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
文/袁鹏飞,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公众认同刑法解释才能发挥刑法解释的重要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今我国刑法解释面临的两大阻碍:公众的非理性和情绪化,程序上观念冲突和制度缺失。本文通过分析其存在原因,提出了提升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对策:建立合理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解释注重合法性合理性,解释以应用结果为导向。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刑事案件
目前,法制进程不断推动,法律专业性和公众理解常识性之间的矛盾却广泛存在。公众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多以自身感性理解和个人价值观为依据,这样得出的结论势必与法律的专业考量有差距。2006年许霆案,一审案件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公众哗然,最终案件发回重审改判5年。2016年于欢案,同样触动了公众的神经,对于欢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存在着争议,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解释按立法机关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所作出的解释。立法机关有立法权,立法解释与立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针对刑法适用上出现的疑难争议作出。学理解释是由专家个人等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仅有学理上的参考价值。刑法的公众认同是指社会公众对刑法解释的适用及效果的认可与接受。现实中,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往往是个案,所以司法解释,特别是个案中法官对案件的适用解释往往是公众最关注的。
公众认同中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公众的非理性和情绪化,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意具有复杂性。民意并不是某一个特定人的意愿,而是所有民众的共同意志。但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的想法不一样,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在具体个案中,也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公众认同标准。如何真正吸取民意、调查民意,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二是民意具有易变性。公众的思想会受到媒体报道,经济利益影响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媒体报道的导向会影响公众对某个案件的认知。例如,于欢案中,最初报道主要针对辱母情节,这激起了民众声讨流氓,保护于欢的情绪。而后续报道中,媒体不断披露于欢伤害他人时,民警尚未完全离场,同时当时流氓也只是言语攻击,未实际伤害于欢母子,公众情绪便有所收敛。三是民意具有非理性。民众情绪的非理性及情绪化,更多地出现在一些容易引起公众情绪的案件中。如邓玉娇案中,民众要求对涉案官员严惩严办,当依据相关法律,对涉案官员采取拘留处理时,一系列处罚过轻的言论又大肆流行。
公众认同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程序上观念冲突和制度缺失。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认同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观念上和制度缺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事实和法律认定事实之间的差异。法律事实会尽可能地向客观事实靠拢,但最终结果并不一定一致,甚至相反。刑事审判只能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明事实是否存在,而不能通过道听途说、无端猜测定案,这就使得案件最终审理结果与民众的想法存在差异。这种矛盾和差异是由公众看待案件缺乏专业性导致的。另一方面是公众没有有效的民意反应机制。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于公众意见收集不系统,缺乏有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是割裂法官和民众的重要原因。
只有建立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公众意见在刑法解释中的重要作用,使刑法解释能吸收民众合理意见,刑法解释社会效果和认可度。现今,我国民意表达机制有代表调查法、媒体调查法等。但应看到这些做法还不全面,不具有普遍性。在以后的制度完善时,应更多关注不同群体的意见,综合分析提炼,获得更为准确的公众意见。
法律解释同时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可以确保刑法解释的公众需求,从而获得认同。一方面,保证合法性,即保证解释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体现合理性,即法官在案件裁决时,应考虑利益方的冲突,在保证合法性的基础上尽量达到利益平衡。尤其对于民众关注的疑难案件,确保合理性是构建公众认同的重要基础。
在案件审理越来越注重准确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今天,刑法解释的认同尤为重要,其中对民众的正确导向成为解释优劣的重要评价标准。所以在作出刑法解释之后,应对社会公众的反响进行有效分析,权衡解释作出后的结果和反响,通过公众认知,合理发挥引导作用,已达到刑法所追求的教育和惩戒功能。
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是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公众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都在不断提高,追求正义,民众的认同尤为重要。相关机构应通过构建合理的民意表达机制,有效吸纳群众意见。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时也要注重解释的合法合理,注重发挥刑法解释的教育功能。
[1]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J].现代法学,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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