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菊
从通常的角度来看,“刑不上大夫”的确意味着大夫与庶人间的某种区别待遇,这也是这个主张被看作是儒家特权思想的重要原因。
但是历史情况是复杂的,对某一种思想和主张的评价需要考虑具体的历史环境,同时需要不同的观察角度。从“刑不上大夫”提出的时代和它所起过的历史作用来看,这个主张还是有相当程度的进步性的,对文明与宽容的司法实践以及政治生态起过良性作用。
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之前,我们先说说近年来一些学者突然提出的一种新解释。这些学者将“刑不上大夫”的“上”解释为“在……之上”,这样“刑不上大夫”就变成了“刑罚不在有大夫身份的人之上”,也就是说,大夫不能特殊,不能享有特权,刑也要加于他们的身上。于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儒家的这个主张与法家的“一断于法”接近了。于是乎好像在这一点上为儒家的主张平了反。但是这种观点,其实只是一种想当然,找不到任何历史上的实际佐证。
“刑不上大夫”的“上”字就是“加于”或“施于”的意思,对这个字的意思人们并没有误解。人们之所以认为“刑不上大夫”意味着法律面前不平等,是因为不自觉地偷换了一个概念,将“刑”字理解为现代的法律制裁,而且并不认为这种理解有何不妥。由此,大多数人认为,“刑不上大夫”就是大夫不受法律制裁,所以这也就意味着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意味着大夫享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
但是,“刑”等于法律制裁这种理解恰恰是有问题的。即使在今天,刑罚也并不等于法律制裁,何况是在“刑不上大夫”这个主张提出的年代。在儒家提出这个主张的時代,“刑”是有特指的,它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就是所谓肉刑。那个时代的肉刑共有五种:墨、劓、剕、宫、大辟。墨刑就是在人的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是割掉人的鼻子,剕刑是砍掉人的脚,宫刑是毁掉人的生殖器,大辟则是死刑。这五种刑罚都是以残害人的肉体为特征的,其中劓、剕、宫三种肉刑,受刑人一经施刑,终生残废。
第二层含义,笞刑等体罚刑。汉文帝时代进行刑法改革,肉刑变为笞刑,这在理论上绝对是一个进步,比常常造成受刑人终生残废的肉刑要人道,但仍然是体罚之刑。笞刑在操作上受施刑者主观影响大,如果打得轻,受刑人痊愈后可以康复,但是如果打得重,也会致人死亡。这也就是史书上说的:“外有轻刑之名,内实伤人。”
第三层含义,受刑还意味着遭到刑吏狱卒的种种人身羞辱,让人彻底失去尊严。
综合上面这三种情况,从司法角度来看,“刑”意味着苛酷和野蛮。我们可以举出一个历史上的具体实例来说明这一点。汉朝的开国功臣周勃曾被汉文帝投入监狱,出狱后,他说了一句话:“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可见,在监狱里,他有过极其痛苦的经历。周勃的遭遇得到了广泛的同情。汉代著名的政论家贾谊曾经针对此事上书汉文帝,对“刑不上大夫”作了精彩的论述。
其实,贾谊并不是完全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他还从政治生态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由于“大夫”本身即是政治人物,所以“刑不上大夫”这个主张对降低政治斗争的残酷程度,从而改善政治生态具有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在现代社会,除死刑外,不仅肉刑、笞刑等体罚刑已经取消,对罪犯的人身羞辱也被法律所禁止。新加坡保留“鞭刑”这一体罚刑,就经常受到国际人权组织的批评。由此可见,今天,不仅“刑不上大夫”,而且“刑不上庶人”。
明白了这些,我们就会知道,“刑不上大夫”意味着保证大夫们的人身权利和尊严,也可以降低政治生态的严酷。这比起法家的严刑峻法无疑更文明、进步。当然,这个文明程度的提高还有局限性,因为它还没有扩展到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