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

2017-12-19 07:40吴舜宇
商情 2017年41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公司法权益

吴舜宇

[摘要]当前,《公司法》已逐步形成了一项十分重要和关键的法律体系,但在该制度具体的实施中,仍存在诸多主要改进的地方,中小股东的权益常会受大股东的侵害是其中一项最主要的问题。如何化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了公司进步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义出发,分析《公司法》在保护其权益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以此为今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工作给予一定的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

随着国内呢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型经济的深入变革,我国关于公司的管理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完善。国内公司管理制度最为正规的上市企业数量一直在增加,然而,由于公司的法人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问题也很多,理论和现实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当前,由于国内公司的法人制度不够完善所导致的矛盾主要是:经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即使我国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公司法》,这使得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并未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根本保护,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中小股东作为股东概念的组成部分,是指手中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自然人或是单位法人。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中”与“小”,即其持有股份比较少,同其相对应的为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出资额,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其对公司影响力是有限的,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然而,通常情况下,其数量却远比大股东多。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指当公司内由于持股份额处在劣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怎样在遵循《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平等原则下,在不影响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基本准则下,调和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企业运行机制与法律制度。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代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保证公司的运作和规模

中小股东投资是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中小股东,那么公司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而股东数量的多少也是衡量一个公司规模的重要指标。正是因为中小股东的存在,公司制度才能够得到发展,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中小股东的信任,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会因此受到严重削弱。不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本来有可能将闲置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的人们也会打消念头,这将会动摇股份公司运作与发展的根基。

(二)繁荣国内资本经济市场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当中有一大部分的资金来自中小型股东,且公司是资本经济市场构成的关键要素,这促使中小型股东也成了资本经济市场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对资本经济市场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保护中小型股东权益对于经济的增长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只有使中小型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证,才能保证市场稳健发展。加强保护中小型股东的权益,能够不断地激起中小型股东在资本市场的投资热情,从而有助于上市企业获取更多投资支持,而今满足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繁荣国内资本经济市场。

(三)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国公司内的中小股东很大一部分由工薪阶层构成,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火爆发展,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为了提高自己的额外收入开始大胆的尝试理财和投资。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場进行投资会面临巨大的财产风险,如果中小股东的投资损失是由市场风险导致的,那么可以接受这种现实,但是如果其投资损失是由某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是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造成的,那么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的挫伤,甚至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存在问题

(一)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缺陷

累积投票作为一种表决制度,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更多采取股东大会进行投票来进行投票表决。例如在董事会选举问题上,若参与选举的人数多,单个董事则能通过比较少的票数当选;相反,如果参与表决的人少,中小股东通常会面临被动情况,这直接致使累积投票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当前,该制度大多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很小,几乎无法影响表决的结果,且该制度累一般会采取代理投票形式进行,这样会使投票的整个过程变得复杂,且会造成董事会内部成员相互拉帮结伙,将损害董事会经营的效率。另外,在《公司法》中有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重大事项时按照出资份额进行表决,但其中不包含一些公司内部章程对表决权另做规定的企业。这给予了一些不喜欢累积投票制度的大型股东较大的方便,其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满足自身利益的相关制度,这将使累积投票制度作用大大降低。

(二)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诉讼制度是为有效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而设定的一种维权手段,当中小股东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争取权益。在现行《公司法》中,诉讼主要表现为两大方式:一种是直接诉讼,另一种是代理诉讼。其中,直接诉讼是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最常用的诉讼方式,中小股东通过诉讼申请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是撤销,但这种诉讼存在不足之处,即使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是被撤销,中小股东并不能挽回其损失。

(三)知情权的规定存在缺陷

中小股东知情权未能获得合理的保护。首先,对股东查阅权条件的规定不具体,大大影响中小型股东对公司内信息的获取,致使其消息闭塞,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够了解,不能使自身的权利得到及时的保护。此外,对于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上市企业的大股东一般通过自身担任公司董事或者操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发布信息进行限制,也可能散布一些虚假消息蒙骗中小型股东,这种行为会导致中小型股东的利益受严重损害。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endprint

累积投票制度是种有效的投票表决制度,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其有关规定比较少,致使该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较单一。所以加强完善《公司法》累积投票制度。在该制度的设计中要考虑两方面,首先中小股东的权益趋同是该制度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利益趋同有着十分关键的影响,但当前国内《公司法》规定该制度仅适用在股份有限公司,缺乏一定的开放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中小型股东仅关心股票增值情况,并不关心公司运营,很难达到中小股东在利益上趋同: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营中都可能和中小型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但是不能因为完善该制度而过于重视中小型股东权益进而损害企业自身利益。基于此,就立法趋势来看,完善该制度可以激发中小型股东参加公司运营与董事精选的热情,本文认为我国的《公司法》应强行规定各大类企业在重大事项表决时使用该制度,不准许企业章程及股东会议随意排除该项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定过程中,虽然《公司法》已经添加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笔者认为,应主要通过两大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详细规定诉讼对象范围,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其次,完善股东派生诉讼担保制度,遏制部分股东恶意滥用诉讼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以及利益实现。另外,对担保问题,立法可通过一个变量标准进行调整,这样既可避免恶意诉讼对被告造成损失,又可保障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股东能够进行派生诉讼申请。

(三)股东知情权的完善

完善股东知情权必须做到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建立起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及有可能会存在人为或是非人为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如果股东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担心在企業运作当中存在违法或违背行业规则,背离公司章程的某项重大事项,且以危害企业利益及股东的权益的时,股东可以行使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其委派调查人对企业业务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若要完善该权利可参考日本公司法内有关规定:当股东对于企业发生违法的重大事项或是对企业各个发展规划产生质疑时,可以由中小股东向法院提起检查申请。该制度本质上是非诉讼救济形式,更可以保证中小型股东的知情权。另外,要完善股东的质询权。国内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发现企业管理和决策等有问题或是企业高管行为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行业内规范及公司条例时,可质疑并使其进行改正。法律基于股东该权利并没有在条文中详细明确地指出该权利的行方法、程序以及时间等,所以,本文认为在未来,若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应对其进行完善。

五、结语

我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的存在,致使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常处于权利无法救济状态。目前我国企业中小股东所遭遇的被侵权现象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以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不管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得到保障。此外,还应以证券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与发展现状为借鉴,并为《公司法》的后续修订提供立法依据与立法参照,以实现为国内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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