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计
6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并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而此前三年多时间内,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已先后大修完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亦新法告成。这一系列信号标志着,环保与资源立法已步入了升级转型的快车道。
这样的立法态势,反衬的正是当下环资法律的现实尴尬。一方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近30部环保、资源方面的法律,其立法、修法频率均远超其他领域立法。另一方面,从雾霾围城到江河失色,从土地沦陷到生态告急,直至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环境与资源危机已演变成最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如此强烈的反差证明,看似繁荣的环资法律,并未能达致理想的立法预期。
追溯起来,我国环资立法起步之时,诸多环资法律存在“环境利益从属经济利益”的先天烙印,奉行“先污染后治理”“重利用輕保护”的思维逻辑,由此也衍生了悖离环境目标、约束政府不力、违法成本过低等立法通病,导致法律在与危机的赛跑中,日益陷入被动滞后的困境。正因此,深层更新环资立法理念,全面重构环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首要的一点,当是秉持“环境公益”的立场、坚守“保护优先”的底线,对现行环资法律实施全方位的升级改造。从未来的修法走向看,现行环资法律既需直面共性问题,着力弥补“约束政府”“企业责任”“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等立法短板,也要解析不同类型环境或资源问题的个性特质,打上针对性的制度“补丁”。
另一方面,尽管现行环资法律数量众多、初成系统,但立法空白仍比比皆是。当务之急是以全局性的视野,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气候变化控制、海洋资源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重大议题以及生态补偿、生态修复、排污权交易、环境押金等先进制度,全面纳入立法版图,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立法资源,不断推动环资立法向深层次、专业性、精细化的方向演进。
更应看到,无论是修改旧法还是制定新法,环资立法不仅面临着制度理想与国情现实、环境诉求与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与公民私权等层面的多元矛盾,更会遭遇地方政绩追求、部门权力意志、资本逐利本能等力量的强悍掣肘。环资立法想要升级转型,应当在立法的突破与保守之间,平衡调谐利益诉求、合理破解现实矛盾。
如此,环资立法才能真正超越利益之争,立足中华民族的长远前景,刻下环保理念、生态文明、公共利益、民生权利不断前行的足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