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控制腐败风险的研究

2017-12-20 13:01赵金先苏鹏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2期
关键词:腐败控制

赵金先+苏鹏

摘 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风险点主要存在于招标备案等六个环节,通过对六个环节的深入分析,提出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和规范文件等四项措施,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高效和廉洁。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 腐败 控制

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把反腐败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下定决心解决主要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存在的腐败问题,开创了反腐败斗争新局面,呈现出“新常态”。作为腐败问题的高发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直是反腐败的前沿阵地,本文就公共资源交易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剖析,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高效和廉洁。

一、公共资源交易廉政风险点产生的原因及分析

从总体来看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其内因在于主体享有的资源优势与欲望达成间的冲突 ,外因在于权力被腐败的各种“机会”,如果权力主体具备了私欲,并且这种权力又失去制约、监督,就可能会导致权力的腐败。从公共资源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是保证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既定的交易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的监督者,在理想状态下,监督者除监督权外并不具备其他任何权利。但当各方交易主体有意打破既有的交易规则需要监督者“干预”交易过程或者监督者有意设置各种障碍时,“权利”即孕育而生,由此就会出现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并进而可能引发各种腐败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就必须要找出其廉政风险点,并对风险点加以有效控制。以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廉政风险点主要存在于以下六个环节:

(一)招标备案环节。

主要审查招标项目前期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招标人是否存在未招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严格限定前期手续办理进度的项目,可能出现前期资料不齐全即要求招标,或者提前进行基坑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前期资料、现场勘验等把关严格与否即成为了自由裁量权。

(二)招标公告、文件审查环节。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往往根据意向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标段划分、资质门槛、同类业绩等方面进行“量身定做”,以要求双资质为例,可以排除80%以上的投标企业,大大方便了围标串标。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此处仅进行了“定性”,未能“定量”。

(三)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环节。

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环节是泄露投标企业信息的重要环节,也是投标企业之间进行围标串标的关键一环,信息的泄露既可能是监管部门,也可能是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企业之间通过围标串标从而可以操纵中标价格,危害性极大。

(四)评标委员会组建环节。

依据招投标法,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能否有效“控制”评标委员会将是招标人意向单位中标的关键,特别是对采用综合评定法评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的主观评分占总得分的30%以上,评标委员的“个人喜好”往往能够左右最终的评标结果。通过监督人员获取专家信息是操纵项目的最有效方法。

(五)开评标现场环节。

开评标现场环节是自由裁量权较为集中的环节,监督人员因对招标文件理解、掌握程度不同,会出现评判尺度不一,由此产生了自由裁量权。同时,部分机电设备、材料货物采购由于没有规范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甚至在废标条款中设置“陷阱”,主动寻找投标文件中的“失误”,从而非法干涉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六)中标公示环节。

目前,在中标公示环节需一并公示预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业绩、荣誉等,对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业绩、荣誉等预中标候选人,监督部门有可能为帮助其规避社会监督,避免投诉、举报等而在公示时撤销弄虚作假的荣誉和业绩。

二、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控制腐败风险的建议

从建设工程招投标七个环节的廉政风险点来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的权力来自于其“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有权不可任性”,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既要“到位”而又不“越位”,将“权力”真正用在约束和规范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最终达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间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交易监督部门“权利寻租”的集中表现形式,也是交易监督部门出现腐败的主要外在因素。因此,解决监管部门的腐败问题,就必须首先治理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各种乱象,通过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纪检监察及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联合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在公共资源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发挥“各方”在场内和场外的监管优势,加大各种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遏制各方主体间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规范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

(二)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和规范文件

一方面是简政放权。在“简政放权”的总体思路下,要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交易主体行使的权利应交由其自行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事后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交易审批流程,严格限制设置交易门槛。另一方面是量化权力。对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力,如资质、资格确定,标段划分等,量化裁量权,编制廉政风险防控点,采取措施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大力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工作,编制招标公告、文件范本,规范操作、监督流程。

(三)以科技手段助力公共资源交易腐败风险防控。

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评标专家抽取、辅助投标、评标等电子化制度,积极推进“远程投标”和“异地评标”。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共资源交易审批、监督等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引入“大数据”分析,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挖掘、共享、公开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构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科学评价机制。

(四)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腐败的精神成本。

把监督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着力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政纪教育,增强党性观念。注重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同时,要通过案情通报、以案析法等形式,加强反面典型教育,增大监督人员不敢腐败的“精神压力”。

参考文献:

[1] 李藜.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腐败风险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7(3):134-136.

[2] 牟春雪.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利益冲突治理对策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D]. 大连理工大学, 2016.

[3] 庞月明. 县域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腐败治理问题研究[D]. 山东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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