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向昌蕾,黑龙江大学
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文/向昌蕾,黑龙江大学
本文摘要:互联网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对于承租企业的权益以债权转让或者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用户(投资人),或者向用户借款的融资租赁。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规制
2013年4月,普资华企平台上线,拉开了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序幕。随后,出现了拾财贷、e租宝等诸多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
互联网融资租赁是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将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对接,通过将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或者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或者向投资人(出借人)借贷,以获得融资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融资端的不同,实践中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三种:网络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和收益权转让模式。
2.1 网络借贷模式
网络借贷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是在传统的融资租赁中的融资端加入了民间借贷,是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的用户作为出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用户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借款的方式加入到互联网融资租赁项目中来。
2.2 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是在传统的融资租赁中的融资端加入了债权转让,是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对于承租企业的租金债权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用户(受让人、投资人),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投资款,取代原合同里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地位成为债权人,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
2.3 收益权转让模式
收益权转让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是在传统的融资租赁中的融资端加入了收益权转让,是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对于承租企业的租金未来收益权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用户(受让人、投资人),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投资款,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退出融资租赁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后支付给投资人一定的收益款。
3.1 变相自融或变相设资金池
实践中,有些融资租赁公司自己设立互联网平台,或者互联网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有着关联,使得民间资本流入平台背后的操控者。还有些互联网平台直接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和承租企业的租金,没有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资金池,让众多投资人的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
3.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互联网平台或者融资租赁公司在违法汇集了大量民间资本后,携款潜逃的案例时有发生,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集资罪。
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中涉及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予以规制的主要有民法和刑法。
4.1 民法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中法律关系的调整
4.1.1 《合同法》
《合同法》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中涉及到诸多的合同。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这是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互联网融资租赁虽然区别于传统的融资租赁,但基础法律关系不能脱离开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公司向投资人融资之前,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出卖人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要有实际的融资租赁项目。
其次,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收益权转让合同。这三个合同涉及到互联网融资租赁的融资端的法律关系,也是互联网融资租赁与传统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区别之处。 借款合同存在于网络借贷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由融资租赁公司(借款人)与用户(出借人)签订,融资租赁公司向用户借得款项,获得融资,可以继续用于下一个互联网融资租赁项目中。债权转让合同存在于债权转让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由融资租赁公司(转让人)与用户(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企业的租金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用户(或者投资人),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债权人地位,取得请求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债权请求权,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获得投资款而融资。收益权转让合同存在于收益权转让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由融资租赁公司(转让人)与用户(受让人)签订,从而使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用户(投资人),投资人获得租金收益权,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投资款以用来融资。
再次,居间合同。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中起到很重要的桥梁作用,它的法律地位是居间人,不参与到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参与到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收益权转让合同中去。由互联网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以促成融资租赁公司与用户的对接和合同签订。
4.1.2 《物权法》和《担保法》
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中,会出现承租企业或者第三人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网络借贷模式和收益权转让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中,可能承租企业或者第三人会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债权转让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担保:一种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企业或者第三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担保;另一种是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回购债权的承诺。前者的担保要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由于受让人众多且不同时受让债权,并不能完全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后者也不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形式。
4.2 刑法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中法律关系的调整
刑法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在于可能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且为一般性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功能。如果互联网平台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就要受到刑法对其的惩罚。
[1]赵靖. 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6
[2]邹光明.“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_观点频道_财新网.
向昌蕾,女,汉族,黑龙江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黑龙江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6-142HL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