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玲玲
(广东财经大学,广州510320)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研究
韩玲玲
(广东财经大学,广州510320)
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产物“4-2-1”家庭模式等使中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养老压力,在此背景下,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兴起,随之相伴的是面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养老机构面临诸多风险,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能很好地转嫁此类风险,目前中国各省市争相开展试点。但其发展并不尽人如意,通过分析中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险种设计;扩大参保范围等措施。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困境
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是人口老龄化,它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5岁以上的人口约1.13亿,占总人口的9.7%,此数据仍在上升,据保守估计,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加之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的实施形成了今天“4-2-1”为主的家庭模式,致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自愿或被迫选择养老机构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已成为不争事实。在此背景下,中国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由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得到了空前重视。
中国最早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地区是上海市,2007年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和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牵头浦东新区五十余家养老机构进行试点,事实表明这一险种运转良好,得到了一致好评。第二年,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在全市19个区县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年保险费单价标准为120元/床位/年,其中保费由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均摊。截至2009年,已有498家养老机构的45 388张床位签约投保。
随后武汉市于2010年发布《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的试行意见》,在全市试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险费单价标准为150元/床位/年,市财政局给予每张床位50元的补助,且不高于三分之一,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费用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据统计武汉市首批投保的养老床位达1.3万张。
紧跟武汉市,2010年12月,苏州市不仅推行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还开创性的开展了居家养老责任保险,将服务对象和护理人员都纳入了保障范围。
2011年,浙江省民政厅连续发布三个政策性文件,在全省建立起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保费根据城市、乡镇街道、农村无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分别收取不同的保费,一年时间全省参保床位达30 720张,占应参保床位的48.4%。
同年广西在全区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光荣院等在内的各类国办养老机构开展福利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但民办养老机构不在试点范围内。
2012年,北京、天津等地区也开始建立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的转移机制,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此文件不仅有利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还为养老机构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性支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开始启动试点工作。
目前来看养老机构抵御经营管理风险的最佳方式是购买责任保险,但在中国,处于摸索实践阶段的养老责任保险属于承保的“灰色地带”,它既不涵盖于社保体系中,在商业保险体系中呈现出承保难度大的特点。从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养老机构疏于风险防范。中国养老服务机构是近几年才大量涌现,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管理人员无风险意识,特别在农村民办养老院中,呈现出“小作坊”型的养老机构形式,老人进院无任何体检,甚至无任何登记手续,进院后多人共住一室,院方并不掌握传染性疾病携带情况,增加了疾病蔓延的可能,无形中加大了风险,另外,一些失智失能老人的走失也给院方和老人家属造成难以解决的纠纷。其次,机构硬件缺乏,一些乡镇养老院无任何服务配套设施,一些硬件设计或设备安装存在隐患。再次,机构内护理人员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老人护理过程中,许多机构护理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或救护知识,使老年人伤病加重,增加了老年人伤病的风险。
2.养老机构保费负担能力弱。目前国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盈利能力较弱,特别是乡镇养老院逆向选择现象严重,老人的费用负担能力弱,相比伤病也更普遍,有些机构甚至面临亏损,而对于公办机构,一些乡镇养老机构所依赖财政保障能力不强,投保责任险加大了地方财政负担,导致公办机构参保不积极。
3.养老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养老机构本应是对养老有困难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指导与训练,科学的管理方法应是对不同的老人根据其所需的帮助和照料的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1.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一方面,很多养老机构是非盈利性组织,而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所以床位保费不能太高。另一方面,由于养老机构、保险公司自身运营管理及市场不成熟等原因使保险公司面临较高风险,赔付风险加大。这就造成保险公司盈利较低,使得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不高。
2.险种合同设计不合理。赔付标准设计不合理,目前缴费标准未细分,未区分高风险群体和普通群体,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且在不同地区探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过程中并未形成全国性的运行规则,对投保金额、合同标准和缴费制度并未形成一致范本,不利在全国统一推广。
1.缺乏监督调解机制与机构。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是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发生意外几率大,事故纠纷多,但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性的调解机制,一旦发生意外,责任认定较困难,对于养老机构即便尽职尽责,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举证难度较大,加上社会舆论压力,很可能使心血付之东流,对于家庭,缴纳了各种费用托付养老机构照料家人,未能保证免除意外伤害,情感上很难接受,如果中间没有调节机构,很容易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2.政府保费补贴制度不完善。政府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保费补助标准不统一,有些省份甚至把民办养老机构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有失公平。而且由于目前中国对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收取实行统一原则,并未根据老人自理程度划分费率等级,相应的政府补贴有两种形式,比例制和固定制,但两种补贴制度均未区分老人自理能力等级,这就造成了养老机构对老年人逆向选择的情况。
1.划分风险等级。根据老人自理程度区分不同等级,按等级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和赔付比例,并根据公办和民办、农村和城市等指标形成差异化的保费标准体系,政府根据此标准进行分层级补助保费。
2.动态改进保险方案。养老服务业是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随时会出现新的风险和保险需求,为满足机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实时调整改进保险方案,使保险更加合身。
3.规范保险合同。目前中国各省市各自开发保险合同,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保险金额、缴费制度等内容相差很大,不利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所以为降低由保险合同不一致带来的交易成本,减少争议,便于管理,借鉴美国经验,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有相当部分养老机构未参与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中,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增大基数,可以摊薄风险,利于积累数据,为进一步费率厘定奠定基础,提高了保险公司积极性,所以建议实施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给予资金支持,特别是乡镇养老机构,最大限度地纳入养老机构,争取实现全覆盖。
1.提高护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养老机构核心服务是提供日常护理,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机构风险发生概率,所以加强对护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能够提高养老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可以针对老人自理能力等级水平,分等级对对应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对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进行专业性护理,减少意外伤害发生率,缓解养老机构与家属矛盾。
2.加强机构管理人员培训。中国大部分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普遍较差,特别是乡镇养老院私人开办居多,这些管理人员知识面有限,对保险认识不足,加强对其培训,使机构管理规范化。
3.加强养老设施的维护。养老机构设施及维护的缺乏增加了老人意外事故的风险,不利于疾病的预防,导致机构赔付率增加,建议养老机构增设健身器材,定期对硬件设施审查监督管理,及时更新陈旧设备,降低风险。
4.引导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参与机构的日常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具有较好的风险和保险知识,如果参与到养老机构的日常风险管理,既能降低风险,减少赔付,又能提高机构管理人员风险管理意识。
1.建立纠纷裁定机构
为公正、及时、有效解决老年人事故纠纷,可借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专门的纠纷裁定机制,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争议解决工作,减少家属与机构间的矛盾。
2.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监控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在责任认定环节逐步建立保险和诉讼案例库,并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硬件设备和护理技术,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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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32
A
1005-913X(2017)10-0107-02
2017-07-07
韩玲玲(1987-),女,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责任编辑:纪姿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