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直诉制度的形式及其司法实践

2017-12-27 07:23李宏纪
考试周刊 2017年50期
关键词:处理

李宏纪

摘要:明代的直诉制度在明代司法活动中发挥着平反冤案的理冤作用,它有如登闻鼓、邀车驾等形式。官员在受理直诉案件时,必须按照明代成文法中的规定受理,该受理不受理抑或不该受理而受理,都会受到处罚。本文正是以明代成文法对直诉案件的规定为依据,对照明代对直诉案件的处理等相关案例,得出明代对直诉案件的处理有“情”“法”结合、大事小罪、重新核实定罪等处理结果。

关键词:直诉制度;登闻鼓;邀车驾;直诉案件;处理

一、 引言

何谓“直诉”?在明代,直诉也叫“叩阍”,指的是军民人等直接向皇帝申诉冤屈。它是明代法律史上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也是明代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明代的直诉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明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历经千余年的发展,到了明代已日趋成熟。因此明代的上诉程序较之前代有了一些较为明显的变化,明确了审级,并且根据上诉案件情节轻重程度来确定受理机关。“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投厅击鼓,或迎车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包括击登闻鼓、邀车驾。

二、 明代直诉制度的形式

1. 登闻鼓制度

明之前的登闻鼓最早源于《周礼》记载的路鼓。到了西晋,路鼓已经被明确地改为登闻鼓。历经唐、宋再至明,登闻鼓制度已较为成熟。那么,明代的登闻鼓制度是怎样的呢?

明代最早设置登闻鼓是在洪武元年(1368),洪武元年十二月,“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由明洪武年间到宣德年间,登闻鼓制度所起的作用还是很大的。但后来由于很多上诉者利用登闻鼓制度起诉,其中很多诉讼者的讼词涉虚,最终导致弊病丛生。

2. 邀车驾制度

明代关于邀车驾制度多见于法律条文或官方文书。如《大明律》就规定:“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由此可见,明代实际上存在着邀车驾制度,只不过要求上诉者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方能利用邀车驾制度呈控。若利用邀车驾惊动圣上,而所涉为虚的话,就会受到重惩。这在《明会典》中有相关记载:“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明后期,由于朝政腐败,纲纪废弛,明代的邀车驾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到了明成化年间,邀车驾制度受到了很多限制。如:规定凡车驾往天地坛视牲并祭祀时,不准告御状,以免亵渎。

三、 明代直诉案件的受理

1. 登闻鼓案件的受理

登闻鼓案件一般由六科或者通政使司受理,拟定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供皇帝圣裁。由六科受理的登闻鼓案件在《大明会典》中有相关记载:“凡登闻鼓楼,每日各科轮官一员。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重情者,受状具题本封进。其诉状人先自残伤者,参奏。”由通政使司受理的登闻鼓案件,通政使司应将“陈情词状”奏闻皇帝,由皇帝定夺。

2. 邀车驾案件的受理

关于迎车驾案件的受理与不予受理,主要见于明颁行的《大明律》和《问刑条例》。《大明律》就规定哪些迎车驾案件可以受理且不会被处罚,规定云:“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可见,如果迎车驾案件属实,即使冲入仪仗内,也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但是如果迎车驾案件涉虚,又冲入仪仗内的话,就会有被绞的危险。而《问刑条例》则从另一面规定了迎车驾案件不予受理。据《问刑条例》载:“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就是说只要是冲突圣上的车驾进行呈控,不管所涉是虚还是实,都立案不行,即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问刑条例》还有另外的规定:“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拿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己事情,別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即既是干己事情又有冤情,可以受理。但是如果既不是干己事情,又无冤情,不仅不会被受理,而且当事人还会受到重惩。

四、 明代直诉案件的处理

为了更加深入地研究明代直诉案件的处理,让我们更进一步走入明代直诉案件的审理现场,笔者只有列举一些判例加以说明:

1. 登闻鼓案件的处理

(1)“情”“法”结合,大事小罪

明代的法律明文規定击鼓上闻须真实可靠,如若妄告,即治以重罪。同时,明律法还规定“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以奏。”也就是说明代击登闻鼓上奏,必须是重大冤抑或是机密重情,如若不然,一般是不能击鼓诉讼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是如此。只要有冤屈能至宫门击鼓者,都会引起皇帝的高度重视。

(2)主动认罪,处罚较轻

明初太祖重典治吏,对贪赃枉法之官毫不留情,“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可一到实际的处理场合,明皇帝对主动认罪的贪赃官吏的处罚却较轻。如明成祖永乐元年,有一县令因犯贪赃罪被处以戍边刑,该令击登闻鼓陈状,案件即下三法司复核,虽然犯罪是实,但是因该县令年老,明成祖以宽仁之心待之。

(3)重新核实定罪

明代,如民有冤,可击登闻鼓上闻。如案件被受理,统治者一般会令相关官员对冤案进行重新核实,然后再行宣判定罪。

正德十年冬十月己卯,监察御史李穗巡按山西,考讯刘澄等人致死,又笞死连瑀等人,澄子瑶,宁化王府仪宾也,使人击登闻鼓诉冤,瑀家亦赴诉。诏以人命至重,遣刑部郎中徐珙及锦衣卫官往按之。珙等还奏其状,法司请穗回京日逮问。诏锦衣卫官校执至京鞠治为民。

(4)严惩害民之官

在明代,为官者,不管因何,不能害民。如若不然,将会受到重惩。特别是当民击登闻鼓告官,且本身所告事件影响较大时,统治者则必惩害群之官。

都察院劾奏给事中朱肇捕盗虐民。初,命肇抚安江西军民。安福县有盗十数人行劫,郡县不能捕,肇出狱囚为耳目捕之。既而所出囚为盗所杀,肇以闻,发京卫官军二千捕盗,令肇同江西三司官督捕。肇诣盗所集诸县民丁万五千人伐木立栅围盗,盗尽所有赂守栅者,中夜得闲走欠,不获。肇悉诬安福民庇盗,虐以淫刑备极楚毒死者不可胜数。富民之豪黠者,以计行贿肇家。其家寓书肇云:缓捕可得,急不得也。肇从之。盗夜复还,杀伤官军十余人而走。肇惧罪及己,又诬平民庇盗,逮至三千三百人。死于狱者什一。于是被诬者击登闻鼓诉肇。上曰:不能获盗而害平民如此,命都察院为民伸理,其被诬者皆得释,遂惩肇,下狱。

从上述事例可知,在明代,民击登闻鼓告害民之官,只要得实,统治者必严惩害群之官。

2. 邀车驾案件的处理

在明前期,统治者对于邀车驾案件的处理是如若所诉属实,即使冲入皇帝仪仗,亦可免罪。但到了明后期,随着朝政腐败,纲纪废弛,明统治者对冲入皇帝仪仗进行诉讼之民的处理就更为严酷了。由于明代对邀车驾案件的处理的资料有限,兹举一例:

成化二十二年十一月丙寅,四川按察司副使玉轼按嘉定州同知盛崇仁赃罪,崇仁逃赴京,使其弟俟驾出称冤仗前,锦衣卫执之。命刑部郎中同锦衣卫百户往会巡按御史逮轼验问,崇仁实未尝受赃,但坐诬告人罪当徒;轼以风宪官失入人罪当杖。因械至京,下刑部重鞫。得旨:准拟崇仁赎罪毕,降官二级,调除边任。

五、 结论

总的来说,明代的统治者都很重视直诉案件,其主要目的无非有:一减少冤狱,标榜仁治;二通幽隐之情,防壅隔之患;三督促各级官吏严格执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代的直诉制度还是有很多合理性的,但是亦存在诸多的历史局限性,如:直诉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直诉案件的处理效率不高等。

参考文献:

[1]韦庆远等.中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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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三)[A].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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