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时景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与再就业
文/时景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遵循供给侧主体的这一改革原则,针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分流与再就业,以“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方针为指导,稳步开展和推进。本文将通过对目前供给侧主体转型的国有企业进行详细分析,认真归纳其在面对人员分流再就业时所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实例给出人员分流再就业的解决对策。
企业转型;区域产业结构;企业社会职能;政策均衡
供给侧主体的国有企业发展方向是将产业重心朝向创新、设计和市场化发展进行转移,以先进、专业、自动化的生产技术为主要生产手段,从而降低用工总数,提升产业价值。面对国有企业在转型中所共同经历的大规模人员下岗这一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通过科学决策,为下岗工人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安置等方面提供了帮助,稳住就业基本盘,为分流再就业的民生底线拓宽空间。
以往的国有企业多数以重工业为主,例如有色金属产业,在供给侧主体的改革中,有色金属产业存在诸多产能过剩的情况,且部分为僵尸特困企业,这些企业在能源、有色金属冶炼等领域相对集中,且表现为地区区域的自然资源建厂导向,这就导致了行业地区资源枯竭,成为独立工矿区。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缺少市场导向产品,产业结构单一吗,使得企业员工在进行分流和再就业时,因缺乏核心竞争力,无法再在上游或下游企业进行专业化工作,就业出路逐渐狭窄。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再就业中,虽然正式员工数量占据了绝大多数,但是许多国有企业的再就业人员中仍旧有大部分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甚至还有部分劳动派遣工,在进行分流和再就业处理时,难度十分巨大,也很容易出现处理失衡,导致不公平现象。在这些员工中,大部分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职业技能单一,再就业情况不容乐观[1]。
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往往表现为与市场相互脱节的重工业,在当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中,显得工作进展缓慢,改革中累积矛盾居多,同时生产经营困难。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往往会选择厂办大集体改制,使其能够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改制所涉及到的范围广阔,波及到的企业职工数量多,使得企业职工和企业发展的诉求互相叠加,从而无法做到政策均衡。
目前是国有企业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化时期,国有企业在进行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时需要认真、积极地落实中央的部署。分流再就业的工作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企业员工个人,还涉及到员工背后的家庭,因此在进行分流和再就业时需要企业按照中央的部署,对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研讨。其中,员工的家庭情况、生活状态、员工的个人诉求都是企业需要着重考虑的方面,并需要逐一进行认真详细的解答。对于员工不能使用以往“一刀切”、“齐步走”等手段继续激化矛盾,而是应该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群体、行业、企业,切实负责地对员工进行安置,工作中需要慎之又慎,守住底线。
国有企业在市场当中拥有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当中的主体地位,可以使劳动关系的处理更加科学和高效。例如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对市场机制的合理运用,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保障员工的再就业;此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认真处理劳动诉求,维护职工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为劳动关系的处理提升效率;职工分流的过程中,企业应该采取职工自愿的态度,给予职工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够通过强制手段进行强迫,坚持法律程序的履行;资金方面,历史欠账和经济补偿应当有企业担负,部分可有政府进行补助。在地方组织中,应该将企业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进行职责的划分,并将中央所指出的任务目标进一步明确,做到层层压实。同时还可以对困难地区和因分流再就业导致当地无力承担的地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协调好劳动者前往其他地方就业。加强组织协调,并强化资金和政策力度,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2]。
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的效益好于同类行业的民营企业,因此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情感纽带。在进行分流的过程中,政府鼓励进行企业内部的分流,既保证了企业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又能够使员工得到最合理的安置。当然,作为鼓励员工自由意志的选择,部分员工在分流的过程中想要走出企业,政策方面也提供了支持和鼓励,例如通过创业帮扶制度使员工在分流再就业的过程中享受到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创业帮助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尽一切可能保障员工的利益,避免失业。对于就业困难的人群,还可以采取岗位托底帮扶的方法,对分流员工中就业十分困难的人员建档立卡,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就业方面的规划和援助,对于零就业的家庭成员,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和岗位补贴的方式,提供托底帮扶。
劳资双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稳妥处理劳动纠纷和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例如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补偿等,都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需要通过法律方法进行权益维护和责任划分,从而使员工能够平和离开企业。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做好与社会保障的衔接。通过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等方式将失业人员纳入到保障范围当中来,按照规定要求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选择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当积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对于工伤人员,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解决其安置问题。
在面对供给侧结构的调整和转型时,国有企业将接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考验。作为以创新和市场导向为要求的企业发展方向,去劳动力、降低资本是其发展过程中的必由之路。在面对大规模的员工下岗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中央的相关要求,对下岗职工进行分流和再就业的安置,同时做好社会保障。
[1]杨玺泽.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与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
[2]李媛.我国国有企业预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倾向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