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税种,其改革不应只关注于税率与起征点的设置,而应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执行。本文结合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通过对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征税模式、税收来源、纳税申报等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以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组织和调节作用、促进税负公平、增加财政收入。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目前,尽管个人所得税数额逐年增长,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左右,发展中国家约为15%。而我国2015年各项税收总额为124922.2亿元,而个人所得税为8617.27亿元,仅占各项税收总额的6.9%。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偏低,税负易于转嫁,使得税收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的调节作用弱化。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于组织和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面对日趋复杂的税源规模和结构,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征税模式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有三种,即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由于综合征收制以纳税人全年全部收入扣除一定费用作为计税基础,收入不易监管,(可以把扣除一定费用去掉)且个人纳税意识较差,导致稽征困难。因此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将纳税人各项收入分为11类,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但目前我国分类征收模式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方面,分类征收模式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税负。例如,甲乙二人均获得税前收入30000元,甲全部收入均来自于工资薪金,须纳税5620元;而乙获得工资收入10000元、劳务报酬10000元和稿酬所得10000元,则只须纳税3465元。事实上,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唯一,而真正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元,仅仅调高工资薪金收入的税率,只会限制收入较高的工薪阶层,降低劳动积极性,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距;而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又因收入来源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税率及优惠政策,容易产生高收入者负税轻、低收入者负税重的现象。
另一方面,分类征收模式存在巨大的避税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进行合理避税。例如,将劳务报酬的一次收入分解成多次进行纳税,或当工资收入较高时,将部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劳务报酬或其他类型收入,以减轻税负。
(二)税源监控不到位
首先,纳税人收入多元化,而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合作尚不成熟,无法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真实的收入信息。如,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税源分布的范围越来越广,增强了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另外,即使是一项收入,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例如监管力度较大的工资薪金所得,往往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对雇佣于个体业主的员工保留了较大的逃税空间。
(三)纳税申报不真实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法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就代扣代缴而言,主要是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应纳所得税款。虽然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的10个项目都纳入了代扣代缴范围内,但由于税务机关信息来源单向,仅靠账务信息,无法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督,导致税源流失。如雇主将员工当月工资分月发放,以减少代扣代缴税额;通过变相提供职工福利,额外增加员工实际收入,以偷逃税款。
而对于自行申报纳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的规定出台距今已10年之久,达到自行申报标准的纳税人逐渐增多。但人们自觉纳税的意识还较淡薄,主动纳税申报率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收成本。
(四)法律责任不清晰
首先,由于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加之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现象较多。其次,违法成本低。依据2015年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以下的罚款。且税务机关因自身特性重查补轻处罚,致使偷逃税款的谋利空间变大。据调查,近几年税务机关所获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最后,在法律规定落实方面,部分处罚条款处罚下限的缺失,导致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者寻求庇护的机会增多。这样,既降低了法律本身的约束作用,也对广大公民起不到警示作用,更不能有效遏制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逐渐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作为计税基础计征税额,这种方式将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作为其负税能力的衡量指标,而不是将收入按来源进行分类征收,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减少避税行为,体现税收公平。但是综合征收制不论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都需要先进的征管手段与之配套,否则因征管能力的不适应势必会出现征管漏洞,降低纳税人遵从度。因此,可以放缓进程,逐渐向综合征收制过渡,实行个人自行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两种方式。如,对于个人的工资收入,先以单位为主进行代扣代缴,年终再汇总个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税额,最后与已纳税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逐步提高现阶段的税收征管能力,实现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型。
(二)加强税源监督管理
税源流失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针对税务机关较难掌握纳税人真实收入的现象,第一,要健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程序,这一点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对成年公民建立并发放纳税身份号码,实现一人一码,对其进行税务管理。第二,要实现并加强信息的及时共享,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外部各部门的合作,打破部门间信息不沟通的状态,做到信息的及时沟通与传递,监控纳税人的收入及财产信息,避免税源流失。
(三)完善纳税申报管理
对于信息来源单向性的问题,一方面要逐步实现部门间联网,建立税收监管网络。如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以较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及财产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以便對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分析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对于偷逃税款的现象,要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如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牢记自己的纳税义务和责任。
(四)健全法律责任
健全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有效开展的关键之一。首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监控力度,增加对其纳税情况的检查次数,起到预警作用,对初次违法严重处罚。其次,对于纳税人违法成本低、逃税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要提高处罚额度。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其进行严肃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要求其停业整顿。同时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作用,将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加以报道,扩大其违法的信誉成本,维护税法尊严,构建税款征缴的守护网。(作者单位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