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雪枫 丁凌 陈媛,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浅谈经济法与经济自由
文/雪枫 丁凌 陈媛,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近年来,经济自由的经济理念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已经不断被体现出来了。如新《公司法》大幅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底线从原先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则从10万元降至3万元;新《证券法》充分贯彻了“国九条”精神,突破了原来的许多“明令禁止”,如原先明令禁止的混业经营、融资融券、衍生品市场(如股指期货)、禁止国企炒股等,新《证券法》中不再“禁止”。这些乃是当前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在看到我国的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日渐扩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妨碍经济自由的现象也还是存在的,而且有的还比较严重。
经济法;经济自由;政府干预;市场机制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种肯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下,经济自由也就具有了普遍的、非个性的性质。经济法的存在能够维护并且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经济社会实现实质平等基础。它既注重市场自由的重要性,也重视国家对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适度干预的法律方式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恰当的处理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度。经济自由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经济自由的概念太过专业化,十分晦涩难懂,而其他的著作中也没有明确的解释。我认为,经济自由就是在经济法的保护下,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进行经济活动,使外界对经济行为的强制和干预减小到最小,包括投资经营,竞争,消费等方面的自由。合理对待经济法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市场失灵是经济法干预经济自由的前提,比如出现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外部性等问题,这时候经济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由法律出面来控制垄断恢复竞争,才能使经济实现真正的自由,才能实现经济的高效率。而经济自由并不是无视经济法的存在,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经济法的存在更好的保护了经济自由,限制了那些垄断以及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保护的重要性无可厚非,但是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保护要把握好这个保护的度,过度的保护就变成了限制,保护不到就使经济法的作用无法发挥。而经济法的设立,既要赋予国家政府管理干预经济的权利,同时也要通过对国家政府的干预权利进行限制,制止对经济的不正当干预,从而以另一种方式保护了经济自由。
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看,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出现及其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传统的法律部门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从而扼杀自由。个体的单独决策造成生产的整体上失衡,经济危机周期性的发生,从而极大的破坏了经济自由。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国家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对经济进行干预。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经济自由,以国家权力来扫除阻碍经济自由的障碍。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基于这样一种假设,认为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体的理性的决策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会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因而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尽可能的少。但是,为了实现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保护经济自由,却又不得不求助于政府的干预。所以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如果经济法不能以保护和扩大经济自由为目的价值,显然它将会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市场经济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积极自由。经济法上的自由是一种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源自于个人想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它指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与之相对的民商法上的自由,民商法上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经济法是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法律,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所以国家在保护经济自由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主动的介入到市场活动中,运用国家权力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竞争在经济自由的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我们享有的经济自由越来越充分。投资者想要开办企业,再也不用繁琐的手续,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合法权益也受到经济法的相应保护;消费者的经济自由也显著的扩大,不仅解决了过去的限量供应,物品的种类也明显增多;在就业方面,我们可以自由选择职业,不再是固定岗位很难变动。各个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自由在逐渐扩大,并且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经济自由逐渐扩大的同时,当前经济自由还受到许多方面的妨碍,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保护还存在许多的弊端。在目前我国的经济自由状况看,妨碍经济自由最大的障碍就是垄断。目前我国的行政垄断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了铁路、电信、石油、烟草等行业。这些行业由于资源独占或行业的投入巨大,产生了这样那样的进入壁垒。行政垄断一旦形成,这一行业就减少甚至丧失了竞争,竞争的丧失就使经济自由受到了威胁。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传统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国有企业更多的受到保护,这就使一些私企丧失了竞争力。一些前期投入巨大,技术含量高的产业更容易产生垄断。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控制垄断的相关法律,所以经济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1]浅析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J].袁钰萍.东方企业文化.2013(09)
[2]浅谈经济法视角下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关系[J].门春晓. 现代妇女(下旬).2014(03)
[3]基于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联的经济法使命刍议[J].徐丽. 行政与法.2015(06)
[4]寻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浅析经济法的精神[J].郭常明.知识经济.2009(15)
[5]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与经济法制度创新[J].程信和.南方经济.2002(01)
[6]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J].周安平.法学.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