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杰,万扬(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互联网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能够让我们观测微生物,互联网也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2017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网络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95亿,占比达95.1%,增速连续三年超过10%。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率均出现下降,手机不断挤占其他个人上网设备的使用。移动互联网与线下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并推动消费模式向资源共享化、设备智能化和场景多元化发展。
法律服务一直以来存在较大的局限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传统法律服务行业构建在熟人及口碑基础之上,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局限变得更为凸显,亟待解决。法律服务行业需要一种可以打通线上线下隔阂,能够即时、有效满足网民需求的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其中,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法律服务互联网化是互联网行业及法律行业共同探讨的热门话题,近年来,出现了一大批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企业,探索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
该类企业通过提供律师信息,如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和简介,以及通过提供分类检索功能,方便用户与律师的线下联络。包括“找法网”、“中顾网”、“律云”等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均为此模式。这种服务网站,通常会签约自己的律师库,本质上,相当于线上中介。
该类企业通过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工作工具,如案例检索工具、合同工具、案件管理工具等,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包括“法大大”、“无讼案例”等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均为此模式。该类企业,通过法律工具的提供,来汇集大部分律师,而不采取与一定数量的律师签约合作的方式。
该类企业通过直接为特定企业或专门针对特定业务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如“绿狗”、“知果果”等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为此模式。该类企业,本质上是以自己的律师储备,提高某一专项法律服务。
该类企业为通过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专业培训、行业资讯等,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知识储备。包括“智慧芽”、“知产力”“IP Rdaily”等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为此模式。该类企业,更类似于媒体。
该类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通过针对普通大众,建立公众与律师良好沟通关系的“社交服务”模式。“律兜”“口袋律师”等法律服务企业为此模式。
此类平台由具有律师和互联网行业背景的人士创办,整合全国性的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普通网民需求和专业律师服务的有效对接。其创新主要在于运用“互联网思维”,重视用户体验,关注产品优化,发展社群关系和开发综合资源。
以上五种模式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通过几年探索,对法律与互联网的结合起了推动作用,为法律服务的标准化、透明化,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效率起了很大作用。
2.1.1 提升法律服务的水平
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信息的海量性,势必使得任何当事人想自行获得法律帮助,使用互联网检索答案,可能检索的结果是数百乃至数千条,而究竟哪个答案是最终的,或者是标准的,或者确定是对的,则没有办法验证。但当事人却因此而获悉了基本信息和基本的可能,有了基本的判断,在其寻找到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服务需求时,将会变得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也同时在验证答案。因此,就要求提供服务的律师,具有比较高的水准。否则,就很难满足客户的实际有效需求,获得客户的认可,并最终获得客户消费价值,因此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要求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水平。
2.1.2 降低法律服务使用成本
无论何种模式的互联网化法律服务企业,都在时间、空间上缩短了当事人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距离,同时更加透明化、标准化,降低选择服务成本。对于当前我国国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公众维权意识不是很强的现状。有些偏远地方生活水平及各个方面的条件还是比较落后。而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法律知识的普及、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缩小了发达地区及不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水平的差距。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公众来说,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的律师咨询解决方案或者是修改文书。
法律是构建信任的工具,互联网永远只是技术,而互联网暂时无法取代法律服务业的本质。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及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均处于探索阶段,在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
2.2.1 互联网法律服务企业尚处于探索阶段,杂乱无章。
目前法律服务的网站既有非法律工作者运营的第三方平台,如比较有名的找法网,中律网,法律快车,华律网等。也有律所自身运营的网站,甚至充斥大量的个人站,小作坊式的草根站,甚至无照垃圾站。法律服务网站的杂乱导致了这些法律服务网站的粗制滥造和站与站之间的互相抄袭,而且有很多的法律网站还在互相采集,甚至连其中的法律咨询也是互相照搬,影响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水平。
2.2.2 “非律师”充斥网络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作为由国家专门机关管理并授予执业资格的特殊职业群体,本应具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法律网站上注册律师几乎毫无限制。加上同时的认证机制不统一规范,“网络律师”很容易作假,导致许多“非律师”和非法执业者钻进网络法律服务市场,通过一些公开的法律咨询平台系统谋取利益,传播虚假的信息、干其他勾当。这对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声誉和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21世纪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 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人际关系布局、消费习惯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第四次“百万政法干警学习讲座”上,孟建柱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已改变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将改变我们自己,改变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面对大数据,如果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过去,就会落后于时代。”
作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业,互联网可以帮助法律服务行业突破地域壁垒,改变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增加法律服务的赢利点。如何更好的利用互联网,推动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首先,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构建法律大数据体系,推动法律行业的信息化,如正在推广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等。在国家公共层面加大信息话程度的同时,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在线化,对法律大数据体系的构建也尤为重要。
其次,整合更广泛的律师资源,利用律师们的空闲时间来提供服务。例如“律兜”签约整合了全国三万多名律师,遍布全国30余个省、市、自治区,既能保证简单的异地咨询服务,又能覆盖本地的线下服务。“口袋律师”则依托公司的“法宝网”拥有的3000家律所和3万多律师资源,建立了大型“呼叫中心”。
第三,打破资历限制,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年轻律师也可以通过用心服务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几个平台的数据显示,律师积极接单后,每月可以获得一两千甚至上万的额外收入。用户评价排行高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优异的律师会获得额外奖励和案源。
再者,平台可以智能化的根据专长、职业年限等标准对抢单律师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向他们分配公众需求。律师能够选择自己的专业和兴趣分类,在其本专业的业务能力得到拓展提升,服务公众的效果更好。
最后,律师之间还可以通过社群交流,互相学习讨论,并获得更多的公众反馈。从原来的分散工作,到彼此支持形成共同的公共情怀,律师的自我价值感也得到了强化。
简言之,互联网技术解决了律师资源不均和激励不足的问题,有效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由此,律师们提供法律服务时会更为尽职尽责。
[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肯尼思.库克耶 盛杨艳 周涛 译:《大数据时代》,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7年1月.
[3]《互联网时代下的法律服务》,口述 盛先磊 整理 蔡倪,华东科技,2015年2月.
[4]《以法律大数据构建法律职业的新型关系》,蒋勇,《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