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涤非
任何人(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下同)都有权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并不是所有申请都成为进入实质审查的复议案件。在投诉举报所引发复议的场合,请求权范围究竟如何界定?
接受来自社会的投诉举报是各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定义务与职责。投诉举报人行使的投诉举报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目前,行政机关按照各自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确保投诉举报人相应的权利。
针对投诉举报的处置,行政机关具有下列情况则属于违法:一是不作为,如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置若罔闻,使得投诉举报“石沉大海”,这里也包括部分不作为的情形,只处理了其中一部分诉求属部分不作为。二是回复反馈超过法定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三是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没有法定依据而不予受理。四是与投诉举报相关联的其他行为,如对应当依法奖励的举报未进行奖励等。投诉举报人对上述事实具有复议请求权。
1)断路器垂直连杆结构设计不合理。该GIS断路器设计采用的是垂直连杆与轴密封件之间的直接接触结构,两者之间仅靠少量的硅脂润滑。断路器垂直连杆部分在厂内安装过程或运输过程中出现密封垫微小错位,即会造成垂直连杆与密封件之间磨擦,为断路器的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请求权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从法律规定看,投诉举报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有根本性的不同。首先,申请行政机关去保护特定的公民权利,前提是受到侵害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列举的事项;投诉则是投诉主体主观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举报是举报主体主观认为某些状况违法(通常认为举报是出于公益目的)。其次,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利的核心是保护被侵害人,投诉举报的核心是请求有权机关进行惩处,举报则是加上后续获取奖励的要求。第三,面对投诉举报主体,行政机关的义务绝大部分是程序性的,即对投诉举报所涉事项进行程序上的甄别与考虑,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反馈,因为有奖励给付,故举报可能附随了实体义务;而申请行政机关去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机关承担的是实体义务。
正是有了请求权的存在,申请人才成为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参与到复议法律关系中去,反之则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复议关系。当前,很多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都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其认为的违法行为,如得到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处罚的答复后则提起复议,实质上这是对请求权进行了扩张。
煤泥水处理系统见图1。精煤、中煤和矸石筛筛下水先经浓缩旋流器组截粗浓缩。旋流器底流经弧形筛、高频筛脱水后进入洗混煤,溢流进一段浓缩机。一段浓缩机的底流由5台沉降过滤式离心机回收后掺入洗混煤,离心机的离心液返回二段浓缩机。二段浓缩机的底流进入压滤机,压滤煤泥直接销售。一段和二段浓缩机的溢流用作循环水。
有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赋予了投诉举报人的上述请求权,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虽然上述请求权范围未明确列出投诉举报对应的事项,但笔者认为,第十一项与投诉举报相对应,即不答复、不反馈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也包括依法获得奖励权。故投诉举报人复议的请求权仅限于这一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由不具有请求权。
通常情况下,备用容量都是在发电侧取得,即通常由火电、水电机组提供。但是,一方面,随着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率的不断上升,传统电源发电量占比逐渐降低,火电、水电作为备用容量提供侧的现状也有待改变;另一方面,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大幅并网增加了现有系统的备用容量需求。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使用需求侧可中断负荷和弃风为系统提供备用容量的方法,并分析了该方法的可行性和经济性优势。
从客观事实看,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能够履行但未予履行的事实状态。如投诉举报人在市场购买了某种预包装食品,以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为由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罚,监管部门受理后经调查认定食品标签内容不违法,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反馈了投诉举报人。此时监管部门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若投诉举报人再以“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是完全无视客观事实。上述案例中投诉举报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立案处罚预包装食品并无《行政复议法》上的请求权,擅自扩张请求权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在投诉举报中,当事人仅仅是提供了可能违法的线索,行政机关对此应当予以程序处理,以保障与投诉举报人身份相应的权利。
目前,《行政复议法》以及实施条例对请求权的规定还未做到非常细化,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时标准不一。提供违法线索后,究竟只是投诉举报人的主观认为还是确实需要依法立案查办,权力属于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人无权提出“应当处罚”甚至于“应当如何处罚”的实体要求,行政机关应正确对待投诉举报人的复议请求权,把握行政复议的受理关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