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慧,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及风险控制分析
文/石慧,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高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在股市、基金等投资渠道不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有限的背景下,信托投资近年成为投资者稳健投资的首选。投资者缘何信赖信托公司并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原因就在于投资者信赖信托公司能够发现好的投资项目并能够运用专业手段降低项目风险,从而实现不同风险偏好的社会资本与具有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对接。本文针对信托公司的运营以及行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梳理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信托投资;金融风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信托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1)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它是最重要的特征,基于此项特征,信托行为可以灵活地处理公益事务及其他特殊业务。
(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指信托行为能够有效维持受益权的稳定性,免于遭受委托人、受托人的债务追偿。
(3)有限责任。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二是对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本身偿还,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财产不受追偿。
(4)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明确了信托财产所孳生的相关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即信托财产的收益与信托财产本身具有同一性。
(5)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信托财产存在的形式由一种转化为另一种,而受益人始终对不同形式的信托财产拥有受益权。这就是信托财产的追及性。
2.1 粗放型增长模式催生资产规模泡沫
近几年来实体经济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依托实体经济的信托业务也逐步陷入近利润、近收益的境况,为进一步扩大规模,保持盈利水平,许多信托公司选择粗放外延型的经营模式,“以量取胜”,做大资产规模基数。但是,此类粗放型的业务,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难以为继的。特别是一些信托公司为追求信托产品的“短、平、快”,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从而赚取中间的手续费。这类回报率相对较低的信托业务被称为“通道型”或“平台型”业务,虽然信托公司报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实现了增长。这一做法在产生资产规模泡沫的同时,还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定指标监管,也使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趋于弱化,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在增加。
2.2 政、信合作不当增加信托市场风险
一是对于一些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即公益性的项目,其主要还款来源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和预算支出,因此一旦地方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导致财政收入滑坡或财政赤字,则会增加信托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对那些具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则应重点防范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即在政府融资平台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外部环境变化或者制度缺陷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融资资金收益下降、损失甚至出现呆坏账,而难以偿还本金、利息的各种运营性风险;三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调整、地方政府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发展规划变化、地方融资平台或窗口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或有负债转嫁给地方政府等产生的政策性风险。
2.3 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过度增长助推风险
在《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后,商业银行已开始调整信贷结构,有意识地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但房地产信托业务却依然如火如荼。特别是《通知》下达以后,消费者观望情绪日趋浓厚,市场呈现量跌价滞的局面,房地产企业又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贷款,因此通过信托融资的需求日渐强烈。除此之外,许多信托业务有名义上与房地产无关但本质上仍然投资于房地,这种“马甲信托产品”的出现为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与压力,也冲淡了国家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效果,进一步推高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金融的风险。
2.4 刚性兑付的需求容易引发挤兑风险
近年来信托公司对于房地产、政府项目信托产品的发行越来越多,这类信贷产品的特点就是投资金额巨大且往往集中于同一时段,而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要求使得大规模发行的产品容易集中在某一时点兑付,一旦在集中兑付的时点原来大规模投资的领域市场情况发生不良变化,风险无法缓释。因此刚性兑付是目前信托面临的一大风险。
2.5 信托产品的特性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投资股票或基金,根据情况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从而终止亏损减少损失。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差,在信托成立之后,投资者在产品结束前基本无法退出,也没有渠通过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所以信托一旦发生亏损,所产生的损失就是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自身的决定权很低。从这里看,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是一个潜在的巨大风险。
3.1 制定信托机构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领导体制上,要充分体现监事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活动违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动员全体员工,充分发现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风险,只有全员参与风险控制,才能把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联系起来,上下一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严格防范风险的工作体系,将防范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3.2 建立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控制作为信托机构的大事,必须要有专业的部门来抓。这个部门应直属总经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风险管理的工作。通过此部门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并使之责权明确、相互促进、协调统一,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责任制度,并积极开展风险教育,组织群众性的风险控制活动。
3.3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以预防为主信托机构一旦发生业务风险,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会使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重则会立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信托机构要对经营风险实行严防死守的态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贯彻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错,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
3.4 建立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取决于其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此对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与权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时,所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信托企业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结构,委托人与收益人才会对其树立起高度的信心。股东有权参与并了解有关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交易和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必须受到禁止,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5 建立信托风险基金制度
在银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建立信托业基金制度。各信托机构应按每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存,统一交由银监会管理。当信托机构整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经营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又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起金融风险的考验,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3.6 保证信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作为公信力很强的信托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信托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阶段目标;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
3.7 健全信托法规,从外部控制风险
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是信托业的当务之急。《信托法》已出台并实施,以法律手段来明确了信托的定义、信托的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信托机构设置条件和手续、信托机构审批权限、信托机构权利和义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使信托经营者与管理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起到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约束违法经营者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在这种有利形势下,有关方面应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建立信托业从事信托业务的相应配套法规,这样有利于信托业能够迅速依法开拓业务,不断创新,创造出丰富的满足人民多种需要的金融产品,也更有利于银监会依法进行强有效监管,从外部有效控制信托业的风险总之,当前的信托业面临着一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只有珍惜这个机遇,内控与外制并举尽力降低业内风险,中国的信托业才能最终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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