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车辆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从18:30到21:00,禁止机动车行驶,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争议。
对此,市南交警大队回应称,经过实地考察,禁行路段夜间车辆较少,但人流量较大,是附近居民晚间的集中活动区域。在此期间,机动车司机可绕行,避开禁行路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已做到提前公告,并实地进行了调研,因此封路的做法于法有据。
不能让出法律底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若简单将此作为实施“限行车辆给暴走团让路”的法律依据,则十分牵强。
首先,一旦依据39条实施“限行车辆给暴走团让路”,势必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36条所确立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各行其道的道路通行规则形成矛盾冲突。36条实际上才是根本的原则性规则,是基本的法律底线,而39条只不过是一种权宜性、临时性的规则。那么,损害原则性规则为临时性规则“让路”,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再者,从39条规定本身来看,像“暴走团”这样的日常健身活动,并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而“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各种限行禁行措施,一般情况下也是因为车流量太大而非车流量太小。
而且,“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原本就是违法行为,现在交管部门不仅不严格依法处罚,反而通过给其让路使其合法化,并以牺牲机动车合法路权作为代价,这种执法措施显然不仅不可能真正解决“暴走团”问题,還会在社会法治建设上,导致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吃亏的悖逆法治效果。解决健身场地不足的问题,只能诉诸相应的市政建设,而不能在道路上打主意。
不如先来场听证会
从合法性的角度,当地交警部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之规定作为相关依据。可见,法律赋予交警交通管理的权责不仅是限于个案执法,还包括了对道路进行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某种意义上,后者相对个案执法还更为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该地域的道路是否合理利用,交通是否通畅,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是高还是低。而从合理性的角度,按照当地交警的说法是经过多次调研、因地制宜。该区域“暴走团”对场地的需求较大,又没有合适的地方;这几条路都是临海的“断头路”,车流量较小且没有公交车道。如此看来,当地交警的决定似乎合法合理,那么为何却遭遇到那么多质疑呢?一方面这或许在于交警存在调整路权的法定权力一般不为人所知,导致了有人误认为交警违法,另一方面更在于当地交警有着“拍脑袋”作决定之嫌。
实际上,任何法律与规则都注定不可能实现所有人完整意义上的共赢,它只是价值位阶的排序与选择。良性的规则正在于,在维护少数人最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让大多数人得到利益惠及。具体到路权抉择上也需如此。当地交警的做法虽说牺牲了机动车使用者的一部分权利,但或将实现更大的公益,不失为可能性意义上的良性规则。然而,在牺牲少数人利益之前,我们首先要听取利益受损者的意见,其次要听取其他各方建议,最后要通过广泛讨论来制定出最合适的规则。否则,如果仅仅是公权力自家关门造车、自说自话,就可能备受质疑,乃至好心办坏事。所以在做出类似的决定之前,不妨先开一场听证会,促进各方交流、化解疑虑、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