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2017-12-25 02:18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会计法职务犯罪会计人员

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文/申晓雯,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职务犯罪与任何犯罪一样是一种个人与社会相冲突的社会文化现象,而任何矛盾和冲突的产生都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职务犯罪也不例外。

会计职务犯罪;原因

1 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外因——社会因素

1.1 经济管理体制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财务管理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制和制约功能弱化,从而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查处的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在现实中,常见的情况就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或者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导致无法对单位的财务进行控制、监督,使财务会计人员一手掌握财政大权,为会计职务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1.2 文化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剥削阶级文化对我国社会生活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有来自人类现代文明和商品经济的新观念,如效率观念、竞争观念、民主法制观念等对我国社会生活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有来自剥削阶级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乘虚而入,成为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思想文化诱因。另外,其他非文化现象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1.3 法制因素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会计职务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但是,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的某种非法会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在寻找刑法依据时,《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法律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从而导致司法难以实施。由此看来,对会计职务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已经显得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

其次,我国现行《会计法》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执行的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现行《会计法》中对会计概念指代不明。《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等条款提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十三条等提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六张法律责任中提及“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等词汇,都没有量化,因此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细节。

1.4 教育因素

有的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仅限于传达文件,没能结合《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对保障单位资金正常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基层领导认识上存在偏差,在防范风险方面存在“重库款保卫、轻会计风险防范”的错误倾向,对会计部门舍不得投入,会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存在兼岗和混岗现象,使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制度难以落实。

2 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会计人员主体因素

近年来有的会计人员经不住种种诱惑,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其突出表现为做假帐。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 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会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几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即私有观念的存在。当会计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遍成为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违纪者在心理上往往会发生一种正义与邪恶的矛盾冲突。会计职务犯罪大多利用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帐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做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有的会计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的情况,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会计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再或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会计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的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

四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

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使一些会计人员在生活方式上追求资产阶级贵族式的享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不惜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六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一种社会比较心理,是主体与客体在利益比较中,由“向上性动机”支配的认识和态度,是一种消极心理,属于最朴素的犯罪心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人类对物质利求是一种“本能”,这种“本能”虽然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但对一些支持性较差的人,这种约束和规范是不起作用的。市场经济使人们收入差距拉大,产生的失衡心理,也往往成为他们犯罪的潜在动机。

[1]孙芳.会计职务犯罪研究[D].法律.山东大学.2010.

[2]徐卫华.以人为本,防范会计职务犯罪[J].中国电子商务.2013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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