镯送给了我,还给我买过一个蓝宝石戒指,我认为这些应该属于我自己,但丈夫说,玉镯只是交给我保管,属于他们家的祖传之物,并不属于我,所有权仍然属于他们家;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请问,这些首饰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烟台 蒋青
蒋女士:
玉镯和戒指通常来讲都属于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首饰属于动产,而动产的赠与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也就是说玉镯和戒指从交给你这个受赠人开始,就属于你了。
保管和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的丈夫需要证明将玉镯交给你时,双方曾明确约定为保管关系,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戒指虽然是婚后购买,但一开始就是为了送给你而买的,一直归你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比如个人的衣服首饰鞋帽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会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首饰价值很高,有投资或者其他目的,则要另当别论。
离婚后看孩子,探望方式能改变吗
我和前夫3年前协议离婚。之前我们结婚的时候,前夫就身体不好,我们通过人工受精,生了一个女儿。他们家都非常看重这个孩子,也很疼她,所以当时离婚的时候,我就同意把抚养权给了前夫。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每周我可以到前夫家探望孩子一次。
随着女儿长大,我越来越发现女儿的成长需要母亲的陪伴和教导。所以,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于是,我提出每周五下午由我接女儿放学,在我家里度周末,周日晚上再将女儿送回去。开始前夫同意了,可后来或许是担心我跟女儿走得太亲近,以至于将来要求改变抚养权,也可能是害怕女儿因此疏远了他,前夫一家以离婚协议没有约定为由,不再允许我周末把女儿接走。
请问,离婚协议中虽有规定,但是依据具体情况,探望孩子的方式能否改变呢?
泰安 闫晓燕
闫女士: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内容,包括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等。
这种权利源于父母或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正因为如此,父母探望子女时应当根据子女具体的情况,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合理而恰当的探望方式,既是为了让父亲或者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和感情里永不缺失,在他们的身心成长中发挥正面作用,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
所以,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要相互配合,甚至有所折衷,这也是在父母离异的状态下,应当给予子女的关爱。
孩子心智的成熟以及外界情感联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时需要根据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探望方式和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也并非一成不变,父母可以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女儿被打,“內伤”谁来赔
女儿在教室里与邻桌男同学张某发生了口角,两个孩子因此起了争执,互不相让,后来,张某竟然殴打了我女儿。女儿被诊断为头部外伤,住院观察治疗了两天。张某母亲主动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并代表儿子向我们道歉。考虑到女儿没什么大碍,我也选择了息事宁人。
可女儿自尊心所受的伤害远远大于头部的外伤,好长时间都心情低落,多次向我提出不想上学。我心疼孩子,给她请了假,但一连几个月,女儿始终不见好转,还渐渐出现了失眠症状,平时少言寡语,不愿出门。
我带女儿去看心理和精神科的医生,得到的诊断结果是创伤后应激障碍。我花了将近半年时间陪着女儿进行各种治疗,女儿的情况终于好了起来。状况稳定后,我开始与学校、张某的家长协商赔偿。张某的母亲说事发当天,我女儿在医院检查时,除轻微头部外伤,其他一切正常,隔了几个月才出现的应激障碍,应该是她自身心理缺陷造成的,他儿子没有责任。
为证明女儿出现应激障碍的原因,我申请对女儿的精神状态、患病与暴力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女儿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事发当日在校被打和她自己的人格素质相关联,其中被打事件是主要原因。而这种应激障碍既可能在遭遇创伤的当时产生,也可能延迟出现。
请问,我能要求赔偿吗?
章丘 陈静
陈女士:
两个孩子因琐事发生矛盾,起初并不涉及法律上的过错,但随后张某故意使用暴力,不仅造成您女儿头部外伤,更引发了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您女儿患病与被打之间关系较大,张某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外,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暴力事件发生后,老师却没有到课堂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校方也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30%的责任。
不过,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多种因素相关,患者自身也存在发病的内因,就是鉴定结论中所说的人格素质。它主要由遗传因素决定,也受生活经历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说得简单一点儿,其他人如果遇到这种事,或许不会出现应激障碍,但患者在外因和内因的共同作用下,就出现了症状。所以,她本人也要负30%的责任。
“假离婚”后,新买的房子归谁呢
我和丈夫2002年结婚,当时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我们拿出全部积蓄只买了一套四十多平米的一居室。有了孩子以后,一家人的居住空间明显不够。2008年,丈夫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一批福利房,但按照政策规定,只有名下没有房产的员工才能购买。我们想换一套两居室,又没有购买商品房的能力,不想错过这个难得的机会。所以,我和丈夫办了“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居室归我所有,随后又在丈夫单位买了一套二居室,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复婚时,我们并没有约定两套房子的归属。想不到如今我们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丈夫却拒绝分割财产,说就按照房产证上写的,大房子归他,小房子归我。
请问,我现在还能要求分割“假离婚”后购买的房子吗?
临沂 李嘉靖
李女士: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即使你和丈夫都认为是假的,从法律上来讲也是真的。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你根据离婚协议得到了一居室的所有权。两居室是离婚后购买,也就因此成为了你丈夫的个人财产,所以你们其实是各自带着婚前个人财产复婚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持续时间,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复婚时并没有作出书面的财产约定,所以你们名下的两套房子也都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再次确定,从各自所有变成两人共有。两居室依然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在买房时曾经出资,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钱款。
发现前夫小金库,被藏的钱怎么分
我和丈夫相亲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几年我们因为性格不和,总是争吵不断。前年初,我们协议离婚,平分了财产,也妥善处理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为了避免出现纠纷,我们还特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可是,今年初偶遇前夫的同事,从他那里知道他们公司这几年发展很好,每年都给员工涨工资。前夫却告诉我,公司效益很差,3年都没有涨过工资。我怀疑他自己有小金库,将增加的收入存入了另外一张银行卡,大体算起来应该有十多万元。我找到前夫,要求分割这笔钱,但他拿离婚协议上的约定说事,拒绝了我的要求。
请问,前夫私自藏钱,我能要求分割吗?
东营 居朱清
居女士:
按照《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后发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司法解释,这种官司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
你今年初得知你前夫隐瞒涨工资的事实,尚在诉讼时效之内。你的前夫如果不同意分割这部分財产,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不仅如此,鉴于你的前夫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并做出了隐瞒行为,你还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给他。这种要求符合《新婚姻法》规定。
所以,你现在不妨先搜集初步的证据,提起诉讼,如果无法确定被隐藏的财产数额,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你前夫的工资发放和银行账户情况,查清楚离婚时你前夫银行卡内的存款数额。
婚内“独自”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丈夫结婚5年了,婚后一直和公婆同住,因为婆婆对我们的生活干涉过多,我多次提出买房搬出去,但丈夫担心公婆生气,没有答应我的要求。2015年,儿子出生,我和婆婆在带孩子的问题上产生很多分歧,矛盾一度激化。无奈之下,我求助父母帮忙,选好了一套房子。由于丈夫不同意,我只好借钱付了首付,然后用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和借款。一年后,我和丈夫分居。当时,他说我擅自做主买了房子,借款、房贷都与他无关,他也不会要房子。
今年初,我们矛盾恶化,决定协议离婚。可是,办离婚手续的时候,丈夫却反悔了,说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坚决要求分房。
请问,我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章丘 秦玲
秦女士: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虽然是你一个人做主,独自购买,付首付还贷款,但你用来偿还贷款和首付以及借款的工资,却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你丈夫曾经表示过房子与他无关,但你们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不能算是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现在他反悔了,还是可以要求分割房产的。
你们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打官司,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你们对房子的实际出资等情况,对分割的比例作出判决。你要是有这方面的证据,可以提供给法院,用以证明自己在房产上贡献得较多,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你为买房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同样有权要求对方一起承担。
一家三口修房子,离婚时都有谁能分
我和丈夫结婚二十多年,女儿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现已成家。丈夫是独生子,我们没能生儿子一直是公婆最大的遗憾。多年来婆婆总是鼓动他儿子和我离婚,时间久了我和丈夫的感情也受到了影响。前几年,丈夫有了婚外情,还与第三者生了一个男孩。抱孙子的心愿得偿,婆婆更是看我不顺眼,变本加厉地挤兑我,想让我离开丈夫。
这样的婚姻实在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我也准备离婚。不料,却遭到女儿的反对。我们前几年花了十多万修葺了原来的房子,还扩建了两个门面房,当时女儿也出了一些钱。她一方面不愿意接受我们离婚,另一方面提出,如果我们执意离婚,必须一家三口分割财产。
请问,女儿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烟台 张萍萍
张女士:
法律保障婚姻的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无论是你婆婆还是你女儿,都不能干涉你对婚姻的决定。女儿已经独立,离婚不牵扯抚养和是否有利于她成长的问题,如果你们能好好沟通,相信她能够理解你对婚姻的选择。
家里的老房子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分割,是你们二人的事,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参与,但是因为修葺和扩建房屋,你女儿有出资,房子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也有增加,分割这些财产时就需要区别对待了。如果你女儿的出资不是对你们的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投入,那么修葺的增值部分和扩建的门面,可以认定为你们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需要你们一家三口一同协商分割;若是你和你丈夫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无法达成一致,你的女儿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家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