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2017-12-25 05:20:10郎志超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内涵

文/郎志超,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文/郎志超,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在此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诚实、信誉的愈发重视,作为思想道德观念范畴内的诚实信用开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局面产生影响。民商法涵盖着民法与商法两个部分内容,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其中包含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本文主要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析;完善路径

1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析

诚实信用的原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也是衡量经济活动中主体道德标准的基本原则。人们对于诚实信用的看法也代表了社会在新阶段对经济市场环境的要求,成为法律之外鉴定企业和消费对象的直接方式。

1.1 变更原则

变更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很常见,也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出现问题时的最佳解决方式。该原则可以为合同的顺利签订提供良好的前提,也可以避免出现很多不平等的现象,同时为了维系经济活动主体的相对利益,以免出现两者中的一方在对方不利的情况解除合同,使其他合作者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的情况。

1.2 扩张义务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论是在纵向还是横向上都在不断的增加,因此经济活动签署合同的义务也会由于各种突发情况产生变数。因此在目前的经济状况后来看,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能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和经济环境的稳定,对促进和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稳定繁荣提供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

1.3 契约原则

契约是经济活动双方建立起的关系依据,因此需要在契约关系保持的期间确定双方不得因特殊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解除,同时将为取得双方共识就对合同修改或解除的一方处以法律的制裁和损失责任的判定。让契约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产生对应的责任关系和法律效应,杜绝出现任何不公平违约现象的发生。

1.4 三元归责

所谓三元归责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责任归属以及过错推论的多元责任体系,具体为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有很多对归责体系的应用,《民法通则》中有针对侵害他人民事责任、学术制定民事责任以及公平决定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也包含了对于社会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问题的阐述,在无特殊问题的情况下,法律会对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产生保护和归责的效用。

2 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问题

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界定模糊

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未能得出统一论断。通过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主流的四种不同学说,分别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在侧重点,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尽管如此,这四种内涵学说对内涵与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但在实际上,直至目前位置,法律行业中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仍旧缺少一个公认的说法。

2.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在债权法或者在物权法中,均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国内民事立法中所固有的对应价值观念的追求,甚至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最高级别的行为准则。然而在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其序位相对于其他原则而言,仍旧处于比较滞后的局面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与其在立法中滞后的序位两者之间互相矛盾。由此可见,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为严重的序位落后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未能得到贯彻。

3 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3.1 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早在党的十六大上,党和政府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信用体系的步伐,实现一个稳定、安全以及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不仅仅关乎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的践行,而且也关乎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目前,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纰漏,导致不少消费者对于商家失去信任。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苏丹红、瘦肉精以及造假奶粉等等恶劣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务必要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缺陷的诚信价值体系,不断加大对商家的诚信教育力度,同时,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警惕,不断推进我国信用市场以及信用体系的成熟是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快健全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使得消费者买的舒心、用的安心,就需要从社会道德的层面上,推动我国诚实守信原则的不断落实。

3.2 不断完善政府监督约束机制

在政府管理中,制度和监督两者缺一不可。我国民商法已经明确树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解释了其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正常的发展秩序的重大意义,但是,单单依靠法律建立标准是远远不够的,一旦缺少了与之相匹配的监督约束机制,民商法中的城市信用原则就会荡然无存。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自发性以及盲目性,使得非法商家有可趁之机,比如最近这几年频繁出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例如,地沟油事件、三鹿奶粉造假以及粉丝造假等等恶性事件,已经使得群众闻“食品”而生畏,一系列的食品问题的揭露,折射出社会信息体系出现滑坡趋势,在此背景下,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社会生产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使得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得以落实。确保监督约束机制的公开、透明,从根源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问题与缺陷,应当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中内涵与概念的清晰界定,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加大政府监督力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1]孙冀鹏.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7(01):13-14.

[2]原芳华.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及其完善路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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