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严宇欣 刘延年 编辑/韩英彤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初探
文/严宇欣 刘延年 编辑/韩英彤
由于目前出口企业退税周期仅为10-20天,传统的单笔融资模式已无法适应企业融资需求,建议进行修订。
随着税收政策与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也需要做出适当调整。笔者从融资政策、融资风险两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融资建议。
人民银行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第276号),规定商业银行可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向其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上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可参考如下案例:2003年12月,A公司在该市国税局盖章确认其有应退未退税款1351.31万元的前提下,与常州G银行签订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则G银行有权从A公司出口退税专户扣收贷款本息。2004年6月,G银行以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形为由,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A公司无异议但并未及时还款,G银行遂对A公司提起诉讼。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G银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G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我国现行退税政策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根据出口退税的要求,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相应的退税时间分别自国家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10、15及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提交的退税申请材料及被审核程度也不相同。同时,随着科技进步,线上电子报税替代传统的线下报税成为可能。
对于上述变化,大部分银行的出口账户退税质押融资业务并未能及时做出调整,实际处于停办状态,导致部分出口大户和部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融资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笔者认为,现存的融资风险有两点:一是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问题。企业在选定开户银行后,与银行、税务局签订资金划转三方协议,并需为出口退税款项指定唯一账户。但由于税务部门对于退税账户的开立银行无特殊要求,企业可申请更改开户行,因而使放款银行无法保证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不过,从实务中看,企业更改出口退税账户情形较少。这是因为更改流程较为繁琐,企业需先与原开户行以及税务机构取消原三方协议,再与新开户行及税务机构签订新的三方协议。二是企业的应退未退税款额度难以确认。经了解,由于目前退税时间较短,因此,大部分税务机关表示,不会为企业出具应退未退税款金额的证明材料。此外,企业申请的应退税额可能会由于材料不符、数据传输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延迟或部分退税等情况,也会导致质押物的真实有效性难以保证。
一是以“池融资”模式办理放款,以解决目前出口企业退税周期短,传统的单笔融资模式难以适用的矛盾。银行可以企业前两个年度平均年退税金额的70%—80%为限额建池,在限额内发放融资。
二是可采用两种授信模式: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同时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银行;仅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银行。
三是“池融资”模式下,可采用三种方式还款:(1)前9个月无需还款,第10、11个月分别还款10%—15%,融资到期偿还剩余本息;(2)企业授权银行按月或季度从企业指定账户扣划部分融资本息,融资到期偿还剩余本息;(3)企业将出口退税款项质押于退税账户不挪用,到期一次性偿还融资本息。
四是贷后管理方面,银行应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监控,至少每月一次查询该账户退税款入账情况,以确保企业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若退税款出现异常,应及时介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前偿还银行融资款项。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贸易金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