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雇企业员工的相关仲裁案例分析

2017-12-20 00:28马颖刘流民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关键词:人事处韩某试用期

马颖+刘流民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员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用人单位同样拥有合法的权利,以下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那么同样,用人单位也可运用法律来维护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解雇仲裁案例分析

一、孕妇试用期违反公司试用期相关条例,可否解聘。

小刘是X公司的员工,于两个月前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小刘宣布怀孕,可是却因为种种原因总是请事假,试用期以来已请假四次。X公司试用条例中其中一项规定“......试用期迟到三次以上或请假两次以上,单位有权利将其解雇,终止合同......”。小刘被单位告知不符合转正条件,予以终止试用。小刘不服,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恢复原职和原待遇。

我们大家知道,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孕妇,也不可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故意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以用来逼迫其主动提出辞职。但此案例中的小刘虽然怀孕,可是却违反了所在单位的合同规定的内容,公司将其解雇,并不违法。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并不能因为身份的原因而徇私舞弊,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小刘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刘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以此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其请事假提前与领导打招呼,迟到仅分钟,没有影响到公司的工作,且后期也多花了时间来填补之前缺失的事宜。并且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中,对于超出的事假也给予了扣罚部分基本工资作为处罚。而对于别的正式员工,此单位却要宽容的多。小刘觉得单位只是想找个借口辞退她这个孕妇,有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小刘在签署试用期合同时由本人确认并签字,代表其是认同合同内容的,且违反规定确为事实,因为同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予以解聘小刘,终止合同。

一审判决后,小刘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孕妇的身份作为诉讼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小刘终究还是违反了用人单位试用期间的条例条规,所以,此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

大家應该知道,这个案例中我们争分相对的并非小刘请假了几次,迟到了几次,而是她的身份。孕妇这个身份在劳动合同中是备受争议的,并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如同以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二、员工不服学校安排,并与他人大打出手,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某高校教师韩某,毕业于重点高校,研究生学历,入职时签订两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两年合同快到期期间,发生了一件事情:韩某在课堂上不履行教师的职责,不认真上课,并与学生闲谈讨论课外话题,且要求学生为其买教学用品。此事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且被反映到该学院教务科。教务科老师找韩某谈话,希望其改变上课方式,踏实工作,提高自己的素养。韩某不知悔改,课堂上威胁学生给告状的学生挂科处理。此事发生后,学生上告到学校人事处,人事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罚当月绩效百分之十。韩某一气之下恶言相向,并欲动粗,对方老师给予遮挡,无意中碰到了他的头部。双方产生了争执。

以上是背景,后学校因韩某违反教职工工作条例,并合同快到期为由,在续签合同名单中没有通知他。该校续签合同时间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前一到两个月,所以韩某不服。要求学校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其在师生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业,人事处做以下决定:暂停韩某一切教学任务,暂缓发放当月工资。也就是说,韩某名存实亡,等待合同到期。韩某不服,日日到人事处闹,人事处无奈,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其经济补偿,多发放其一个月工资。

韩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学校给予一年的工资补偿(7万元),且支付其为了劳动仲裁往返两市的住宿费和交通费。仲裁委员会给予判决如下:韩某在合同期限内被解雇,根据劳动法,同意用人单位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韩某课堂渎职,要求其给韩某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计一万八千元,往返两市的住宿费和交通费不予支持。

韩某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双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此期间,学校收集韩某违反校纪的证据,并师生联合签名,投递百人签名状。韩某则上诉学校通过使用暴力让其就范,但因证据不足,且有同事作证,被驳回。中级法院判决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韩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往返两市的住宿费和交通费不予支持,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主编:刘郑恒 ISBN:9787516216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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