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经纪市场及其信息不对称研究

2017-12-26 14:51:51周正楠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7期
关键词:保险经纪保险人投保人

周正楠

中国保险经纪市场及其信息不对称研究

周正楠

本文分析了保险经纪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解决保险经纪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提供了策略,以期为保险经纪公司规范运行提供本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保险经纪市场信息不对称表现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中介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保险经纪市场在逐步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第一,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存在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之中,交易的一方总是优先购买质量差的商品,质量好的商品反而乏人问津,结果是质量差的商品将质量好的商品驱逐出市场。简单地说,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一方对市场另一方的部分商品信息无从察知的情形。相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经纪人对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和保险标的的风险了解得更为透彻,对投保人的需求更为清楚,他们对自身的自信程度和专业水平也有更客观的认识。为了扩大业务量、增加经济收益和市场份额,保险经纪人往往会更愿意服务一些高风险投保人购买保险,这就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会远远超过预计的风险发生率,保险人的利益在无形中被侵害。这样的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中也被称为不良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的立场来看,低风险投保人和小规模投保人较少通过保险经纪人来购买保险,以此减少保险成本,即委托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的大多数为高风险投保人。从保险人的立场来看,高风险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更强烈,保险经纪人为其招揽业务的积极性也较高;出于保费规模的考虑,保险人更愿意与不良经纪人合作。这样一来,优秀保险经纪人会被不良经纪人从市场上驱逐出去,进而造成保险经纪市场上交易减少、风险增加、市场萎缩的不利局面。

第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从保险经纪人的角度来看,其可能存在着故意隐藏部分客户信息、帮助客户隐瞒标的风险、过分强调投保人利益等几方面的道德风险。首先,由于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存在着长期合作关系,对投保人的历史情况、诚信状况、是否存在损害保险人利益等行为均有了解,但是为了保证自身业务量,保险经纪人可能会对保险人隐瞒客户信息,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往往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调查投保人,而选择相信保险经纪人的报告,使得合同的签订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其次,保险经纪人还可能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不了解的信息优势帮助投保人隐藏标的风险,使得投保人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风险的保险;再次,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将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协助投保人压降保费,给予其过多的优惠以获得竞争优势,可能造成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所收取的保费之间存在不匹配现象。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其存在着排挤保险经纪人和抢夺保险经纪人客户的道德风险。有的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的时候存在两种价格标准,如果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来承保,则承担较高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则可以降低保费金额。保险公司往往以给经纪人支付佣金会增加成本为借口作为两种价格标准的依据,但是实际上是排斥保险经纪人的一种方式;有的保险人甚至还会私下与保险经纪人的客户联系,劝导投保人直接投保,使之成为其直接客户,这就严重损害了保险经纪人的利益。

中国保险经纪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解决对策

完善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相较于市场准入和业务层面的监管来说,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退出方面的管理显然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大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相关的法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形同虚设。目前来看,法律对保险经纪公司退出市场的标准缺乏量化的规定,退市的具体程序也缺乏可以依据的规范。虽然《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退出标准、退出方式、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退出市场的系统立法却依然处于缺失的状态,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行性和适用性都比较差。笔者认为应该针对保险经纪公司退出市场指定专门的系统立法,以详细的配套措施来引导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退出。

健全保险经纪市场的监管体系。首先,应加强政府监管。鉴于我国保险经纪规范程度还不是很高,政府应当在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保险经纪人营造正常健康的竞争环境。我国政府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体现在颁布法律法规上。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完善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管理、后续继续教育、完善保险经纪市场交易等方面着手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约束,使得保险经纪市场运行更加规范。

其次,应强化行业自律。保险经纪行业对自律和自我管理的要求程度较高。以英国为例,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并且在专业技术培训、行业资格考试、信息沟通渠道建立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根据国内现实情况来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目前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成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但是全国性保险经纪人同业协会的成立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应该尽快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构建行业自律监管制度。

健全保险经纪市场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方面规定保险经纪业务的营业范围、服务方向,明确收费标准等。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规范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流程,保护保险经纪人的利益,使保险经纪市场更加健康蓬勃发展。从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保险经纪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代表着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人进行业务洽谈、保险购买,投保人是受保险合同直接约束的,所以二者之间是外部代理关系;从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说,保险经纪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该明确自身管理人义务,努力做好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中间人。对于保险经纪市场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律应该努力消除自身与实践之间的缺口。不断完善保险经纪人的责任制度,引导其规范经营,才能够建立健全更加合理和具有激励作用的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猜你喜欢
保险经纪保险人投保人
和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最小化破产概率的保险人鲁棒投资再保险策略研究
经济数学(2020年4期)2020-01-15 13:18:57
博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医疗装备(2019年18期)2019-10-17 08:47:58
联合生存概率准则下最优变损再保险研究
上海市主要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统计表(2018)
有必要创设“第二投保人”概念吗?
——与林刚先生商榷
上海保险(2018年3期)2018-04-03 09:35:31
上海市主要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统计表(2015)
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之法理分析
法制博览(2016年36期)2016-02-02 14:17:03
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关于保险人监管成本的分析
保险理财 四大要点获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