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刘 洋
农村金融改革:成效、困境与路径选择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刘 洋
湖南省沅陵县地处我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的武陵山片区,于2011年12月被确定为全国6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县之一。改革5年来,湖南省沅陵县通过实践探索在构建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管理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村融资性担保、完善农村综合产权运行机制、构筑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合作平台、创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6大领域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整合了农村信贷资源,实现农村信贷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一)金融服务资源实现整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完善推行农村金融改革试点5年来,沅陵县通过大力培育多元化金融主体,金融机构服务网络逐步向农村延伸,金融支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农村金融机构等涉农金融机构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新态势。各涉农金融机构通过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的牵线搭桥,银行卡、小额贷款、返乡农民工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等品种快速拓展,金融服务网络得到有效延伸。其中,沅陵县邮政储蓄支行适时推出小额互助贷、家庭农场贷、个人商务贷、小企业快捷贷等10余个“拳头”产品,供县内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公司等选择。截至2013年10月末,全县仅通过各种新型金融组织取得的贷款就高达10055万元。
(二)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有效带动了农村存贷积极性 自2010年以来,沅陵县存贷款总体趋向活跃,各项存款额度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各项贷款额度增速尽管相对缓慢,但在一些年份表现十分强劲。其中,2011年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70.56亿元,较上年增长16.90%,而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2.70亿元,其增速在上一年的6.1%基础上实现28.35%更加快速的双位数增长。特别是2015年,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在上一年首次突破百亿基础上继续实现快速增长,总额为129.22亿元,增长为16.20%,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新增11.24亿元,达到42.0亿元,增长率高达36.6%。以上分析充分说明,沅陵县通过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量资金偏向“三农”领域,带动农村存贷积极性,有效激活全县农村金融市场,有力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体系逐步完善,抵押担保物短缺难题得到破解 通过改革,沅陵县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一是成立了农民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例如,该县麻溪铺镇由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组建的产业信用协会,共有20名会员,每个会员自愿交存5000~50000元的信用保证金,共计20万元,县财政注资20万元,统筹建立了合作融资担保基金,以产业信用协会的名义存入当地信用社,信用社按8倍的比率向产业信用协会授信320万元贷款额度,但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6万元。二是成立了市场型融资服务公司。该县成立兰波融资担保公司,并引进了省财政厅下属的“农信担保公司”在沅陵设立办事处。2014年,兰波公司共担保贷款6000万元;2015年3~4月,农信担保贷款共8000万元。同时,组建了10家民间金融咨询服务公司,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金融咨询服务。其中,该县官庄镇辉煌金融咨询服务公司已为农户的43笔、19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沅陵县通过不断拓宽农村抵押物范围,广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农民合作社股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成功破解了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短缺等现实难题。
(四)农村综合产权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生产力获得解放与发展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农村经济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2014年湖南推出了“无担保、无抵押、基准利率”扶贫小额信贷,下发了《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成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纲领性文件。在国家精准扶贫战略推动下,湖南省沅陵县各金融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参与支持产业扶贫合作,完善了农村综合产权运行机制。
(五)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合作平台成功构筑,农村金融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沅陵县通过推行农村金融改革,适应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城镇化地快速推进也给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城镇化步伐加快将会产生巨额的资金需求,这将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广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市场。另外,农村金融通过提供资金,可以使农村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网络等得到有效的改进,并且企业在起步阶段,通过资金的支持,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产业的资金供应紧张以及技术改进问题,促进企业向更大、更强的方向发展。
(一)农村金融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 随着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农业产业种类的差异化及农业生产方式的科技化,新的农村经济形势对农村金融产品需求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然而,过去那种“大一统”农业生产模式下单一化的农村金融产品服务的观念仍没有完全摒弃,农村金融产品单一化现象严重的现实与新形势新要求偏差较大,而创新金融产品并形成持续强大推动力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沅陵县县域经济向多层次发展,服务需求也逐渐转向多元化,沅陵县虽然经过深入的金融改革,但是暂时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新形势。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方向存在偏差 湖南省沅陵县在金融信贷上表现为供给结构不合理,首先是重“非农”,轻“三农”。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窥避信贷风险,在服务“三农”的信贷方向上存在严重偏差,本来应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为了追求资金效益也偏离这一目标。其次是服务重点不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在把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纳入优先和重点服务对象上做得不够。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两难”境地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多层次金融机构未形成支农合力 沅陵县全县缺少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形成支农合力。当前,沅陵县已基本建成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业保险等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然而,沅陵县目前的金融机构还是保持原有的体系结构,近几年的改革未发现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而且传统的金融机构之间条块分明、各自为阵的情形仍很难打破,协同支农明显不足。农村金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形成系统的合力才能更有效地支持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农村金融风险问题制约农村快速发展 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着我国农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与安全运行,制约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金融缺乏一系列健全的金融监管,需要制度的制约,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保障农村金融安全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多形式扩大农村信贷投放总量 一是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推动开展信用合作。沅陵县凉水井镇王家岭村养鸡合作社专门成立一个“资金互助部”,被社员戏称为“办在老百姓家里的银行”。二是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三是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沅陵县借母溪乡青年农民张付成在座谈会上讲到,要想在农村创业干点事,最大的困难就是缺钱,银行要抵押,根本借不到,最后只好放弃。所以,他牵头组建增辉资金互助社,帮助会员发展产业。资金互助社的章程规定:互助社经营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贷款封顶”的模式。
(二)尽快修订有关农村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处置与流转制度 近年来中央考虑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允许在封闭区域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等逐步纳入到抵押担保物的范围。然而,这种封闭性试验从法理上看并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为此,应加快农村产权的确认、登记、颁证工作,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民产权做实做细,推动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努力推进试验区范围内的先行先试改革,按照“先村内后村外、先农民后市民”的思路,解决农村住房等农村抵押担保物的估价、流通、处置和变现问题。
(三)增强农民信用能力,解决“两难”问题 一是加快各类农业保险机构的建立。国家应尽快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服务,为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办理分保和再保险业务,促进和保障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投入扶持。目前,国家先后对粮食种植、牲猪养殖等实施了一定数额的保险扶持,但是投入力度还有待提高。
(四)明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性质与地位,强化多层次金融机构支农合力 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而这些资金完全依赖中央银行或各级财政是不可能的,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依法依规组建,具有健全的内部机制,规范的管理结构,以及较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大有作为。然而,这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为此,做好顶层设计,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导、风险监管,以及加强支持等,应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在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要把协调国有银行、地方信贷机构、农村金融组织等多层次金融机构职能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形成支农合力。
(五)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应的引导与激励制度 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中央应尽快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和完善引导制度、激励机制。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鼓励按照“普惠”原则,解决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布设ATM、POS机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中央、省、市、县4级财政对各类涉农贷款担保基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尽可能提高对涉农贷款的担保能力。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以及农民自己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财政按互助股金的等比例配股,股金交由合作社管护,尽可能扩大互助合作的受益面。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放的涉农贷款,比照农村信用社给予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优惠,对其发放涉农贷款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助,并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编辑 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