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 旭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背景下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
□ 方 旭
1994年中国开始接入互联网,短短二十几年间,互联网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其跨时空的特点,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99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2.7%。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1.1个百分点。[1]与此同时,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同样改变了人们的信仰方式,网络宗教依托互联网为载体,成为了一种现代宗教传播趋势。“以基督教和天主教为例,据粗略估计,2001年互联网上涉及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中文网站、网页仅有7100多个,2009年8月,该数字达到466.7万个左右。而到2015年1月,其数量已突破千万,约为2740万个”。[2]“互联网宗教”成为当下宗教事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同时还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互联网宗教领域的法律空白,为规范和调节互联网与相关宗教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制依据。
什么是“互联网宗教”呢?学界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简单的说来,就是宗教组织和信徒在网络空间内开展的新型的宗教活动。唐名辉(2006)认为,传统宗教在网络技术结构性动力和宗教本身的保守性力量的相互作用下,经过一个改造和传播的过程,这个过程使传统宗教逐渐适应了网络化逻辑的要求,人们在认知和接受传统宗教的这种变化后,积极态度参与建构网络宗教事务,从而在网络中产生“网络宗教”这一新的宗教范式。[3]
我们通过考察“互联网宗教”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广义的“互联网宗教”,包括在互联网上流动的宗教教义、宗教经典、宗教人物、宗教仪式等等宗教信息。狭义的“互联网宗教”指的是现实宗教活动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包括涵括了宗教团体在网上的活动,比如祷告、祈福、募捐、崇拜等等。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国内的“互联网宗教”呈现出以下新的特征:
(一)互联网宗教“虚拟场所”发展迅速。本文所谓的“虚拟场所”指的是与04年《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实体性的、合法性、属地化的宗教场所相对的“虚拟宗教场所”。2004年执行的《条例》明确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发布信息流程简单,传播以及转载速度迅捷,保证了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宗教传播越来越趋向“虚拟宗教场所”。
按照宗教活动参与主体原则,我们尝试将目前“虚拟宗教场所”分为四种:一是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网络平台,二是宗教团体(包含宗教院校)建立的网络平台,三是信教个体群众建立的宗教网络平台,四是未经合法登记的网络平台。
在中国,互联网宗教的信息种类丰富且杂多。这既包括正规合法登记的五大宗教的网站、微博、微信、网络社区,还包括数量庞大的未合法登记的的宗教网络平台、个人的网页、微博、贴吧、朋友圈、豆瓣小组、网络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此外,国内异常活跃的即时通讯、社交媒介微信群、QQ群、新浪UC聊天室等等,也成为“虚拟宗教场所”的重要阵地。甚至出现了“虚拟教堂”,“虚拟佛寺”这类敬拜信仰场所。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30万左右的中文宗教网站,并且还在快速增长,即时通讯群组群组更是蓬勃发展。①这些“虚拟宗教场所”通过文字、图片、录音等形式向网络覆盖的各地发布来自国内外的宗教信息,虚拟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量出现对我国现实宗教场所的属地化管理造成构成巨大冲击。
(二)互联网领域非法宗教活动猖獗。从传播方式来看,“互联网宗教”涉及的传播模式由“宗教组织者-传播媒体-信仰者个体”单向传播转变为“宗教组织者-信仰者个体”交互传播。“互联网宗教”传播对象既可以是信教群众、也可以是不信教群众,某一信教群众既可以成为本教传播的受众,也可以接受其他宗教传播的受众。“网络宗教”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信教群众能够更为开放的接受宗教信息,真正实现了宗教多元共生发展,普通信众可以依据自己信仰的需求选择自己要参与的宗教活动。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的开放性为非法教职人员传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无疑留有了生存空间。第一,在互联网世界里,宗教信徒之间可以随心所欲的设置自己的网络身份,发表自己真实的、或者虚构的宗教知识、宗教情感、宗教体验。互联网的跨国界性使得信徒可以轻易购买到国外宗教书籍,以及视频资料。网络虚假、徘谤、色情、暴力等信息资源大兴其道,由此披着宗教的外衣通过互联网进入国门。第二,互联网的开放性为大量没有合法教职的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教义提供可乘之机,由此产生的非法敛财、暴力侵害、财产诈骗、异端邪说等案件层出不穷。第三,国内的传统宗教目前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商业化侵蚀,互联网的兴起为宗教商业化推波助澜,久为诟病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在互联网宗教时代重演。随着网络支付的便捷化,有的宗教网站获取信众的捐献后卷款而逃的案件也并不罕见。互联网宗教的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使一般信众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也从根本上危及到宗教本身的生存。
(三)敌对势力通过宗教渗透形势严峻。“宗教渗透”指的是颠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环祖国统一”、“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为其目的,进行的各种宗教活动。[4]在互联网出现之后,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虚拟性、便捷性等突出特点,为宗教势力渗透开启了方便之口,使其渗透活动的隐蔽性更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1年2月5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5]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我国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外的敌对宗教组织和宗教势力相互勾结,遥相呼应,肆意通过互联网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国外敌对势力通过利用广播进行“空中传教”、向中国偷运宗教书刊和宣传品、利用旅游、经商、文化、教育等身份为掩饰进行传教,培植宗教地下势力等等渗透手段已经屡见不鲜。当互联网兴起之后,互联网宗教渗透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宗教旗号的掩护之下,通过网站、微博、贴吧、豆瓣小组、网络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载体,他们以攻击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破环国家统一和多民族团结,破坏我国宗教法治为最终目标。二是通过互联网媒介载体在我国网络主权范围内设立宗教组织、宗教活动据点,在网络上发展信徒,从而实现远程遥控,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此外,恐怖势力已将网络当作发展壮大的主要工具和开展恐怖活动的主阵地,与传统的恐怖手段相比,网络恐怖主义的攻击范围更广、防范难度更大。据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计,2010年“东伊运”制作的暴恐音视频是8部,短短三年间,直2013年多达到109部。[6]2014年在我国就发生的3·01昆明火车站、4·30 乌鲁木齐火车站、5·22 乌鲁木齐、7·28 喀什莎车县等多起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无不看到恐怖势力通过互联网传播“圣战”和制爆术的暴恐音视频的“影子”。同时也可以看到“东伊运”等恐怖势力利用网站论坛、QQ群、博客空间、聊天室等平台进行网上讲经和宣传分裂思想,他们通过互联网组织指挥,煽动境内暴恐活动,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次修订《条例》将原《条例》的7章48条,增加至9章77条。此次修订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填补了涉及国家安全、互联网宗教事务等方面的空白,使条例更具指导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一)修订《条例》是依法管理互联网宗教的迫切需要。2004年《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宗教领域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互联网宗教兴起之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媒介载体几乎与所有的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正如本文所提到的新近出现的“虚拟宗教场所”问题,新修订《条例》针对此问题增加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在网上从事宗教服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还要按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正规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互联网宗教问题极其复杂,它涉及的是互联网领域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涉及到宗教与社会的各个方面。如何明确法治化的价值目标、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法治化指标体系。如何处理我国宗教事务中旗帜鲜明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进一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层面上,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如何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宗教治理有法可依。针对这些问题,修订《条例》是做好互联网宗教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修订《条例》是依法管理互联网宗教的内在要求。互联网宗教行为较之传统宗教行为,无论其表现形式,蕴含的内容、承载的功能、社会影响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互联网宗教必须依法管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目前,我国已颁布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2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以宪法为核心,其他法律为支持,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体,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宗教法治管理框架已经初步确立。[7]近期我国修订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互联网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其中修订《条例》在第47条、第48条、第68条三个条款明确规范和调节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修订《条例》的总则第4、5条明确了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违背的宗教活动原则。第63条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修订《条例》中新增的条款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宗教极端思想日益泛滥、宗教商业化乱象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修订《条例》是依法实现互联网宗教治理的重要途径。修订《条例》努力建构“党委政府为主导、宗教团体(网络运营者)自主管理、信教群众有序参与”的多主体合作治理格局。一是修订《条例》第14条、第23条对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实行法人化登记,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以及宗教院校可以申请登记成为非营利民事法人。这既能遏制商业化泛滥,又能维护宗教的纯洁性和设施及财产的安全,从而明确宗教团体参与宗教事务自我管理的权限与范围。二是修订《条例》第39条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有利于调动宗教团体、宗教神职人员参与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积极性。三是修订《条例》第3条新增的“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宗教法治化过程中发挥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宗教事务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多方互动的宗教事务多元治理结构。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9月22日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提升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相关管理规章,重视并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宗教事务中的作用,实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信教群众的良性互动,并形成稳定科学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修订《条例》体现了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的最新进展,可以提高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我们要做好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工作,一方面要求我们高度清醒的认识到,从本质上讲,宗教渗透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宗教渗透本质上是政治渗透。这就要求我们坚定不移的保持政治定力,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这是我们做好防范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重要经验。另一方面,不可犯闭关锁国,削足适履的错误思想,我们仍在处理互联网宗教事务上需要“国际视野”与“时代经验”。要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模式,吸取他们在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经验与教训,学习有利于我国构建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体系的各种措施,提高网络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本文系2017年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 “网络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主持人:方旭,课题批准号17KYHZ060)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学者赵冰于2009年统计,国内涉及宗教的QQ群为:宗教综合类652个,佛教:1552个,基督教110个,天主教514个,道教275个,伊斯兰教97个。赵冰,《理论界》,2010年第4期,总第437期,第163页。学者李元元2016年的统计,根据截止到 2016年1月7日,“宗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相关的QQ群分别为397个,399个,393个,403个,391个,378个,在百度捜索引擎上,分别以“大藏经”、“古兰经”、“圣经”,关键词进行搜索,截至2016年4月24日,捜到的相关网页分别为585万、2030万和9390万个。李元元,《网络宗教安全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第23页。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M].2017年8月4日,第3页.
[2]赵冰.网络宗教在中国的发展及管理[J].网络传播,2015年2月,第80页.
[3]唐明辉.网络宗教兴起的社会机制探索[J].宗教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217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第 194-195 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第 216-217 页.
[6]宋歆.恐怖主义的网上推手[N].解放军报,2014年6月25日.
[7]王作安.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N].人民日报,2017年9月12日.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