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姝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1130)
中国“僵尸企业”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对策
刘晓姝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1130)
由于我国工业创新能力不足、经济政策刺激、银行信贷偏爱等原因导致“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占用了社会资源,妨害了市场秩序,加剧了产能过剩,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对“僵尸企业”的治理从银行端、政府端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以便“僵尸企业”合理有序地退出市场,推进供给侧改革。
僵尸企业;产能过剩;供给侧改革
供给侧改革作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其首要任务就是去产能,而能否坚定地处置“僵尸企业”又关系到去产能任务的成败。“僵尸企业”一方面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妨害市场秩序,加剧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又吸纳了众多就业人口,因此“僵尸企业”治理面临着巨大挑战,既要注意发挥市场作用,引导资源合理分配,也要重视社会影响,妥善安置工人。因此,系统的梳理我国“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Edward J.Kane于1987年提出。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僵尸企业”一词也在中国流行起来,各种经济会议以及新闻媒体中频频提及“僵尸企业”。2014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官方第一次使用“僵尸企业”这个术语。2015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考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时提出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创业,同时也要正确引导企业,避免其形成“僵尸企业”。
国发院反腐败与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根据行业种类划分,认为以下五类行业中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钢铁(51.43%)、房地产(44.53%)、建筑装饰(31.76%)、商业贸易(28.89%)和综合类(21.95%)。按照地区标准划分,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僵尸企业”的绝对数量越多,如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的“僵尸企业”绝对数量远远高于中西部省份。我国东部南部地区,其“僵尸企业”绝对数量虽然多,但由于其企业基数大,“僵尸企业”比重较低,因此“僵尸企业”问题并不严重。而经济落后的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基础本来就薄弱,因此治理“僵尸企业”更为严峻。按照企业所有制标准划分,“僵尸企业”占比最高的是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僵尸企业”比例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僵尸企业”占比相当,但远远低于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
(一)我国工业生产创新不足,传统行业产能过剩
改革开放后,针对当时落后的生产力和工业基础,我国集中力量发展了一批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成立之初对我国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由此成为了世界上的制造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这些企业逐渐暴露出弊端如创新能力不够,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和资源消耗的粗放的增长模式,产品不能做精做细且大多是一些低端产品。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近年来一些国家反倾销措施,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些产品的出口愈加困难。而近年国内经济形势也不景气,国内外需求的不振,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更使我国部分企业“雪上加霜”,产能严重过剩。
(二)经济政策的刺激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我国的出口产业受到很大影响,为了刺激国内需求,消化过剩的出口产能,国家出台了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这四万亿经济计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过度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僵尸企业”的扩张。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四万亿投资重点投向和资金测算,我们将工业行业分为两类,一类企业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这类行业受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影响较大,我们称之为重点行业,与之相对的是四万亿刺激计划对其没什么影响的非重点行业,如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四万亿刺激计划对这两类行业中“僵尸企业”比重变化有着重大影响。在2008年至2013年间,这两类行业中的“僵尸企业”比例变化如下:2008年-2011年间,非重点行业的僵尸比例一直高于重点行业。2011年之后,两类行业的“僵尸企业”比例差距开始缩小。非重点行业的“僵尸企业”比例与重点行业的“僵尸企业”比例在2013年出现了反转,2013年时重点行业的“僵尸企业”比例达到8%,而此时的非重点行业“僵尸企业”比例为7.8%。四万亿投资计划主要刺激的行业在五年之后遭遇了更为严重的“僵尸企业”危机。
(三)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发展经济为首要目标,中央考察地方官员绩效的主要标准就是地方的GDP。但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信息的严重不对,对于GDP指标,中央政府往往只能了解到GDP总量和GDP增长率,而对地方GDP增长方式并不清晰。正是由于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僵尸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僵尸企业”一般是面子工程,由于大部分地方官员任期周期短,为了在其任政期间提高地方GDP,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非市场化手段扶持当地“僵尸企业”,比如给“僵尸企业”财政补贴。况且,如果“僵尸企业”破产,那么势必会造成一些工人的下岗和失业,这对于地方的安稳也是有很大影响的。对于政府给予帮助的“僵尸企业”而言,一方面有了政府的补贴,从而不必马上破产清算,企业能够得以存活。另一方面,从长期看,当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时,总会有一些结构落后企业淘汰破产,“僵尸企业”若能获得政府帮助勉强继续生产,就有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四)银行借贷的偏爱
银行的信贷对于不同的企业也有双重标准,非民营企业的借贷成本比民营企业的借贷成本低很多。一方面是由于银行本身认为国有企业有政府更加“可靠”,因此更愿意把钱贷给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常常干预国有银行的信贷决策,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在民营企业经营得好时,银行贷款条件比较松,利率比较低。然而一旦经济不景气,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条件就非常严苛,但这时正是民营企业需要贷款的危急时刻,却得不到银行的帮助。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政策可以形容为“晴天送伞,雨天收伞”。但当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银行或是出于坚信国有企业可以“大而不倒”,或是遭受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往往会继续向已经失去盈利能力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从而催生出许多“僵尸企业”。
综合来看,治理“僵尸企业”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第一,从银行端来看,应该增强银行主动清理“僵尸企业”的意愿。对“僵尸企业”的贷款列为不同的种类,其影响便会大不相同。目前,银行采取种种手段规避监管,将对“僵尸企业”的贷款仍然计入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从而使得银行继续对“僵尸企业”贷款所显示出来的成本较低,而停贷所显示的成本反而更高。如果银监会强化对“僵尸企业”贷款的监管标准,提供“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和对“僵尸企业”贷款的监管指引,将对“僵尸企业”的贷款列为次级,甚至可疑,就会大幅度提高银行对“僵尸企业”继续贷款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主动清理“僵尸企业”贷款的意愿。
第二,在“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建立处理“僵尸企业”的制度环境。政府不必要直接参与“僵尸企业”的清理,而是要构建制度基础为债权债务人清理“僵尸企业”的操作提供便利。在治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该破产的“僵尸企业”要坚决破产,该重组的“僵尸企业”要妥善有序地完成重组的工作,让企业受市场规则的支配,政府只需为企业的运转提供制度基础,为市场规则的正常运转保驾护航。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若完成了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势必会有一大批工人下岗或者失业,如果不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这必然会影响社会安定,不符合当前我国求稳求发展格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即使“僵尸企业”的员工失业了,社会能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僵尸企业”清理的压力就会小很多。因为在“僵尸企业”中,员工既不能发挥所长来为社会做贡献,大部分员工也没有勇气离开“僵尸企业”,一旦离开“僵尸企业”他们可能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所以如果能够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以及建立完善的再就业培训,“僵尸企业”员工会有更好的生活选择,相应地“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的阻力也会大大减少。
[1] 朱舜楠,陈 琛.“僵尸企业”诱因与处置方略[J].改革,2016(3):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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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发院反腐败与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6.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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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7-0022-02
2017-03-21
刘晓姝(1991-),女,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