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昕昱 卢正敏
P2P网贷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以在线仲裁为视角
朱昕昱 卢正敏
P2P网贷纠纷是近几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的新型纠纷。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因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中存在种种缺陷,使得其无法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P2P网贷纠纷。而“互联网+”战略为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线仲裁的互联网属性使其与P2P网贷纠纷这类在线纠纷有着天然的契合性。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为在线仲裁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不可否认,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还存在身份识别、证据认定与保全、缺乏信任的适用障碍。因而,构建适合P2P网贷纠纷的在线仲裁具有重要意义。
P2P借贷纠纷 在线仲裁 合法性 机制构建
“互联网+”浪潮不断推动着传统经济形式的发展转型。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产物,其运行模式是由网贷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布信息。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P2P平台通过网络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点对点的借贷关系,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一方面,在现阶段通货紧缩、银行贷款收紧的情况下,中小微企业以及创业者获取的贷款途径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民间的投资渠道狭窄,大量资金闲置。P2P机构可以说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搭建了一个互利双赢的平台。正是基于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自2007年以来,P2P网贷交易规模连续6年保持150%的增速。2015年,P2P网贷平台用户规模为3970.1万人,活跃用户数达681.3万人。但由于网贷平台的借款群体信用水平偏低、网贷行业信息不对称,许多网贷平台都面临着债务逾期的考验。部分以无抵押信用贷款为主的平台的逾期率甚至超过60%,个别知名P2P平台的个人信用贷坏账率已超30%。由此也导致P2P网贷纠纷数量的增加,根据《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报告》的调查数据,2011年至2015年,人民法院审理的P2P网贷纠纷约2万件。由于我国现有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适应新型网络纠纷解决的需要,因此通过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P2P网贷纠纷难免力不从心。针对P2P网贷纠纷具有涉及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构建与P2P网贷纠纷性质、特点、内容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而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以传统类型的民商事纠纷为基础构建。因此,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处理P2P网贷纠纷时就显示出种种适用上的不经济或不匹配。
(一)诉讼方式解决P2P网贷纠纷的困境
1.诉讼成本高昂
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都被视为一种成本昂贵的奢侈品。我国法院先行强制调解、拖延立案现象的存在,使得从案件提交到法院至最终判决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程序启动的无序也使得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保障,当事人不得不因案件再审而重新卷入到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为应诉不得不放下工作,从而造成包括误工费用在内的潜在诉讼成本。且大部分P2P网贷纠纷的争议标的额不大,律师费用的高昂又使得当事人无力承担。根据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但关于合理的律师费用应该如何认定目前尚未有相关解释,该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仍有待检验。
2.立案难
立案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但原告起诉时仍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其中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但P2P平台为降低自身风险,通常将出借人的资金拆分成若干部分,借给不同的借款人。因而,借款人也就无法知道具体的借款人人数与姓名。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无法明确被告,那么法院将不予受理,从而关闭了当事人的诉讼渠道。
3.司法审判者专业水平缺乏
P2P网贷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通常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与顾客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而法官通常只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则略显缺乏,这就给法官认定事实、评价证据带来了困难。
4.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缺乏应对能力
P2P借贷纠纷中,通常当事人人数众多。而如果发生纠纷后处理不慎,则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的群体性纠纷对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其主要功能在于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功利性使得法院对于这类棘手、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通常选择迎难而退,不予受理。这也造成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二)诉讼外方式解决P2P网贷纠纷的困境
传统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通常包括调解与仲裁。传统的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中立调解员的协助下面对面解决争议。而P2P网贷纠纷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当事人可能位于不同位置。此外,我国目前调解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而缺乏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关注。而P2P网贷纠纷涉及关系的复杂性又使得当事人在不明确相关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难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以上两点使得传统的调解方式难以适应P2P网贷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
便捷性是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特性。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的在家解决纠纷。此外,在线纠纷解决纠纷的便捷性还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合意选择纠纷解决的时间,不受工作日与非工作日的限制。若当事人双方选择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其只能在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时间内提出相关申请。
仲裁作为一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商事纠纷中广受欢迎。但由于仲裁委员会取得仲裁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时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然而,目前大部分的P2P平台通过注册协议、服务协议约定由平台方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我国目前也尚未建立类似美国证券仲裁机制那样的行业性仲裁机构,因而现阶段要在仲裁领域拓展和衔接能够处理大量小额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的路径并不现实。第三,传统仲裁缺乏必要的效率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即强调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如果纠纷不能及时解决,那么当事人的遭受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风险。在P2P网贷纠纷中,因债务人的身份通常难以确定,仲裁机构为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通常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也造成仲裁效率的低下。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肇始于美国,其最初只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Square Trade作为美国最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构,其与美国在线零售巨头Ebay合作,每年处理纠纷近20万起。实践证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能够高效、便利地解决网上纠纷。因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也由最初的电子商务纠纷扩展至适宜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线上线下纠纷。在线仲裁作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主要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在线视频会议、在线音频会议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证据展示与辩论,并由仲裁员在线就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裁决。P2P网贷纠纷的网络性使其与在线仲裁相适应,故在线仲裁在解决P2P网贷纠纷中有着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费用低廉
纠纷解决成本是影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因素。在线仲裁能够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1)在线仲裁的全部文件都采用电子化方式,也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都无需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这为当事人节省了纸质材料的打印费、邮寄费等开支;(2)P2P网贷纠纷中当事人可能位于不同位置,无论采用原告与被告还是其他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方式,至少有一方当事人需要跨区域前往相应地点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而在线仲裁只需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就能解决纠纷,从而免除了当事人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3)在线仲裁不只是简单地将传统的仲裁程序移至线上,而且整合了如案件管理系统等互联网技术。这些技术能够提高案件的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进而减少当事人的仲裁费用。
(二)灵活便捷
便捷性是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特性。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的在家解决纠纷。此外,在线纠纷解决纠纷的便捷性还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合意选择纠纷解决的时间,不受工作日与非工作日的限制。若当事人双方选择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其只能在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时间内提出相关申请。
(三)专业性强
P2P平台是互联网科技下的产物,因而P2P网贷纠纷具有专业性、科技化的特点。在线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的优势,可聘请互联网金融专家担任仲裁员,实现专业人士审理专业案件,对纠纷涉及的金融及法律问题作出当事人双方都信服的仲裁裁决。
在线仲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虽然尚不明确,但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在线仲裁协议、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作出了规定,为在线仲裁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扫清障碍。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已经加入了互联网仲裁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类型。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又将电子数据作了细化规定,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电子签名等形成或储存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P2P网贷纠纷中,当事人能够提出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债务人未按时还款的证据主要包括电子合同、转账汇款凭证等电子证据。而电子数据作为一项专门的证据形式,使得运用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有了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当事人举证。
(二)在线仲裁协议的合法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纠纷管辖权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对于纠纷无管辖权。各国的实践都接受了数据形式的仲裁条款和仲裁以协议的效力。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采用功能等同法解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质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确定其法律效力,从而摆脱单一媒介的束缚。我国《合同法》第11条同样认可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的合同。《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关于书面形式的具体内容《仲裁法》并未作进一步阐释。2005年,《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即明确了《仲裁法》第16条中的其他书面方法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这也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相一致。在线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因而,在线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电子仲裁协议裁决纠纷。
(三)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电子签名属于现代认证技术,主要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所签内容。《电子签名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其中第14条赋予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与传统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子签名的行政许可。目前,约有20家企业已经取得电子签名资质,可以对外提供合法的电子签名服务。P2P网贷交易中,平台与借款人、出借人等交易各方签订的合同均为电子合同,当事人可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
(一)身份识别
如何确认当事人身份是在线仲裁程序面临的一个难题。在线仲裁仅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员无法仅依靠性别、年龄和相貌确定电脑屏幕前的人是否是当事人本人。特别是在书面审理的情形下,仲裁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案件,无法确定相应的行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实施。虽然通过视频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鉴定,但是这种方式也无法保证身份认证的完全准确。而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就需要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
(二)证据认定与保全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主要依据。仲裁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于仲裁程序中。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具有种类多样性、技术依赖性、易泄露、易伪造等特性。目前,关于在线仲裁中电子证据的质疑主要集中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电子证据的保全。
根据证据法传统理论,证据通常需要满足“三性”,即真实性、客观性与关联性。一方面,在线仲裁的虚拟性也为当事人、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或虚假证言创造了条件。通常情况下,言词证据的真伪在虚拟环境中很难甄别。缺少了面对面地沟通与交流,仲裁员无法通过“观其行、察其色”的方式来分辨言辞证据是否真实。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类型的证据,其通过计算机软件篡改、伪造后很难区分真假。例如通过对聊天记录、转让凭证、音频、视频的剪辑、合成,极易改变或歪曲事实真相,从而给仲裁员认定案件实施带来干扰。与易伪造、易篡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识别这些虚假证据要么需要很高的成本,要么依据虚拟环境还很难予以揭露。
《电子签名法》第6条对电子证据的保存提出了两个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主要有公证保全与第三方保全。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能够得到法律认可,但其成本过高,不符合解决纠纷的成本经济性原则。互联网企业作为第三方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主要缺陷在于保全的效力难以得到认可。因而,证据保全问题仍然是在线仲裁面临的一大障碍。
(三)信任问题
信任性是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更遑论在当事人之间缺乏了解与信任的互联网空间。相较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在线仲裁主要遭遇着信任不足的问题。根据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报告的调查结果,2014年,只有54.5%的网民表示对互联网信任。当事人对于通过在线仲裁解决P2P网贷纠纷的主要疑虑主要集中于:(1)虚拟环境中的在线仲裁机制能否解决纠纷;(2)在线仲裁员能否做到公正中立;(3)在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与传统商事仲裁相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在一方不履行义务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在线仲裁程序是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双方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5)由于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仲裁的保密性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在线仲裁的制度构建应当根据P2P网贷纠纷自身的特点设立有效、便捷、经济的在线仲裁程序,使其成为一种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的纠纷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相关经验值得参考与借鉴。
(一)P2P借贷纠纷在线仲裁的程序设计
1.仲裁协议
P2P网贷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人数较多,而且多数情况下借款人的身份难以确定。这就使得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所以,只能考虑在双方交易时达成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交易前都需要在P2P平台上进行注册,且当事人在注册时还需要填写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银行卡账号。由于网络平台保存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因此P2P平台可以同在线仲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P2P平台在用户注册时,通过格式合同要求当事人选择是否在纠纷发生时选择在线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选择权,对于在线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条款应当采用加粗或者其他醒目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
2.在线立案与受理
在纠纷发生后,由于当事人在注册时已同意由在线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因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只需向在线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即可。为方便当事人利用在线仲裁,可由P2P平台在其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立在线仲裁机构的网站链接。在线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将立案信息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审理与裁决
与传统仲裁相同,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开庭或不开庭审理。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数额小的P2P网贷纠纷,适用一名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选择由三名仲裁员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视频会议或者在线语音会议进行开庭审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在线仲裁机构将具有仲裁员电子签名的仲裁裁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当事人邮箱。关于仲裁裁决送达时间,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第13条可以规定,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文件材料,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如果当事人提出需要传统的纸质版仲裁裁决书,那么在线仲裁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纸质版仲裁裁决书。
(二)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的配套保障
1.信息保密技术
仲裁的最重要特性就在于其保密性,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裁决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然而,在虚拟环境中,因互联网的开放性与技术性加剧了当事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就要求在线仲裁机构运用多种信息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密钥加密技术、电子签名技术,以保障用户信息资料的安全。目前,最常用的保密措施为安全套接层,能够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具体表现之一为网站地址显示带锁标志。
2.专业的第三方证据托管
当事人在P2P平台发生的每笔交易在平台的服务器都会有相应的记录,这些记录主要包括交易当事人信息、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在线仲裁机构与P2P网贷平台进行合作时,可以约定将客户的交易记录同步到在线仲裁机构选定的经相关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服务器中。一旦用户发生纠纷,他可以向证据托管方申请调取交易记录。对于此种证据,在线仲裁机构可以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互联网时代,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使得证据的远程调用成为可能。
3.会员徽记制度
会员徽记是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向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的电子徽章。以Square Trade为例,截止到2011年,其已在全球80余个国家的上万家电子商务企业颁发了会员徽记。该徽记表明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有权管辖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会员徽记不仅是对商家的约束,也是对商家信用的积极肯定。据Square Trade统计,消费者在购物时更倾向于选择带有会员徽记的商家。经其认证商户的销售额平均提高了15%。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也可以考虑设置类似的制度。在P2P平台的显著位置悬挂在线仲裁机构颁发的会员徽记,以表明该平台已与在线仲裁机构合作,从而扩大在线仲裁的适用范围,增加P2P平台的信用。当然,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威与影响力。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在线仲裁机构多为传统商事仲裁委员会设立,凭借商事仲裁委员会良好口碑,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权威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机构的构建
P2P网贷纠纷在纠纷类型上属于商事纠纷,因而在线仲裁机构在属性上应当属于民间机构。在线仲裁机构的构建应当坚持充分利用既有机构的原则,以避免在线仲裁机构重新设立增加的额外支出。具体而言,在线仲裁机构应以现有的仲裁机构为基础,如由各地的仲裁委员会设立在线仲裁机构。这样可以保证在线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素质和水平。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我国法律迄今为止尚未承认在线仲裁裁决的效力,因而对于在线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仍尚存疑问。从国外来看,目前也仅有日本承认在线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在线仲裁裁决因依附于传统的仲裁委员会,且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取书面仲裁裁决,因而可以规避在线仲裁裁决执行力的问题。这也可以消除当事人在线仲裁裁决无法获得强制执行的疑虑,从而增加当事人选择在线仲裁的信心。
为确保在线仲裁的公开透明,在线仲裁网站须公布下述信息:(1)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规则;(2)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员名册。名册中需要包含仲裁员的姓名、文化水平、工作经验等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信息;(3)P2P网贷纠纷在线仲裁的收费标准。对于P2P网贷纠纷,因其发生频率高,且能够一次性批量解决,可以考虑简化在线仲裁的程序,降低在线仲裁的收费标准。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在线仲裁的最低收费降至200元,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仲裁费用负担;(4)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裁决异议的救济途径;(5)在线仲裁网站每年受理的P2P网贷纠纷的数量以及案件的执行情况。
在线仲裁机构还需制定仲裁流程指引,明确各个仲裁阶段的含义与要求,告知当事人各阶段的预期时间,协助当事人沿着按照流程指引进行仲裁程序,以便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提高仲裁效率。除此之外,在线仲裁机构也可以设计格式化的范本,当事人可以直接在范本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填写,以此增强在线仲裁的可接近性。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1.彭冰. P2P网贷监管模式研究.金融法苑.2014(2)
2.何莎莎. “逾期潮”来袭 P2P平台风险待考. 中国经营报.2015-11-02(8)
3.陶光辉. 浅议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清华金融评论.2016(3)
4.徐孟洲, 殷华.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财经法学.2015(5)
5.王波. 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铜陵学院学报.2016(1)
6.陈忠谦. 网络时代的仲裁发展.仲裁研究.2008(1)
7.张维. 智慧互联创新仲裁 2016深圳云上仲裁启动暨“网上仲裁中心”落户前海. 南方日报. 2016-03-18(2)
8.高薇. 论在线仲裁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9.黄良友. 互联网坏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11
10.郑世保.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对策.法律科学.2013(6)
11.栾思达. 网络借贷纠纷的在线仲裁解决[.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5)
12.范筱静.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电子商务消费者纠纷解决为视角.西部法学评论. 2012(4)