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的价值和意义

2017-12-28 01:23:37任鹏程
华夏文化 2017年4期
关键词:性善儒者儒家

□任鹏程

儒家伦理的价值和意义

□任鹏程

儒家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人性论。人性论是做人的起点和基础。所以,儒家哲学的精髓其实是人生哲学,或者说,儒学是一门做人的学问。

先秦时期,孔子指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意思是,天生之性差异甚微,后天的习染则会导致不同。孟子首倡性善论,以为人生而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存之即人,扩而充之便为仁义礼智。舍之即兽,寡欲和求放心以补救之。荀子则提出性恶论反对孟子,以为人性不美,故极力劝学,倡导教化使人们走向性善。清代学者钱大昕说:“孟言性善,欲人之尽性而乐于善;荀言性恶,欲人之化性而勉于善。立言虽殊,其教人以善则一也。”(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5页)。自此,孟、荀两人开启了传统儒家道德哲学的两条不同进路,即涵养和学习。

汉代儒者都试图调和孟荀两人的人性论。汉儒董仲舒认为,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人性就质地而言,是可以为善的,但要实现性善则须有待外在的礼义道德教化,这就是“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春秋繁露·实性》)。继之,扬雄倡导人性善恶相混说,其言曰:“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法言·修身》),意在号召人们通过后天的学习努力改造人性。隋唐时期,道教、佛教吸引了众多的崇奉者。韩愈发明“道统说”,认为儒家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仁义道德,而这正是释、老二教所缺乏的。他主张克制情欲,改善人性。李翱作为韩愈的追随者,却认为人性本是善的,而情则是恶的。性与情两者是互相依存的,性是情的基础,因此,要恢复人类本来的善性,就必须做到去情,即“复性”。简言之,隋唐儒者面临多元文化的侵袭依然对性善之说怀有信心。

宋明时期,儒家人性论发展到极致,朱熹是理学集大成者,他完善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的人性二元思想,用“理”之本体与流行的两个层面,较好地解释了性善与性恶两者所发生的缘由。同时,他倡导为学之道,变化气质,改善人性。与理学家所不同,以王阳明为代表的心学家们打出“本体即工夫”的旗帜,认为成人之道没有详细具体的方法或步骤,且开启了所谓发明本心、致良知的道德涵养路向。道问学与尊德性便成为理学、心学两家涵养路数的标识。宋明时期,理学逐步成为古代社会官方哲学,理论活力和道德功能相对减弱,最后沦为钳制人们思想的工具,以致明末清初出现了批判和鞭挞理学的思潮。

因此,儒学从来没有逸出我们平常生活之外,它尤其注重日常伦理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可以说,儒学本质上是一门生活的学问。不论古代儒者们提出何种人性说,他们普遍对人性持有向善的信念,这种内在的德性具备自然性、自发性,只是由于人类的主观刻意而泯灭。所以,儒者们都号召通过工夫修持达到人性圆满。更为重要的是,崇善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价值信念和生活准则,深深印入华夏民族的记忆之中,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情境,这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百姓日用即是道”。

但与儒家哲学所不同的是,西方学者普遍把对知识的追求看成人类的本质。亚里士多德以为“求知是人的本性”,“惟有人凭技术和推理生活”(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形而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也就是说,人类之所以与禽兽不同,在等级上高于禽兽,在于我们具有推论的能力。推理则意味着人类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心声。所以,做人在西方学者们看来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彰显或表达自己!在这种突显理性光辉、张扬个人价值的理念支撑倡导之下,西方社会形成了对抗性的、竞争性的现代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由此进入了现代性社会。

反观儒家伦理,相对来说则忽视人类的欲求、表达。无论是孟子的寡欲、董仲舒的王道教化,韩愈和李翱的克制情欲,或是朱熹的孜孜为学克服气质流弊,或是王阳明的致良知等等,都是以期实现人性至善的努力,并不提倡人们对一己之私的追逐。显然,儒家伦理似乎对人类的个人追求和个体主见有某种抑制作用。

今天处于市场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期,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要求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能够做出判断和选择,最大限度地、合法地获取个人利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社会逐步向现代化道路的推进,各国之间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各种文化思潮纷纷涌入中国,大行其道,并逐渐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其结果是,理性精神逐步成为中国人社会生活的信条和做事的普遍法则,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和统帅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人际交往、社会运行,等等,由此我们便看到社会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似乎有一种声音,中国走向现代化必须彻底抛弃旧有文化,因为传统便是保守的代表,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在现代化社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排斥。

但是,我们也应该十分清醒地看到,现代社会对理性和自主性的过度关注,倡导理性化的公共秩序的构建,密切关注个体切身实际利益,诸如,律法条文和科目日趋复杂完善,虽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为人们追求自我和自身价值的实现提供了路径和前提。但是类似法规、契约、制度等长期性的、外在性的、形式化的规范制度力量持续侵入人类的心灵和约束人们生活,由此导致了人们自身固有的德性资源相对被削弱和忽视,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社会人情味缺失、精神世界荒芜、价值观念扭曲、行为举止堕落、信仰匮乏缺失、拜金主义猖獗,等等。

那么,儒家伦理能够为之做些什么呢?

儒家哲学向来以人类的日常生活为学问研究的聚焦点。儒家伦理思想自诞生之日起,就十分注重人类自身所固有的道德资源,以做人为宗旨的儒学一直对人性持有一种美好的愿景,主张人性有一种最终会走向善的趋势。从先秦到宋明,儒者们皆是如此。儒家的这种道德理念引发出一系列道德涵养工夫,它们路数形态虽不同,但都致力唤醒人类的道德自觉和自然的伦理感情,虽然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做人操守和价值信念并不具有类似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义务性、规范性的特点,但是,这种传承已久的崇善传统和民族习惯必然会为心灵净化、社会和谐与健康群体的形成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因此,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改变本末倒置的局面,使道德主体自身所固有的德性资源成为人们生活的依据,同时采取必要的制度约束,两者互相配合,以此规避和矫正现代理性化思潮昌盛所带来的风险和不足!这便是儒家伦理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邮编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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