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执法的现状与问题

2017-12-29 00:00:00刘潇阳
今日财富 2017年4期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在法治道路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农村执法方面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农村执法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探讨,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剖析,比如违法执法大量存在、执法合理性欠缺、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和基层行政执法主体素质较低等,只有找出了我国农村执法的这些现状和问题,才有可能顺利的将依法治国进行到底。

一、违法执法大量存在

大多数农村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学历偏低,如乡镇派出所的大部分人都是专科学历,或从部队转业过来,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执法方式较为粗暴。在农村,时有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容易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激化干群矛盾,有的甚至会造成暴力冲突等严重后果。农村社会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宣传,传统道德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中失范,导致农村社会一些丑恶、暴力现象时有发生。近些年,尽管农村治安工作正在紧张有力的展开,农村社会治安力量有所加强,但是一些暴力性犯罪、新型犯罪正在农村蔓延,已经严重威胁到农村居民的安全,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化加大,社会流动加速,社会冲突加剧,旧的社会平衡状态被打破,而新的平衡状态未能建立起来,出现一种社会失衡(或称社会失范)状态,社会的整合能力下降,从而导致农民犯罪的增加。几千年的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中国农村典型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状态受到现代化进程和农村社会转型的激烈冲击,导致原有的旧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形成,呈现出多极化发展的趋势。这样一来,各种消极因素的互相交织和相互摩擦,不免产生种种违法犯罪和破坏社会道德、秩序的事情。一些宗族势力、黑恶势力趁机抬头,态意横行,目无法纪,成为扰乱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

二、 行政执法合理性欠缺

首先,思维观念难以改变,基层政府组织涣散。由于我国农村自古以来民主法制观念和意识十分缺乏,封建传统因素影响深远,这些都给现代化民主法治的推行造成许多不利影响。有学者指出,自1958年以来,乡村之间就长期维持着“命令一一服从”的管理模式,乡镇干部也往往以领导地位自居,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完成对村庄的行政管理。加上一些基层组织不务实事、不懂民意、脱离群众、丧失民心、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等,致使干群关系激化,甚至引起群众群体事件的发生,危害社会安全。另外,制度弹性过大,职权划分不明确。《农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样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落实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一些地方村委会职权扩张、乡镇人民政府机构膨胀、权职界定不清等等,致使农村基层组织涣散,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农村基层民主的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

农村执法除了执法队伍、执法机构、执法理念建设落后外,农村执法程序也存在很多问题。农村执法程序是农村执法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步骤与规范,是保障执法活动合理、合法的重要手段,是形式合法的重要体现。然而,目前农村执法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现象却非常严重。比如,执法主体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结果的公布等都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问题。这影响了农民对执法人员的信任程度,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

三、执法机构设置欠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未形成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很多涉农领域不能做到依法执政。在此背景下,农村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统一的执法依据,各自根据自己部门的法规、规章进行执法,造成对同一行为不同执法部门予以反复处罚的现象,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行为有时也给予不同的处理。执法标准不够统一,执法行为混乱,其对于稳定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许多不利因素。

由于我国政府体制机构中有关农村法制建设的管理部门总体上还不健全,政府内部权责不清,造成很多农村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的问题还有存在。在农村地区没有专门统一的涉及“三农”事务的行政执法机构,有些从事农村事务执法的部门性质不明确,政府、事业单位、公司企业性质的部门存在着责任不清等问题。农民在遇到事务需要办理时,不知该去哪个单位办理,而部门之间相互推诱、扯皮的现象也常有发生。在我们问卷调查的区域,通过了解得知,很多农民都遇到过此类事件。

四、基层行政主体执法能力不足

农村执法队伍素质低下,影响法治推进进程。在我国农村社会,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薄、执法不严、滥用权力、询私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以及司法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枉法裁判等情形所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使农民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感,法律的神圣亦荡然无存。另外,农民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之后,大都找村干部调解或者有威望的人出面缓和,而这些人的法律知识的多少以及处理纠纷的方式对农民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一些村干部或者有威望的人能够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对当地的农民会产生连锁反应,那么法治的推行就较为顺畅;相反,如果这些人本身的法律素质就较为低下,处理纠纷仅靠说理或者其他不正当的途径解决,将对农民产生误导,久而久之,村民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大大降低。(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课题名称:山西贫困地区农村法治社会建设研究;课题编号:SXLS(2015)B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