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2017-12-19 08:55栾光
大观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形态医患关系

栾光

摘要: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是我国医事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医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形成较为复杂,在法律方面缺乏完善的医事法学规定。因此,整体法学界缺乏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层面的研究,导致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在司法程序方面运行难度大。本文将对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基本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识其基本形态和特殊性,从而更直接地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形态;特殊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同时也出现众多的医疗纠纷和冲突,出现这一问题的因素较多,包括少数医务人员医德丧失、群众对医疗体制改革的不理解、少数媒体为增强新闻的吸引力故意放大事件等因素,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层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不清晰,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在研究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时,需要确定医患关系情况,根据关系建立的基础才能展开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讨论。

一、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依靠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节,主体相互平等,构建的基本条件是权利与义务结构。医患关系指的是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关系,同时也是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人员)之间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医患关系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医疗方有义务提供正常的医疗服务,也有权利得到经济报酬,而患者方有权利接受医疗技术保证自己身体健康,也具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认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时,首先需要对医患双方的地位进行确定,两者属于平等的关系,不存在隶属区分,相互各为独立的存在。在医疗技术和社会背景快速发展的现在,已经实现患者可以根据自主意志来选择信赖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来进行治疗,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医务人员反馈自身对治疗方案的意见,自主选择符合自身意志的治疗方案。在传统情况下,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都是医生决定整体的治疗流程,患者没有自己的发言权,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医患关系发生微妙的变化,现代医患关系逐渐形成。在确定患者治疗方案时,需要提前告知患者及关系人相关情况,在获取整体同意意见后,在相应治疗方案和可能产生意外等内容签字,同时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这一问题具有明确的规定,“在执行手术或者其他非常规检查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获取患者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签署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在法律制度层面已经确定患者方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利,可以选择避免接受相关风险。

另外,虽然患者方在法律层面具备自主选择权,但是也不能没有任何组织性,完全按照自身意愿来行动,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方认可。在诊断治疗阶段,患者应当认真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就医,同时接受和正确看待医生医疗行为,包括异性检查正常接触、常规诊疗措施等,如果没有良好的配合,医生有权利对患者的治疗请求表示拒绝。

在法律层面上强调医患关系的平等性,但是从客观角度而言,本身患者方处于弱势地位,按照唯物辩证法理论,所有社会关系都不存在百分百对等的情况,必然存在相对强势和弱势的区别。从广义角度而言,医患关系可以理解为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比,按照社会学角度,社会关系中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对弱势,但是却不可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有意强调患者的弱势地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合理的。

二、医患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合同关系

通过研究医患关系的建立可以得出其实质为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内涵的有偿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合同是建立在平等的组织、自然人之间,对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建立、更改、停止的协议”,医患关系符合合同法中的建立有偿合同关系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会与医院签订相关书面合同书,虽没有客观形式的纸质合同,但是双方的关系已经明确合同建立的基本条件。患者就医过程中已经体现出合同订立的要约,首先就医需要先进行挂号和登记,法律效力表达为患者方向医疗方表达出需要建立医疗关系确定合同的意愿,医院方做出的挂号受理和完成登记工作,表示对合同建立的认可,也就是被要约人对按照规定期限内做出的反馈。这一过程,已经形成医疗方向患者方进行医疗服务支持并且获得经济报酬的合同。在医疗机构方面,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体现包括机构内部张贴的“就诊须知”“住院须知”和其他形式的文件,这一明确的合同双方建立过程,可以展现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通常情况下,在存在以下行为时,可以认定医患双方的合同关系。第一,患者在医院进行挂号,或者按照医疗机构的其他形式要求操作;第二,医疗服务人员认可患者的求医内容,并且可以给出相应的治疗方案;第三,在医疗机构方服务地理范围内即可认定合同的建立。挂号行为可以表明双方对就医服务进行约定,患者需要按照相应承诺内容落实自身行为,将自身真实的情况向医生描述。若在诊所内就医,不存在挂号行为的情况,可以在患者表达自身就医意愿,医生同意为其进行医疗救治建立合同约束。在医疗机构服务地理范围内指的是某些情况下,伤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伤势,发生昏迷的情況时,医院方有义务采取抢救措施,不可以没有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完成挂号等过程为由耽误患者的救治时机。

三、医患关系的特殊性

(一)医疗过程的局限性和高风险

医疗工作本身属于探索性学科,疾病的治疗过程可能受到多种外部条件的影响,包括诊疗仪器、药物情况、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疾病认识等,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出现无法百分百确定患者的疾病情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风险性不仅是在就医者角度而言,同时也是医疗服务者方面存在高风险性,医疗风险的存在可能在诸多方面引起,主要存在医疗器械和设备精度有限、疾病的发生、疾病的发展情况、临床症状表现情况认知、医务人员综合水平等潜在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医患事故的发生。

(二)医疗行为的可允许危险

医学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侵袭性特征,即本身治疗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甚至存在某些灾难性风险发生。但是由于该侵袭性风险的背后具有更大的潜在健康价值,是拯救患者生命、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主要手段,并且在治疗过程进行前对患者完成告知义务,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均完整告知患者,获得患者的同意。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医疗行为的可允许危险具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医疗技术和水平的限制导致的不可预测风险属于侵袭性范围。在目前医疗水平下,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或者本应了解而未了解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侵袭性范围内,应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三)医疗探索的未知性

医学学科是对人体疾病诊治,保证人体健康的科学,而人体是一个复杂的生命体,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大量的物理化学反应,同时身体内部的情况很难通过现有的医疗设备准确清晰地了解,这是医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之处,其整个治疗过程都存在一定的未知性。目前的医疗水平已经获得极大地发展,但是依然存在成千上万中疾病无法掌握其发生机理,在病因的研究方面没有取得进展,发病情况掌握不充分,基因与人体疾病发生存在的联系等都属于探索阶段,在人体的组织结构、器官功能、细胞构成等方面人类掌握的医学技术仅仅涵盖极小的部分,还存在着大量未知的世界等待医务人员的探索。

(四)医疗技术的复杂性

医疗行为是目前公认难度最大的科学类型,医学诊治需要掌握大量的相关科学技术,医学科学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专业的科学种类,医生需要获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执业。医务人员在判断疾病的种类需要根据疾病的典型表现症状进行判断,需要依靠全面的医疗技术手段对全面的信息进行观察,综合多种指标进行判断,从而更加接近真实病症,因此,必须要求医生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全面专业的知识,能够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患者的病症对对症下药。

四、结语

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形态为合同关系,由于医学科学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因此,可以称之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在处理医患关系时,特别是医疗纠纷时,不仅需要按照民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识到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医事专业法律规定为参考,妥善处理医患关系。随着我国医事法律的逐步趋于完善,针对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法律的出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更好地维持社会的稳定,保证医疗事业蓬勃发展,形成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王静.论医患法律关系[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

[2]胡晓翔,邵祥枫.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中国医院管理,1996(04).

[3]石俊华.医事法学[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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